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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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7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7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97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

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

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

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

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

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

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标题:请求权基础的五类目录: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第一类请求权基础2.1.1 被告的违约行为2.1.2 合同约定的权利2.2 第二类请求权基础2.2.1 法律规定的权利2.2.2 公共利益的需要2.3 第三类请求权基础2.3.1 自然法则的支持2.3.2 道德原则的约束2.4 第四类请求权基础2.4.1 公正和公平的原则2.4.2 平等和非歧视的要求2.5 第五类请求权基础2.5.1 特殊关系的存在2.5.2 公共政策的考量3. 结论3.1 总结各类请求权基础3.2 强调权利的重要性3.3 提出对权力的合理制约1.1 概述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对于各种权利的请求是常见且必要的。

请求权是指一个人基于某种合理的理由,向他人、组织或者政府主张某种权利的行为。

然而,请求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上。

本文将探讨请求权基础的五类,即被告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公共利益的需要、自然法则的支持、道德原则的约束、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平等和非歧视的要求、特殊关系的存在以及公共政策的考量。

通过对这些基础的分析和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请求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逐个探讨每一类请求权基础,并提供相应的案例和论据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我们将重点强调每一类基础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并探讨其与其他基础之间的关系和冲突。

通过深入的讨论,我们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请求权基础。

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各类请求权基础进行总结,并强调权利的重要性。

同时,我们也将提出对权力的合理制约的建议,以保障人们请求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请求权基础的全面理解,并帮助他们在实际生活和法律事务中更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相信本文可以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思考。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对请求权基础的探讨。

合同纠纷请求权的基础

合同纠纷请求权的基础

合同纠纷请求权的基础合同双方甲方(委托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咨询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设计咨询服务,乙方同意按照合同条款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甲方的设计需求,并协助甲方达成其设计目标。

咨询服务内容进行设计需求的调研与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业务需求、市场需求及设计目标。

提出设计方案和创意,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概念、效果图等。

完成设计图纸的制作和修改,包括平面图、立面图、施工图等。

提供设计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协助甲方解决设计实施中的问题。

定期与甲方沟通,反馈设计进展和成果,并根据甲方的反馈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

咨询服务时间咨询服务的起始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咨询服务的结束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若在服务期限内需要调整或延长服务时间,双方应提前______天书面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咨询费用及支付方式咨询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费用支付安排如下:2.1 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______日内支付预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2.2 乙方完成服务后,甲方应在______日内支付剩余费用,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支付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支付方式。

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设计咨询服务,并对服务质量提出合理要求。

1.2 甲方应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包括相关信息、资料和设计需求,以便乙方完成咨询服务。

1.3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咨询费用,并在乙方提供的咨询成果中提出反馈意见。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的设计咨询服务,确保服务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

合同法97条

合同法9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

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

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

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

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

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

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问题的提出尽管可以笼统的说,合同法上的赔偿义务都属于“违约责任”,但实际上仔细分析《合同法》上的赔偿义务的基础型规范就会发现,这些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的具体规范是不同的。

例如,《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第58条、第92条规定的赔偿义务就难以认定为“违约”,因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违反法定义务就其属性来说,是否属于违约的范畴?在法典化的今天,将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在民法总则部分更合适还是仍然留在合同法中更合适?《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权代理⼈的责任”,属于什么性质的责任?第49条表见代理成⽴后,被代理⼈对表见代理⼈的赔偿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以上这些规范与合同订⽴或者履⾏有关,究其规范属性,是否属于合同法管辖,都值得研究。

借制定民法典的“东风”,研究这些规范属性,有助于我们⽴法将其“归位”。

⼆、传统民法违约责任范畴的赔偿损失及其规范(⼀)我国违约责任⽅式中的赔偿损失规范从我国《合同法》第7章“违约责任”本⾝的体系看,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存在以下规范:关于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违约责任的⽅式,《合同法》第6章与第7章的规范模式导致了不同的意见。

这涉及到赔偿损失的属性和定位问题,应将解除合同作为违约责任的⽅式来对待,理由是:第⼀,从《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事由看,都属于违约或与违约有关:(⼆)(三)(四)项都属于违约的情形,第(⼀)项“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也属于合同不能履⾏,从客观上看也会导致⼀⽅或者双⽅违约。

第⼆,解除合同属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有⾃⼰的构成要件,⽽且在⼤多数情况下,是⾮违约⽅在对⽅违约后,想从合同约束⼒下解放出来,摆脱合同的约束,因此解除合同属于⼀种对⾮违约⽅的救济措施。

第三,如果不将解除合同作为违约责任⽅式,那么违约救济措施就是不完整的:因为如果没有解除合同,违约救济措施就只有继续履⾏、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按照通说观点,请求权的检索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

梅迪库斯认为,该顺序并非正确与否的问题,而是按照有利于思维经济原则,尽量简单和清晰,该规范本身可以排除其他规范,或者作为其他规范前提的,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先前考察的规范要以其他规范作为前提而陷入循环检视。

但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序,学者之间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

参考学者们的意见,结合自己的研习心得,整理了以下十大类的请求权基础,抛砖引玉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首先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民法实行私法自治,法律行为是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务,从而对自己的民事生活做出自己的安排,自然应该首先考察。

另外,民法调整动和静的两种财产秩序,静的归属是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但市场经济条件下,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的,那么首先就需要考察流转方面产生的请求权。

根据法律行为的分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由于大陆没有所谓的身份行为和物权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合同,这又具体细分为合同履行请求权和类合同请求权。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第一大类就是合同履行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履行分为两种:(一)履行请求权(二)次合同履行请求权1、违约责任请求权2、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3、瑕疵担保请求权二、类合同请求权第二大类是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或者合同因各种原因无效或撤销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具体有三种:三、单方、多方法律行为第三大类是单方和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由于其适用不如合同常见,所以归为一大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悬赏广告(二)多方法律行为合伙协议、公司设立协议产生的请求权第四大类是身份的请求权,梅迪库斯提到过,但为了思维的简约,没有详细论述,但是为了请求权体系的完整性,应该列入考察。

这是因为身份上的请求权会对物权和其他财产权归属做出安排,应该在物权之前考察。

更重要的是,身份上的请求权排除了无因管理的适用,如果有法定或道德的义务,就不适用无因管理。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甲公司是进口机械设备的销售商。

2010年3月1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A 合同”),买卖一台日本生产的机器(A机器),价款6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4月1日前支付价款10万元,5月1日前付清余款590万元,甲公司应于7月1日交付。

乙公司4月1日支付了10万元,但未付余款。

甲公司5月2日起多次催要,乙公司均未回应。

甲公司遂于7月1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此前,甲公司已经与日本生产商订立买卖合同,价款合人民币520万元(卖方负担运费)。

由于发生上述问题,甲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款单方解除了合同,但向生产商支付了违约金,合人民币60万元。

2010年4月10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B合同”),买卖一台美国生产的机器(B机器),价格100万元。

乙公司于4月20日按期付清价款,甲公司按期于6月1日交付了机器。

但是,乙公司在调试安装中发现其存在严重故障,难以使用。

经甲公司联系生产商上门修理,最终彻底解决了质量问题。

但乙公司为此而耽误了正常生产,产生损失。

2010年8月1日,甲公司发函通知乙公司赔偿A合同项下的损失140万元。

乙公司8月2日回函(“抵销函”)称:(1)自己在A合同项下已经支付了10万元的款项,应予抵销;(2)甲公司在B合同项下交付的B机器有质量问题,造成停产损失150万元,其中130万元抵销;因此认为自己无须赔偿,甲公司反而应赔偿自己在B合同项下的损失20万元。

甲公司不同意。

请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分析下列问题。

请假设上述事实全部为真。

(1)在A合同项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在B合同项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律关系。

目录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3)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3)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4)三、结论 (7)贰、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7)一、《合同法》第97条上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7)二、结论 (8)叁、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8)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9)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9)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10)三、结论 (11)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一)请求权是否发生《合同法》第8条第1款第1句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请求权基础归纳

合同法请求权基础归纳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适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债权人撤销权】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赠与责任】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百九十一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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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

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产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因此合同的解除权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

那么,合同解除以后基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赔偿债权的基础是什么?我国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
二、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的争议
关于合同解除以后是否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三种观点:(一)合同解除后有溯及力的选择主义,此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并存,只能择其一。

(二)合同的法律拟制说。

认为合同自解除后整个合同便溯及既往地消灭,但是可拟制合同在违约责任的范围内继续存在,就如同《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一样,合同解除将不影响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独立说,王泽鉴教授认为:解除权的行使并不妨碍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乃专指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言,不包括因契约消灭所生的损害。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1、《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
的权利。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除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外,当事人的迟延履行、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大前提,因此,根据107条规定在合同被解除之前,也即合同仍有效存在的时候,因为违约事由的存在,违约方就已经负有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便是在违约之后行使解除权之前已经存在的。

2、合同解除消灭的是合同的履行,意图恢复到双方缔约合同前的最初状态,区别于合同自始无效的概念。

合同解除的是双方的原定给付义务,因此当事人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消灭。

3、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认为是原来合同债权的继续,虽然原债权和债务因解除而消灭,但既然合同解除权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救济,那么请求权就相当于合同中的救济性权利义务,是为辅助这一救济机制更好地实现而存在的,不应当死板地将其与有效的合同捆绑在一起,故而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灭。

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解除合同的违约事由发生之时,便业已存在,没有另外设定的必要,同时,赔偿请求权与合同解除权可以共存。

三、合同解除后对恢复原状还是依不当得利返还的确定
如果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当事人享有所有权中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此请求权基础在于物权所有权,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当出现受领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给付人最容易得到给付物的返还;如果合同不具有溯及力,那么一方当事人则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返还,则是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在违约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守约方可能实际上得不到给付的全部返还。

同时,在双方当事人都有所给付时,只是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的返还,而不是两种给付各自全部的返还。

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对合同解除后溯及力问题,区分了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

非继续性合同是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如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如雇佣、租赁、借用等合同。

此类合同在原则上无溯及力。

笔者认为,这种分类的依据是由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是对守约方的救济,在守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时,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符合其行使解除权的本意。

而由于非继续性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如果一概认定其有溯及力,不仅会出现操作上难以进行的情况,也不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

而英美法系国家中,合同解除是可以有溯及力也可以没有溯及力的。

因此,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涉及到当事人能否通过行使解除权来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的问题,一旦确定合同有溯及力或者没有溯及力,一方面,无法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交易模式,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对合同溯及力的限制将会形成对当事人自由行使权利的羁绊。

所以应当根据具体案情,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来具体分析。

四、合同解除制度完善之建议
当事人是对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有无溯及力的决定权有利于实现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目的。

如在守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时,有溯及力的合同解除对他有利,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以保证其在数量上能得到如数的返还。

如果守约方选择了解除合同之后,却不能选择主张恢复原状还是不当得利返还,那么这样的合同解除权是不完整的。

而这种对赔偿救济机制的选择权,受制于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的决定权。

因此,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解除之溯及力的权利。

虽然立法对解除合同的溯及力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从契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思考路径,将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决定权交与当事人自行决定,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的灵活性和准确性,充分实现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满足当事人的权利诉求。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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