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_合同法_上任意解除权的理解与适用_蔡恒

合集下载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概念和性质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概念和性质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概念和性质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概念和性质哎呀,你们知道吗?委托合同这个东西可是个大家伙,它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一位好朋友,有时候我们需要它的帮助,有时候我们又不想让它打扰我们。

那么,什么是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呢?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在签订委托合同的时候,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解除这个合同。

这就像是我们和朋友之间的关系,如果觉得不舒服了,可以说一声“拜拜”,然后就再也不用见面了。

那么,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性质是什么呢?它就像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很多问题,也可能给我们带来麻烦。

比如说,我们在签订委托合同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不靠谱的朋友,这时候我们就可以利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随时结束这段合作关系。

但是,如果我们在没有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轻易地解除合同,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损失。

所以,我们在使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哦!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应用场景现在,让我们来谈谈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场景吧!其实,它的应用场景还是很多的,比如说:1. 当我们遇到一些不靠谱的合作伙伴时,可以通过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来结束这段合作关系。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避免因为对方的不负责任而导致自己的损失。

2. 当我们想要更换工作或者换一个合作伙伴时,也可以通过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来实现。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调整合作关系,让自己的生活更加美好。

3. 当我们想要尝试新的事物或者挑战自己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来实现。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在不断地尝试和挑战中成长,让自己变得更加优秀。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在我们的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场景,它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很多问题,也可以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多姿多彩。

当然啦,我们在使用它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把握尺度,既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也要尊重对方的感受。

这样一来,我们才能真正地享受到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带来的便利。

三、如何正确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既然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这么好用,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地行使它呢?这里给大家分享几个小技巧:1. 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对方进行充分的了解。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前言在商业交易中,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委托合同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关系,其中一方(即“委托人”)将另一方(即“受托人”)授权代表其进行特定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它被视为是法律上的一种特殊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双方应该明确规定所涉及业务的具体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解除方式等方面。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任意解除权”。

本文将探讨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相关问题。

什么是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是指一方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通常会在合同中规定自己拥有任意解除权,即委托人可以在没有通知受托人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委托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任意解除权有可能会对受托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

为了保护受托人的权益,委托人应该明确规定解除委托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相关问题任意解除权的范围和期限委托人拥有任意解除权时,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解除权的范围和期限。

例如,委托人可以规定任意解除权一旦行使,受托人必须立即停止进行委托业务。

另外,委托人应该明确规定任意解除权的期限,即委托人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行使其任意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的实施方式委托人在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明确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此外,委托人应该在解除合同前,尽可能与受托人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解除合同引起的纠纷处理在委托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解除合同引起的纠纷处理方式。

例如,当委托人解除合同时,受托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应该由委托人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前,应该充分了解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以便在合同签署前进行具体评估。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拥有任意解除权,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解除权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式,并完成解除程序。

任意解除权一旦行使,可能会对受托人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因此,委托人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解除合同引起的纠纷处理方式,并对受托人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最新文档】了解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推荐word版 (2页)

【最新文档】了解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推荐word版 (2页)

【最新文档】了解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了解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在于委托合同具有特别的性质,它的成立大多建立在对当事人特殊信赖的基础上,而信任关系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时,就应不问有无确凿的理由,都可以允许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随时解除合同。

否则,即便勉强维持双方的关系,也可能招致不良后果,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

[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X年版,第463页。

]因此对于委托合同的解除,除了遵循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定之外,还赋予了它不同于其他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即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还可以随时或任意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这里的“随时”有些国家或地区用的是“任意”“,解除”有的国家或地区用“终止”;本质上说,它们大同小异。

]且《合同法》410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任何种类的委托合同,而在法条规定上对行使该项解除权未作任何限制,这便承认了当事人可以双方信任基础不存在为由解除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因此,尽管《合同法》有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定,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一般规定约定、处理彼此间的权利义务,但《合同法》授予当事人的随时任意解除权,使其他法定或约定的内容都失去了意义。

由此带来的现实后果是: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失去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为由,随意地解除合同,由此不可避免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司法实践也证明,行使这一任意解除权,有时会出现不适当的结果,进而使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特别是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成为法院面对的一个严峻挑战,加之《合同法》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研究具有现实的意义。

合同任意解除权

合同任意解除权

合同任意解除权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

第二条:行使条件
1. 合同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2. 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应承担因解除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三条:解除权的行使
1. 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

2. 解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合同即视为解除。

第四条:解除后果
1.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协商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

2. 若双方无法就解除后果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解除后的义务
1.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若一方因行使任意解除权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概念和性质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概念和性质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概念和性质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很有趣的话题——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概念和性质。

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委托合同?简单来说,就是A(委托人)把B(受托人)当成自己的代理人,让B帮自己处理一些事情。

那么,为什么A可以随时解除这个合同呢?这就涉及到了任意解除权的概念。

任意解除权,顾名思义,就是A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这个合同。

那么,任意解除权有什么性质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

任意解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也就是说,只要合同中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了任意解除权,A就可以在任何时候解除合同。

这里要注意的是,解除合同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A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比如,如果A因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解除合同,那么A就需要赔偿B的损失。

任意解除权是一种保护受托人权益的手段。

我们知道,受托人是按照A的指示去办事的,如果A随时解除合同,那么受托人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所以,为了保护受托人的权益,法律赋予了A任意解除权。

这样一来,即使A想解除合同,受托人也可以依法维权。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任意解除权的实际应用。

比如,A和B签订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

但是,过了半年,A觉得B的服务不好,想要解除合同。

这时,A就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

A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的损失。

再举个例子,A和B签订了一个广告代理合同,约定B要在一年内为A做100万元的广告。

但是,到了年底,B只完成了80万元的广告。

这时,A觉得B没有达到约定的目标,想要解除合同。

这时,A同样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

不过,A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的损失。

任意解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既可以保护受托人的权益,也可以让A在某些情况下解除合同。

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行使任意解除权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A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慎重考虑,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希望大家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浅议承揽合同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

浅议承揽合同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

浅议承揽合同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基于自由和效率的价值追求,赋予了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但《合同法》对于该权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特别是关于任意解除权可否预先放弃、承揽合同依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被解除之后,定作人对于承揽人的赔偿范围问题,在实践中常常引发激烈的纷争。

为了防止任意解除权被侵害或滥用,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平衡并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标签:任意解除权;预先排除;赔偿范围一、任意解除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对承揽合同作了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又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该条文赋予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相对的承揽人并没有相似的权利。

乍看之下,这样的规定与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及契约应当遵守之原则并不相符。

定作人单方面改变了承揽人的法律地位,但是承揽人自己并没有通过法律行为参与这种变更行为。

立法者考虑到承揽合同约定的工作具有未来性,并且定作人对合同标的一般都有特殊的要求,所以,定作物一般于定作人之外的人无用,如果不允许定作人在工作完成之前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则不符合经济原则。

因此,从节约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合同法》规定了承揽人的任意解除权。

从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追求的价值不再是“严守合同”,而是自由和效率。

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任意解除权的客体是已经有效成立,但尚未全部完成的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解除的是有效成立的合同,这是合同解除区别于合同无效、合同撤销等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合同有效成立是任意解除权行使的起始点,而解除权行使的时间截点在于承揽工作完成之前,而非交付定作人并经定作人验收认可之前。

这也是由承揽合同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若定作物已经完成,只是尚未交付,则经济效益的目的已然不能实现,于此情形若定作人依然行使任意解除权,则属于权利滥用,对承揽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法理分析

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法理分析

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法理分析作者:刘胜利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0年第04期【摘要】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非常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被滥用。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制度存在立法缺陷,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为了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不能是权利滥用的借口。

因此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要受行使目的正当性、行使时间合理性、承揽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制约。

【关键词】任意解除权定作人滥用限制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赋予承揽合同定作人单方解除权的规定,即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解除合同,不需要任何的附加条件,无须与对方协商即可行使。

实践中,有些定作人在承揽人已经完成了工作成果后拒付报酬,当承揽人起诉其违约,法院已进入审理阶段后,为了避免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定作人竟然向承揽人发出通知行使单方任意解除权,以逃避承担违约金责任。

由于法律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规定过于原则且无司法解释的补充,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定作人滥用任意解除权的现象,这不仅有悖于合同法规定的初衷,更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

因此,有必要澄清对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行使中的一些问题,对其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对一些错误作法进行纠正。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立法缺陷合同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单方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提前终止的权利,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应属法定解除权的一种。

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法中都有关于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在承揽人未完成工作期间,定作人无论何时,均得赔偿损害而解除合同。

”就承揽合同而言,我国法律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目的,主要是因为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为其本质的,若定作人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但碍于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仍需要和承揽人继续履约,这不仅对定作人毫无意义,而且对整个社会也是不经济的。

此外,从承揽人的利益出发来考虑,只要其因承揽工作中途停止而蒙受的损失获得定作人的合理赔偿,一般也不会受到重大损失,因此,合同法赋予了定作人在赔偿承揽人损失的前提下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
法 制 园 地 法制博览 2019 年 07 月( 上)
·151·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
于海英 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270
摘 要: 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主要是指主体对自由和效率追求的法理理念,在《合同法》的第 410 条规定,合同的任何一方的
当事人都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委托合同的解除,这条条例规定合同当事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也规定了相应的损害赔偿
合目前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实际应用效果和应 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合同法任意解除权的运用进行了 相关的探究,望能为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应用 提供参考性建议。
一、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相关概述 ( 一) 任意解除权的概述
任意解除权的内容是属于法律解除权的,任意解 除权具备着我国一般法律解除权的特点,其属于法律 解权中极为重要的内容,一般规定合作者双方的任意 一方都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合同的相 关规定。但是可 以 从 任 意 解 除 权 的 产 生 方 面 进 行 分 析,任意解除权和传统的法律解除权还是存在着很大 的区别的。传统的法律解除权规定订立合同的双方中 的任意一方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在合作合 同没有办法真正落实的情况下,申请解除合同,进而让 当事人从合同中脱离出来,继续寻找新的合作方,进而 保障经济往来活动的正常进行。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 除权和一般的法律解除权的重要区别是,合同法中的 任意解除权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合同。
( 下转第 154 页)
·154·
静安区法院在 2016 年,四个月审理了 67 起离婚案件 并对其设置了冷静期,27 个家庭被挽回,可是随着时 间的发展,被挽回的家庭中仍有部分最终还是走向了 破裂。
( 三)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还会给当事人带来隐忧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延长了离婚程序的时间,时间 增加意味着 不 确 定 风 险 的 增 加。 离 婚 冷 静 期“冷 冻 ” 了诉讼程序,却不能“冷冻”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冷 静期中可能存在转移、隐匿财产、恶意损害对方利益的 各种不确定的风险。而这些二次伤害一旦发生却没有 相关保障制度为当事人的损失买单。更有夫妻为争夺 孩子抚养 权,藏 匿 并 讨 好 孩 子,诋 毁 对 方,暗 藏 隐 患。 家事审判改革要考虑当事人的感受,不能以牺牲当事 人权益为前提。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必须要先充分保障 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任意解除权,也叫随时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 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无条件地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 任 意解除权有法定和约定之分,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为法定 任意解除权,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任意解除权。 我 国《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任意解除权,但在《合同法》分 则的几个有名合同中却有明确规定。 应当说,任意解除权 的设立背离了合同严守原则, 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及其适用的范围都有值得深入探究的地方。 而在司法实 践中,对能否通过约定抛弃法定任意解除权,在没有法定 任意解除权的合同中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 也存在较大 的分歧。 本文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方面展开论述。
应当说, 立法赋予任意解除权的每一个有名合同背 后,都有着基于各自特性的不同理由,但在这些不同理由 的背后,是否有着在更深层次上共通的理由,可以作为突 破合同严守原则以设立任意解除权的共同法理基础? 我 们认为, 这个正当且充分的理由就是隐藏在上述不同理 由背后的共同的价值追求:自由与效率。 从自由价值角度 而言,尽管现代各国合同法对合同自由进行了诸多限制, 但合同自由在合同法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并没有改变, “没有正当且充分的理由, 不得主张对合同自由加以限 制 ”。 〔5〕“合 同 严 守 ”虽 然 限 制 了 合 同 自 由 ,但 “合 同 严 守 ”所 体现的秩序价值追求构成了对合同自由加以限制的正当 且充分的理由。 任意解除权的设立突破了“合同严守”所 体现的合同秩序价值追求, 因而需要证成在可以行使任 意解除权的合同中有比“合同严守”体现的秩序价值更高 的价值追求。 以委托合同为例,信任构成了合同的重要和 关键的基础, 当双方的信任不复存在时, 从委托人角度 看, 对于自己已经不信任的人却仍不得不让其继续处理 自 己 的 事 务 , 则 无 疑 违 背 了 “ 自 己 决 定 自 己 ” 〔6〕的 自 由 ; 从 受托人的角度看, 对于自己已经不信任而本不愿意继续 为其服务的人,却仍不得不继续处理其事务,也一定会感 到压抑痛苦,同样违背“自己决定自己”的自由。 因此,允 许委托合同双方在丧失信任基础的情形下解除合同,恢 复和尊重了当事人“自己决定自己”的自由,而因解除合 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则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制度得 以解决。 此种情形下,自由价值要胜于为严守合同而机械 地维持合同关系的所谓秩序价值。
度信任特性。 一旦信任丧失,对委托人而言,将事务交给 一个已经不信任的人处理,一定会终日不安;对受托人而 言,为已不信任自己或自己已不信任的人处理事务,也必 将痛苦不堪, 此时允许解除合同对双方而言都是一种解 脱。 〔4〕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和旅游合同中赋予 旅客 、托运 人、寄托人和游客任意解除权的理由,未见有学者提及。
从效率价值角度而言, 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资源配 置的最主要的手段, 理当以增进资源配置的效率为第一 要务;而合同法在弥补当事人意思不足的同时,更应创设 好的制度以确保合同履行的结果有利于效率的增进而不 是相反。 委托合同中,双方的信任丧失后,具体事务处理 的进程和结果往往会受到影响, 一般不及信任基础牢固 时有效率,在解除合同对秩序的影响不大时,法律应鼓励 劳务资源从效率低的领域中退出,向效率高的领域流动。
三、不应允许通过约定抛弃法定任意解除权 尽管立法基于自由与效率价值的考量例外地在部分 服务合同中规定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法定任意解除 权, 但法定任意解除权的存在确实影响了合同当事人对 未来的稳定预期,增加了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风险。 为规 避或减少这种不确定性风险, 司法实践中遇到约定抛弃 法定任意解除权的案例并不少见。 法定任意解除权可否通过约定抛弃? 从大陆法系主 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及学理考察,既有可以抛弃的,也 有不能抛弃的。 就承揽合同而言,德国的学理界和实务界 观点比较一致, 认为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抛弃法定 任意解除权, 但在认定默示方式抛弃法定任意解除权时 比较慎重,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如德国实务界认为,在 广告契约中,纵使事先约定刊登广告次数,也不因该次数 之约定而认为默示抛弃了法定任意解除权。 但德国实务 上也有排除法定任意解除权适用的情形, 如在定作人知 悉承揽人急于希望有一个代表性的作品, 或为积累一定 之经验,而使承揽人在价格上对定作人特别优惠的情形, 就依德国民法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 排除了定作人法定 任意解除权的适用。 〔7〕就委托合同而言,《德国民法典》第 671条第3款规定受 托人的法定任意 解 除 权 抛 弃 有 效 ,抛 弃之后没有重大事由不能解除合同; 但委托人的法定任 意解除权抛弃是否有效法律没有规定, 学说上也存在争 论。 在法国,有效说居多数。 在日本,多数说认为抛弃法定 任意解除权的约定无效, 只有在委托合同也是为了受托 人的利益而设时有效; 少数说认为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 范,原则上有效,只有在违反公序良俗时才无效。 在我国 台湾地区,实务上赞成无效说,无论当事人是否有相反约 定 ,都 可 以 任 意 终 止 合 同 。 〔8〕我 国 大 陆 有 学 者 认 为 ,抛 弃 法 定任意解除权的约定是否有效应当区分有偿无偿而定,
〔3〕黄 立 :《民 法 债 编 各 论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03年 版 ,第437页 。 〔4〕崔 建 远 :《 合 同 法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3 年 第 3版 ,第455 页 。 〔5〕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 ”,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6〕张 文 显 :《法 理 学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1999年 版 ,第209页 。
《合同法》没有肯定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但无 论是从法理还是从国外及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 看,都应肯定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五)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尽管《合同法》分则中没有规定旅游合同,但最高人 民 法 院 于 2010 年 9月 通 过 了 《 关 于 审 理 旅 游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该 司 法 解 释 第 12条 规 定 :“ 旅 游 行 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 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或者旅游经营 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 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但 旅游经营者没有任意解除权。 此 外 ,《 合 同 法 》 租 赁 合 同 第 232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对 租 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 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 人。 ”该规定似乎赋予了出租人任意解除权,但实际上该 规定中出租人的 “可以随时解除” 不是任意解除权的规 定, 而应理解为不定期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随时可 以确定租赁合同的到期时间, 这是租赁合同作为持续性 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 有类似规定的还有保管合同,保管 合同与租赁合同一样也是持续性合同, 在没有约定保管 期限(即不定期保管)的情况下,《合 同法》第375条 第2款 没 有 如 232条 那 样 使 用 “当 事 人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字 眼 , 而 是 说 “保 管 人 可 以 随 时 要 求 寄 存 人 领 取 保 管 物 ”, 但 表 达 的 其实是同样的意思,即合同随时都可以因到期而终止。 因 而不定期租赁中的“随时解除”规定的不是任意解除权, 与上述四种合同中的“随时解除”不能做相同理解。 二、设立法定任意解除权的法理基础 任意解除权背离了合同严守原则, 需要有正当且充 分的理由来证成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但迄今未见 学界有一个统一的阐释和说明, 只是在承揽合同和委托 合同中有所提及。 对于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学者从定作物本身的特殊性加以解释, 认为定作物是承 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完成, 也往往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 特殊要求, 若在定作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不再需要定作 物时仍继续完成定作物并强制其接受, 对定作人非常不 利且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此时应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 但 应 对 因 此 给 承 揽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 〔3〕赋 予 委 托 合 同双方任意解除权的理由, 则主要考虑到委托合同的高
问题探讨
我国《合同法》上任意解除权的理解与适用
蔡恒骆电
摘要 摇任意解除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自由与效率。 司法实践中不应允许通过约定抛弃法定任意解除权, 但应允许在其他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 应在《合同法》总则中增加任意解除权的一般条款,完善任意解除 权制度。 关键词 法定任意解除权 约定任意解除权 赔偿损失
一、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任意解除权情形 (一)承揽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 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该规定赋予了定 作人任意解除权,但没有规定承揽人有任意解除权。 《合同 法》将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单列于 承 揽 合 同 之 后 ,且 于 第287条 规 定 “本 章 没 有 规 定 的 , 适 用 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此,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的发包人 应与一般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一样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二)运输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 客运合同第295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 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 应当在约定的时间 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 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该规定的“退票”其实就是 赋予了客运合同的旅客一方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只是 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解除合同。 货运合同第308条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 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 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该规定所 指 的 “托 运 人 可 以 要 求 承 运 人 中 止 运 输 ”, 其 实 就 是 赋 予
〔1〕史 尚 宽 :《债 法 各 论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00 版 ,第425页 。 〔2〕隋彭生:“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及 ‘跳单’”,载《江淮论坛》2012年第4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