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湖区域生态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湖区域生态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衡政办[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湖区域生态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11〕42号)桃城区、冀州市、枣强县人民政府,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湖区域生态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衡水湖区域生态建设指导意见衡水湖区域生态建设是“生态宜居北方湖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工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到“十二五”末实现“一人一亩林”的总体部署,现就衡水湖区域生态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范围围绕衡水湖区,东起大广高速,西至衡阳路(赵圈-彰淮),北起衡水市南外环,南至冀州市城区。
涉及桃城区邓庄乡、河沿镇,冀州市冀州镇、小寨乡,枣强县枣强镇、肖张乡,滨湖新区彭杜乡、魏屯镇,4个县市区、8个乡镇,总面积近460平方公里。
二、建设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
在树种的选择和绿地的划分上注重生态建设的需要,尽量做到多树种混交、乔灌草搭配。
2、适地适树原则。
根据立地条件尽量选择适生乡土树种,保证绿化成活率。
3、绿化美化与观光旅游相结合原则。
尽量采用观赏价值高的乔灌木,力求实现与观光旅游相结合。
4、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
适当增大效益较高的优质果树、花卉或苗木种植比例,保护农民利益。
三、建设目标按照“两环八片”、“五横五纵”、“百村万户”的规划构想,开展衡水湖区域生态建设,实现衡水湖区域内人文景观与生态景观的协调统一,体现衡水湖区位优势,打造我市“生态名片”。
四、建设内容(一)两环八片生态园“两环”1、环衡水湖观光采摘园。
在湖区周边、游客聚集区建设以旅游观光、采摘游玩为主要内容,以苹果、葡萄、樱桃等为主要种植品种的果品采摘园,打造一批具有湖区特色、高附加值的生态观光园区。
衡水湖自然保护区保护策略研究_张良

衡水湖自然保护区保护策略研究摘要:衡水湖湿地作为“国家重点投资的自然保护区”,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衡水湖;保护;策略1衡水湖自然保护区概况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地处河北省衡水市境内,位于衡水市桃城区西南约10km处,总面积220.08km2,衡水湖湿地主要水体面积为75km2,占整个湿地面积的30%,被人工隔堤分隔为东湖、西湖和冀州小湖。
目前在保护区内发现植物有75科239属383种,各种野生动物有549种。
2000年建立了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2003年晋升为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国家重点保护鸟类为主要目标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04年被评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2005年国务院批准的《湿地保护工程规划》中,将衡水湖列为“国家重点投资的自然保护区”。
衡水湖自然保护区是华北地区仅次于白洋淀湿地的第二大湿地,具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和旅游文化价值。
2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定位我国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目的是保护珍贵的、稀有的动植物资源,保护代表不同地带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
保留自然本底,它是今后在利用、改造自然中应遵循的途径,为人们提供评价标准以及预测人类活动将会产生的后果;贮备物种,它是拯救濒危生物物种的庇护所;它是研究各类生态系统的自然过程、各种生物的生态和生物学特性的重要基地,也是教育实验的场所;保留自然界的美学价值,它是人类健康、灵感和创作的源泉。
2005年国务院批准的《湿地保护工程规划》中,将衡水湖列为“国家重点投资的自然保护区”,其根本目的就是保护衡水湖湿地的自然生境和生活在其中的野生动植物。
因此,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定位就是“以保护为根本目标,在不影响衡水湖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开发”。
3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3.1保护区资金不足。
衡水市是河北省经济较差的地区,用于保护区的资金有限,国家给保护区的拨款也是有限的,而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较大,要进行220.08km2保护区的日常监测和维护需要一笔很大的费用,更不要说衡水湖污水处理、受损湿地的恢复等项目了。
衡水湖湿地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河 北省 衡 水湖 国家级 自然保 护 区位 于 华北 平 原
南 部 , 地 处 河 北 省 衡 水 市 境 内 , 东 西 最 大 宽 度
够 ,必须 按照 国家相 关 法律 和 地方 相 关法 规 ,对 破
坏 湿地 的行 为严 肃 处理 , 真正 把对 湿 地 的保护 落 到
实处。
省 历 史 上 第 一 个 内 陆 湿 地 自然 保 护 区 。2 0 0 3年 6
月 ,衡 水 湖 自然 保 护 区 被 批 准 为 国 家 级 自然 保 护 区 。作 为 国家 级 自然 保 护 区 ,对衡 水 湖湿 地 的 开发
观 , 由草甸 、沼泽 、滩 涂 、水域 、林 地等 多 种 生境
23 衡 水 湖 水 污染 问题 。 由于 衡水 湖 湖 水 的 可贵 , . 再加上 衡 水湖 基 本 上是 一个 封 闭的水 系统 ,受污 染 后 ,很 难在 短 期 内恢 复 , 因此 ,衡 水湖 的水污 染 已
成 为威 胁 衡水 湖湿 地 健康 发 展 的重 要 问题 。根 据 衡
水湖 湿 地是 衡水 市独 一无 二 的珍 贵 资源 ,加 强 对它 的保 护 ,对 衡水 市 的长 远 发展 具 有重 要 意义 。衡水
衡 水湖 湿地 保 护 涉及 的 问题 很 多 ,本 文 仅就 关 系衡 水湖 生 死存 亡 的 问题 做 浅显 的探 讨 ,期望 抛砖
引玉 ,能为 衡水 湖 的保 护发 挥 一定 的作 用 。
保护 区 的前 途堪 忧 , 也许 衡水 湖 就 是第 二 个 白洋 淀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衡政规〔2018〕7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确保我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与“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商事制度等各项改革措施不一致的及不符合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不符合清理要求或已被新文件替代的9件,予以废止;对已超有效期且不需再执行或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的4件,宣布失效。
二、对与清理要求或上级政策不符,需对个别条款进行调整的3件,进行修改。
三、对与清理要求或上级政策不符,且修改内容较多的16件,另行修改。
对于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此次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对列入另行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市政府。
附件:1、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另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6日附件1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废止或失效原因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政策的通知衡政办函〔2006〕46号市卫计委废止。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文件不适应社会管理需要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水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通知衡政函〔2007〕4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文件修正市环保局废止。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现行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1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保留;二、对10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三、对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1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四、对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次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限。
凡列入修改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务必于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相关修改任务。
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修改任务完成前暂时有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次清理结果,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全市政策统一。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7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文件名称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20〕1号)市气象局保留附件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及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衡政〔2005〕48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财政局(保留)2衡水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函〔2009〕60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财政局(保留)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衡政〔2012〕41号市财政局(保留)4衡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衡政办〔2013〕36号市财政局(保留)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2014〕17号市财政局(保留)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规〔2021〕3号市财政局(保留)7衡水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衡政〔2011〕88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8衡水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管理办法衡政〔2011〕89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9衡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6〕第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0衡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2006〕第4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1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4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2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9〕4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3衡水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9〕5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4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6号市城管综合15衡水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衡政〔2011〕87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6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2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7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衡政〔1997〕1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1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的通知衡政函〔2001〕25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1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的意见衡政〔2005〕40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2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四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7〕2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3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9〕161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3衡水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衡政办〔2011〕24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2014〕4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衡政〔2014〕57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一提一补”农业节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字〔2014〕79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18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8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2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9衡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衡政规〔2020〕1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3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意见衡政规〔2020〕2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31衡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衡政规〔2018〕6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2衡水市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10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地”改革实施意见衡政规〔2020〕3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投资“双基”项目“一会三书一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20〕4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5衡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6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7衡水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衡政发〔2016〕1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9衡水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衡政办字〔2017〕5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0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4〕8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衡政规〔2018〕1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21〕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衡政〔2007〕96号市民政局(保留)44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衡政办〔2010〕2号市民政局(保留)45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衡政办〔2010〕66号市民政局(保留)46衡水市临时救助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3号市民政局(保留)4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衡政发〔2016〕22号市民政局(保留)48衡水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衡政办〔2012〕2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留)4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3〕67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留)5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衡政〔2012〕66号市水利局(保留)51衡水市水权交易办法(试行)衡政规〔2017〕7号市水利局(保留)52衡水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2号市水利局(保留)53衡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3号市水利局(保留)54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4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55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5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56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3〕第1号市气象局(保留)57衡水市气象探测工作管理规定衡政规〔2018〕14号市气象局(保留)58衡水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衡政规〔2018〕15号市气象局(保留)5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试行)衡政〔2013〕68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通知衡政办〔2014〕12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6〕20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衡政规〔2018〕11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3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2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留)6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政发〔2015〕4号市公安局(保留)65衡水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衡政字〔2016〕27号市公安局(保留)6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1号市公安局(保留)67衡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8号市公安局(保留)6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衡政规〔2019〕8号市公安局(保留)6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字〔2015〕16号市审计局(保留)7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衡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衡政规〔2018〕1号市审计局(保留)71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衡政规〔2018〕13号市交通运输局(保留)72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8号市卫生健康委(保留)73衡水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6〕6号市卫生健康委(保留)74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4〕第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5衡水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5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18〕1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7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19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保留)7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审批工作的通知衡政函〔2002〕66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保留)7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7〕70号市委政法委(保留)80衡水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衡政规〔2018〕17号市体育局(保留)81衡水市主城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衡政规〔2018〕19号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保留)82衡水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衡政〔2010〕5号市司法局(保留)83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衡政〔2012〕15号市司法局(保留)84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衡政办发〔2017〕12号市司法局(保留)85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衡政办发〔2017〕13号市司法局(保留)86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1号市司法局(保留)8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6号市司法局(保留)8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8〕7号市司法局(保留)89衡水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衡政规〔2018〕8号市司法局(保留)9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9〕9号市司法局(保留)9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衡政规〔2021〕2号市司法局(保留)92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司法局(保留)93衡水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2012〕第3号市司法局(保留)94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2〕第4号市司法局(保留)95衡水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衡政办字〔2017〕第111号市司法局(保留)9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规〔2021〕1号市司法局(保留)97衡水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办字〔2014〕50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98衡水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7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99衡水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20〕7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100衡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11号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1衡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2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18号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20〕5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留)10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推动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的二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衡政规〔2020〕6号市教育局(保留)105衡水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衡政函〔2011〕74号市残联(保留)附件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衡政〔2013〕102号市财政局废止2衡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5〕15号市财政局废止3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5号市财政局废止4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60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财政局废止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7号市发展改革委废止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衡政规〔2017〕2号市发展改革委废止7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3号市民政局废止8衡水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衡政办函〔2012〕3号市教育局废止9关于印发衡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衡政发〔2015〕17号市行政审批局宣布失效10衡水市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7〕3号市行政审批局废止11衡水市贯彻落实省政府《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衡政办〔2014〕25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布失效12衡水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2〕2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废止1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函〔2013〕37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14衡水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废止1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主城区储备土地安置的试行意见衡政〔2014〕50号根据2016年9月4日衡政字〔2016〕25号修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废止16衡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15号市交通运输局(废)废止17衡水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暂行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12号市体育局(废)废止18衡水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1号市水利局(废)废止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8〕39号市应急管理局(废)废止20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6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医疗保障局(废)废止附件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5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修改2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0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修改衡水市农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0〕11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水利局拟修改4衡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4〕4号市民政局拟修改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衡政办〔2014〕15号(根据衡政字〔2015〕24号修改)市农业农村局拟修改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衡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62号市应急管理局拟修改7衡水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办字〔2013〕79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8衡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法衡政办字〔2015〕111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9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衡政办字〔2016〕74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1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衡政规〔2017〕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修改11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9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修改12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2015年12月17日衡政字〔2015〕24号、衡政规〔2018〕7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拟修改相关政策解读文件链接:art_101_365760.html——结束——。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衡水湖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衡水湖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衡政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衡水湖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意见桃城区、冀州区人民政府,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加强衡水湖保护与发展的意见》和省领导在《关于媒体报道衡水湖有关问题调查核实情况的报告》上的批示精神,结合省委、省政府批复的《河北省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2018—2035年)》《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规划(2018—2035年)》,高标准做好衡水湖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执行“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保护管理方针,全面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和十次全会精神,根据《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规划(2018—2035年)》《关于进一步支持和加强衡水湖保护与发展的意见》,着眼充分发挥衡水湖湿地生态效益、更好提供高质量生态产品,结合衡水湖湖泊生态演变趋势问题的复杂性特点,以维护和提升衡水湖生态系统健康为目标,通过科学的人工干预和生态恢复,分区域、分阶段系统推进衡水湖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全面提升衡水湖生态环境质量,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生态支撑。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适度恢复扩大湿地和林草植被面积,加大鸟类栖息地建设与保护,加大外来物种跟踪监测和评价,确保衡水湖生态系统安全;建立完善的健康水循环体系,通过优化生态补水方案,保障湖泊生态用水;有效削减内源污染负荷、引水带入的污染负荷,降低富营养化水平,稳步提升衡水湖水环境质量;受损湿地系统逐步恢复,逐步建立完善湖滨带和缓冲带,形成健康稳定的流域生态系统;建立完善的科研监测与水环境预警体系,保护区的监管能力和建设水平全面提升,把衡水湖保护区建成为布局合理、设施完备、管理高效、生态效益显著、具有特色的生态示范保护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04•【字号】冀政办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2020年秋季以来,我省部分地区发生多起违法猎捕贩卖野生鸟类案件,引发媒体广泛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切实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食用等提出要求。
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王东峰书记、许勤省长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严格落实责任,开展全方位管护,切实维护鸟类等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严格执法监管,坚决打击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各地要坚持联防联控,强化“捕、运、售、购、食”全流程执法监管,建立健全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河北衡水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及功能区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河北衡水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及功能区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0.08
•【文号】环函[2014]219号
•【施行日期】2014.10.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河北衡水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
积、范围及功能区划的通知
(环函[2014]219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局:
国务院已批准调整河北衡水湖、内蒙古图牧吉、甘肃祁连山、新疆托木尔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
现将4处自然保护区调整后的面积、范围及功能区划予以发布。
面积、范围及功能区划以附图为准、文字描述作为参考。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公布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区划,抓紧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的勘界和立标工作,落实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权属,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衡水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国办函〔2014〕55号)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尽快组织编制和实施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建设
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水平和管护效果。
附件:1.河北衡水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范围
2.河北衡水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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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来源: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管理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2002年4月16日衡水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二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国际湿地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衡水湖及周围的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的陆地、陆地水体,经省政府批准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农、工、牧、渔业生产和兴办其他产业,科学研究、科普观光、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将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然保护区本着“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指导思想和“突出湿地生态建设、资源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多渠道筹措保护和建设资金”的原则发展;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为加强对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设置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受市政府的委托,负责对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经贸、公安、交通、土地、环境保护、农业、水政、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做好有关工作。
冀州市、桃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可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对在保护、管理和建设自然保护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衡水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管理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界予以公告。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变更,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管理。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由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部分组成。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野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为核心区;核心区外围部分面积为缓冲区;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衡水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入。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有权对辖区内从事与自然保护有关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汇报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所需管理经费、建设经费等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衡水市公安局在自然保护区设置治安分局,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七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第十八条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科普观光活动、开办科普观光景点以及畜牧水产养殖等各类项目,必须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按照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实施,并在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十九条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科普观光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提交活动方案,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科普观光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不利于或者影响自然保护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二十条加强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森林植被的保护,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禁止围湖造田、围堰养殖及其它缩小湿地的行为。
禁止破坏堤坝、桥闸、泵站、码头、水文、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
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构筑建筑物;
(二)禁止向自然保护水域或周边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的废水及倾倒土、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三)禁止滥捕、乱猎、滥捞、乱砍、滥割水生陆生野生动植物,禁止使用小网眼及利用电力、炸药、毒药捕杀鱼、鸟等野生动物,取消设置迷魂阵捕鱼。
(四)禁止燃汽油、柴油机动船进入区内水域(经审批的执法、救生船只除外),搞好观光区的环境卫生,避免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对衡水湖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增加调蓄能力,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调度,确保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兼顾农业和生态用水。
对衡水湖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受益地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保护、开发利用衡水湖的主要水生陆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域内的渔业生产经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批准可定时开展,科学合理发展渔业等生产。
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和历史遗址等,发展生态科普观光事业,规范旅游秩序。
第二十三条对自然保护区内原有企业、饭店、旅游景点、旅游船只、养殖场等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逐一严格审查,对符合烟尘及废水排放规定标准的重新核发各类许可证,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限期整顿治理。
经治理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坚决关停或迁出。
第二十四条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接待单位应事先报经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审批。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任何建设,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
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一律不准建设。
在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八条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自然保护区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依法行政;检查或者处罚时要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对于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