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京造定〔2002〕4号
北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计价,是指依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计价依据、方法、程序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造价编制、确定、控制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指标、概算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劳动定额;(四)费用定额;(五)工期定额;(六)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七)国家和本市制定颁发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统一计价依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家的统一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发布施行。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发包人组织编制并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发布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信息、调整系数、技术经济指标、典型工程造价分析、造价指数,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主体合理计价定价。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京造定〔2002〕4号

通知北京市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办法京造定[2002]4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项目,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编制补充预算定额规定如下:一、承包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的范围及依据1.允许补充的范围⑴ 2001年预算定额中缺项的项目。
⑵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
2.不允许补充的范围⑴ 2001年预算定额中的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项目中的内容。
⑵现场管理费项目中的内容。
⑶凡有明确规定允许换算或规定为不完全价格的项目。
⒊编制补充定额的依据⑴补充定额的编制,坚持按施工工序编制的原则,工程量计算方法与2001年预算定额一致。
⑵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应以该工程的施工图纸、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方法、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测定。
⑶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均按该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⑷补充定额中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参照2001年预算定额中相似或相近定额项目的标准,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二、承包方编制的补充定额经发包方审核,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对实体性消耗量进行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对2001年预算定额缺项的,在工程计价时,可先按暂估价执行,工程实施后应及时做补充,对于应做补充而未做者,发包方不予结算。
四、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限于在该工程上使用,不得在别的工程上使用。
五、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对上报的已形成成熟作法并普遍推行的补充定额进行测算审定后,编制颁发北京市统一的补充预算定额,与2001年预算定额一并执行,已列入北京市统一补充预算定额的,各单位原补充定额立即停止使用;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按统一的补充预算定额作调整,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作调整。
京建经[2002]117号文件
![京建经[2002]117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2a4c72148e9951e79b8927a4.png)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京建经[2002]116号各有关单位: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正确执行预算定额,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2002年4月1日起,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均按预算定额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
二、2002年4月1日以已经开工的在施工程,仍按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不执行预算定额。
三、2002年4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但在4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如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按施工合同执行;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则按预算定额调整工程的中标价格或工程预算。
调控下,(以1、(1(2《北(32、3、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定额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二、我市将在部分工程中试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2年3月5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办法京造定[2002]4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项目,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编制补充预算定额规定如下:一、承包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的范围及依据1、允许补充的范围(1)2001年预算定额中缺项的项目。
(2)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
2、不允许补充的范围(1)2001年预算定额中的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项目中的内容。
京造定〔2008〕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应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京造定[2008]4号的补充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2008]4号的补充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853d621a0116c175e0e4830.png)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解读日期: 2008年9月16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近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为全面解读该指导意见,笔者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一位参与起草该指导意见的专家进行了一次访谈,希望通过这次访谈,能够帮助大家对该指导意见有一个较全面的理解和认识。
笔者:造价处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请问该文件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专家:我们出台这个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建立建筑市场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长效机制,维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性和严肃性,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和谐发展。
近年来,我们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发现目前建筑市场在合同履约,特别是合同价款结算和调整等方面存在问题较突出,尤其在结算过程中,因发、承包双方对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的认定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工程结算不能顺利进行的问题比较普遍。
通过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波动,且已严重超出了承包方的承受范围,致使承包方无法按合同价进行结算,但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施工合同中对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的处置方法约定不明确,有的条款显失公平,有的就根本没有相关条款,由此给工程结算埋下了很大隐患。
之前我们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和《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京造定〔2006〕3号)等文件,但上述文件规定均为补救措施,是在事实产生之后对因约定缺陷所产生的损失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因涉及各自利益导致执行困难。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读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读(一)一.建筑垃圾消纳费是否包括在定额取费中?答: 预算定额费用标准中不包括建筑垃圾消纳费。
其费用另行计算。
二.暂估价价差是否计取利润?答: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利润。
三.关于人工费、材料费超出风险幅度范围时如何调整?答: 关于人工费、材料费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单价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2.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费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材料、机械计算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四.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缺少的项目是否可以借用2012预算定额?答:不可以,2001年定额中的缺项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办法(京造定[2002]4号)”编制补充定额。
五.压缩工期的最高限是多少?答:压缩工期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六.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五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中,室内外管道的划分界限是什么?答:站类管道以站或机房的外墙皮为界,其它管道以建筑物外墙皮 1.5m为界。
七.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民用照明通电试运行如何计算工程量?答:民用照明通电试运行定额是按8小时编制的,如果通电试运行是24小时,定额就要乘以系数3。
民用照明通电试运行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建筑面积以“100m2”为单位计算。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读(二)1.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不包括哪些费用?答:2012年预算定额中不包括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和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发生时可另行计算。
预算员考试前提

主要要先学会看图纸,然后是正确计算工程量,最后是正确套用定额和费率考造价师不需要预算证,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 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 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 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 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 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 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 年。
5、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
以上报考条件中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4 年年底。
6、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 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 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 年。
(2)1970 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 年。
(3)1970 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 年。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更多培训信息:返回首页学校官方网站学校简介学校栏目考试信息学历教育教育证书下载中心教育视听教育信息留言反馈网上报名联系我们学校简介考试信息建筑类培训外贸类培训财经类培训学历教育计算机类培训教育证书下载中心教育视听最新开课热门培训职业认证教育信息联系我们广东培训网> 教育信息> 关于调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内容的通知关于调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内容的通知关于调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内容的通知作者: 来源: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日期:2007-8-263:12:03 进入论坛讨论进入我的空间【摘要: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北京市建委组织的造价员岗位考试,从考试内容上将做出调整:《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将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的内容组织考试;《岗位实务知识》科目的考试内容仍执行北京市建委组织编写的造价员考试大纲。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一号)京造定[2002]8号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一号)京造定[200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b2223b0912a216147929de.png)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一号)京造定[2002]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京造定[2002]7 号“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补充定额及说明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现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一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2年7月12日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一号)一、建筑工程1.水泥砂浆板通风道工程量如何计算?答:水泥砂浆板通风道按层高以米计算。
2.灰土垫层工程量如何计算?答:灰土垫层按水平投影面积乘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3. CFG(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定额项目中包括哪些工作内容?答:成孔、灌注、土方运输等。
4.人工挖土打钎拍底如何执行定额?答:人工挖土的打钎拍底已包括在人工挖土方的相应定额子目中。
二、装饰工程1.拼花楼地面工程量如何计算?答:拼花楼地面按拼花部分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2.通廊、室外消防爬梯、钢楼梯的铁栏杆工程量如何计算?答:通廊、室外消防爬梯、钢楼梯的铁栏杆以吨计算。
三、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1.燃气聚乙烯管道铺设及井砌筑如何执行定额和取费?答:燃气聚乙烯管道管外径≤315,管道铺设执行本册第八章相应子目,井砌筑执行第一册《建筑工程》相应子目,其它费用按相应定额的取费规定计取;管外径>315时,管道铺设另做补充项目,井砌筑执行第八册《市政管道工程》相应子目,其它费用按市政管道计取。
2.安装前集中刷漆如何执行定额?答:刷漆定额是按安装地点就地刷漆考虑,如安装前集中刷漆,人工乘以系数0.7(暖气片除外)。
3.铸铁管刷漆工程量如何计算?答:可参照“钢管与保温层表面积计算表”乘以系数1.05计算。
4.室外热源碰头、室外给水铸铁管加三通水源接头项目适用于何种情况?答:室外热源碰头、室外给水铸铁管加三通水源接头项目适用于新建或扩建工程管道与原(旧)有管道不带介质碰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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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办法
京造定[200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项目,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编制补充预算定额规定如下:
一、承包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的范围及依据
1.允许补充的范围
⑴2001年预算定额中缺项的项目。
⑵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
2.不允许补充的范围
⑴2001年预算定额中的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项目中的内容。
⑵现场管理费项目中的内容。
⑶凡有明确规定允许换算或规定为不完全价格的项目。
⒊编制补充定额的依据
⑴补充定额的编制,坚持按施工工序编制的原则,工程量计算方法与2001年预算定额一致。
⑵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应以该工程的施工图纸、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方法、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测定。
⑶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均按该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⑷补充定额中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参照2001年预算定额中相似或相近定额项目的标准,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二、承包方编制的补充定额经发包方审核,报北京市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处对实体性消耗量进行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对2001年预算定额缺项的,在工程计价时,可先按暂估
价执行,工程实施后应及时做补充,对于应做补充而未做者,发包方不予结算。
四、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限于在该工程上使用,不得在别的工程上使用。
五、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对上报的已形成成熟作法
并普遍推行的补充定额进行测算审定后,编制颁发北京市统一的补充预算定额,与2001年预算定额一并执行,已列入北京市统一补充预算定额的,各单位原补充定额立即停止使用;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按统一的补充预算定额作调整,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作调整。
六、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2年6月26日
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展计
划委员会、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附表:
补充预算定额项目表
发包方(盖章):审核人:
资格证号:
审核日期:承包方(盖章):编制人:
资格证号:
编制日期:
注: 1.附补充定额的编制说明。
2.发包方将补充定额相关测算资料一并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3.本表的资格证号指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号或预算员的岗位证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