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噪声监测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噪声管理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噪声污染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产生噪声,谁负责治理;(三)公众参与,共同监督;(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第五条各类噪声源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第七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噪声排放:(一)采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二)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噪声产生;(三)加强设备维护,防止设备磨损产生噪声;(四)合理布局,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五)设置噪声防护设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的噪声排放不得超过下列排放标准:(一)昼间噪声排放标准:不超过70分贝;(二)夜间噪声排放标准:不超过55分贝。
第九条噪声排放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二)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噪声防治效果;(三)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新的噪声污染。
第十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第十二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包括:(一)隔音设施;(二)消声器;(三)吸声材料;(四)隔振装置;(五)其他防治噪声的设施。
第七章噪声污染监测教材

可从噪声叠加公式进行推算,但很麻烦, 可从P245图7-2查出其值,参见P333例题
7-3噪声的物理量和主观听觉的关系
从噪声的定义可知,它包括客观物理现象和主观 感觉两方面。最后判断噪声强弱的是人耳。所以 确定噪声的物理量和主观听觉的关系是十分重要 的,不过这种关系很复杂,因主观感觉牵涉到复 杂的生理机构和心理因素,所以这类工作是用统 计方法在实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
待测声强I参考声强 的对数乘
底
I LI 10 lg I0
空气中参考声强I0=10-12瓦/米2。
LI 10lg I 120
空 中参气考中声参压考P声0=强2 1I00=-51P0a-1相2瓦对/米应2的。声是强与空气
(四) 声功率级Lw
LW
10 lg W W0
根据大量实验得出:响度级每改变10方响度将 加倍或减半。
前响度面级已为知4频0率“为方”10,00响HZ度纯为音1其“声宋压”级;为若4声0d压B级, 为50dB,响度级为50“方”,响度为2“宋”; 声压级30dB,响度级30“方”,响度0.5“宋” 。
响度和响度级N的关2系0.1:LN 40
I
P2
c
I总
P12
c
P22
c
P12 P22
c
P总2
I总
c
P12 P22
c
c
P12
P22
P总2 P12 P22
若以分贝为单位进行核算,则必须按对数 法进行运算。
LP1
10lg
P12 P02
工作场所噪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工作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场所,包括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
第三条本单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谁产生、谁负责;(三)依法管理,科学治理;(四)公众参与,共建共享。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目标第四条本单位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一)生产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办公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三)生活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四)确保员工噪声暴露量在安全范围内。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加强噪声源头控制,合理规划生产布局,减少噪声产生;(二)采用低噪声设备和技术,降低噪声排放;(三)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隔音、降噪处理;(五)对噪声较大的作业环节采取隔离、分散等措施;(六)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防护。
第六条办公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合理规划办公区布局,减少噪声干扰;(二)对办公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降低噪声排放;(三)限制高音量播放,确保办公环境安静;(四)设置隔音板、隔音墙等设施,降低外界噪声干扰;(五)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防护。
第七条生活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合理规划生活区布局,减少噪声干扰;(二)限制高音量播放,确保生活环境安静;(三)对生活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降低噪声排放;(四)设置隔音板、隔音墙等设施,降低外界噪声干扰;(五)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居民注意防护。
第八条员工噪声防护措施:(一)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二)对员工进行噪声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三)定期检查员工噪声暴露量,确保其处于安全范围内;(四)对噪声暴露量超标的员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五)对噪声暴露量超标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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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 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 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低噪声施 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四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与监督管理部门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 治。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 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 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规定噪音扰民(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音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噪音扰民不仅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还可能引发邻里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噪音污染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法律体系下关于噪音扰民的相关规定。
一、噪音扰民的定义噪音扰民,是指人为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声音,对周围居民的工作、学习、生活等造成干扰和损害的现象。
噪音污染主要包括工业噪音、交通噪音、建筑施工噪音、社会生活噪音等。
二、我国噪音扰民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活动。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违反噪音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于1997年颁布实施。
该法明确了噪音污染防治的原则、目标、责任和措施,并对噪音污染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噪音污染防治原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噪音污染防治的原则,包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科学管理、技术进步等。
(2)噪音污染防治目标该法规定,到2020年,全国城市环境噪声质量达到国家标准,重点城市环境噪声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噪音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以下噪音污染防治措施:①制定和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②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③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④对环境噪声污染行为进行监测、监督和处罚;⑤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降噪措施。
(4)噪音污染行为的规定该法对噪音污染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①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活动;②禁止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③禁止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④禁止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社会生活活动;⑤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娱乐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防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七章-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七章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7.1环境保护管理体系7.2减少噪音干扰措施1、严格控制施工时间,有噪声干扰的施工机械,如砼振捣器、搅拌机、重型运输车辆等,禁止在22:00点后启动。
如遇规范规定连续施工的工程,必须在22:00点后施工,应事先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出“安民告示”后施工。
2、对有高于噪音污染的固定式施工机械,如发电机组、空压机、强制式搅拌机等,尽量采用半封闭措施,以减少噪音干扰。
因工期短、时间紧,施工中不可避免给附近居民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为此,我公司将采取积极的措施,我们在施工中存在的不尽人意的地方希望附近居民及机关团体、单位的谅解并多方监督,我们将及时改进。
7.3减少施工现场扬尘的措施工程施工期间,挖掘的泥土通常堆放在施工现场,在天晴又刚好起风的情况下,使临近的建筑物蒙上一层灰尘。
为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天气好的时候,对弃土表面洒上一些水,防止扬尘。
7.4保护环境卫生措施1、建立市容环卫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市容保洁小分队,每班2~3人,坚持每天清扫、保洁两次。
2、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及其他车辆必须保持干净,如有土方撒落污染道路,应派人及时冲洗干净。
3、为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天气好的时候,对弃土表面洒上一些水,防止扬尘。
4、工地外运土方必须办理必要的外运手续,土方运输过程中不得随地撒落。
5、施工现场污水未做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排水设施和河流、池塘。
第十一章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第1节环境保护目标及工作内容确立“树环保理念,筑绿色工程”的环境方针,通过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和理念,让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的有关条例、标准、规定,本着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的原则,开展施工生产活动,并持续改进环境绩效,用爱心筑造绿色的工程。
本标段中将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施工活动给周围群众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注意保护国土资源和文化遗产,如发现文物、古墓等时先进行妥善保护,并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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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理影响 对心理影响 对特殊人群
工作
噪
声
动物
物质 体
儿童 孕妇 老人 病人 其他…
睡眠 听力 疾章
对人体的生理影响
①干扰睡眠,影响工作效率。
噪声会影响人的睡眠质量和数量。 连续噪声可以加快熟睡到轻睡的回转,使人 熟睡时间缩短; 突然的噪声可使人惊醒。 一般 40dB连续噪声可使10%的人受影响,
机械 名称 打桩机 地螺钻 铆枪 压缩机 破路机
表 建筑施工机械噪声级
距离声源10米
距离声源30米
范围
平均
范围
平均
93~112
105
84~103
91
68~82
75
57~70
63
85~98
91
74~98
86
82~98
88
78~80
78
80~92
85
74~80
76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四、噪声危害
人体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 (二)声功率级 LW=10lgW/W0 LW——声功率级(dB); W——声功率(W); W0-基准声功率,为10-12W 。
➢ (三)声强级 LI=10lgI/I0 LI——声强率级(dB); I——声强(W/m2); I——基准声强,为10-12W/m2。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声压P易测,W、I不易测量、通常的“声级” 即指声压级)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三、分贝、声功率级、声强级和声压级
➢ (一)分贝 1、定义:指两个相同的物理量(例如A1
和A0)之比取以10 为底的对数并乘以10 (或20),单位为dB
N=10lgA1/A0 A0是基准量(或参考值) A1是被量度量
70dB连续噪声可使50%的人受影响 突然的噪声 40dB时,使10%的人惊醒;
60dB时,使70%的人惊醒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②损伤听力,造成噪声性耳聋。 90分贝下20%聋,85分贝下10%耳聋
噪声/dB (A)
工作40 年后噪声性耳聋发病率
国际统计 美国统计 噪声/dB 国际统计
(ISO)/% /%
➢ (四)声压级 Lp=10lgP2/P02=20lgP/P0 Lp——声功率级(dB); P——声压(Pa); P0——基准声压,为2×10-5Pa,该
值是对1000Hz声音人耳刚能听到的最 低声压。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四、噪声的叠加和相减
➢ (一)噪声的叠加 P1——Lp1,P2——Lp2,求合成声压级Lp ∵I1=P12/ρc I2=P22/ρc ∴P总2=P12+P22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三、 噪声来源
➢ 交通运输噪声 ➢ 社会生活噪声
工业生产噪声 施工噪声
表 家庭常用设备噪声
家庭常用设备
噪声级范围/分贝
洗衣机、缝纫机
50~80
电视机、除尘器及抽水马桶
60~84
钢琴
62~96
通风机、吹风机
50~75
电冰箱
30~58
风扇
30~68
食物搅拌器
65~80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A) (ISO)/%
美国统计 /%
80
0
0
95
29
28
85
10
8
100
41
40
90
21
18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第二节 声音的物理特性和量度
➢ 声音的发生、频率、波长和声速 ➢ 声功率、声强和声压 ➢ 分贝、声功率级、声强级和声压级 ➢ 噪声的叠加和相减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一、声音的发生、频率、波长和声速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二、噪声污染的特点
➢ 噪声是一种感觉污染; ➢ 不带来化学污染物质,只是由于声能——人
耳——危害; ➢ 噪声的分布广泛而分散,噪声污染的影响范围
是有限的,传播不远; ➢ 能量衰减; ➢ 噪声产生的污染没有后效作用,声源停止,噪
声消失,无积累现象,不留痕迹。但噪声对人 听力造成的损失是有累积性的。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声音的发生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二)频率f、波长λ和声速c
c=fλ
f = 1/T
f :单位为Hz,20—20000Hz可听到声音;
λ:单位为m;
c :单位为m/s;
T :为周期,单位为s。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二、声功率、声强和声压
➢ 1、声功率W (1)定义:在单位时间内,声波通过垂直于传播方 向某指定面积的声能量。在噪声监测中,声功 率是指声源总声功率。单位为W。 (2)声源辐射声音本领的大小
➢ 2、声强I (1)定义:在单位时间内,通过与声波传播方向垂 直的单位面积上的声能量。
(2)声场中的强弱 (3)I=W/4πr2,距声源远,声能弱(W/s2)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 3、声压P (1)定义:声源振动时,空气介质中压力的改变 量。牛顿/米2或帕(Pa) (2)声压与声强关系 I=P2/ρc ρ空气密度;c—声速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第一节 声音和噪声
➢ 噪声的概念 ➢ 噪声污染的特点 ➢ 噪声的来源 ➢ 噪声危害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一、 噪声的概念
➢ 声音的本质是波动。受作用得空气发生振动, 当震动频率在20-20000Hz时,作用于人 的耳鼓膜而产生的感觉称为声音。
➢ 广义上来讲,这些人们生活和工作所不需要 的声音叫噪声;从物理现象判断,一切无规 律的或随机的声信号叫噪声。
第七章 噪声监测
第七章噪声监测
本章主要内容
了解主要噪声标准和监测测试仪器; 掌握声音和噪声的物理特性及其物理量; 重点掌握噪声监测方法及分析评价方法。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本章教学目录
➢ 第一节 声音和噪声 ➢ 第二节 声音的物理特性和量度 ➢ 第三节 噪声的物理量和主观听觉的关系 ➢ 第四节 噪声测量仪器 ➢ 第五节 噪声标准 ➢ 第六节 噪声监测 ➢ 第七节 振动及测量方法
又∵ (P1/P0)2=10Lp1/10 (P2/P0)2=10Lp2/10
∴ LP=10lg (P12+P22)/P02 =10lg(10Lp1/10+ 10Lp2/10)
第七章噪声监测》第七章
➢ 1、Lp1=Lp2时 , Lp=10lg (P12+P22)/P02=10lg(10Lp1/10+ 10Lp2/10=10lg(2×10Lp1/10)=10lg2+Lp1 ∴Lp≈Lp1+3
(一)声音的发生 当物体在空气中振动,使周围空气发生疏、
密交替变化并向外传递,且这种振动频率在 20-20000Hz之间,人耳可以感觉,称为可听 声,简称声音,噪声监测的就是这个范围内的 声波。频率低于20Hz的为次声,高于 20000Hz的为超声,它们作用到人的听觉器 官时不引起声音的感觉,所以不能听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