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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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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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编制组2018年6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1.2.1 资料调研 (1)1.2.2 技术交流 (1)1.2.3 现场踏勘、监测及报告编写情况 (2)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2.1灰霾污染防控的形势发展需要 (2)2.2政策规划要求 (2)3编制原则 (3)4 国内相关标准调研 (4)4.1标准制定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 (4)4.2国内相关标准 (5)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5.1标准适用范围 (6)5.2术语和定义 (6)5.3施工场地扬尘控制要求 (6)5.3.1 监测方法的选择 (6)5.3.2 控制项目选择 (9)5.3.3 标准限值的确定依据 (10)5.4系统组成与要求 (11)5.4.1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组成 (11)5.4.2 扬尘在线监测仪 (11)5.5监测要求 (12)6 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13)6.1技术可行性分析 (13)6.2经济可行性分析 (14)7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分析 (14)7.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 (14)7.2实施本标准的社会效益 (14)8 标准实施的建议 (15)附件1国内和施工场地扬尘相关的标准、规范 (16)附件2 各市监测点位不同限值超标率统计表 (17)附件3 河北省及各市施工场地扬尘不同浓度所占百分比 (20)附件4 国内其他省市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22)附件5 资质 (23)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要求,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的编制任务,项目编号为GY201634,由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鸿康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兆荣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147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147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147号各相关单位:《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 31/964-2016)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有效应用于执法监管,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抓紧开展监测规范性自查及整改工作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沪环保防〔2015〕520号)的要求,于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监测规范性自查及整改工作。

建筑施工、混凝土搅拌站、散货码头及堆场等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点位设置与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运行维护应分别符合《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第5章、第6章、第8章的要求。

特别是对尚不具备自动除湿或湿度补偿、自动校准等功能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设备供应商应加快整改、完善功能。

二、尽快完成监测仪质量转换浓度系数测定工作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应按照我局制定的《易扬尘场所光散射法颗粒物在线监测仪质量浓度转换系数测定方法技术指南(试行)》(详见附件)的要求,尽快完成不同场所(建筑施工、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及堆场等)在线监测仪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系数)的测定及调试,并将调试报告报我局审核及备案。

K系数设定后不得随意调整。

随意设置和调整K系数将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予以查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沪环执法〔2024〕152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为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现就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范围纳入本次执法检查的项目,主要来源为“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建设期、调试期和竣工环保验收信息。

其中,事中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处于施工阶段或者调试阶段且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事后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且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

按照《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事中事后监管频次要求,共抽取43个建设项目(附件1)纳入事中执法检查范围,抽取25个建设项目(附件2)纳入事后执法检查范围。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要求市环境执法总队对附件1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中执法检查,对附件2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后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执法检查情况。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5.12.16
•【字号】沪环保防〔2015〕520号
•【施行日期】2015.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5〕520号
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进一步强化扬尘污染控制,规范本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选址、运维、联网与交付工作,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并经市环保局2015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12月16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建筑工地污染防治实时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建筑工地污染防治实时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建筑工地污染防治实时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沪建交联[2012]985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建筑工地污染防治实时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985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和《上海市建设施工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文明施工规范》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有效防治和降低施工期间的扬尘和噪声污染,改善本市环境质量。

现决定在本市部分建筑工地开展污染防治在线实时监控试点工作。

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各区县安排实时监控试点工地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选择的建筑工地应处于基础开挖和基础施工阶段。

二、试点时间安排建筑工地污染防治实时监控试点工作,从2012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展开,为期一年至2013年8月底结束。

三、试点费用承担试点期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所需费用:2012年9月至12月期间由市环保局商市建交委在专项经费中解决,2013年1月至8月期间原则上由各区县环保局通过财政预算解决。

四、工地管理配合建筑工地污染实时监控试点监测的内容为:颗粒物、噪声主要指标。

被安排实时监控试点的工地,应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配合管理。

(一)落实安装的平面位置要求。

选择可以直接同步观察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现场以及施工车辆进出口洗车管理的最佳位置。

(二)落实安装的空间位置要求。

满足设备基础面积650×650cm,设备立体空间430×4230×1600cm(1260×4230×2200cm带太阳能电池),设备顶端离地高度控制在8米以内,且保障在监测范围内无其他障碍物。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10.01•【字号】沪环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继续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经研究,市生态环境局对《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0月日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一、目的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施运行及其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

重金属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和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数据暂不纳入适用范围,各区可根据监管需求,自行制定本辖区的执法应用规定。

四、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执法(一)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确需拆除或闲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拆除或闲置三十日前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5•【字号】沪交建〔2015〕1084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沪交建〔2015〕1084号各区(县)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市交通安质监站: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落实建筑工地安装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2015〕366号)精神,结合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际,现就加强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污染防治工作对本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坚持政府在线监管与企业自主管理相结合、排污监测与治理措施相同步,努力形成“源头预防、过程严管”的防治体系,促进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工作目标安装工作坚持“及时解决增量,限时解决存量”的原则。

即: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在规定范围内的新开工建设工地(施工周期小于7个月的除外)必须在开工一星期内安装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对于规定范围内的已开工建设工地(剩余施工周期小于7个月或者主体结构已完成,已进入内部装饰装修的除外),应在2015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

三、安装范围主要包括:(一)市重大交通工程的建设工地;(二)参与文明工地创建的交通工程建设工地;(三)外环以内的中心城区,郊区城区和新城、大型居住区、虹桥商务区及其拓展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新城等集中开发地区的交通工程建设工地;(四)敏感建筑物周边(指工地任何一场界距离学校、医院、敬老院、图书馆、居民住宅小区小于100米)的交通工程建设工地;(五)市、区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安装的交通工程重点工地。

市政线性工程扬尘在线监测点位布设方案的思考和建议----以上海市为例

市政线性工程扬尘在线监测点位布设方案的思考和建议----以上海市为例

市政线性工程扬尘在线监测点位布设方案的思考和建议----以上海市为例摘要:随着我国基础建设的大力发展,扬尘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继房建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等易扬尘场所成为扬尘监控的重点,市政线性工程已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重点监督对象。

如何通过对市政线性工程扬尘监测监控点位的布设,实现市政线性工程扬尘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是目前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

本文作者针对上海市市政线性工程的特点,参考其他易扬尘场所扬尘在线监测点位布设的要求,提出了一些自己看法和建议,以供同行借鉴。

关键词市政线性工程;扬尘;在线监测;点位布设1 市政线性工地特点简述市政线型工程指的是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石油与燃气管线、沟渠、各种管线、城市综合管网、输变电线路及索道工程等。

市政线性工程是城市建设中重要的工程体系,它覆盖面较广且工程种类较多,因此市政线性工程施工难免会为城市环境带来一定污染影响[1]。

2 市政线性工地扬尘的现状、监测及方法2.1 相关文件要求的现状2.2.1 从全国来看目前国内还没有针对市政线性工程扬尘监测点位布设的相关研究,相关布设方案主要还是针对房建工程,市政线性工程的扬尘在线监测对的点位布设没有针对线性工程的特点,比如《天津市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和《河北省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因此亟需研究适合市政线性工程特点的扬尘在线监测点位布设方案,形成一套可推广应用的技术指南。

2.2.2 从上海市来看从2014年开始,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与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上海就开始在建筑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2015年底上海市环保局发布了《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以及2019年4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与上海市住建委联合发布的《上海市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法》;但这两份文件只是针对房建工程、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等易扬尘场所的安装点位、安装数量等方面要求具有具体指导意义,而市政线性工程与房建工地的施工现场有较大差别,现有规范针对线性工程扬尘监测点位布设要求不是很明确,并且没有根据线性工程的特点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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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G 846 计量检定规程—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
HJ 653 HJ 655 HJ 664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4.2 系统技术指标 4.2.1 颗粒物在线监测应采用基于连续自动监测技术的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2
表 1 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技术指标
名称
指标
技术要求
监测方式
连续自动监测
颗粒物监测仪
监测方法 测量量程 时间分辨率
流量漂移
与参比方 法比较
单组样品相对误差 平均相对误差 相关系数
5 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
5.1 点位设置要求 5.1.1 建筑施工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点位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于建筑工地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 b) 设置1个监测点位的,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设置2个及以上点位的,宜选择在主要的 施工车辆出入口,其中至少一个监测点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 c) 当与其他建筑工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d) 监测点的位置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e) 在监测点周围,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的流通。从
3.5 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6 颗粒物 PM--是指建筑施工作业排放产生的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简称PM。
3.7 等效连续 A 声级 Leq--等效连续A 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LAeq,T 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
IEC 60942 电声学 声校准器
WS/T 206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 光散射法 YD 5098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系统 集成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噪声在线监测仪、气象参数传感器、视频监控仪、音频监控单元、数据采 集仪及信息平台等技术为一体的开放式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 系统组成与技术指标
4.1 系统组成与功能 4.1.1 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应由颗粒物样品采集、流量控制、监测终端等组成。 4.1.2 噪声在线监测仪应由全天候户外传声器单元为主体的噪声实时监测终端组成。 4.1.3 气象参数传感器应由风向、风速、温度、湿度传感器组成。 4.1.4 视频监控仪应由摄像机和云台或球机组成,用于对建筑施工活动与管理情况进行视频实时监 控,并按设定值采集现场施工作业视频或图片等。 4.1.5 音频监控单元应由拾音器和录音装置组成,在超过噪声设定阈值时启动自动录音,可结合视频 监控同步实施。 4.1.6 数据采集仪应由主控系统、数据采集模块组成,用于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各种监测数据, 并按后台服务器指令或定时向后台服务器传输在线监测数据和设备的状态参数。 4.1.7 信息平台应能对上述设备进行设置,并对各类监测数据进行存储、显示、统计分析与加工处理。 4.1.8 用户终端可包括智能移动设备、个人电脑等,用于数据的交互和显示。 4.1.9 辅助设施还应包括供电电源和通讯。 4.1.10 监测设备的配置可根据管理需求确定。用于颗粒物污染监控的,应配备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和 气象参数传感器,宜配备视频监控单元;用于噪声污染监控的,应配备噪声在线监测仪和气象参数传感 器,宜配备音频监控单元。
3.2 颗粒物在线监测仪 对建设施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的仪器,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 处理的功能。
1
3.3 噪声在线监测仪 对建设施工过程产生的噪声进行连续自动监测的仪器,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的功能。
3.4 数据有效采集率 数据有效采集率是在监测时段内实际采集的有效数据的个数与理论上应采集数据的个数之比的百 分数。
I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活动产生的颗粒物与噪声的定量化管理,规范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系统 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提高建筑施工过程颗粒物与噪声污染控制水平,科学评估污染控制措施的 减排效果,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项目、系统组成与技术指标、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 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信息平台的技术要求、系统运行维护及系统交付。
噪声监测终端
测量范围 频率计权 采样频率 噪声报警
30 dB(A)~130 dB(A) A 计权
≤1s 产生一组原始数据 具备设定值触发录音或录像功能
校准
具备自动校准功能
3
4.2.3 气象参数传感器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 3 气象参数传感器技术指标
名称指标
量程范围
技术要求
温度
-10℃~+50℃
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本规范将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当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标准或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或规范为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000.1 字符集汉字折笔规范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20441.4 测量传声器第4部分:工作标准传声器规范
JJG 188 声级计检定规程
±1℃
湿度
0 m/s
±1m/s
风向
0°~359°
±5°
4.2.4 视频监控仪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表 4 视频监控仪技术指标
名称
指标
技术要求
云台
定位精度 预置位
巡航功能 自动归位
±0.2°,回传分辨率 0.1° 具备设置和调用预置位功能 具备设置和调用巡航功能(360°) 具备设置和调用自动归位功能
重现性 除湿
光散射法、β射线法、微量振荡天平法等 至少覆盖0.01 mg/m3~30.00mg/m3 60 s
24h 内,任意一次测试时间点流量变化 ≤±10%设定流量,24h 平均流量变化≤±5%
任意一组样品相对误差绝对值≤25% 不少于 20 对样品,平均相对误差≤±20%
≥0.85(90%置信度) ≤±7%
4.2.5
摄像头
分辨率 最低照度
≥≥650 线 0.05 lx
音频监控单元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5 的要求。 表 5 音频监控单元技术指标
指标
技术要求
采样频率
44.1kHz~48kHz
原始数据格式
PCM 或压缩型
采样位数
8 位或 16 位
4.2.6 数据采集仪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6 章的相关规定。 4.2.7 信息平台和用户终端应符合本规范第 7 章的相关规定。 4.2.8 供电和设备安装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 章 5.2 条款的相关规定。 4.2.9 噪声传声器位置应与系统内其他监测设备的反射面距离 1m 以上。主机箱体外 1m 噪声值应小 于 50dB(A)。
II
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1 范围
1.1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系统组成与技术指标、监测点 位与设备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信息平台;系统运行维护;系统交付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中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 理。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污染源颗粒物与噪声 在线监测相关技术要求可参照执行。
4.2.2 全天候户外传声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测量传声器第 4 部分:工作标准传声器规范》GB/T 20441.4;噪声监测终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声级计检定规程》JJG 188 二级以上。噪声在线监测仪各 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环境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相关要求和表 2 的要求。
表 2 噪声在线监测仪技术指标
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 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 年 12 月
目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系统组成与技术指标 .................................................................. 2 5 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 .................................................................. 4 6 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 .......................................................... 6 7 信息平台 ............................................................................ 7 8 系统运行维护 ........................................................................ 7 9 系统交付 ............................................................................ 8 附录 A ............................................................................... 10 附录 B ............................................................................... 13 附录 C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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