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实施细则附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行为,盘活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X联社)不良资产,规范业务流程,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指引(2017年版)》《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批量转让是指XXX联社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司法裁判确定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不在此列。
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下[不含])进行资产转让参照《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操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 1 -明;市场化运作、价值最大化”三项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省联社相关制度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行为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市场化运作原则。
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市场化公开转让方式。
要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
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在转让同时可运用其他处置方式,以实现转让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资产保全部是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管理制度;推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负责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的统一管理;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指导协调;负责组织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前的尽职调查,提出转让方案预案,并报有权人审查或审批;落实转让方案;按要求向办事处及省联社报送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情况。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处置方案 -回复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处置方案-回复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处置方案是指金融机构将不良资产以批量方式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减少其风险敞口和提高资产回收效率。
下面将逐步回答该方案的实施过程和关键要点。
第一步:确定不良资产处置目标和策略在制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之前,金融机构应明确其目标和策略。
目标可能包括减少不良资产比例、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等。
策略可能包括选择批量转让方式、拍卖或协商转让等。
根据不良资产的特点和市场环境,确定最适合的目标和策略。
第二步:设计不良资产转让流程和机制金融机构需要设计符合监管要求和市场实际的不良资产转让流程和机制。
这涉及选择转让的方式(例如公开竞标、拍卖、协商等)、确定转让条件和标的、制定转让合同等。
同时,金融机构需要与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转让流程合法合规。
第三步:制定不良资产转让标准和定价机制金融机构需要制定不良资产转让标准和定价机制。
标准可能包括不良资产分类方法、不良资产转让的优先顺序等。
定价机制可能包括评估不良资产回收潜力、确定最低转让价等。
这些标准和机制需要综合考虑不良资产的数量、质量和市场需求等因素。
第四步:筹备不良资产转让的必要资源金融机构需要筹备转让不良资产所需的资源。
这包括人力资源、技术支持、法律咨询等。
不良资产转让可能涉及大量的文件和程序,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执行。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与合适的投资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转让的顺利进行。
第五步:宣传和推广不良资产转让项目金融机构需要进行宣传和推广,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转让项目。
宣传和推广方式可以包括线上线下渠道,例如媒体报道、招标公告、投资者会议等。
通过充分信息披露,提高项目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吸引更多合适的投资者参与。
第六步:执行不良资产转让流程并监控结果一旦有投资者表达兴趣并满足转让条件,金融机构需要执行不良资产转让流程。
这包括签订转让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等。
在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需要监控不良资产转让的进展和结果,确保交易的顺利完成,并及时反馈结果给相关方。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docx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金融集团公司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损失扩大,为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创造条件,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不良资产范围包括:通过贷款五级分类认定的不良贷款(即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物抵债资产、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已作呆帐贷款核销的帐销案存资产,以及上述贷款相对应的表内、表外利息和资产相对应的收益权。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坚持“真实反映、责任明确、适时监控、防控风险、依法合规、并注重基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实行主任(行长)负责制,对理(董)事会负责。
各级主任(行长)对本辖内的不良贷款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主任(行长)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是不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的认定、核实、日常管理,监控、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下达不良资产处置计划,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
管理责任人、各级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过程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参与依法保全和清收的诉讼活动。
会计部门负责核实和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财务记账数据。
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日常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认定、移交和核实第八条信贷管理部门要结合贷款五级分类,对形成的不良资产及时收集信息,整理材料,提供分类和认定的相关情况。
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程序和要求,负责对不良资产进行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不良资产,根据各县级联社(合作银行)不良资产总量、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等实际,由县级联社(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对不良资产是否移交集中管理。
需实行集中管理的不良资产,信贷管理部门要在一个月内移交到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岗。
在移交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提交不良贷款清单、资料移交清单、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及管理处置建议报告。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一、前言。
咱们手里有一堆不良资产,就像一堆有点棘手的烂摊子,但没关系,咱们想个办法把它们转让出去,说不定还能变废为宝呢!二、不良资产现状。
1. 资产类型与规模。
2. 问题分析。
为啥这些成了不良资产呢?对于那些贷款,有些是当初审核的时候没太严格,借款人根本就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就把钱借出去了。
还有些是市场环境突然变了,借款人的生意做不下去了,就还不上钱了。
那些抵押物的问题呢,有的是之前调查的时候没搞清楚状况,结果发现有隐藏的麻烦。
应收账款要不回来,主要是那些欠款企业自己经营不善,都快破产了,哪还有钱还咱们呀。
三、转让目标。
1. 资金回收最大化。
2. 快速处理。
这些不良资产放在手里就像个烫手山芋,越拖越麻烦。
所以要尽快把它们转让出去,最好能在[X]个月内完成大部分的转让工作,这样就可以早点把精力放在其他赚钱的业务上了。
四、潜在买家分析。
1. 资产管理公司。
这些公司专门干这个的,就像专门处理垃圾的清洁员一样。
他们有专业的团队,懂得怎么处理不良资产。
他们可能会对咱们的不良资产感兴趣,因为他们有办法把这些资产盘活,比如说重新调整那些贷款的还款计划,或者处理那些抵押物。
他们也很精明,会拼命压价。
2. 其他金融机构。
有些金融机构可能想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或者是想通过收购不良资产来做一些特殊的投资组合。
他们可能会看中我们不良资产中的某些部分,比如那些虽然暂时收不回钱但有潜力的贷款项目。
但是他们在收购的时候也会很谨慎,要对每一项资产都进行详细的评估。
3. 企业投资者。
有些企业可能想通过收购不良资产来获取一些资源,像那些抵押的房产或者土地,如果位置合适的话,他们可以用来扩大自己的生产或者做其他投资。
不过这些企业可能对不良资产中的债务部分比较担心,怕给自己带来麻烦。
五、转让定价策略。
1. 成本加成法。
咱们先算出这些不良资产的成本,包括当初放款的金额、为了处理这些资产已经花费的各种费用(像催款的费用、评估抵押物的费用等),然后再加上一定的利润空间,比如说[X]%。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会计核算手续(试行)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会计核算手续(试行)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会计核算手续(试行)为规范银行(简称xx)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和银监会有关规定及《银行会计制度(2009 年修订)》(农发银发〔2009〕246 号),制定本核算手续。
一、基本规定(一)卖断式转让。
本核算手续所称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是指xx将在经营中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以卖断方式出售给受让方。
包括:1.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2.已核销的账销案存类资产。
3.抵债资产。
4.其他不良资产。
自不良资产转让之日起,xx对客户的债权或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受让方,其全部风险和报酬由受让方承担,表内外相关账务全部终止确认,资产相关档案移交给受让方。
拟转让的不良资产应在交易基准日进行表外登记,在资产交割日进行账务处理;表内外应收利息均计算至交易基准日,交易基准日后不计息。
交易基准日是指xx与受让方协商确认不良资产债权或所有权关系转让的日期。
资产交割日是指xx与受让方协商确定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资金清算日期。
(二)其他情形。
1.如资产转出时,由xx承担资产的全部风险,并承诺按照转让双方约定日期和约定金额无条件回购不良资产的,转让期间,转让资产仍应在表内外进行核算,不办理资产档案的移交。
2.其他特定情形下的不良资产转让,按照其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处理原则,以终止确认、不终止确认、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和负债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资产交割日之前的会计处理(一)支付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过程中应由xx承担的咨询、评估和拍卖等费用,先按照有关合同、协议划付给相关机构。
待收到不良资产转让资金时,进行相应扣除。
支付相关费用的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贷:汇划资金往来等(相关机构)(二)收到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收到受让方交存的保证金,根据相关合同、协议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活期保证金存款—其他活期保证金或其他应付款(三)营业机构的会计处理。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模式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和转让方合法权益,促进不良资产市场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人权益保护法》、《不良资产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二条定义(一)不良资产:指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贷款、信用证、票据、担保等资产经过评估或验资后,被认定为不能按期归还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资产。
(二)批量转让:指银行将不良资产使用委托贷款、转让、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按照一定的规模、期限和价格向特定的投资者、基金、机构、企业或个人转让的行为。
(三)转让方:指银行为了处理不良资产,通过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式将其资产向特定的投资者、基金、机构、企业或个人转让的机构或个人。
(四)承购方:指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行为中,向银行购买不良资产的特定的投资者、基金、机构、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转让流程(一)转让方与承购方肯定不良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风险承担、价款、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
(二)双方签署《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合同》。
(三)转让方向较低层次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缴纳相关费用,方可取得批准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权力机构报告。
(四)银行或律师所选择的专业机构须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分类并拟定清收计划。
(五)将不良资产整合并向承购方提供完整的清单,并供承购方复查、查询,确认并签署《资产清单确认书》。
(六)转让方和承购方达成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初步协议。
(七)转让方和承购方携带相关文件,由评估公司中立评估、验资,签订正式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
第四条委托贷款转让银行或金融机构在批量转让中,委托银行等涉及委托贷款相关的本行机构,负责处理委托贷款相关事宜。
市场交易的委托贷款的基本信息必须清晰明确,并经供应商、维护商通过委托贷款资产管理系统输入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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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行为,盘活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X联社)不良资产,规范业务流程,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指引(2017年版)》《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批量转让是指XXX联社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司法裁判确定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不在此列。
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下[不含])进行资产转让参照《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操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市场化运作、价值最大化”三项原则。
- 1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省联社相关制度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行为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市场化运作原则。
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市场化公开转让方式。
要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
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在转让同时可运用其他处置方式,以实现转让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资产保全部是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管理制度;推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负责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的统一管理;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指导协调;负责组织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前的尽职调查,提出转让方案预案,并报有权人审查或审批;落实转让方案;按要求向办事处及省联社报送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情况。
第五条授信管理部负责组织XXX联社开展信贷资产- 2 -分类,协助制定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管理制度和推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
第六条全面风险管理与合规部负责指导XXX联社信贷业务部门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基本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以及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法律合规审查。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负责评估XXX联社不良资产转让后财务承受能力;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涉税管理;负责制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会计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八条内审监察部负责对批量转让的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工作;负责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的内部检查和审,同时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XXX联社对不良资产进行批量转让采取多种方式:(一)资产交易平台挂牌交易(公开竞拍和协议摘牌);(二)采取公开邀标竞价(暗标方式),以价高者得;(三)其他依法合规的处置方式。
第十条选取资产交易平台必须与省联社和XXX联社已签订可开展金融交易业务的战略合作协议,可直接委托该机构实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
第十一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招标、竞价、拍卖机构招标等项目实施工作按照XXX联社招标采购规定执行。
- 3 -第十二条各业务条线部门和辖内经营机构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相关协办工作。
第十三条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人员与不良资产债务人、担保人、不良资产受让方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转让过程中应当回避。
第三章转让范围与条件第十四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范围包括XXX联社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三)表外置换资产;(四)抵债资产;(五)其他不良资产。
第十五条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4 -(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受让方为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有一定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第十七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可以在诉前催收阶段、诉讼中或者强制执行中进行。
第十八条以拍卖、招标、竞价等公开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协议转让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第四章转让程序第一节转让方案拟定第十九条资产组包- 5 -(一)XXX联社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应在省联社制度框架下确定转让规模、具体范围和标准,组织XXX联社相关部门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
(二)如批量转让资产涉及其他农合机构的,XXX联社应与资产转让相关农合机构协商确定主办机构,成立联合工作组,组织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组织相关农合机构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
组包相关机构在省联社清远办事处管辖内的,由省联社清远办事处对批量转让工作进行监督,协调不良资产整体打包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尽职调查资产保全部要组织风险、业务、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拟转出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尽职调查工作,主要包括:(一)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全面了解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包括债权或其他不良资产的有效性、相关手续完备性、风险状况、已采取的催收措施、预计损失程度等。
(二)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对- 6 -样本资产(其中债权资产应包括抵质押物)开展现场调查,样本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
(三)真实记录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转让方案附件。
第二十一条资产估值和定价(一)XXX联社要成立不良资产转让估值定价小组(以下简称:定价小组),根据《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估值及定价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要求,由定价小组组织实施资产包的估值定价工作。
定价小组成员由联社资产保全部、授信管理部、贷款审批中心、全面风险管理与合规部、内审监察部、计划财务部人员组成,应具备相应的信贷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经验,掌握金融资产评估相关知识。
定价小组负责逐户不良资产的估值,对不良资产估值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估值结果的合理性负责。
(二)批量不良资产转让定价要实行内部估值和委托外部中介机构估值相结合的方式,对照形成不良资产转让底价。
(三)不良资产内部估值。
定价小组根据经办机构尽职调查结果,依据债务人财务及非财务指标状况、贷款方式、债权实现形式、社会经济环境,分别从预计受偿资金来源和- 7 -金额、处置成本、预计收回时间等因素进行分析测算,逐户测出不良资产内部估值结果,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四)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转让不良资产的转让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逐户评估报告或价值分析报告。
(五)定价小组应对照内、外部估值结果初步确定转让底价。
如批量转让资产涉及两家以上农合机构的资产包,由联合工作组在各经办机构提供的内、外部估值基础上初步确定转让底价。
第二十二条制定转让方案。
经办机构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方法和结果、转让底价、转让方式、受让方范围、担保方式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
转让方案应附尽职调查报告、定价材料、转让协议文本和责任认定材料。
如批量转让资产涉及两家以上农合机构的,由联合工作组制定转让方案。
第二节转让方案审批第二十三条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要按照联社转授权规定,依据权限逐级提交审批。
具体权限如下:经营管理层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本金总额1亿元以下(含)或单个资产包(10户以上)转让本金总额1亿元以下(含)的事项,并由联社主任行使- 8 -一票否决权;理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本金总额1亿元至5亿元(含)或单个资产包(10户以上)转让本金总额1亿元至5亿元(含)的事项,并由理事长行使一票否决权;理事会负责审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本金总额5亿元以上或单个资产包(10户以上)转让本金总额5亿元以上的事项作最终审批。
第二十四条方案审批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程序合规性。
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完成了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否充分、全面和客观;转让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受让方范围及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定价合理性。
转让理由是否充分、转让方案及转让价格是否科学合理;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相关风险分析;整体损失程度及对年度经营的影响。
(三)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合同协议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方案审批条件;转让后的后续管理要求等。
第三节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发出要约邀请。
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
采取招标或竞价转让方式的,要依照规定向合法受让人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的,可委托专业- 9 -拍卖中介或具有拍卖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向合法受让人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
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风险分类、资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配合买方尽职调查。
资产保全部应组织接受邀请的合法受让人(以下称合法受让人)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一)在买方尽职调查前,向合法受让人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七级分类结果等。
(二)对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对于资产金额和户数较大的资产包,应适当延长尽职调查时间。
第二十七条确定受让方XXX联社要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按照省联社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确定受让的资产管理公司;确定受让方的规则应提前告知资产管理公司。
第二十八条签署转让协议。
经审批同意后,XXX联社根据转让具体形式,与受让方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合同。
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 10 -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变更等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