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内影视传媒行业的监管及政策
影视传媒公司规章制度

影视传媒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影视传媒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内部的秩序,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影视传媒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影视传媒公司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和个人发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团队氛围。
第四条影视传媒公司积极推行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倡导员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公司员工,将按照公司规定的纪律条款予以处分。
第六条影视传媒公司依法保障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第七条影视传媒公司要求员工始终恪守职业道德和底线,不从事违反法律、道德的行为。
第二章公司职责第八条影视传媒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致力于影视项目的策划、制作和发布,努力提供高质量、有深度的内容,满足观众的需求。
第九条影视传媒公司要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热点和公益事件,传递正能量,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条影视传媒公司要依法履行相关著作权、版权和合同权益,保障员工创作权和利益。
第十一条影视传媒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内容制作和宣传中不得涉及政治、军事、宗教等禁止内容。
第十二条影视传媒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所提供的内容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三章公司组织与管理第十三条影视传媒公司设立总经理一人,具体分管公司的业务和管理。
第十四条影视传媒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创作部、制作部、宣发部、市场部等职能部门,分负责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影视传媒公司鼓励并支持员工的学习和进修,提供专业培训和发展机会。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畅通的沟通机制,员工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第四章员工行为准则第十八条公司要求员工尊重每一个同事,不得恶意中伤、虚假攻击。
第十九条公司要求员工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核心商业信息,不得私自泄露给外部。
第二十条公司要求员工依法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私自盗取、复制他人的作品。
影视艺术公司管理制度

影视艺术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影视艺术公司的管理行为,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和良好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影视艺术公司的所有职工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影视艺术公司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应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保证公司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公司章程第四条影视艺术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结构及管理制度,规定公司的权责、利益等方面的法规。
第五条公司章程应该由公司设立时的组织者或者公司持有者共同商议订立,并由法律程序上批准。
第六条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公司章程的修改或废止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公司章程的修改或废止应当遵循法律程序。
第八条公司章程必须与国家法律和公司的实际运营相符。
第九条公司章程如产生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章公司管理第十条影视艺术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十一条影视艺术公司的管理人员应该熟悉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影视艺术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公司章程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影视艺术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对公司负责,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影视艺术公司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十五条影视艺术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公司内部管理事务,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
第十六条影视艺术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十七条影视艺术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违规使用公司资金。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八条影视艺术公司的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
第十九条影视艺术公司的员工应当熟悉公司的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影视艺术公司的员工应当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主观行动。
第二十一条影视艺术公司的员工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
影视传媒行业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影视传媒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司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等各项制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各职能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并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业务等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室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求设置,包括但不限于: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部、制作部、发行部等。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公司规定,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确保业务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行政部负责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员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核算、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工作。
第十三条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调研、品牌推广、广告宣传等工作。
第十四条制作部负责影视作品的策划、拍摄、剪辑、后期制作等工作。
第十五条发行部负责影视作品的发行、放映、版权销售等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流程,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项目制管理,各部门应根据项目需求,合理分配资源,确保项目进度。
第五章激励与约束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章培训与发展第二十一条公司重视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二十二条公司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鼓励员工提升自身能力。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行业监管与政策解读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行业监管与政策解读近年来,随着广播影视事业的迅猛发展与媒体行业的不断进步,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行业监管与政策解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行业监管制度以及相关政策的解读,希望能够为广播影视事业的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参考。
一、行业监管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媒体机构,其内容涉及到广泛的领域,包括新闻报道、娱乐节目、电视剧制作等。
为了保障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公平竞争与公共利益,行业监管制度的建立尤为重要。
首先,行业监管机构的设立是行业监管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机构作为行业监管的主要执行机构,承担着监督、管理、执法等职能,为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此外,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也在行业自律和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行业准入制度是行业监管的重要环节。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需要通过严格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才能取得经营许可证,从而保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准入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防止无资质、低质量的机构进入市场,还可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形象。
第三,行业监管制度需要加强对广播影视内容的审核与评估。
广播影视事业涉及内容繁杂,对于其内容的审核和评估是保证媒体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广播影视内容的监管力度,确保内容符合相关法规标准,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二、政策解读与推进广播影视事业发展政策解读是推进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相关政策的阐述和解读,使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能够更好地把握政策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运营模式,提升服务品质。
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文件,并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
政府官方网站、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平台是宣传政策的重要渠道,可以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撰写政策解读文章等方式,向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和公众传达政策精神。
另一方面,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政策的学习和理解。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中的媒体监管与法律法规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中的媒体监管与法律法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作为传媒行业的一部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传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广泛的影响力,媒体监管与法律法规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中的媒体监管与法律法规进行探讨。
一、媒体监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作为公共媒体,其传播内容对于社会公众具有深远的影响。
媒体监管的首要任务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
例如,对于不良、低俗、暴力等具有负面影响的内容,媒体监管需要加以规范和限制,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2. 保护公民权益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传播内容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益。
媒体监管的重要职责之一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名誉权、肖像权等。
对于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媒体监管需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加以制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市场秩序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作为商业性机构,其运营行为与市场秩序紧密相关。
媒体监管需要对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垄断、损害其他竞争者合法权益,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中的相关法律法规1. 《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法》是我国对广播电视行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管理、广告发布、网络互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需要符合该法规的规定,才能正常进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和营销活动。
2. 《广告法》广告作为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重要收入来源,也需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管。
《广告法》对广告的发布、内容、形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广播影视事业单位需要严格遵守该法规的要求,确保广告的真实、合法和公正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在制作、传播节目时,需要遵守《刑法》中关于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罪行的规定,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传媒行业:媒体监管政策解读

传媒行业:媒体监管政策解读概述传媒行业是一个关乎自由表达和信息传递的重要领域。
然而,由于信息的传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各国政府都实施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措施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媒体监管政策对传媒行业的影响。
媒体监管政策的目的和原则媒体监管政策的目标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通过限制可能引发社会动荡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内容和言论,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2. 保护公共利益:确保媒体服务公众利益,例如防止虚假广告、诋毁他人声誉等。
3. 平衡市场竞争:防止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促进创新发展和多样性。
基于以上原则,各国在制定媒体监管政策时涉及到一系列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内容审查与限制媒体监管政策通常对可能引发社会动荡、违法犯罪和违背道德底线的内容进行审查和限制。
这些内容可能包括色情、暴力、恐怖主义宣传等。
媒体牌照和准入规定为了确保媒体市场竞争公平,许多国家要求媒体机构获得牌照或符合特定准入规定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这有助于防止垄断并促进多样性。
广告监管广告是传媒行业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因此各国对广告内容、准确性以及涉及特定产品(如酒精和烟草)的广告进行监管,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福祉。
隐私保护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个人隐私问题越来越突出。
因此,很多国家实施了针对媒体机构以及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监管措施,以确保隐私权得到保护。
新闻记者相关政策新闻记者在信息传递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护他们的工作权益,一些国家实施了相应的政策,包括记者证发放、保护记者隐私以及打击对记者的暴力和威胁。
不同国家的媒体监管模式各国在媒体监管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模式和程度。
有些国家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对信息进行高度限制;而有些则倡导言论自由和减少干预。
这种差异主要受到社会文化、民主程度和法律体系等因素的影响。
例如,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审查互联网内容并保护公共利益,而美国则注重言论自由,并通过反托拉斯法保持市场竞争。
影视管理部门管理制度

影视管理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影视管理部门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影视作品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影视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对影视作品的制作、拍摄、上映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
第三条影视管理部门管理制度适用于影视管理部门内部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四条影视管理部门要秉持服务宗旨,加强对影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影视产业的发展,推动影视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影视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到阳光运行。
第六条影视管理部门负责人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对其他人员的违规行为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影视管理部门主要由以下部门组成:1. 制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影视作品的制作和拍摄进行管理和监督。
2. 审查管理部门:负责对影视作品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审核。
3. 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对影视作品的上映和营销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影视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其他部门和岗位。
第九条影视管理部门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第十条影视管理部门负责人对部门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章权责第十一条影视管理部门享有以下权利:1. 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类规章制度。
2. 组织实施影视作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 进行影视作品的审查和审核工作。
4. 接受公众和相关单位的举报和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 对违反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纠正。
第十二条影视管理部门应对以下事项负有责任:1. 依法对影视作品进行管理和监督。
2.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影视作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坚决打击涉及盗版、侵权、淫秽、暴力等违法违规内容的影视作品。
4. 加强对影视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5. 维护影视市场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影视管理部门在处理影视作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接到影视作品的拍摄计划和制作计划后,制作管理部门先行审核并下发许可证。
影视媒体公司管理制度

影视媒体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影视媒体公司的管理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影视媒体公司是指从事影视制作、发行、播出等业务的企业,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影视媒体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影视媒体公司的管理宗旨是坚持政治优先、业务为本,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公司制度,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影视媒体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践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员工管理机制,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
第七条公司要加强外部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机制,推动公司与社会各界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第八条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和岗位等。
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工作,由董事长领导。
第十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独立于董事会,由监事长领导,负责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执行工作,由总经理领导,下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
第十二条各部门和岗位按照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设置,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章公司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管理制度包括决策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等,具体内容如下:第十四条公司决策制度分为战略决策、运营决策和管理决策,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定履行自己的决策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执行制度包括目标管理、责任制、绩效考核等,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完成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监督制度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要求董事会、监事会、管理部门等对公司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健全公司运营机制。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推动数字化转型,提高企业效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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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影视传媒行业的监管及政策(一)电影行业监管体系(1)行业主管部门我国电影行业的监管部门有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其中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的综合职能部门,对电影及电视行业的管理体现在宏观管理方面。
国家广电总局为电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职能由国家广电总局下设的电影管理局负责,其主要职能为:拟定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并平衡电影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审查各类影片,发放或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承办有关审批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的工作;负责电影技术管理;管理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
国家广电总局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地方管理机构即地方广播电视局负责所在地文化广播影视事业的行业管理,并履行国家广电总局赋予的行政审批权等。
(2)行业法规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影行业的监管体制正在由单一计划经济的监管体制,逐步转向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3)行业监管政策①电影制作资格准入许可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对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制作资格准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
②电影摄制行政许可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依法设立的电影公司从事具体的影片拍摄工作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的批准并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许可。
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许可证分为《摄制电影许可证》(俗称"甲证")和《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俗称"乙证")。
已经以乙证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以上电影片的电影公司,可以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甲证。
对于持有甲证的电影公司,其拍摄每部影片之前需要向省级广电局进行备案审核,然后由省级广电局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甲证需要接受国家广电总局的隔年检验。
未持有甲证的电影公司,在每次拍摄影片之前都必须申请取得所拍摄影片的乙证,在取得乙证后即享有影片的一次性出品权。
乙证实行一片一报制度,在影片公映后自动作废,以后拍摄新的影片须重新履行许可审批程序。
境内电影公司与境外电影公司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电影,必须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也实行一片一报制度,在影片取得公映许可证后自动作废。
③电影内容审查许可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影片拍摄完成后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通过并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放映、进口及出口,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许可审查。
国产影片(含中外合拍)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通过进口方式公映的电影,包括参展境内电影展、电影节的境外影片等,进口前应当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审查的程序与国产影片的审查程序基本相同。
电影企业出口其摄制的电影,包括到境外参加电影展、电影节等,出口前均须报送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的程序与国内发行、放映影片的审查程序基本相同。
经审查通过后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参展者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出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出口手续。
④电影发行和放映的行政许可电影摄制完成并通过内容审查后,就进入了发行和放映阶段。
电影发行业务由电影发行公司和院线公司经营,电影放映业务由院线公司和电影放映公司(即影院)经营。
从事电影发行及放映业务均需要取得国家广电总局的准入资格行政许可。
按照目前的监管政策,电影发行公司必须且只能与各院线公司就影片的放映业务达成合作,然后由各院线公司负责对其所属的影院就影片放映做出统一安排及管理,电影发行公司不能直接与影院就电影放映签署合作协议,院线公司是电影发行公司与影院之间的桥梁。
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及以上影片的境内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业务的电影发行公司,在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批通过后方可取得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电总局对其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
另外,国家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投资者在内地试点设立发行国产影片的独资公司。
在电影放映业务方面,在影院完成投资建设后,即可向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开始经营,《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根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影院公司的设立,需首先履行省级商务行政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报国家商务部、国家广电总局和文化部备案审批。
经批准允许设立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此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在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可向省级广电局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然后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除香港、澳门特区投资者可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影院外,其他地区境外投资者在合资合作影院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9%。
(二)电视剧行业行业监管体系(1)行业主管部门同电影行业主管部门一样,电视剧行业的主管部门依然是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
(2)行业法规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视剧行业的监管体制正在由单一计划经济的监管体制,逐步转向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3)行业监管政策①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许可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实行资格准入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视剧的制作业务。
国家广电总局及省级广电局负责对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
获准设立的电视剧制作企业将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或省级广电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凭此许可证依法开展电视剧制作业务。
②电视剧摄制行政许可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及《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电视剧制作公司所从事的电视剧摄制工作必须经过国家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管理并获得制作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视剧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俗称"乙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俗称"甲证")。
电视剧制作机构已经以乙证的形式,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每部 3 集以上)的,可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甲证。
对于持有甲证的电视剧制作公司,其拍摄每部电视剧之前只需要向省级广电局进行备案审核,然后由省级广电局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即可。
甲证需要接受国家广电总局的隔年检验。
对于未持有甲证的电视剧制作公司,在拍摄每部电视剧之前都必须申请取得所拍摄电视剧的乙证。
乙证实行一剧一报制度,在电视剧播放后自动作废。
以后拍摄新的电视剧须重新履行许可审批程序。
③电视剧内容审查许可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或省级广电局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
国家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出品电视剧审查工作;省级广电局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辖区内电视剧制作机构出品电视剧的审查工作。
④电视剧播出审查许可电视剧摄制完毕并通过内容审查后,就进入了发行和播放阶段。
电视剧制作公司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发行其制作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
电视剧的播出业务由电视台经营。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管理规定》,电视台对其播放的电视节目内容,应当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
国产电视剧应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制作许可证编号。
(三)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业行业监管体系(1)行业主管部门艺人经纪服务业务的主管部门为国家文化部,其主要职能为: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国家文化部的地方文化厅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文化事业的管理。
(2)行业法规政策由于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业属于新兴服务行业,因此行业监管体系尚处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
(3)行业监管政策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经所在地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即可。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由中方控股(持股不低于51%)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经国家文化部批准后方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艺人经纪服务业的行业监管环境比较宽松。
在实践中,除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艺人经纪服务之外,许多具备专业能力和资源的个人也在从事艺人经纪服务,目前对个体经纪人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