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筑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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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砌筑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得配比为1: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
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初级不少于240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60min。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有必要得材料、工具、设
3.砖基础形式与构造
4.砖基础砌筑工艺与操作要点
5.砖基础质量要求
(二)实心砖、多孔砖砖墙砌筑
1、能砌筑实心砖、多孔砖墙墙身、留槎、接槎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得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得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得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得标准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能满足培训教学要求得场地,配备相应得教学材料、工具、设备。
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得、以
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得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得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得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部分工种【模板】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部分工种【模板】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部分工种兴山县职业技能鉴定所2011年10月目录一、五个等级 (6)1.锅炉设备安装工 (6)2.装饰美工 (6)3.电气设备安装工 (6)4.常用电机检修工 (6)5.变电设备安装工 (7)6.变配电室值班电工 (7)7.锅炉设备装配工 (7)8.电机装配工 (7)9.高低压电器装配工 (8)10.摩托车维修工 (8)11.音响调音员 (8)12.化学检验工 (9)13.井下作业工 (9)14.沼气生产工 (9)15.管工 (9)16.精制盐工 (10)17.聚苯乙烯生产工 (10)18.白酒酿造工 (10)19.机械设备安装工 (10)20.农机修理工 (11)21.录音师 (11)22.美甲师 (11)23.水泥生产制造工 (12)24.蔬菜园艺工 (12)25.兽医化验师 (12)27.美容师 (13)28.变压器、互感器装配工 (13)29.艺术化妆师 (13)30.气体净化工 (13)31.化工工艺试验工 (14)32.化工总控工 (14)33.硫酸生产工 (14)34.汽车修理工 (14)35.化工仪表维修工 (14)36.粮油购销员 (15)37.粮油保管员 (15)38.中式烹调师 (15)39.保安员 (15)40.摄影师 (16)41.眼镜验光员 (16)42.变电站值班员 (16)43.水电自动装置检修工 (16)44.继电保护员 (17)45.装表接电工 (17)46.洗衣师 (17)47.炉前工 (17)48.餐厅服务员 (18)49.美发师 (18)50.家用电子产品修理工 (18)51.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19)52.车工 (19)53.焊工 (19)54.工具钳工 (19)55.机修钳工 (20)57.水土保持治理工 (20)58.中式面点师 (20)59.水文勘测工 (21)60.无机化学反应工 (21)61.造林更新工 (21)二、四个等级 (21)1.锅炉操作工 (21)2.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 (22)3.农副土特产品收购员 (22)4.菌类园艺工 (22)5.汽车驾驶员 (22)6.养老护理员 (22)7.话务员 (23)8.项目管理师 (23)9.砌筑工 (23)10.钢筋工 (23)11.防水工 (24)12.手工木工 (24)13.起重工 (24)14.林木种苗工 (24)15.小型家用电器装配工 (24)16.电网调度自动化维护员 (25)17.农网配电营业工 (25)18.水泥中央控制室操作员 (25)19.木材检验师 (25)20.蒸发工 (26)21.蒸馏工 (26)22.萃取工 (26)23.吸收工 (26)25.无线电调试工 (27)26.保健按摩师 (27)27.工程测量员 (27)28.眼镜定配工 (28)29.集控值班员 (28)30.抄表核算收费员 (28)31.汽车运输调度员 (28)32.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 (28)33.压路机操作工 (29)34.修脚师 (29)35.出版物发行员 (29)36.营业员 (29)37.装载机司机 (29)38.干燥工 (30)39.客车检车员 (30)40.社会工作者 (30)三、三个等级 (31)1.珠宝首饰营业员 (30)2.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 (30)3.组合机床操作工 (31)4.中药购销员 (31)5.医药商品购销员 (31)6.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31)7.室内装饰设计员 (32)8.混凝土工 (32)9.架子工 (32)10.盐斤收放保管工 (32)11.广告设计师 (32)12.物业管理员 (33)14.运行方式员 (33)15.用电客户受理员 (33)16.拖拉机驾驶员 (34)17.车站值班员 (34)18.家政服务员 (34)19.护林员 (34)20.市场管理员 (35)21.公路重油沥青操作工 (35)22.计算机操作员 (35)23.煤粉工 (35)24.厨政管理师 (35)25.前厅服务员 (36)26.客房服务员 (36)27.保育员 (36)28.沥青工 (36)29. 汽车客运服务员 (37)四、两个等级 (38)1.通讯设备检验员 (38)2.热力网值班员 (38)五、一个等级 (38)1.劳动保障协理员 (38)2.营造林工程监理员 (39)一、五个等级1.锅炉设备安装工职业定义:从事锅炉钢架、锅炉受热面、辅机安装、检查及设备保温的人员。

职业技能大赛砌筑工技术文件

职业技能大赛砌筑工技术文件
正式比赛试题可做 30%左右的调整。未尽事宜,将在补充通知及赛前项目技术交流时予 以说明。
3
第二届全省职业技能大赛砌筑工项目技术文件
实操竞赛正立面示意图 实操竞赛俯视图示意图
4
第二届全省职业技能大赛砌筑工项目技术文件
“第二届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切砖明细表

形状规格
数量 编号
形状规格
数量

1
1 47
第二届全省职业技能大赛 砌筑工项目
技 术 文 件
2020 年 9 月
第二届全省职业技能大赛砌筑工项目技术文件
目录
1.项目介绍......................................................................................................................................... 2 1.1 项目描述.............................................................................................................................. 2 1.2 考核标准.............................................................................................................................. 2 1.3 选手应具备的能力..............................................................................................................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5.08•【文号】建办市〔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指导各地做好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以下简称配备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品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

各地可结合行业发展产生的新工种适时进行调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

二、工作目标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通用工种职业资格鉴定职业工种目录5-3级

通用工种职业资格鉴定职业工种目录5-3级
34
4-10-02-02
洗衣师
实操
5、4、3
35
4-10-03-01
美容师
实操
5、4、3
36
4-10-03-02
美发师
实操
5、4、3
序号
职业编码
国家职业标准名称
技能鉴定形式
级别
37
4-10-04-02
保健按摩师(足部按摩师)
实操
5、4、3
38
4-12-01-01
汽车维修工
实操
5、4、3
39
4-12-01-02
63
6-08-01-01
印前处理和制作员(平版制版员、凹版制版员)
实操
5、4、3
64
6-08-01-02
印刷操作员(平版印刷员、凹版印刷员)
实操
5、4、3
65
6-08-01-03
印后制作员(装订工、裁切工)
实操
5、4、3
66
6-11-01-03
化工总控工
笔试
5、4、3
67
6-11-01-04
制冷工
实操
4-10-07-01
宠物健康护理员
笔试
5、4、3
102
4-08-08-09
包装设计师
笔试
4、3
103
4-08-08-16
皮具设计师
笔试
3
104
4-10-04-03
芳香保健师
笔试
5、4、3
105
6-02-04-02
乳品评鉴师
笔试
3
106
4-08-08-15
地毯设计师
笔试
3
107

砌筑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砌筑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砌筑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1. 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砌筑工1.2 职业定义使用砂浆或其他黏合材料, 将砖、石、砌块砌成各种形式的砌体和屋面挂瓦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 分别为: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室内(或室外), 高温(或低温), 高处(或地下)。

1.5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学习、计算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 有一定的空间感和高处作业能力。

动作协调灵活。

1.6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1.7 培训要求1.7.1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 概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 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9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9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

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能满足培训教学要求的场地, 配备相应的教学材料、工具、设备。

1.8 鉴定要求1.8.1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1.8.2 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砌筑工职业技能要求

砌筑工职业技能要求

砌筑工职业技能要求
1. 基本技能
- 掌握砖石、混凝土等砌筑材料的性质和使用方法。

- 熟悉砌筑工具的种类和使用技巧。

- 具备良好的测量和计算能力,能够准确测量尺寸和计算材料用量。

2. 砌筑技能
- 能够按照图纸、设计要求进行砌筑工作。

- 熟练掌握各种砌筑图案和砌筑方法,能够进行直线、弧线、角线等不同形状的砌筑。

- 具备墙体砌筑、地面铺砖和砌筑领域的专业技能。

3. 安全意识
- 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能够正确使用砌筑工具和材料,防范事故的发生。

- 熟悉砌筑作业中的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能够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4. 团队合作
- 具备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其他工种进行密切配合,完成砌筑工程。

- 能够与项目经理、设计师等其他专业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

5. 问题解决能力
- 具备良好的问题解决能力,能够独立应对砌筑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 能够快速判断和处理砌筑现场出现的质量问题。

以上是砌筑工职业技能的基本要求,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常见技术工种

常见技术工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每个技术工种的职业概况、工作要求等内容都作了详细定义。

根据建设部、劳动保障部——建人教[2002]73号文件规定,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职业)范围是: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

按《国家职业标准汇编》分类,建设行业内涉及的技术工种有很多,初步可以分为技术工人与技术管理人员两大类,其中,有部分技术工种可以跨行业使用,专业范围涉及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古建工程、电子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化工石油工程等;职业资格证书主要发证部门:国家劳动部、对应国家行业主管部级单位。

一、建筑工程施工作业常见技术工种1、手工木工职业定义:使用工具和手提电动机具,加工木材和木制品的人员。

职业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

2、砌筑工职业定义:使用砂浆或其它黏合材料,将砖、瓦、砌块砌成各种形状的砌体和屋面挂瓦的人员。

职业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

3、混凝土工职业定义:将混凝土浇筑成构件、建筑物、构筑物的人员。

职业等级:初级、中级、高级。

4、钢筋工职业定义:使用工具及机械,对钢筋进行除锈、调直、连接、切断、成型、安装钢筋骨架的人员。

职业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

5、架子工职业定义:使用塔设工具,将钢管、夹具和其它材料塔设成操作平台、安全栏杆、井架、吊篮架、支撑架等,且能正确拆除的人员。

职业等级:初级、中级、高级。

6、防水工职业定义:使用工具和机具,对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水部位涂刷、摊铺防水材料的人员。

职业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

7、管工职业定义:操作专用机械设备,进行金属及非金属管子加工和管路安装、调试、维护与修理的人员。

职业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8、防腐蚀工职业定义:使用专用工具和设备,将防腐蚀材料衬涂在设备、零部件、管道、建筑设施、运载器材等的表面上,隔离腐蚀介质,或运用防腐蚀技术,进行防腐蚀操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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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砌筑工
1.2 职业定义
使用砂浆或其他黏合材料,将砖、石、砌块砌成各种形式的砌体和屋面挂瓦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或室外),高温(或低温),高处(或地下)。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计算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有一定的空间感和高处作业能力。

动作协调灵活。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概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9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9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书;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

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能满足培训教学要求的场地,配备相应的教学材料、工具、设备。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
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一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
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初级不少于240 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60 min。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有必要的材料、工具、设备的场所进行。

2. 基本要求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3)遵纪守法,安全生产。

(4)尊师爱徒,团结互助。

(5)勤俭节约,关心企业。

(6)钻研技术,勇于创新。

2.2 基础知识
2.2.1 识图与构造知识
(1)一般建筑工程施工图的识读。

(2)砌筑工程各部位构造的一般知识。

(3)砌筑工程抗震设防构造的一般知识。

(4)砌筑工程受力的一般知识。

2.2.2 砌筑材料知识
(1)砌筑工程常用材料的种类、性能、识别及质量要求。

(2)常用砌筑材料的使用方法。

2.2.3 砌筑工具、设备知识
(1)砌筑工具、设备的种类、性能。

(2)常用砌筑工具、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方法。

2.2.4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知识
(1)劳动保护知识。

(2)砌筑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3)绿色施工知识。

(4)成品保护知识
2.2.5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相关知识。

(5)《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知识。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知识。

(8)《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相关知识。

3. 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 初级
3.2中级
3.3 高级
3.4 技师
4. 比重表4.1 理论知识
4.2 技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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