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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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李昌奎案”引发的对死刑问题的思考

由“李昌奎案”引发的对死刑问题的思考

由“李昌奎案”引发的对死刑问题的思考摘要: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界争论的热点,国外已经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也在刑法分则中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实践中以严格限制死刑为原则,但这并不代表我国的现状适合废除死刑。

2011年发生的李昌奎案经过三次审理,两次改判最终被执行死刑,判决过程一波三折,更引起社会热烈的讨论和对死刑问题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对李昌奎案进行分析,浅谈死刑存废的问题。

关键字:死刑问题死刑存废限制死刑案例: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因两家纠纷与同村的王家红发生争吵并将其击昏后强奸,之后将王家红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

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二审法院认为李昌奎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改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1年9月29日,李昌奎被依法执行死刑。

1一、死刑存废之争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基本内容。

由于其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死刑的使用,将它作为对付最严重犯罪和维护统治的重要手段。

但由于死刑极其残酷,剥夺人类最根本最重要的生命权,从西方启蒙运动的兴起开始,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逐渐成为学者们争论的焦点。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他对死刑质疑的提出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原因并未引起人们关注,直到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代表作《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1参见李昌奎案百度百科。

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权的行使——李昌奎

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权的行使——李昌奎

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权的行使一、李昌奎案案情简介李昌奎案,具体是指1982年出生的李昌奎在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 岁少女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一案,此案在市井坊间激起了极大的民愤。

该案于2010 年7 月15 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查明,这一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李昌奎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就因为有了“自首”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2011年8月22日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

二、社会舆论对审判权的影响——审判何以可能?在李昌奎案件中,云南省高院对于二审的再审是讨论的核心。

再审的审判是源于社会舆论对云南省高院的压力,社会舆论认为既然药家鑫都判了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作为“赛家鑫”的李昌奎的行为,手段更为凶残、情节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也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可以说,云南高院的再审改判,是社会舆论的审判,司法审判权实质上已被“民意”所支配。

那么缺乏司法独立性的审判,审判何以可能?社会舆论,是指相当数量的人对某一问题的共同倾向性的看法或意见,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整合而成,是相当数量人的共同意志的外化。

李长奎案点评

李长奎案点评

李昌奎案死缓为什么受到质疑引起舆论哗然主要原因一是法官判决缺少法律依据,我国刑法没有废除死刑,法官仅凭自己想立“标杆”而硬性判决自然难服民众,二是废除死刑不符合中国民情,而法官硬性与国际“接轨”怎么会服众?三是,我国法律刑罚实行最高刑期制度,数罪并罚最高20年,没有终身监禁和更高刑罚,所以死缓的代名词实际就是最高15年有期徒刑,这也是我国司法猫腻潜规则了,对于李昌奎恶劣罪行来说就很难容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了,四是审判存在腐败民众司空见惯致使民众生疑,五是审判机关目前“少杀慎杀”普度论是对法律严肃性和稳定性的亵渎,情节都很恶劣的案件这个杀了,那个却没有杀,不能做到“按律当斩”显失公平啊怎么不让民众质疑呢?法官们现在都喜欢要裁量权,实质就是想扩大法律外自主权。

六是什么叫程序合法判决就成立啊,程序可以人为的使之合法,那么判决就合法了吗七是什么是“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而是云南高院的超常判决---这个判决是超越现行刑法的判决--才引起公众哗然,田成有院长是不是吃错药了?八是我们国家现实法官的水准和素质还没有达到国际发达国家法官水准,如果盲目扩大法官的自主裁量权就会发生更多的错案冤案的—这也是我国法律为什么限定裁量权的原因吧。

李昌奎案的反思

李昌奎案的反思

李昌奎案的反思摘要:李昌奎案件渐渐的退出了人们的视野。

但该案引发的一些问题值得后人反思。

如死刑的存废,死刑与民意的关系,乃至再审程序的启动和中国司法独立。

关键词:李昌奎案件死刑再审程序的启动一、案情简介李昌奎将同村村民王家飞强奸后杀害,之后又将其三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判处李昌奎死刑,死缓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二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不满,提出质疑,而且引起社会和网络上广泛的讨论。

最终云南省高院不得不决定再审,最终改判李昌奎死刑,以民意“公众狂欢”的审判收尾。

二、死刑的存废问题李昌奎案一波三折,到底是杀或不杀,死刑在中国应不应该废除,引起了人们广泛的讨论。

在笔者看来李昌奎案表面上是个案杀与不杀,实质是当今我们国家老百姓心中那根传统的观念——杀人就必须偿命在根生地固地影响着人们,同时也导向了舆论,最终也是干预了法官的司法。

最终云南高院也没有像他们说的那样把“标杆”竖起来。

死刑的存废一直是最近法学界讨论的的热点问题,也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改革和进展。

2007年国家将各省的死刑的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去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废除了13种死刑。

国家对死刑的适用越来越谨慎和严格。

坚持“少杀、慎杀”思想。

表明的我们现在司法是倾向于废除死刑,只不过由于中国国情和民众的死刑观念等各种因素,只能通过严把关口,逐步改革。

云南省高院对暴力性犯罪死刑案件的“试水”,二审将几乎舆论“一边倒”的李昌奎改为死刑,企图“引领”和“改造”民众的死刑观念,试图树立“标杆”推动我国死刑观念的改革,无疑是很好的尝试和司法的表率先锋,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最终司法没有掰过舆论这头野兽。

但不得不承认二审的审理是一个很好的对民众死刑观念的挑战。

三、死刑与民意的关系死刑和民意是最近几年司法中经常提起的话题,在司法实践中民意影响死刑案件的适用,也不是一个个别现象了,最有代表性的有刘涌案,崔英杰案,药家鑫案,这些案件中均不乏印刻着浓浓的民情、民意的烙印。

对李昌奎案件的反思

对李昌奎案件的反思

对李昌奎案件的反思作者:王晓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一、案件回放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与陈礼金因为收取水管费发生争议,引发了一场惊天血案。

李昌国的弟弟从四川西昌赶回村里,找到陈家,发现家中只有陈的女儿王家飞和小儿子王家红在家中。

李昌奎和王家飞发生争执,随后,李撕烂王的裤裆,用手把王家飞掐昏后拖到厨房里实施了强奸。

王家飞醒后跑到堂屋,李昌奎抡起锄头把王家飞打昏在地,并且拖到另一个屋,并把年仅三岁的王家红手脚拎起,用力撞向门方,撞昏后把小孩放在王家红旁边,用绳子把两人的头劲扎紧致人死亡。

在案件发生后,李昌奎逃逸,巧家县公安局发出通缉令,四天后,向四川普格县派出所投案自首。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及其严重,应依法严惩,虽然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得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李昌奎上诉,经过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是量刑过重。

以自首后悔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认为被告的是社会危害性不是最大,改判为无期徒刑。

二审改判后,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

许多媒体纷纷报道李昌奎案件。

网民对云南高级法院的判决骂声不断,言称中国的法律不公正。

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渲然大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社会公众解释:适用死刑是在对犯罪情节、作案手段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予以衡量,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和如何适用死刑。

本着少杀和慎杀的原则,最后,经过审判委员会27人的投票表决通过支持被告的上诉请求,将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

面对这个案件,存在诸多的争议点,文章从以下几个争议点探讨“慎杀”和“限度”之间的距离和把握。

二、慎杀原则解读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个权威。

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待社会的另一个成员科处刑罚。

社会道德缺失案例_社会道德案例分析

社会道德缺失案例_社会道德案例分析

社会道德缺失案例_社会道德案例分析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21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

2021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2021年3月4日,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2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名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

202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2021年10月23日,广东佛山280名市民聚集在事发地点悼念"小悦悦",宣誓"不做冷漠佛山人"。

2021年10月29日,没有追悼会和告别仪式,小悦悦遗体在广州市殡仪馆火化,骨灰将被带回山东老家。

2021年9月5日,肇事司机胡军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1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并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的事件引发舆论热议;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1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费;药家鑫随后提起上诉。

2021年5月,二审判决宣布维持原判;2021年6月7日,药家鑫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2021年2月,受害人家属起诉药家要求兑现微博上所说的20万元捐赠。

2021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影响法律公正的案件(3篇)

影响法律公正的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未能达到法律公正的要求,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例,分析影响法律公正的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影响法律公正的典型案件1. 云南晋宁李昌奎故意杀人案2008年,云南省晋宁李昌奎故意杀人案引发了广泛关注。

李昌奎因感情纠纷杀害妻子及妻子姐姐,一审被判处死刑。

然而,在二审过程中,李昌奎翻供,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改判其无期徒刑。

这一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质疑法院的公正性。

2. 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之争”2013年,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之争”成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典型案例。

双方因红罐包装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加多宝赔偿王老吉经济损失。

然而,二审法院却改判加多宝无需赔偿。

这一判决结果使得人们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

3. 福建念洲村拆迁案2015年,福建念洲村拆迁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该案中,村民因拆迁补偿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以“未按法定程序征收土地”为由,驳回了村民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结果使得人们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

4. 四川“南充高考移民案”2018年,四川“南充高考移民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该案中,南充市部分高考移民被查处,但部分涉案人员却得到了轻判。

这一判决结果使得人们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

三、影响法律公正的因素1. 司法人员素质不高部分司法人员缺乏法律素养,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2. 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对涉及本地的案件进行干预,影响司法公正。

3. 腐败现象部分司法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4. 证据不足在部分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法院难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5. 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李昌奎案

李昌奎案

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 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目前受害人家属已经向相关部门正式提 出不服判决,向法院申诉,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终审判决,依 法再审判处执行李昌奎死刑的申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 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 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 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 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 ,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案件争议点
1.争点一:李昌奎的自首情节是否能成为酌情予以从轻、减 轻处罚的因素? 2.争点三:李昌奎积极赔偿和悔罪情节能否成为从轻情节?
3.司法系统应如何正确面对公众舆论的监督,如何引导民众情 绪走向理性。
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 见》(2010)中第八条明确指出:“虽然具有自首或 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 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可以不 从宽处罚。”
李昌奎案
任乐 141133014
背景补充
1.李昌奎的弟弟李昌国与王家飞的妈妈陈礼 金因琐事打架在先 2.李昌奎是被害人王家飞的表哥 3.李昌奎在2007年向王家飞提亲被拒绝后两 家结怨
人物关系
李家 vs 王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李昌奎
王家飞、王家红(被害人)
弟弟李昌国
母亲陈礼金 父亲王廷礼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 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 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 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最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 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 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 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 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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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昌奎案的分析
姓名:樊玉双学号:2011224018 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
一、对于本案自首认定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 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 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以自首论。

从学理上来讲, 前一种情况属于一般自首;后一种情况属于特别自首。

如案件所述, 李昌奎是在犯罪逃跑后, 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 其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 满足了自首的首要条件。

但是我认为, 司法解释对于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应当进一步加以阐释就本案而言, 犯罪人虽然理论上仍存在逃出的可能但是实际上,想要在当时的情况下逃脱已经是异想天开的了,李昌奎的自首行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其实是一种被逼无奈的选择。

而自首制度的本质意义在于促使罪犯认识自己的过错, 知晓有自首情形的益处, 从而产生趋向作用促使其归案, 其目的在于感化罪犯, 降低罪犯在未被抓捕过程中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司法成本。

在认定自首的时候, 虽然不要求自首必须出于悔罪的动机, 但是否悔罪以及悔罪的程度对于决定自首从宽处理的幅度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 自首都是处于悔罪动机是为改过自新而自首。

李昌奎的行为虽然降低了司法成本, 也避免了其逃逸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更大社会危害, 但其自首的主动性和目的性并不纯洁。

而针对此情形, 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

二、对于本案二审判决中有关自首情节量刑的分析
由于我国刑法对自首犯规定了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 在大多数情况下,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都要从宽处理, 但在少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予从宽。

我国有学者认为, 不予从宽的特殊情况应当是于法、于情、于理都无从轻的情节,包括以下这些情况: (1) 首要分子在犯罪前即预谋好让犯罪人在犯罪后投案, 妄图蒙骗司法机关的审查。

(2) 犯罪分子犯罪之后, 迫于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形势, 自首较轻罪行, 企图逃避较重罪行。

(3) 犯罪人手段极为恶劣, 后果特别严重, 民愤极大, 实属法不容赦。

(4) 虽然投案自首了, 但态度恶劣, 毫无悔罪之意, 经过反复教育仍无济于事。

(5) 犯罪后畏罪潜逃, 被司法机关控制后, 走投无路时迫不得已投案自首。

除上述情况以外, 在决定对自首犯是否从宽处理时, 还应当结合社会治安环境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也提到,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包括重大立功) 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从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自首、立功的
具体情节三方面综合考虑,根据各情节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程度, 具体考量每个情节对刑罚裁量的影响,最终确定从宽、从重处罚或者将从宽、从重情节予以抵消。

说明,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于自首案件的量刑态度并不是教条的规定了必须从宽、不考虑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而减轻罪犯的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 李昌奎先是对王家飞实施了强奸的行为, 后用锄头残忍拍击其头部致其重度昏迷,李将三岁幼童倒提摔向门框的行为可谓毫无人性可言, 尤其是在离开之前仍用绳子紧勒二被害人颈部以确保其死亡的心态, 更是野蛮粗暴, 令人发指。

我认为, 罪犯李昌奎的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且在自首过程中, 如上文描述, 李昌奎实属走投无路时迫不得已而为之。

而二审法院机械的就李昌奎存在自首的情节而改判, 对其主管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分析过于缩小, 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我国刑事法治的从宽精神, 其行为有待斟酌,对我国日后的司法审判工作, 也有着很大的警示。

三、本案中民意对法官审判的影响
李昌奎离开犯罪现场之后公安机关尚未抓获之前作出了自首的举动。

暂且对李昌奎的自首行为不做合法性判断只对其行为的原因按照常人的一般思维进行推演。

显然李昌奎作出自首的举动不能排除其利用法律规定获得减免刑罚处罚的心理诉求。

然而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使得李昌奎萌生了自首的想法并作出举动而不是李昌奎自首之后才使得立法机关作出了自首的法律规定。

因此李昌奎的自首行为无论其出于何种动机哪怕是卑劣的动机必须坦然地承认他确信法律规定。

正是基于法律规定一定能够被严格执行的信任和期待的基础之上作出了自首的决定。

在某种意义上讲或许推动李昌奎作出自首举动的“脑库”中不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人员。

然而法律规定最终没有战胜“电子民意”云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最终宣告李昌奎死刑。

从“泸州二奶案”到“云南李昌奎”期间还有诸多被民意宣判的案件无一不被后来的理性所验证。

“法律只是对事实的正式承认”。

当司法场域的大门被民意掌握了钥匙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法律条文的适用必定演变成一场失去理性的发泄私愤的道德情感泛滥甚至有可能导致法律成为“封建礼教”的替代品。

在我国法院的人民性隐含着人民的满意度是衡量司法工作的重要尺度。

而我国特殊的宪政格局决定了司法机关不仅要履行司法职能还要担负着“维稳”的政治性思考。

这就为民意干涉司法提供了正当性的渠道。

我认为, 司法裁判和舆论的关系应当受到人们的重视。

从法院角度来讲, 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 一方面要接受舆论的监督, 李昌奎案中二审人民法院的改判行为, 很大程度上是想追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死刑的态度, 同时也是针对社会媒体和舆论对于法院工作的过分干扰而做出的一种抗议表示, 但是这不能影响到案件的实质公平, 这种做法只会适得其反;另一方面, 人民法院需要坚持自我, 对于药家鑫案中二审法院当庭发放争取意见书、搜集不具有证人资格的相关公民意见的行为, 我在此持否定态度,这种做法可以认
为是其为以后的判决推卸责任的表现, 如此下去, 法律的尊严何在、权威何在!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 应当做到打开心目、扶正天平, 这样才能无愧于国家的信任也不惧怕人民的监督。

从舆论媒体的角度来讲, 对于司法审判的监督是必要的, 但是不能越俎代庖, 各媒体对于其发表的言论和看法应当具备责任感, 而不是一味的煽动群众, 博取关注, 传媒工作者应当明确的是经济利益永远不能大于法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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