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死刑复核制度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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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影响

[死刑,制度]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影响

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影响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流变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体现出中央集权统治,也是从另一侧面也是防止滥杀无辜,维护人生命权利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西周“明德慎罚”的原则为后朝代的死刑复核的产生奠定基础,是死刑复核的渊源。

真正的死刑复核制度自汉朝萌芽,对于疑案、重案、两千石以上俸禄官吏的案件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

此后,三国鼎立,国家未真正统一,难以统治,中央机构为集中地方权力,对判处的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采取逐级上报制度,最终须由中央审议后才干够执行。

死刑复核制度得以确立。

(二)隋唐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隋朝增加了死刑复奏制度,规定在对罪犯执行死刑之前,将案件呈报皇帝最后进行“三复奏”后才可施行死刑处决。

唐朝为防止战乱遗留下来的破坏局面,休养生息,建立和制定了独立的死刑复核机构以及复核程序,贞观年间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决前日进行二复奏,处决日还要进行三复奏;成立了“三司推事”及“九卿会审”来复核重大、疑难案件:三司推事指由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职能部门共同研究重大案件;“九卿会审”指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商议审理案件。

死刑复核制度于唐朝成熟。

(三)宋元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宋朝在唐之上细化,以“三复奏”代替“五复奏”,将案件分为有疑难案件和无疑难案件以提高死刑复核程序效率。

而元朝,因少数民族掌握中央政权,中央机构设置繁冗杂乱,在此制度方面并无特殊之处。

(四)明清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明清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发展的更为全面。

明朝设立“会审”和“朝审”:“会审”指对于重大、疑难、再次翻供的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尚书和通政史九卿共同审理案件后再交由皇帝亲自勾选审核批准,史称“三司会审”。

“朝审”指由朝廷最高级的官员一同会审将于秋后执行死刑处决的犯人和案件,但只进行书面审理,认为案件有疑点或者隐瞒的情况则待细细审理问询,无疑问的秋后执行死刑的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目录摘要 (Ⅰ)关键词 (Ⅰ)Abstract (Ⅱ)Key words (Ⅱ)引言 (1)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念及产生 (1)(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念 (1)(二)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渊源 (1)(三)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制度渊源 (2)(四)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 (2)二、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 (3)三、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 (4)四、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和意义 (6)(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 (6)(二)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意义 (7)结语 (8)参考文献 (8)谢辞 (10)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摘要:死刑,又称为极刑,是我国古代一种严酷的刑罚,一般而言,遭受死刑的犯人都是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

死刑即为剥夺烦人生命的权利,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用死刑来惩罚对现有制度和统治的破坏者,对全社会昭示强大的强制性权力。

历史国家中,中央专制集权国家极广泛实行死刑并且创造出多种极为残酷的死刑方式。

然而相对应的,中国古代法制史用“明德慎罚”和“恤刑”的新型法治特点延续着另外一条刑罚脉络。

社会历史的发展使得仅仅残暴的刑罚统治已经不能够满足统治阶级稳定统治的需要,死刑复核制度和囚录制度体现了新型的传统法治特点,清代的秋审制度将这种新型法治特点发展完备成熟。

死刑复核制度起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唐宋时期不断发展,明清时趋于完善。

关键词:中国古代死刑复核System of Review of Death Penalty in Ancient ChinaAbstract: The death penalty, also known as capital punishment, is a kind of harsh punishment in ancient China, in general, suffer from death penalty prisoner is committed the unforgivable crime. Death penalty is deprived of the rights of the boring life, in some special cases, the countries with the death penalty to punish the existing system and the rule of vandals, show strong mandatory power to the entire society. History in the country, the central authoritarian countries very extensive practice the death penalty and create a variety of extremely cruel way of death. Corresponding, however, in China's legal with \"mingde punishment\" and \"penalty\", \"new characteristics under the rule of law continue with another sentence context.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history makes cruel punishment rule is not only able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ruling class stable rule,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system and prison record system embodies the traditional rule of characteristics of new type, the qing dynasty the autumnal review of complete and mature system characteristics of this new type of the rule of law development.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system originated in the 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period, the development in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was perfect. Keywords: Review of Death Penalty in Ancient China引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的尝试和摸索,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的最终决定权,加强对人的基本生命权的保障做到少杀慎杀,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一种早期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旨在对判决死刑的案件进行再审查和确认。

这一制度起源于远古时代,被广泛运用于各个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中。

在这个系统中,复核机构或特定人员对判决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以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目的是在决定一个人是否应该被执行死刑之前,提供公正的审判和审议程序。

这样一来,可以防止判决死刑的误判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这个制度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对司法权力的一种制衡机制。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通常由审判制度中的特定机构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实施。

这些机构或委员会的成员是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的专业人员,他们具备法律知识和判断力。

他们的职责是审查死刑判决的各个方面,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判决的适当性和合理性等。

复核机构或委员会在复审案件时,通常会进行广泛的调查和研究。

他们会仔细审查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条文,听取辩护律师和原告的陈述,甚至可以重新审理案件。

他们的目标是确保任何判决都是基于确凿的证据和公正的程序,以尽量减少对无辜生命的伤害。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实施也涉及到对判决的法律和道德准则的衡量。

复核机构通常会参考国家的法律和道德标准,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判处死刑。

另外,他们还可能考虑社会的舆论和政治环境对死刑判决的影响,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判决是公正和合理的。

虽然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例如复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等问题,但它仍然是一个为公正司法而努力的重要举措。

它不仅可以杜绝无辜生命的冤杀,还可以对刑罚的适度性和人权的保护起到一定作用。

因此,在追求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过程中,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总结起来,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古代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它通过对判决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和确认,避免了误判和滥用职权的情况。

这个制度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保证,对司法权力的制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中,死刑是一种最高刑罚,判决死刑需要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

然而,人为的错误或不公平的判决在实践中时有发生。

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中国古代出现了死刑复核制度。

该制度在判决死刑后,对判决进行复核,以确保判决的正确性。

死刑复核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复核机构的审查,可以避免不公正的死刑判决,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复核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判决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为判决提供了一个审查的机会。

同时,复核机构还可以发现判决中的错误和不足之处,为司法实践的完善提供参考。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对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扩大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复核机构的审查,可以避免不当的死刑判决,提高司法决策的准确性。

此外,死刑复核制度的实施还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可信度,促进了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然而,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首先,复核机构的成员常常是官员或法官,他们可能受到政治或其他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复核结果的不公正。

其次,复核机构的审查力度和程度也存在差异,有的地方可能对判决进行过于宽松的审查,导致错误判决的继续存在。

此外,由于古代信息传递不畅,复核机构往往不能及时获取相关证据和情况,限制了审查的准确性和效果。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保障判决公正性和减少冤假错案的一种措施。

它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该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局限性。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这一制度,不断完善和改进。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发布时间:2020-03-15死刑的存废问题,由于人权在现代法制中的重要性日益被抬高,而备受法学界争议。

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我国对待死刑立法的态度,却因死刑复核制度的健全而显得非常谨慎。

死刑复核是我国特有的司法程序,也是古中华法系留给我们的珍贵历史遗产。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可谓集古中华法律之大成。

值得注意的是,清朝的法律制度,有沿也有革,既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结合社会现状和统治需要而有所修改完善。

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亦即中华法系的会审制度,包括秋审和朝审,【1】就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特点。

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每年秋天举行。

对全部在押的斩、绞监候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区别情况处理,或处决,或缓决,或减免,除了少数情实罪实、不杀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法无可宥,情有可原”的大多数斩、绞监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兼收刑法威慑警示与恤刑慎罚两种效果,这就是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沿革死刑复核是我国所特有的司法程序,建基于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秋审则是实践层面对“慎刑”思想的一种继承和发展。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早在汉律中就开始有了一般规定,后经隋唐形成定制,至明清成为“一代大典”,前后有二千多年的历史。

史载汉代“守令杀人,不待奏报”。

可见,当时郡县守令就有死刑执行权。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对死刑实行“秋冬行刑”制度,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而清朝“秋审”制度亦可能渊源于此。

汉律还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

同时还有“录囚”,即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公正。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作者:郑晓丽来源:《商情》2011年第43期【摘要】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自魏晋南北朝确立以来,被后世封建王朝加以运用和发展,经过隋唐宋元几个朝代的沿革,至明清时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死刑复核制度体系。

本文论述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历史。

【关键词】死刑复核;秋审;朝审引言死刑复核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地方各级司法部门对拟判死刑的案件逐级申报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查核准,以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并交付执行的诉讼制度。

确立于魏晋时期,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经过封建社会洗礼,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理论体系。

一、魏晋和隋唐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萌芽于汉朝。

汉朝时,郡守为地方最高审判官,具有审判案件做出最后判决的权力。

对于疑难案件、重大死刑案、两千石官吏的死刑案建立了逐级送审制。

三国鼎立之后地方长官司法权力受到限制。

地方遇到重大疑难案件,需上报中央审议,特别是一些死刑案,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奏请核准才能执行,不得擅自处断。

隋朝统一全国,规定了死刑复奏具体次数。

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在正式行刑之前,须再奏请皇帝核准三次。

唐朝时有固定的死刑复核机关和程序,各级司法机关审定的死刑案需上报死刑复核机关统一复核。

死刑复核权早期由刑部独立行使,大理寺和地方州审定的死刑案均由刑部复核。

唐初继承隋制,实行三复奏,即对死囚犯执行死刑之前,三次奏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

贞观时京城死刑案件五复奏,其他地区仍执行三复奏。

后《唐律疏议》法定为三复奏。

对重大疑难死刑案,唐创立了三司推事和九卿会审。

三司指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审理案件,有明确分工。

京城发生的或者全国范围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三司长官负责审理,即“三司推事”;地方重大案件不能审断又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三大司法机关派特使前往当地审理,即“小三司推事”。

即“九卿议刑”制度。

隋唐时的死刑复核制度,利于防止司法机关专权,减少冤假错案发生,保证死刑案件审判质量。

死刑复核权及其历史沿革

死刑复核权及其历史沿革
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决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发布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 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学
二、死刑复核权及其历史沿革
(二)为何下放,又为何收回
1、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死刑复核程序的双重功能完全架空。
1958 •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79 1980后 • 将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部分下放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
• 将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006Βιβλιοθήκη 二、死刑复核权及其历史沿革
(一)变迁
自1980年起,四次集中授权,三次单独授权。 1、授权的死刑案件范围不断扩大。 2、名义上的临时授权到事实上的长期授权。
刑事诉讼法学
二、死刑复核权及其历史沿革
(二)为何下放,又为何收回
2、减少了被告人的救济机会,不利于人权保障。 国外的救济机制。 我国两审终审,一次上诉机会。 判决一经确定,马上执行。 合二为一。
刑事诉讼法学
二、死刑复核权及其历史沿革
(二)为何下放,又为何收回
3、影响死刑适用标准在全国的统一适用。 导致不同省、市、自治区之间 在掌握和适用死刑的标准上 宽严不一,影响法制的统一。
二、死刑复核权及其历史沿革
(一)变迁 古代。 革命根据地时期。
刑事诉讼法学
1954前 • 死刑核准权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其主席,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行使 • 死刑复核权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享有。
1954 • 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1957 • 将死缓复核权交高级人民法院。

浅析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1

浅析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1

浅析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摘要:死刑作为中国刑罚史中基本的刑种之一,在古代刑法史上与刑法的产生相伴生,甚至可以说始于法律的产生。

古代的统治者为了防止死刑的滥用,创造了死刑复核制度。

这一制度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其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功能明确,制度完备,影响深远。

它为我们如何从历史的、发展的角度来认识当代死刑复核程序提供了参考,也对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具有较大的现实作用。

本文简要介绍了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含义、思想基础及特征,重点分析了其历史局限性及其意义。

关键词: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特征局限性意义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含义及思想基础死刑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

在中国古代相关的法律起源论中,死刑都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

不管在“刑起于兵”,或是刑起源于苗人的“五虐之刑”,死刑都是其中的一个种类。

此外传说中虞舜时期的法官、中国古代法官之祖——皋陶就制定过“昏、墨、贼,杀”的法律,这里的“杀”就是死刑。

此后在相关信史中,不管是奴隶社会的“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中死刑都是其中的一种。

所以说中国刑罚史中死刑是基本的刑种之一。

中国古代死刑适用中虽然历朝不断,甚至出现滥用的现象,但不能说明死刑在古代可以无限的适用和滥用,历朝历代几乎都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便是其中的一种限制死刑滥用的手段。

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地方各级司法部门对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应逐级申报中央司法机关或者皇帝进行审查核准,以便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一项诉讼制度。

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正式形成一种对所有死刑案件普遍适用的复核制度,是在北魏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整个国家处于四分五裂的局面,中央很难控制杀人权,但有的皇帝出于慎刑的考虑,仍然要求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对于杀人案件必须奏请核准,不得擅自刑杀。

北魏太武帝时规定:死刑案件应一律奏报中央核准。

《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太武帝时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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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具体流程
最高法死刑复核流程
对上报的案件进行 三名法官组成合议 承办人阅读卷宗,补查 材料,提讯被告人,听 取辩护律师意见
形式审查后分配案
件到各庭
庭,一人担任承办

在书记员记录下进行讨 论,得出一致意见后报 主管庭长把关
其他两位法官独立
独立撰写审查报告,
并将案卷与报告提交 给其他两位法官
明清出现了朝审、秋审 两种死刑复核程序。朝 审始于明朝,每年朝审 完毕,将复核结果向皇 帝奏报, 由皇帝裁决。 弘治十年, 死刑案件出 现立决和监候的明确区 分。清朝并设置了与朝 审并行的秋审制度, 以 完善对地方死刑案件的
合理的死刑制度, 从法
制的源头输入慎刑思想。
罚。
复核。
建国前的死刑复核程序 1931 年中央苏维埃政权建立以后 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有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主要 有:“由各级裁判部判决的案件, 在裁判书上所规定的上诉期间内, 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凡是判决死 刑的案件,虽然被告人不提起上 诉,审理该案的裁判部也应该把 该案的全部材料送给上级裁判部 去审核。”
南北朝时期各民族文化 交流融合, 在此背景下, 北魏太武帝确定死刑复 核制度,拟定死刑的案 件, 司法机关和地方机 关需奏报皇帝, 由皇帝 亲自审核。北魏孝文帝 拓跋宏创立了存留养亲 制度,并亲自参与立法 过程, 废除了灭族等不
隋律规定州县判定的死 刑一律由大理寺复核, 最后奏报皇帝裁决。死 罪者, 三奏而后决。 唐朝有固定的死刑复核 机关和程序, 形成死刑 案件“在京五复奏, 京 外三复奏” 死刑未经 奏报而执行者,相关责 任人员会受到流刑的处
1979年至 2007年之间
对于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
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的恶性案件终审判决 死刑的,或者由地方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的, 被告人不上诉,经过地方高院核准同意的, 以及地方高院一审判决死刑后被告人不提 出上诉的,都不必报请核准。此后在 1991 年至 199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又以 通知形式先后授予了西南云贵的省区高级 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 权。
第四部分
完善死刑复核制度的相关建议
——将“慎”贯彻到底
1.以强化辩护权为核心,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 必须以追求程序正义, 强调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以实现刑事 诉讼的现代化为宗旨。基本原则在于,对罪犯适用死刑必 须经过正当的法律诉讼程序, 即死刑诉讼的法律程序要有 作为裁判方的法官、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作为辩护方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 只有控、辩、裁三方在正当的法 律诉讼程序中各自行使诉讼权利, 才能有效地实现程序公 正与实体正义。建立死刑案件的三审终审制度。 2.死刑复核程序中审判权行使的完善。要做到效率与公平 兼顾,既要增加工作人员的数量,减少承办法官个人的 审核负担,提高工作效率;也要从简单多数的表决机制 中脱离出来,在合议时应当推行“一致通过”原则。
1954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
建国初到1979 年间的死刑复核 程序
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007年以后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收 回死刑复核权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决议死刑案件都由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1979年7月,第五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5.有时会受到媒体舆论和部分闹访群众的影响。部分法院尚不 能做到完全不受外界影响的审判案件,而其中舆论的压力和被 害人上访是其中最直接因素:
最高法法官:一些案件如果处于两可之间,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就显得非常关键。 被告人一方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就可能保住一命。 李昌奎强奸杀人,又杀死被害人三岁的弟弟,按照最高法院的标准应判处死刑。 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却判了死缓,后在舆论压力下改判死刑。结果一段时间内,
阅卷并写作报告
报主管副院长核准
院长统一签发死刑执 行命令
原审法院执行死

在审核过程中。如果主管庭长觉得案件存在疑点,或者合 议庭意见分歧很大,就有可能先把案件提交庭述过程,如果依然有分歧,案件就要提交审判委员 会或者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院庭领导和审判长联席会议只 是帮忙把关,合议庭和审委会才对案件依法享有决定权。一 般情况下,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会提交审委会讨论。 在死刑复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主要考虑两个问 题:一是证据,二是政策。前者关注犯罪是否构成,后者考 虑罪行是否至死。
3.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监督的完善 (一)赋予检察院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权 (二)增加死刑执行前的公示期 (三)赋予检察院阅卷权 (四)检察院应当具有出席开庭、提讯被告人的权力
4.死刑复核程序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完善 (一)司法机关内部的职权划分 (二)详尽的罪行评判标准 (三)当事人权利的法律保护 (四)复核程序运行流程的设计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主要思想渊源是儒家倡导的明德慎罚思 想。死刑复核制度的每一次完善都是儒家明德慎罚、德主刑辅 思想的进一步深入:死刑复核制度萌芽于独尊儒术之时, 在北魏 刻意适用儒家治国方略之时定制, 在虔奉儒家思想的唐朝初年 发展成熟。 其次, 死刑复核制度从程序和内容来看, 都是明德慎罚思想的 具体应用, 死刑案件需要司法机关的反复审核, 向皇帝多次奏报, 这体现了统治阶层对于适用死刑的审慎态度, 死刑复核结果的 处理方式, 如存留养亲等做法, 更是儒家孝悌思想的直接体现。 死刑复奏制度同时也是法家权势独制的体现, 无论哪个朝代 的死刑复核制度, 其最后一道程序基本都是奏报皇帝裁决, 死刑 复核的终局决定大权完全掌握在君主手中。
法院因为害怕遭遇类似批评,一些本来可以不杀的都杀了。
药家鑫在父母带领下自首,“按照最高法院的标准可以不杀的。但没办法,舆论 太厉害了,还是杀了。以后碰到类似案子,判起来会很被动。但杀了以后,很多 人又开始同情他。”一位最高法院法官说。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 护的不够
缺乏具体细致的法律规定
问题总结:依 然不够慎重
4.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程序存在漏洞。现行法律中,并没 有规定针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任何具体的监督措施。 《刑事诉讼 法》第 240 条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 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 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样的通报是一种事后监督,其 法律监督效果值得商榷。
第三部分
我国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1.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以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 致使控辩双方无法就 关键事实问题进行当庭质证, 也无法就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 充分有效的辩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为确保死刑适 用的公正和慎重而设臵的一种法院内部的特殊审核程序, 故在程序的 设臵中根本就没有体现正当程序所要求的控辩平等、控审分离、法 官居中裁判的平等。 2.法律规范过于概括。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非 常少。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只有235条至240 条6个条文,在《刑 法》中,也只有第48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第274 条至287 条共计 14 个条文。且这些条文大多都集中在法院如何提起死刑复核、最高 院如何复核上,并没有任何有关被告人、辩护人和公诉人参与或行 使程序权利的内容,也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该如何运行、如何作 出决定。
人员配备不足,工作 量巨大
受舆论以及其他因素 的干预
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卢建平 《最高法院一位死刑复核法官的自白》: 我们叫最高法院,所谓「最高」只是体制的安排,审判体系我们处在最后的环 节,并不见得我们的智商、能力、道德水平就是最高。如果理解最高,可能我 们责任最重,最后一个关卡,应该更加严格谨慎。
5.建立死刑案件社区调查制度和死刑案件听证制度。
(一)社区调查制度是为了裁量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刑罚所制定的调 查被告人品格的制度,这项制度在美国称之为“量刑前调查报告” ,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被告人人格调查”。其内容十分广泛, 包含了人品、性格、爱好、平时表现、家庭、社会等大量与被告人 有关的信息。从而使得法官在考量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同时, 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做出准确的评估。 (二)建立死刑案件听证制度。考虑到舆论对于死刑复核的影响, “堵”不如“疏”。《最高法院一位死刑复核法官的自白》中卢建 平法官曾说:“社会反响我们也需要考量。当然裁判文书里不会写 出来。……当然,我也不敢说我们最高法院现在做出的判决好像就 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没有一点顺从民意的,这个我不敢说。 ……说得不太好听一点,最高法院要和那个杀声震天的民意作对 ……杀声震天的时候,好多言论经不起推敲,好多观点完全站不住 脚。这种情绪都是来自人类内心的最黑暗、最野蛮、最愚昧的东西 。人类不能让这些东西来主宰啊。”让公众参与到审判中来。
研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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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制度的演进历程
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具体流程 我国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完善死刑复核制度的相关建议
第一部分
死刑复核制度的演进历程
两汉萌芽:录囚之制
北魏时期正式确立
隋唐时期的全面发展
明清会审制度的高度发展
“录囚”制度是指皇帝 或官员对在押囚犯复核 审录, 以检查案件的审 判是否公正,并纠正冤 假错案的司法制度。 “ 录囚”制度发源于 奴隶制时期, 在汉代发 展为常制, 呈现为三种 形式——皇帝录囚、刺 史录囚、郡守录囚。
3.合议庭组成人数及评议规则规定缺乏严谨性。合议庭只有3 个人,人数偏少,工作量却非常大。另外评议时实行简单多数 原则也不够谨慎。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法官的缺少。最 高法五个刑庭,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内勤人员在内 ,共有330人左右,有资格从事死刑复核工作的法官恐怕更少 。司法实践中案件多、人员少、责任大的情形,导致法官流失 与招录的比例失调,司法资源的稀缺仍是无法解决的难题。
论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
作者:辛炳琦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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