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风险之原因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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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形成的原因和对策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形成的原因和对策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形成的原因和对策民间借贷是指由个人或机构出借给借款人的资金,以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在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一个非常活跃的组成部分,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形成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对策。

首先,我国民间借贷市场风险的形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不对称: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的信息透明度较低,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可能隐瞒自己的真实财务状况,导致出借人的风险难以控制。

2. 风险控制手段不足:大部分民间借贷机构缺乏专业的风险控制手段,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容易导致借款风险失控。

3. 法律规范不完善: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规范较为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规范,导致民间借贷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容易出现纠纷和风险。

4. 利息过高:民间借贷机构往往会收取较高的利息,这增加了借款人的财务负担,容易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从而产生风险。

针对以上风险形成的原因,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加强信息透明度:民间借贷机构应该加强信息透明度,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布和审核机制,提高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2. 加强风险控制:民间借贷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从而降低借款风险。

3. 完善法律规范:国家应该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规范建设,建立健全的法律规定和规范,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4. 合理定价:民间借贷机构应该合理定价,降低借款人的财务负担,从而降低借款风险。

总之,我国民间借贷市场风险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国家、民间借贷机构和个人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保障市场的健康稳定。

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原因和对策

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原因和对策

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原因和对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间借贷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本文将针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对策。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因1. 缺乏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许多借款人对借款的利弊没有充分的认识,不了解金融产品的特点、风险和收益等,从而导致忽视了相关风险。

另外,一些借款人也缺乏金融、法律常识,以至于没有和借款人进行合理协商,往往出现借款人违约或者拖欠利息等问题。

2. 非正规的借贷渠道一些借贷人常常通过非正规的渠道借贷,这些非正规的借贷渠道往往没有法律监管和合理的利率,而且常常存在高利息、虚假担保、甚至暴力催收等违规行为,因此借款人容易沦为不法借贷者的牺牲品。

3.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的法规虽然对民间借贷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现实中,这些规定往往难以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管力度。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使得很多不法借贷者有机可乘,采取暴力催收、敲诈勒索等手段,侵犯了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4. 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在我国,对于个人或小微企业的信用记录不太严格,且完善度不高,有一定的漏洞,往往不能起到有效地威慑作用。

这使得借款人有了更高的风险,而且不法借贷者也常常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修改自己的信用记录,增加新的信用等级,获得更多的借贷人。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对策1. 完善法律体系我国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业的监管和规范,加快制定完善的法律政策和法规标准,督促所有借贷机构规范运作,同时应该加强对违法借贷行为的严厉打击,净化市场环境,使得借贷市场合规化,良性互动。

2. 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我国应当加速完善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系统,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信用评级和数据共享体系,从源头上加大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披露力度,形成切实有效的社会信用监督和约束机制,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防止有心人通过各种手段欺诈、作恶。

浅析民间借贷风险及其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风险及其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风险及其防范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或个人和企业之间进行的非正式借贷活动,这种借贷方式常常采用口头约定,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因此会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借贷风险的来源、影响和防范措施三个方面浅析民间借贷风险及其防范。

一、借贷风险的来源1.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过程中,借款人往往不愿意披露自己的真实资产状况,而出借人也无法获取准确的信息,易引发信息不对称,导致出借人的资金被借款人滥用。

2.本金流失由于民间借贷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借款人可能会逃避债务或故意拖延还款时间,导致出借人的本金流失。

3.法律滞后我国的民间借贷还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因此无法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让参与民间借贷的人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4.风险分散不足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小范围内,出借人的资金分散度不够,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时,会对出借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二、借贷风险的影响1.经济影响民间借贷风险的存在会影响出借人的经济效益,促使部分人选择放弃参与这种活动,导致社会资金的流动性受到影响。

2.社会影响由于民间借贷存在着许多不安全因素,因此会让一些出借人倾向于向企业和金融机构贷款,从而导致其中一些小型企业以及弱势群体难以获得资金支持。

3.信用影响出现大规模借贷违约案件也会导致参与该项活动的人信用受损,从而使其在将来借贷活动中面临更高的利息或更严格的合同条款。

三、借贷风险的防范措施1.掌握借款人的真实资产状况在贷前审查时,出借人需要获取借款人的真实资产状况,同时要求其提交相关的财产证明文件,从而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2.合理制定借贷合同出借人需要与借款人制定详细的借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将合同中的实际条款与真实情况一一对应,加以防范。

3.合法化借贷活动借贷活动需要纳入法律体系中,并严格执行相应法律规定,以此确保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犯。

4.风险分散出借人可以将资金分散到多个借款人中,这样做可以有效降低风险,从而在损失情况下最小化资产损失。

民间借贷的风险与机会

民间借贷的风险与机会

民间借贷的风险与机会民间借贷是指由个人或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民间借贷在中国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

然而,民间借贷行业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民间借贷的风险与机会,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民间借贷的风险信用风险:由于缺乏专业的金融机构监管,民间借贷往往涉及双方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的问题。

借款人可能无法按时还款或违约,导致出借人面临信用风险。

信息不透明: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民间借贷的信息披露较为有限。

出借人往往难以了解借款人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增加了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由于民间借贷通常为长期投资,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出借人可能无法及时转让或变现其投资,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回收。

合法风险:尽管中国政府对民间借贷进行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但仍存在一些非法集资和非法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投资者可能被骗或遭受损失。

民间借贷的机会填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尤其是对于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触及的小微企业来说,民间借贷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

这为小微企业提供了获得资金支持和发展机会。

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民间借贷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投资者需求设计并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

这有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传统金融机构可能缺乏覆盖面和服务能力。

而民间借贷可以通过直接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增加。

推动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可以推动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

这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效率和服务水平。

应对策略建立信用评估体系: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在合法范围内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减少信用风险。

同时,加强对未备案或非法集资行为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加强信息披露与透明度: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推动民间借贷机构加强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管理,提供更多真实可靠的信息给出借人,帮助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小微企业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非银行信贷形式。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个人财富管理需求的增加,民间借贷在我国日益普遍。

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不加以合理的防范和管理,可能会给借款人和出借人带来不小的损失。

一、民间借贷的风险1. 高利率风险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会比银行的利率高很多,有些甚至高得离谱。

这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约束和监督,借贷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利率。

高利率会加重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导致资金链紧张,甚至发生破产清算。

2. 透明度风险由于民间借贷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和监管规定,往往缺乏透明度。

出借人往往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而借款人也无法确定出借人的资信情况。

这就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出借人和借款人难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3. 法律风险民间借贷往往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出借人的资金往往难以追回,尤其是在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时。

借款人也可能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或者欺诈,法律救济渠道有限。

4. 经济环境风险经济环境的变化会对民间借贷造成影响。

一旦宏观经济形势恶化,就会导致许多小微企业陷入困境,从而引发大量违约事件。

这将对出借人和借款人都带来严重的损失。

1.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于出借人而言,应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贪图高利息,合理分散风险,选择信誉和实力较强的借款人。

对于借款人而言,要勿贪便利,慎重考虑借贷行为,避免非理性消费或者盲目拓展业务,导致资金链紧张。

2. 准确评估信用风险出借人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评估能力。

可以通过借款人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征信记录等多方面信息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

借款人也应该对出借人的资信情况有所了解,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出借人。

3. 规范借贷行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双方应该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为日后发生纠纷提供合法依据。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进行的非正规的借贷活动,通常不受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由于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很多人会选择通过这种方式获取资金。

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不加以防范和管理,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就民间借贷的风险和防范进行浅析。

一、民间借贷的风险1. 法律风险民间借贷通常不受法律监管,借贷双方往往缺乏法律保障。

一旦出现借贷纠纷,很难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导致资金损失和法律问题。

2. 信用风险由于民间借贷一般没有进行严格的信用调查和审核,借贷双方的信用状况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和评估。

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可能导致债权人的损失。

3. 利率风险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会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利息将会不断累积,带来较大的财务压力。

4. 信息不对称风险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很难获取到对方的真实信用状况和资产状况,可能导致借贷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1. 加强法律意识参与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和放贷人需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建立信用体系借贷双方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或平台建立信用体系,对借款人和放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管,降低信用风险。

3. 规范借贷行为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双方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具体内容,避免口头借贷和不确定的借贷条件。

4. 多元化风险防范借贷双方可以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增加还款保障,降低风险。

借款人也可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进行风险管理,避免过度借贷。

5. 合理利用正规金融渠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借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借贷,获得更为稳定和可靠的资金支持。

通过以上的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民间借贷所带来的风险,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参与其中的借款人和放贷人需要增强风险意识,合理规划和管理借贷行为。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摘要】民间借贷是指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之间进行的贷款交易。

在近年来,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大量民间借贷活动出现了不规范、不合法等问题,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并以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案例【正文】一、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存在未经授权放贷、超出法定利率、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等问题,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1. 未经授权放贷的风险由于我国的民间借贷尚未得到合法的认可,许多借贷双方在缺少相应法律框架下进行贷款交易,导致贷款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无法得到保障。

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法定放贷资格的中介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借贷双方都将承担风险。

2. 超出法定利率的风险《利率法》规定了我国的贷款利率上限,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往往超出法定利率范围。

这种情况下,虽然借贷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协议,但利率过高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3. 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的风险民间借贷中,借贷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但有时候抵押物价值低于应还本息的金额,甚至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

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借贷人将面临抵押物无法追回的风险。

二、防范措施1. 借助互联网金融科技建立民间借贷征信机制利用互联网金融科技,建立民间借贷征信机制,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诸如贷款方信用、银行征信等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风险。

2. 通过立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完善民间借贷的立法规范,为民间借贷行业提供法律支持并规范行业发展,减少非法放贷。

3. 制定贷款利率上限制定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上限,依法惩处借贷人收取高额利率的行为。

三、实际案例张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并在协议中规定利率为20%,共计利息6,000元。

由于张某在贷款协议上贴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导致后来遭受诈骗,诈骗人使用复印件伪造签名,导致贷款协议受到了质疑。

民间借贷中的风险分析【范本模板】

民间借贷中的风险分析【范本模板】

民间借贷中的风险分析【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指出了民间借贷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分析一、民间借贷的含义民间借贷主要指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主要被分为民间个人借贷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在我国经济市场中,民间借贷在服务中小企业、活跃金融市场、繁荣地方经济以及改善地方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民间借贷长期脱离政府监管范围,民间融资具有隐蔽性、随意性等特点,易引发各种欺诈、犯罪行为,增加了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与稳定。

例如,近几年发生的温州老板跑路事件就充分暴露了民间借贷的高风险特征,防范民间借贷危机已迫在眉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因此,民间借贷风险已不是局部地区问题,而是演变为了群体性的国家金融事件,处理不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宏观发展.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我们应深入探索减小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措施,清楚认识风险根源,对症下药,这样才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二、民间借贷的效应分析(一)正面效应民间借贷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满足了市场的需求,因此我们应正视它的正面合理性。

首先是它可以满足市场需求,有效补充正规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存在,资金市场供求严重失衡,民间借贷的存在有效缓解了这一紧张状况,民间资金的注入使得中小企业得以发展壮大。

其次是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民间借贷组织弥补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空白,及时满足了客户的需求,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的金融服务水平。

最后是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民间借贷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它顺应时代的需求,其创新更具可操作性.(二)负面效应有正面效应必然存在负面效应,一方面民间借贷导致了大量资金流出银行体系,加之金融活动大多在金融监管之外,因此虽然表面上扩大了资金供给,但其干扰了金融市场的信号,影响了央行的决策.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会引发自发性的负面效应,虽然其手续简单、不拘形式,但这种信任基础较低的活动极易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一旦债务人失信出现逃债行为,债权人将会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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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之原因及对策研究摘要:民间借贷以个人信用为基础,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主要是那些在银行难以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绝大多数是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个人,民间借贷的立法理念以及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不健全等诸多原因造成民间借贷存在风险。

对诸多的风险原因进行了深入解析,并提出了若干有关规避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规避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9-0155-03一、民间借贷风险存在的原因(一)过于强调安全而忽视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代中国金融管制的根本。

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商业银行法》,均将金融安全作为首要问题。

金融安全这一价值理念当然影响民间借贷管制的制度设计。

政府为了弥补其监管上的不足,便将“批准”作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以强化风险控制。

但是,过于强调民间借贷安全,将会忽视效率。

尽管民间借贷的严格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金融体系,防止了货币体系的失控和通货膨胀,维护了金融安全和稳定。

但是,过度地强调安全,必然在安全的背后隐藏着超不安全。

因为过于强调安全,就会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限制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多样化的选择机会,资金的流动受到限制,使金融体系基本上处于一种僵滞的状态,损失了资金的配置效率,导致了金融效率的低下和金融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

因此,在这种普遍效率损失情况下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也是难以维持的,效率的严重下降,事实上也就构成了民间借贷的风险问题。

(二)保护贷款人的制度缺失民间借贷以个人信用为基础,除了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外,其余民间借贷组织诸如信用代理、投资公司等均不具备法人资格,属于商自然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范畴。

同时,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主要是那些在银行难以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绝大多数是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个人,因此必然要求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依靠此种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贷款人的放贷和中小企业与个人的还贷行为,以维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严密的个人信用制度是控制和减少个人信贷风险必不可少的方法,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给贷款人提供了周全的法律救济,更是应该构筑的最关键和最后的一道防线[1]。

目前,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

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借款人不能以此为担保物,所以民间借贷的贷款人采用不动产担保存在很难实现的问题。

尽管目前动产担保的范围已经扩大到应收账款、存货,但此类动产担保在操作层面上仍存在缺漏,如确定存货、应收账款的担保范围、担保物的变动如何确定与监督等,又比如,担保权的优先顺序不够明确,担保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增加了融资成本和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2]。

由于保护制度的缺失,贷款人面临较大的交易风险,那么,如果贷款人把自己辛苦劳动所得借出后却有可能血本无归,其就会倾向于要求得到格外高的风险溢价补偿,否则宁可不贷。

因此,在今天民间借贷受到制度性压抑的情况下,只会大大减少借贷资金的供给,而自从有人类以来,老百姓就有对金融的天然需求。

禁止或被封杀的民间金融只不过增加了金融的一定风险和成本,减少了资金供给,使民间金融利率变得更高,更为严重的是,缺失法律保护的民间金融也为地下黑帮暴力的发展提供了推动力,这种结局恰好与政府当局禁止民间金融的初衷相悖[3]。

(三)监管制度不科学多头监管,造成监管真空。

监管制度是政府有效实施金融管制的保障,它包括监管主体配置、职权划分、行为程序以及相互之间关系的制度化安排。

1998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6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第10条规定,在调查、侦查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

可见,该办法确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协助,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2003年12月出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可见,该法又将民间借贷的监管职责赋予银监会。

然而,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仍然发生效力,中国人民银行仍享有民间借贷的监管权,导致其监管主体发生重叠,二者之间如何协调与配合,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限下放至地方政府。

各省市均自上而下确立了以各级金融办为牵头人,其他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框架。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框架属于多头监管,但银监会《指导意见》没有针对多头监管容易造成的监管重叠设计必要的信息沟通和行动协调机制,造成监管真空。

监管模式单一,监管手段不合理。

目前,我国法律及政策还没有采用区别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的监管手段,在实践中还基本套用银行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如多省份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从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关联交易等方面入手实施监管,并规定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其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风险评价、风险指示、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监管手段,而没有根据现有的民间借贷组织的自身特点设计合理的监管制度和措施。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9条、第12条的规定,该办法对其实施前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投资公司等机构,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采取限期清理整顿的监管措施。

对于未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民间借贷形式,由人民银行一经发现予以行政取缔,同时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可见,我国民间借贷管制采取行政取缔和刑事规制的双重问责制。

监管规制缺乏合法性和稳定性。

目前,我国现有民间借贷的管制规则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更多的是由行政当局的一系列指令、会议通知、办法所构成。

其效力层次低,往往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甚至这些管制规则本身存在相互冲突的条款,如,《指导意见》授权各省级政府明确一个相关机构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作为与省级政府平级的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无权通过此授权。

再如,对小额贷款的监管和处罚,因目前无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属于部门规章的(银监发(2008)23号)文件,规定了试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

从各地的省级政府、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省会市、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其他设区的市甚至县级政府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可以看到包括警告、责令整改、罚款、撤销批准文件、暂缓年检、停止年检、吊销营业执照在内的各种行政处罚,上述处罚权的设置与《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抵触。

(四)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界定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地位、交易行为以及有效监管的一整套法律框架,其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担保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中,非常分散,很难被民间借贷主体掌握,也难以发挥其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作用[4]。

《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还不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并不涵盖在《商业银行法》的范围中,而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只针对金融企业,没有对小额贷款公司做出相关内容的规定。

对于像担保和反担保的设置、处置等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基本上是一种信用型的放贷,而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信用型贷款的风险非常大。

一旦贷款不能收回,小额贷款公司又不能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获得财政注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就有可能采取不正常的手段来强行收回贷款,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二、规避风险的对策(一)坚持安全和效率并重的立法理念在金融业的发展历程中,安全和效率始终处在博弈之中。

安全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逻辑前提。

由于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特性,稳定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享,而且增加这种利益并不影响成本。

因此,金融安全是各国或地区金融法律管制一致的价值追求,其包括金融财产的安全、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正常运行和发展等核心要素[5]。

各国金融法中的市场准入、审慎监管、信息披露、市场退出、稽核检查等制度都旨在降低和防范金融风险,防止金融机构间恶性竞争,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6]。

所谓效率,是指现有生产资源与它们所提供的人类满足之间的对比关系,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成果。

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主题之一就在于最大限度地优化利用和配置资源。

法律对权利的界定应当尊重效率原则,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效率最大化这一价值标准对法律的制度和实施过程进行检验和评价。

因此,民间借贷立法应坚持安全和效率并重的理念。

首先,在讲究安全的同时,要减少政府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干预,要开放民间借贷市场,赋予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从而让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在市场上自由竞争,优化资源配置。

其次,坚持效率优先,合理配置权力、权利和义务。

立法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对其自主融资权从法律制度上予以确认、规范和保护,能够对市场主体形成稳定可靠的预期,使其有动力在市场竞争中健康运营而获取利益,同时也能够使民间借贷的交易价格回归到理性水平,进而实现市场主体的利益和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再次,民间借贷资源的配置应充分尊重市场。

商业性民间借贷的经营目标、机构设立与银行借贷存在差异,民间借贷的立法必须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其严格限定于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与契约正式化,提高信息不对称进而增加其确定性以降低其交易成本和减少其因为经营失败而引起的系统性风险等市场手段无法解决的领域。

最后,民间借贷立法要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本身的效率,在监管模式的设计上,可采用政府将部分监管权授予行业协会,实施自律性监管,在监管立法上,由于民间借贷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分布分散等特点,可以建立一种组织,将这些分散的交易主体连接起来,再由监管机构通过对这些组织的检查和监督,实现对民间借贷的间接监管。

(二)加强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我国《物权法》的出台,拓展了动产担保资源及担保方式,修正了担保制度的一些缺陷。

然而,在动产上设定担保物权,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此种担保制度在民间借贷的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障碍。

因此,为了适应民间借贷的发展需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立法应扩大担保物的范围,提高办事效率,避免因担保物贬值而使担保权落空;明确优先权规则;建立便捷简明的动产担保的公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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