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十大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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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经验交流发言稿

民间借贷经验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经验。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活动,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民间借贷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下面,我就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谈几点心得体会。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民间借贷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政策,不得涉及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

2. 自愿原则:借贷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得强迫对方借贷。

3. 公平原则:借贷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应保持公平,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4. 诚信原则:借贷双方应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事实。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1. 了解借贷方背景:在借贷前,要对借贷方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其具备还款能力。

2. 明确借贷合同条款:借贷合同应明确借贷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3. 保留相关证据:在借贷过程中,要保留好借款凭证、还款凭证、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4. 遵循国家政策:密切关注国家金融政策变化,避免因政策调整而导致的借贷风险。

5. 适时调整利率:根据市场行情和借贷双方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利率,降低借贷风险。

三、民间借贷的技巧1. 量力而行:在借贷前,要根据自己的偿还能力合理确定借贷金额,避免过度借贷。

2. 分散投资:不要将所有资金投入单一借贷项目,分散投资可以降低风险。

3. 选择优质项目:在筛选借贷项目时,要注重项目的盈利能力和还款能力,避免投资高风险项目。

4. 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与借贷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降低借贷风险。

5. 关注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适时调整借贷策略。

四、民间借贷的启示1. 民间借贷是一种互助合作方式,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2. 民间借贷市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十大要点必知

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十大要点必知

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十大要点必知1.借贷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最高法明确指出,借贷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先天的不平等情况。

这意味着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当平等对待,互相尊重对方的权益。

2.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最高法对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借贷合同应当包含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并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

3.利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最高法对借贷利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规定,明确表示利率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不能借借钱之名高息收取。

此外,借贷双方也可以自行协商约定利率,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4.借贷合同的证据问题最高法明确了借贷合同的证据问题。

除了书面合同外,还可以采用口头约定、网络约定等方式成立借贷合同。

当借贷案件发生争议时,法院将会根据各种证据来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

5.借贷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最高法规定了借贷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纠纷中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需要提供借款合同的存在、借款事实及相关还款证据等。

6.证据及其排除规则最高法对证据的有效性和排除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只有符合法定规定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依据,而无效证据是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的。

7.恶意借款和利率过高行为的法律后果最高法明确规定了恶意借款和利率过高行为的法律后果。

如借款人故意恶意借款、以高于法定标准的利率行为等,法院可以依法判决无效,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8.利息和罚息问题最高法规定了利息和罚息的计算方法。

利息和罚息的计算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9.法院对借贷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最高法对借贷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时,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借贷双方的平等地位。

10.加强借贷纠纷预防和处理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对借贷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的机制,及时化解借贷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约束力。

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原则

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原则

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原则
1.法律约束原则。

民间借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2. 自愿借贷原则。

民间借贷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强迫或者欺诈。

3. 公平交易原则。

民间借贷必须符合公平交易规则,借贷利率应当合理,不能超过法定利率。

4. 诚信原则。

民间借贷双方必须诚实守信,不能有欺骗、隐瞒等行为。

5. 情理和解原则。

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充分考虑借贷双方的情况。

6. 法律途径原则。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依据合同或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7.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

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要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老年人、残疾人等。

以上是民间借贷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和维护这些原则,维护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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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九大技巧和10个不借

民间借贷的九大技巧和10个不借

现在很多人一谈起投资理财,就以为是要先有了钱才可以开始的。

其实不然。

在我们这个千载难逢的大好时代,只要你有眼光和信誉,没有钱也是可以投资理财的。

做投资理财不在乎你有多少钱,而在乎你能调动多少钱。

你能调动的钱就可以假定是你的钱。

投资理财讲师张雪奎有句名言: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不会借钱的人都不是投资理财的高手,任何不会借钱的老板就不是好老板。

很多人遇到了很好的設资机会时,却仅仅是因为本钱不够而失之交臂。

很多人以为第一桶金很难得到,需要长时间的积累或很好的运气。

其实不然,快速获得第一桶金的最佳办法就是“借鸡生蛋”,要做到自己没有钱或钱不多时就去投资理财,也必须学会“借鸡生蛋”。

当然,要想更顺利地去“借鸡生蛋”,就要注意以下“九大”技巧:、恪守信用,一个不守信用的人是很难借到钱的。

我出身贫寒,在读高中的时候经常没钱吃中饭,大学毕业时也交不起学费,但我最引以为荣的一句话是:“有生以来任何人都找不到我任何一次借钱不按时归还的纪录。

”所以我说,“你值得很多人信赖和有很多人值得你信赖是两笔巨大的财富!信誉是永不破产的银行! ”只要你有了信誉品牌,借钱就会越来越容易了。

二、要有良好的心态,要把借钱投资理财当作一件很光荣的事,不要有任何“不好意思”的感觉。

很多人不好意思开口向亲戚朋友借钱,就是不明白“借钱光荣”的道理。

为什么说借钱光荣呢?因为:1、一般的人只会用劳动赚钱,如果你会用钱赚钱,那你就是个“不一般” 的人啊!2、不怎么聪明的投资者只会用自己的钱赚钱,只有聪明的投资者才会用别人的钱赚钱。

3、“借鸡生蛋”又不是白借,肯定是要付利息的,而且付的利息一定要比银行多,否则谁借给你呢?既然你付的利息比银行多,只要按时还本付息,那就是帮助别人致富啊!能帮助人家致富难道还不光荣吗?三、不管借谁的钱都要付利息,哪怕是借你兄弟姐妹或者是岳母娘的钱。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平等互利的关系最能长久。

所以你借任何人的钱最好是支付利息,当然亲戚朋友之间1万元以内的小额借款可以不付利息,但也要尽量表示谢意。

民间借贷十条戒律避风险

民间借贷十条戒律避风险

民间借贷十条戒律十提醒摘要:中国人借钱很多时候习惯找朋友。

常言道: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人们经常能听到因为借钱的事,昔日交往甚密的朋友、来往密切的亲戚反目,甚至闹上法庭。

现实生活中,在他人向你借钱时,善良的人们不妨多留个心眼。

戒律一非法借贷不受保护[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戒律二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提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

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

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戒律三借款利息有限额[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如,石家庄金融中介友投友贷的利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至于目前发展良好。

法律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这个友投友贷总部向各地加盟商规定利息在一定的区间,严格保护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利益。

戒律四必须明确借款人[提醒]出借人要搞清对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还是以职务身份履行职务,来确认借款人。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由其加盖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出借人要告的应该是其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十大准则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十大准则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十大准则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风险渐增。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该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呢?下面为大家介绍: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十大准则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

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十大准则,法律知识介绍!生活中,如果遇到借钱不还的专业的催款律师和催收公司入驻,大数据催收工具辅助催收,合法为债权人和债权企业清理。

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

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

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私人借贷是指个人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不涉及金融机构的中介服务。

在日常生活中,私人借贷是一种常见的方式,比如亲友之间、邻居之间或者同事之间之间借贷钱财。

然而,即使是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以下将就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借贷合同的签订在私人借贷中,借贷双方可以签订书面或口头借贷合同。

然而,为了确保双方权益,建议借贷双方尽量选择书面形式签订借贷合同。

借贷合同应包括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方式、借款期限等重要条款,双方应在借贷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

在签订借贷合同之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二、借款利率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率法》,私人借贷的借款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借贷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可以约定借款利率,但是不得超过法定标准。

如果借贷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利率,则按照法定利率执行。

借贷双方在约定利率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提高利率,以免触犯法律。

三、还款方式和期限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还款方式可以是一次性还款,也可以是分期还款。

还款期限一般根据借款金额和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应及时与出借人沟通,协商解决办法,避免发生纠纷。

四、借贷纠纷的解决在私人借贷中,如果发生借贷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调解帮助。

如果调解无果,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解决借贷纠纷时,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

五、法律风险提示在私人借贷中,借贷双方应当注意避免法律风险。

借款人应当谨慎借款,不要盲目借贷,避免陷入无法偿还的困境。

出借人应当审慎选择借款对象,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避免因借贷活动导致损失。

民间借贷规定14条

民间借贷规定14条

民间借贷规定14条
民间借贷规定14条
一、民间借贷双方需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签订借款合同,并保存好借款凭证。

二、借贷双方应自愿缔结合同,不得有强迫、诱骗等不正当手段。

三、借贷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利率不得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无效。

凡超过法定利率的借贷合同,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

五、借方应按时偿还本息,不得逾期,否则将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责任。

六、借贷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不可以私自变更还款方式。

七、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还款提前、延期等相关事宜,但应经过书面确认。

八、借贷双方在还款过程中应保持联系,如出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不得采取拖延、逃避等行为。

九、借方应妥善保管借款资金,不得挪用借款用于其他目的。

十、出借方和借方均有权查阅借贷合同,对双方的权益具有保护作用。

十一、如借贷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先行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解决,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二、借方应依法纳税,不得通过借贷行为逃避纳税义务。

十三、借方应确保借款用途合法,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违法事项。

十四、民间借贷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以上是民间借贷的一些基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借贷双方的法律保护,维护借贷市场的正常秩序。

借贷双方在进行借贷前应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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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十不借”与“十大法则”今天人民网、中国网、新浪网、搜狐网、华龙网等各大网站刊登《民间借贷要注意加几把“法”锁》,同时最近央视经济频道也针对民间借贷这一独特的经济领域进行了把脉问诊-----央视聚焦钱流:《民营资本出路在何方》,由此传递出的政策信息是,政府和主流媒体正在对民间借贷这一金融领域进行有效的疏导,而非打击,提倡的是专业的民间借贷,而非非法的借贷行为,如:暴力追债、非法吸储和集资等。

通过我多年来对民间借贷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有以下几点粗浅的解读段绍译民间借贷“十不借”第一是选人,首先是熟人。

且看这个人顺不顺眼,不顺眼的人就不能借。

有些人很不守规矩,我一看就大致明白。

第二看这个人诚不诚信,不但要看他在跟我的交往过程中,有没有不良信用纪录,还要看他在人家面前有没有不良信用纪录。

他的手机号码是不是经常变,如果这个人的手机号码已经用了五年以上,那就比较值得信任。

经常换手机号的人,大部分是信誉不太好的人。

第三,有赚钱本事的人,借给他的钱才会更安全。

凭什么说他有赚钱的本事呢?他跟我说话,我就会知道他的经营理念,是不是某方面的行家。

如果他说的是外行话,那就很危险。

第四,看实力。

做这个民间借贷,讲究的是锦上添花,不是雪中送炭。

我们如果做慈善是选择谁最贫穷、谁最困难,我就帮谁。

而做民间借贷我只是看谁有实力。

好比有一个项目,需要投资一千万元,但他现在只有九百万,我借一百万给他是可以的。

但如果那个项目需要一千万,他自己只有一百万元,要我借九百万给他,那是绝对不行的。

第五,他做的项目必须经我认可,至于炒股买基金和有赌博吸毒经历的人,他是绝对不能借的。

另外,我的钱有“十不借”:1、看上去不顺眼的人不借;2、听说有严重不良信用纪录的人不借;3、没有赚钱能力的人不借;4、没有还款实力的人不借;5、我自己不认可的投资项目不借;6、炒股买基金的人不借;7、有复杂社会背景的人不借;8、有严重不良嗜好的人不借;9、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不借;10、老账不清,新帐不借。

更多的“不借”就不便跟大家在这里交流了,可以相见我的博文。

段绍译民间借贷几点理念1.诚信第一。

你值得很多人信赖和有很多人值得你信赖是两笔巨大的财富。

2.信誉是永不破产的银行。

3.做资金放贷生意的核心的竞争力:一是融资能力;二是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4.资金行业的潜规则:学会分钱。

与同行分钱,与利益各方分钱。

5.金融危机不是所有人的危机,金融危机是民间借贷行业最好的机会之一。

6.在民间借贷行业,对待无赖最好的办法是你能比他更无赖。

7.我们的钱只能借给现在缺钱但将来有钱的人,而不能借给现在缺钱并且将来也总是缺钱的人。

8.借贷对联上联:欠帐还钱天经地义;下联: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横批:有借有还。

9.好的制度是第一生产力,社会关系是第二生产力。

10.大部分做过三年以上民间借贷的人都深有体会:1,赚钱真容易;2,对其他任何行业都不感兴趣了。

11.不是业务伙伴和同行就要对其严格保守“借贷”的真正机密,不轻易谈论具体的案例。

12.只要钱,不要命。

不管是借款人还是放贷人,一定要做到有事好商量,不要走极端。

13.商人就是只要有利益,什么都可以商量的人。

14.世界上很少有永远的朋友,但是有永远的利益,进退有度,妥协生财。

15.金融就是用别人的钱来办自己的事,用未来的钱来做今天的事;用自己的钱帮别人办事,让别人干事帮自己赚钱。

16.宁可错过,不可做错。

确保本金安全是投资的底线。

17.所有你不敢做的事大部分不是你真的不能做,而是你不够了解它的真相。

18.只有你的债务人赚的钱比付给你的利息更多时,你的资金才是最安全的。

19.做资金生意,只能救急,不能救贫。

20.我们做民间借贷,在数额上讲究锦上添花,在时间上讲究雪中送炭,在速度上讲究速战速决。

21.金钱不是万恶的,一切与金钱有关的罪恶都是“人恶”。

22.金融就是通过把钱从不稀缺的地方配置到稀缺的地方去创造新财富的活动。

23.任何人都是一定会被人误解的,不被人误解的就不是人。

所以我们要尽可能避免人家会产生对自己有害的误解,尽量让人家产生对自己有利的误解。

24.借贷行业中有抵押的不一定是好业务,没有抵押的不一定是差业务。

25.不是官越大越好,不是钱越多越好,而是越健康越快乐越好。

26.不管存在多大潜在风险的投资,转移或控制了风险就等于没有风险;不管存在多小潜在风险的投资,没有控制风险就可能是百分之百的风险;一点风险都不冒是最大的风险之一。

27.利人利己,快乐赚钱,享受人生,是人生最大的学问之一。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附:民间借贷的十大准则1、最好形成书面借据。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材料时,通常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很少有人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往往被简化为借条,只要借条中能体现出借贷的内容,借款合同关系也是成立的,出一份书面的借条还是很有必要。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

就是说,签订了借款协议,不一定发生了借款的事实,如果要证明款项已经借出去,还应当有借款人出具借据;而借条是借款已经实际发生的证明。

因此,提醒您在借出款项时,务必要要求借款人给您书写一份借据,而不要把借款协议作为借据。

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2、利率的约定是借贷双方达成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

很多民间借贷带有一种投资性质在里面,如果利率约定不清,则容易影响投资的效果和期望。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但是,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没有还款,那么从还款到期日开始计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所以,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明确利率是十分必要的。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虽然我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一定的利率,但是利率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出借方极有可能因此造成损失。

关于利率的约定,我国法律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我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我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方特别要注意不要出现复利的计息形式。

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没能按照约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将以前拖欠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贷给借款人并计算利息,这种做法就是人们俗称的“利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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