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原因分析1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因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导致出现纠纷时,通过私人力量解决债务纠纷的方式。
在中国,由于金融机构借贷的制度不够健全,以及受到法律资源不足的影响,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债务解决方式。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现状、特点和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现状在中国,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较为普遍。
由于金融机构的借贷制度不够健全,很多个人和小微企业只能通过民间渠道进行融资,而这种融资方式往往伴随着高息、高风险。
当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借款人和债权人往往会通过私下协商、借条、担保物等方式进行债务解决。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监管和保护,很容易导致债权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利益纠纷,进而扩大成为社会矛盾。
1. 高效性:相比较于司法救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更为高效。
由于司法救济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并且周期较长,而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则可以通过私下协商和协议进行迅速解决。
2. 风险性: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在没有法律监管和保护的情况下,借款人和债权人容易陷入纠纷,甚至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
3. 法律不规范性: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操作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容易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1. 缺乏法律监管和保护。
在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中,由于缺乏法律监管和保护,当出现债务纠纷时,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和维护。
四、解决方案1. 完善金融机构借贷制度。
政府应该加大对金融机构借贷制度的改革力度,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支持力度,减少民间借贷的需求和风险。
2. 健全法律监管和保护制度。
政府应该加大对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法律监管和保护力度,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机制,为债务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3. 提高法律意识。
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民众对法律的认知和依法意识,减少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风险和纠纷发生。
《民间借贷异化原因与治理研究》范文

《民间借贷异化原因与治理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活动,在满足个人及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民间借贷异化现象逐渐显现,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民间借贷异化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二、民间借贷异化现象概述民间借贷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高利贷、非法集资、暴力催收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民间借贷活动偏离了其原本的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具体表现为:借贷利率过高,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非法集资活动频发,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暴力催收行为频现,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间借贷异化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
2. 监管机制缺失:民间金融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使得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行为得以滋生。
3. 金融市场供需失衡:随着经济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而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所有需求,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发展空间。
然而,在金融市场供需失衡的背景下,部分借款人求助于高利贷等非正规渠道。
4. 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借款人违约成本较低,加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四、治理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填补法律空白,为治理民间借贷异化提供法律保障。
2. 强化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活动的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促进金融市场发展:鼓励正规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缓解金融市场供需失衡问题。
同时,引导民间资金合规投入实体经济,降低高利贷等非正规渠道的借贷需求。
4.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借款人违约成本,降低民间借贷风险。
同时,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用信息的互通互享。
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出路

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出路一、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1. 发展历程中国的民间借贷活动可以追溯到古代,当时人们在缺乏正规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就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需求。
随着时间的推移,民间借贷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规模和体系,成为了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 规模庞大中国的民间借贷规模庞大,据统计,目前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高达数千家,涉及的资金规模达到了数万亿元。
还有大量的私人借贷、小额信贷等民间借贷活动,形成了一个庞大且复杂的民间借贷体系。
3. 风险和问题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
首先是借贷风险的加大,由于缺乏监管,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平台进行诈骗活动,导致投资者和借款人的损失。
其次是资金链断裂和逾期风险的上升,一些平台和个人借款人因资金链断裂而面临破产风险,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造成借贷风险的进一步加大。
4. 监管不足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还处于不健全的状态,虽然相关政策陆续出台,但仍存在监管不力、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
这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导致一些投资者和借款人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1. 完善监管针对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民间借贷平台的监管力度,确保平台的合法合规运营。
也需要建立健全的民间借贷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制度,提升投资者和借款人的风险意识,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加强宣传和教育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宣传和教育,提升社会公众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认知水平,培养其良好的借贷习惯。
只有通过宣传和教育,才能使民间借贷活动得到更好的规范和管理。
3. 强化风险管理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风险管理是至关重要的,我们需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在平台的运营和管理中,需要注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事件的发生,降低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
4. 加强协作我们还需要加强各方的协作,政府、国际组织、企业和民间团体等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民间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出路

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出路一、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1. 快速增长的规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快速增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末我国民间借贷余额达到10.63万亿元,同比增长17.1%。
这表明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已经非常庞大,对于缓解我国企业、个人的融资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
2. 高利率的问题由于传统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信贷支持度不高,民间借贷市场填补了这一空白。
伴随着高风险的高利率成为了一个普遍问题。
一些无资质的民间借贷机构乱收费、高利滚存,导致借款人沦为“套路贷”的受害者。
3. 法律监管不完善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监管不够完善,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的滋生。
一些民间借贷机构以及个人通过非法途径进行借贷活动,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4. 面临风险民间借贷市场面临着高风险的挑战,一些民间借贷机构存在违规行为,乱收费、高利滚存等问题。
这给投资者和借款人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在成长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积极探讨出路,寻求合理的发展模式。
1. 加强监管和规范针对民间借贷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政府部门应当出台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减少不法分子的滋生。
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提高监管力度,加强对民间借贷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管理。
2. 增加金融科技的应用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金融科技已经成为了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在解决民间借贷市场问题的过程中,可以增加金融科技的应用。
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对借款人的信息识别和风险评估,提高透明度和便利性。
3.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要解决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问题,还需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金融支持力度,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提供更加优惠的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解决融资难题。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摘要】我国民间借贷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探讨民间借贷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建议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违法借贷行为的打击,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措施,才能维护好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完善、问题、现状、规定、建议、法律意识、违法借贷、监管、权益、社会稳定、合法、社会和谐。
1. 引言1.1 概述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个人、家庭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金融行为。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起源于农村社会,是一种相互帮助、互利共赢的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包括农村、城市、企业等,成为了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借贷具有灵活、便捷、快速的特点,能够满足个体的融资需求、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民间借贷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善、风险难以控制等,容易导致纠纷与风险。
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保护及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保障市场秩序和当事人权益的双重目标。
1.2 目前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民间借贷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利诱骗普通民众进行借贷,甚至出现了暴力催收、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这些不良现象严重侵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
民间借贷合同缺乏规范和约束,容易导致借贷双方的权益纠纷。
《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
一、引言
鄂尔多斯市作为中国西北部重要的经济中心,近年来其经济发展势头强劲,但同时也伴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活动,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其规模的扩大,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旨在分析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二、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现状
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了满足资金需求,纷纷寻求民间借贷。
这一现象的出现与地方经济活力、金融机构贷款审批难度大、政策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此外,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运作主要以信用担保、小额借贷等形式为主,形式多样,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三、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间借贷在鄂尔多斯市经济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 利率过高:部分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导致债务人的负担加重,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2. 缺乏监管: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容易出现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
3. 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部分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4. 信贷市场的不完全性:一些资金供求关系被过度集中的融资渠道阻碍,民间资金流动受到一定限制。
四、对策研究
针对。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一、民间借贷的现状在我国,由于传统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个体户、农民等特定群体的融资需求无法完全满足,因此民间借贷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
不少小微企业家需要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农村居民需要资金购买耕种作物,这些都需要民间借贷来支持。
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利息和催收手段对借款人进行不正当的威胁和压迫。
由于信息不对称,借款人难以获取准确的融资信息,导致了一些不良借款互动的发生。
由于缺乏完备的风险防范机制,一些民间借贷平台存在着风险违约等问题,借款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二、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和风险,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提高借款人的风险意识,从而保障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对策如下: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当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还不够完备,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制定更加明确的民间借贷合同模板,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行为。
2. 提高信息透明度。
加强对民间借贷平台的监督,推动平台将借贷信息公开透明化,让借款人能够真实掌握借款人的信息,从而更加全面地了解自身的风险。
3. 加强风险管理。
借款人应当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审慎借款,不盲目融资。
民间借贷平台也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违约风险等进行科学分析,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借款人违约后,民间借贷平台应当及时催收,确保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4. 推动行业自律。
民间借贷行业应该自觉自律,加强行业交流,建立行业协会或者联盟,制定共同的行业规范,规范行业发展。
5. 开展普及金融教育。
对于一些农村居民和小微企业,他们对借贷的风险认识有限,需要开展金融教育,帮助他们了解金融知识,提高金融风险意识。
民间借贷调查报告(一)

民间借贷调查报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的民事行为。
它是一种自发的民事融资活动,也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
民间借贷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资金,以珠三角地区为例,有抵押物的情况下,贷款利率为大约在2.5%至3%,无抵押贷款,月利率为6.8%至10%,二是行业之间的拆借,一般常见于大型的交易市场,通过同行介绍或者业务往来,资金需求方可以6%至12%的月息得到资金,三是各种地下钱庄,资金来源复杂,有非法集资的风险。
目前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为 5.85%,而一年期的民间贷款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归纳,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央行研究局年初的一项报告显示,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5.6%,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
温州官方文件也显示,当地民间借贷规模占民间资本总量的六分之一,左右,且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五分之一,其中40%的资金停留在民间市场。
同时,东莞民间借贷的总规模也已经达到380亿,这其中包含政府监管下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借贷数量,而且,东莞老板有放弃实业,转作投资或者高利贷的现象。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普及率呈现越来越高的趋势。
民间借贷需要担保,因为担保时民间借贷过程可以顺利进行的一项有力凭证,所以,在民间借贷的期限中,涉及到担保的保证期间。
所谓的保证期间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即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
按《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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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内容摘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方便灵活的直接融资手段,在弥补正规金融机构
不足、缓解资金供需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已经毋庸置疑。
但是,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借贷是资金供需双方的自发行为,缺乏监管性,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伴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社会纠纷亦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性日渐加大。
因此,如何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就成为民间借贷发展道路中需要加以正视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集资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一)民间借贷的几种不同定义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民间借贷概念作出规定,学者们的相关研究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国外研究中一般将民间借贷称为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一样是一国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
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者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将民间借贷看作是仅发生在公民之间的一种资金借贷行为。
也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不仅限于公民之间,还包括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民间借贷的对象范围广泛,包括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壮大,民间借贷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成为学者们关注的话题,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也倾向于将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相提并论。
较为典型的论述是认为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非正规金融,是金融体系中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交易活动,与正规金融一起组成一国的金融体系。
类似的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的,“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款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要求约束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重要区别在于其不受监管性。
(二)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对象
在对民间借贷的不同定义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对象无疑是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问题。
主体是民间借贷的参与者,对象则是主体在参与民间借贷过程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间借贷的范围。
民间借贷最早就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我国《合同法》也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做
出了相应规定,自然人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毋庸置疑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各类经济组织的出现,企业也开始参与到民间借贷的行列中来,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也就是说,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也是民间借贷的合法主体。
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件下,企业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相互之间的借贷是否合法一直存有争议。
历史上的民间借贷既有货币借贷,又有实物借贷,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实物借贷占据着更为重要的地位,如粮食、布等的借贷,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不断发展,货币借贷则越来越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的借款合同就是对货币借贷的规范,货币成为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定对象。
此外,有价证券作为一种可交易的标准化金融工具,其所代表的价值可以用一定的货币金额来体现,通常认为与货币具有同种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将因借贷有价证券而发生的纠纷纳入法院受理范围,有价证券也可以成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
作为民间借贷标的物的货币(包括有价证券,下同),必须是贷款人的自有资金,贷款人不得利用从他人或者银行所获得的贷款从事借贷行为,防止可能出现的以获取高额利息收入为目的的投机行为。
非以自有资金进行借贷的,可能会触犯刑事法律。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民间借贷利率持续上扬
随着我国实体经济的强劲增长,社会融资需求不断增加,而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正规金融根本无法满足市场对资金的需求。
许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不具备从银行贷款的条件,更无法通过上市筹资,而民间借贷门槛低、手续简便,借贷双方基本以信用为主,大多无需抵押或担保,从而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并日趋繁荣。
据央行研究局通过在 2008 年和2010 年就民间借贷领域所做的两次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
这导致民间借贷的利率持续上扬,随同而来的是民间借贷主体的不断扩大和业务量增大。
(二)民间借贷纠纷不断
伴随着民间借贷的日益繁荣,借贷纠纷也在逐年上升。
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条件日臻成熟,建议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江苏省淮安市盱眙法院共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70件,案件总标的额近 3000万元。
而且,由于这些民间借贷行为大部分没有规范的借款合同为依据,手续不齐全,有的还存在违法操作,使得案件事实的认定难度加大,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另外,民间借贷的犯罪率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在南方,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还尚未叫停,北方紧接着又传出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贷压力自焚身亡的消息。
对于民间借贷来说,目前在我国从正常合法的借贷行为演变成非法的、带有欺诈性的犯罪行为好像并不遥远。
由于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对于同一行为可能因依据不同而评价结果大相径庭,因此会出现关于吴英案件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三种观点的争论不休。
(三)民间借贷的法制不健全
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首先,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判断标准规定不清晰,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错判。
尤其是以大规模投资为目的的合法民间借贷与违反规定的非法集资之间,界限模糊,不易区分,使得正当的民间借贷也存在相当大的制度风险。
其次,最高院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的4倍。
但是这一标准通常不被遵守。
法律规定存在缺失。
首先,我国缺乏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
民间借贷尤其复杂性、分散性和难以规范性,分散的立法往往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评判标准。
且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民间借贷主体的合法性标准、民间借贷资本来源及去向等都缺乏相应法律规定。
其次,市民之间以及农村的民间借贷往往以口头形式达成协议,出现纠纷时债权人往往不能通过司法途径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
(一)法律保护缺乏和监管缺位,容易引发民事纠纷
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其在组织方式、运作机制、对当事人的约束、抵押担保等方面具有许多不规范的特征,随意性较强。
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在农户缺乏有效投资渠道、存款低利率与高物价的驱动下,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但是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容易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使资金到期无法偿还,从而引起债务纠纷,严重的甚至酿成治安事件,危害社会安定。
(二)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
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的未曾预计的种种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
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四)民间借贷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
但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急的同时,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影响其信誉,引起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
同时如果民间借贷与银行信贷相结合,容易让银行误解企业的资金状况,从而做出错误决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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