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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现状及其建议

民间借贷现状及其建议

民间借贷现状及其建议[提要]近年来,民间借贷日渐活跃,对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官方金融体制之外,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官方部门的重视,加上民间借贷的自发性,缺乏外部约束,一旦发生资金链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良反应。

因而,对民间借贷的研究对规范我国金融市场、防范民间信贷风险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

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现状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

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

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

有关统计数字表明,截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1.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

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

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与对策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与对策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与对策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互助的经济行为,常见于我国农村和小微企业中。

它充分发挥了民间资源的优势,为一些有资金需求、但又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的人提供了资金支持。

但民间借贷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高利息、缺乏监管、土地质押等,导致了很多不良后果。

相关部门应对民间借贷现状采取有效对策,遏制不良现象,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我国民间借贷现状1. 高息放贷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完善,很多借款人无法获得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只能求助于民间资本。

而民间资本大多属于非法放贷,利息往往高得惊人,甚至以高达年利率几十甚至上百倍的方式放贷。

这使得借款人难以还清债务,陷入恶性循环。

2. 缺乏监管相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很容易出现借贷双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借贷合同不够规范,债务追讨不够顺畅,导致借贷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3. 土地质押在农村地区,很多民间借贷者会以土地质押来获得资金支持。

但一旦借贷者无法按时还款,就会面临土地被收回的风险,这对农村稳定和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应对措施1. 完善金融市场应加快金融市场改革步伐,增加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农村贫困户的金融支持力度,缓解民间借贷的资金需求。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内部控制,遏制高息放贷的现象。

2. 加强立法保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责任和权利义务,规范民间借贷的行为准则,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和违约处理流程。

建立债务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借贷纠纷,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3. 提高金融素养应加强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农村和小微企业借款人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引导他们选择合适的融资渠道,规避高风险的民间借贷。

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监管,打击非法高息放贷的行为。

4. 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农村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场所,应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培育,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开发出更符合农村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让更多的农村借款人能够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取资金支持。

浅析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20200920224928)

浅析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20200920224928)

10保险班第四小组(作业)成员:1001180101 张静101180104 李双1001180114 高静2011年10月12号晚上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近年来,民间借贷问题成为了目前我国金融界讨论的热点,因为处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民间借贷已经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导致政府经济政策失控,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解读一下当今我国民间信贷的现状。

第一章、了解民间信贷及其特点一、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的民间信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日趋扩张、借贷用途日趋多样的形式,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经逐步引起社会上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及业务流程(一)民间借贷中介代理业务有关规定民间借贷中介代理业务指担保公司不参与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业,不承担担保责任,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供求信息,并协助借贷双方完成借贷行为的业务。

出资人:必须是合法拥有一定自有资金的自然人。

借款人:要求是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收费标准:担保公司可向出资人收取放款金额1% —2%的中介信息费;向借款人收取借款金额2% —5%的中介代理费。

(注:中介代理业务在实际操作如何有效地收取中介费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二)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1、出资对象:凡合法拥有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担保公司可代为理财,寻找安全可靠之借贷项目。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经济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在这其中,民间借贷是个颇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事实上,民间借贷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财务交往方式。

然而,由于市场监管的缺乏,民间借贷的种种不规范经常导致各种风险和纠纷。

本文将会讨论目前民间借贷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民间借贷众多且复杂。

随着社会经济深入发展,民间借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包括民间小额信贷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等。

同时,市场监管不到位,法律等法规制度未能完善,加剧了民间借贷的困境。

由此,民间借贷风险迅速加大,且纠纷难以解决。

其次,从借贷者角度来看,民间借贷主要因银行贷款过于严格而形成。

借款人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主要源于其借款容易、利息低等特点。

一方面,民间借贷可以简化资料手续,批贷速度更快;另一方面,年利率较传统银行贷款更低。

最后,从贷款方角度看,民间借贷风险较高。

民间借贷机构的资金实力有限,且无法像银行贷款那样有着对借款人信用评价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

另外,由于法律法规缺乏完善,借贷合同更难以实行,债务人退款不仅无法实行,还令投资人无法获得合法权益。

对于这样的现状,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

包括:1.完善民间借贷法规体系。

加强民间借贷机构管理,落实人民银行和各级政府有关法规,加强对合法贸易场所的管理,控制虚假资料的出现。

2.加强风险防范。

调整贷款渠道,鼓励市场投融资平台加强风险控制体系,落实风险管理制度。

3.建立诚信数据库。

政府应配合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

4.维护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利益。

加速建立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建立完整的诉讼流程,确保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间借贷将会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金融服务方式。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重视风险和规范管理,保护投资人以及借款人的利益。

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等方式,提高民间借贷服务水平,大力推动经济发展,完成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新上浪潮。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财富水平逐渐提高,不少人开始有了赚钱的想法。

但是,想要实现赚钱的目标需要的是有资金的支持,而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民间借贷在近些年逐渐被人们借用。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需要我们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企业或组织之间互相借贷的行为。

民间借贷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朋友借、亲戚借、高利贷、网络贷等等。

其中,高利贷表现的比较突出,常常出现借贷合同模糊、违反民事法律等不合法的情况,对社会和个人都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缺乏: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缺乏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因此许多高利贷公司和原始资本公司采取不合法的方法来获取收益。

2.利率高:高利贷是指利率高于市场利率或法定利率的民间贷款,这样的贷款会让贷款人背负更多的负担,例如资金链断裂和企业破产等。

3.激增的不良债务: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泛滥,不良债务也在剧增,给银行和借款人带来了非常大的风险和损失。

1.建立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依法惩处各种不良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为各方提供安全保障。

2.降低利率:政府应加强对利率的监管,从根本上杜绝高利贷和不合法贷款存在的可能性。

3.完善信用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强化借款人社会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提高整个社会信用的水平。

4.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应该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让人们明白什么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借贷,做到知法知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的市场行为离不开可控的监管、规范的市场秩序和健全的法律法规。

同时,我们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关注,提高借款人和贷款人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并合理适度控制利率,遏制高利贷和不良现象的发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持民间借贷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成因、影响及对策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成因、影响及对策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成因、影响及对策一、现状分析二、成因解析三、影响探究四、对策建议五、结论阐述一、现状分析中国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涉及资金规模庞大,因而吸引了广泛关注。

据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个人信贷余额超过1.3万亿,其中民间借贷占比达到40%以上。

而在实际借贷中,民间借贷占比更高。

这表明民间借贷在中国的社会经济中已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成因解析中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得益于我国金融体制不完善,银行信贷难以到达小微企业、个体户等非传统经济主体,虽然近年来政府及金融机构已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但服务仍有较大缺陷。

此外,个人对于借款的需求也是民间借贷得以壮大的重要原因。

包括医疗、教育、住房、旅游等方面的支出都是民间借贷的主要用途。

三、影响探究虽然中国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的贷款需求,但这一市场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存在较高的风险,不少贷款行为涉及虚假宣传、高利率等问题,借款方面面临的骗局、暴力催收等问题也屡有发生。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较为混乱,如何加强监管、加强风险防范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民间借贷将会面临更多新的挑战,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在未来都将对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产生影响。

四、对策建议1、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监管力度,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2、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发挥创新性理念,为非传统经济主体提供更多专业化服务,有效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并扩大市场需求。

3、加强公共知识普及。

加强对消费者、创新者及从业人员的知识传授,平衡各方利益,拓展民间借贷服务范围,优化民间借贷市场环境。

五、结论阐述中国民间借贷市场蓬勃发展,但其发展也面临一系列风险挑战,因此在加强监管、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加强公共知识普及等方面都需下功夫。

如何在助力小微企业改进和发展的同时,能有效防范借贷风险?这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索的课题。

民间借贷发展现状趋势及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完整版)

民间借贷发展现状趋势及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完整版)
1、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相关规 定。
2、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将永久性消灭,但不意味着胜诉 权当然消灭。
3、保证期间起算日:贷款合同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4、保证期间与保证人约定,没约定的推定为6个月。 5、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
推定为6个月。
• 常熟美女老板民间借贷中 最大债主曾借其1.8亿
• 江阴农行行长涉民间借贷 携2亿举家外逃
• 老板跑路再敲民间借贷警钟 制度变革不应伴有太多牺牲
• 22亿压垮立人“集资帝国” 为规范民间借贷敲警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 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 民间借贷中介模式风行 出资方须注意规避风险
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
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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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依据
1、对借贷主体的法定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
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 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即可认定有效。 • 合法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借贷双方直 接借贷(通常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典当、小额贷 款等。 2、对借款利息的法定依据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 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 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 率的规定。
5年以上
贷款基准利率 6.10
6.56
6.65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与对策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与对策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与对策
加强监管是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借贷行为,防止涉及非法集资、套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监管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要求民间借贷机构在注册和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借贷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完善法律制度也是必要的。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民间借贷活动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

应加快法律立法,出台明确的民间借贷法律,明确借贷合同的约束力和还款义务,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和快速解决债务纠纷的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加强金融教育也是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重要手段。

许多民众因为缺乏金融知识和理财观念,在民间借贷中容易受骗和陷入困境。

教育部门应将金融知识纳入课程体系,加强对公众的金融知识普及,提高借贷者的风险意识和理财能力。

媒体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宣传报道典型案例,警示公众注意借贷风险,避免陷入不良债务。

促进金融机构服务的普惠性也是降低民间借贷需求的重要途径。

目前,很多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只能求助于民间借贷。

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农民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贷款的投放,降低贷款门槛,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条件,引导更多的借款人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

规范和管理民间借贷既需要政府的监管和法律保护,也需要公众的金融教育和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服务。

只有通过多方的努力,才能有效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减少借贷风险,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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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1.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2.资金供求的失衡。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却发挥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即便是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而绝大部分农户却告贷无门。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3.信贷政策的影响。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一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另外贷款条件高。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因而,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主要是农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4.盈利思想的引动。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县以下缺少证券投资,国债也很难买到,加之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5.手续简便的驱动。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在我国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中,有相当大比重由借贷资金承担,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也需要举债。由于农民的土地、住房、果树等都难以变现和用于抵押担保,贷款数额不大,且季节性强,农户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并不太敏感”。而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此外,2003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缩小,使得一部分农民和个体工商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6.正规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的不兼容。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制度一直在保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因此,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金融二元格局。 7.金融监管的薄弱。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多少有点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 三、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的借贷活动不断增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向企业或乡村两级政府、集体经济部门渗入,并不断蔓延和发展,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整个区域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 2.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部分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四是有的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3.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助长高利贷的存在。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导致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 4.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远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5.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来,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诱导民间闲散资金投入,使社会资金从非正常渠道流入到本应该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一方面使社会资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由于民间信用的利率高,借款人总是想方设法归还高息贷款本息,而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废就废,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另外还影响了银行筹集资金的能力,对金融系统宏观调控不利。 四、整治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和建议 1.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二是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三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应该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四是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要设立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五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2.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3.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4.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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