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起诉状中的第三人-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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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中的第三人

起诉状中的第三人

能否在诉状中书列第三人的分歧,主要源于第三人应在何时参加诉讼,另外原告能否直接对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民诉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是指在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

其又分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他是以本案的原、被告为被告,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使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存在,也只能通知其诉讼发生的情况,是否参加诉讼全凭其自身的意愿来决定,而不能主动追加其为当事人。

因此,原告在诉状中书列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没有法律和理论上的依据的。

那么在诉状中书列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就有法律和理论上的依据呢?笔者认为也没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他既不处于原告地位,也不处于被告地位,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因此,第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但从理论上来分析,应限于诉讼开始之后,法院作出判决之前。

因为第三人虽有多个特征,但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参加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是其最基本的两个特征,参加诉讼的时间不同,

决定了在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形式上也有所不同,如被告是以传票方式通知其应诉,而第三人是以通知的方式通知其参加诉讼活动。

第二、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本人亲自申请参加;二是由法院通知参加。

法律虽然如此规定,但是实践中,第三人如何能够知道他人进行的诉讼与自己有关系?法院决定让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个决定的产生的基础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有必要说明的是,法院的通知对第三人是否产生必须参加诉讼的义务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但从最高院的相关解释来看是有拘束力的。

第三,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原、被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请求权,反映在实体法上是一种债上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原、被告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不涉及到该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反过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关系同样不会涉及原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第三人只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且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仅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牵连,因而为维护自已的民事权益而申请

或经通知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

第四,第三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决定权在于法院,而不在于原、被告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如充许当事人在书状中列明第三人,并对其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而予受理的话,法院无疑放弃了这种决定权,这与设立第三人的诉讼思想是相悖的。

因此,原告无权在诉状中书列第三人,更没有法律依据请求第三人履行某种(项)义务。

所以,原告在诉状中书列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样没有法律和理论上的依据。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制度在执行的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就存在是否允许原被告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由于第三人自己难以发现别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与自己有关系,法院在开庭之前也难以发现是否要追加第三人,

如果待开庭后发现需要追加第三人时再决定追加,那么,无疑增加开庭的次数,延缓案件审理的时间,因此,实践中,许多法院允许原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法院经审查发现申请有理的,再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样,就出现了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要求追加第三人的情况。

笔者认为,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中申请追加第三人的,应该允许,但是是否需要追加,应该由法院决定。

如果原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法院不加审查、不以法院的名义通知、而直接将原告的起诉状或被告的答辩状送达第三人,程序就不对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他是以本案的原、被告为被告,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使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存在,也只能通知其诉讼发生的情况,是否参加诉讼全凭其自身的意愿来决定,而不能主动追加其为当事人。

因此,原告在诉状中书列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没有法律和理论上的依据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二审中提出参加诉讼的,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应当发回重审。

起诉状中的第三人如何列明

写在被告下面!内容跟原被告一样。

原告:*** 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 被告:*** 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 第三人:*** 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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