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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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

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应收保费:应收保费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概念。它是指已经入账,即已经记录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寿险、储金性非寿险不存在应收保费,只有非寿险存在应收保费。

已付赔款:是指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

实收保费:即保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收到的保费,它包括已记录为上期保费收入但实际是在本期收到的保费。不包括记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入帐保费:指保险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项下已经收到的和尚未

收到的保费总额。

未决赔款:它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处理或已处理但尚未确立最后赔款金额、也未办理给付手续的赔款。为承担未决赔款的保险责任,保险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复合保险;复合保险是指要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复合保险的损失如何处理,因保险业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其方式主要有保险分摊法、超额承保法和优先承保法三种。

第二章第二节保险的功能

保险的性质决定保险的功能。保险的功能说明或表现保险的性质,是保险性质的客观要求。

一.保险功能说评价。

1单一功能论。该说主张保险只有经济补偿这唯一的功能。

2基本功能论。该说坚持保险具有分散危险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且两个功能是相辅相成的。

3二元功能说。该说认为保险具有补偿功能和给付功能。

4多元功能论。该说认为保险不仅具有分散危险和经济补偿两个基本功能,还应包括给付保险金,积累资金,融通资金,储蓄,防灾防损,社会管理等功能,或者其中的若干个。

二.保险的基本功能

1分散危险功能。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这就是保险的分散危险功能。

2补偿损失功能。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

三.保险的派生功能

1积蓄基金功能。保险分散危险包含了两层意思:1空间上分散。2时间上分散。从时间上分散来看,分摊经济损失就带有预提分摊金的因素,否则,不能满足时间上分散的要求。预提而尚未赔偿或给付出去的分摊金则必然形成积蓄。保险这种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把它积蓄下来,实现时间上分散危险的功能,就是保险的积蓄保险基金功能。

2监督危险功能。分散危险的经济性质表现为保险费的分担,而参加保险者必然要求尽可能减轻保费负担而获得同样的保险保障。因此,他们之间必然要发生互相间的危险监督,以期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不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目的。保险这种功能,就是监督危险功能。

第三章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客体)

1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2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3保险合同的内容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四章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概念与条件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1财产所以权。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认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对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第四章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概念与主要内容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告知。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2保证。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3弃权。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包括解约权和抗辨权。

4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第四章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含义与被保险人请求补偿时条件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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