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门诊诊断证明书及管理规定

门诊诊断证明书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门诊诊断证明书的管理,规范诊断证明书的书写和使用行为,保障患者和医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医疗机构的门诊诊断证明书的书写、使用、管理。
第二章门诊诊断证明书的内容与要求第三条诊断证明书的定义门诊诊断证明书是由医疗机构为患者供给的,对其健康状态进行诊断,确认其疾病、健康情形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诊断证明书的信息内容要求1.诊断证明书应包含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2.诊断证明书应明确诊断结果、病情描述及医生的签名和工作单位;3.诊断证明书应精准,必要时可附上相关检查报告、医嘱和处方等支持文件;4.诊断证明书应依照标准格式进行书写,字迹清楚,避开涂改和错漏。
第五条诊断证明书的书写要求1.诊断证明书应采纳正式的印刷格式,确保内容完整、精准;2.诊断证明书应用标准化的医学术语和描述,避开使用模糊、不精准的词语;3.诊断证明书应适时完成并供给应患者,不得拖延或拒绝供给。
第三章门诊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第六条诊断证明书的登记与编号1.医疗机构应为每份诊断证明书进行登记,并为其调配唯一的编号,以便管理和追溯;2.登记信息包括患者姓名、医疗机构、医生姓名、诊断日期等,应妥当保存,便利后续查询。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的保管1.医疗机构应对诊断证明书进行妥当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泄露;2.诊断证明书应依照相关保密要求进行存储和传输,不得任意外借或转让。
第八条诊断证明书的审核与核验1.医疗机构应建立诊断证明书审核机制,确保诊断结果和病情描述精准无误;2.诊断证明书签字和印章应经过核验,确认医生身份和真实性。
第九条诊断证明书的归档与保存1.医疗机构应建立诊断证明书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归档和保存工作;2.诊断证明书的归档应依照时间次序进行,实行加密存储措施,确保安全牢靠;3.诊断证明书的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过期后应按规定进行销毁。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医疗文书,尤其是诊断证明会涉及到法律问题、意外伤害等。
因此,要求各级医生在开具诊断证明时一定要根据事实,坚持原则。
医生对自己所开具的证明书负有法律责任。
证明书有两种:(一)休假证明书(假条):用于证明病人因病情需要休息;1. 病人必须经过挂号、登记,医生诊疗后才能由接诊医生开具休假证明。
未经挂号、登记及医生诊疗者一律不得开休假证明书;2. 休假证明书必须要有本院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签字,必须在病历中有记载。
急诊一次休假不得超过三天;门诊一次休假不得超过七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两周,但必须有科主任签字;住院病人出院后带休假不得超过二周;行动不便者根据诊断证明,最多可开具一个月的休假证明;休息时间要大写;3. 休假证明书经挂号室当日盖章有效,过期不补。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者,挂号室有权拒绝盖章;4. 凡外伤病人一律根据病情当时开休假证明(无论病人是否提出要求);5. 挂号室必须核对病历并在病历上盖章。
超过一周的假条挂号室必须登记备查。
(二)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由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师开具,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复写一式两份,门诊病人交挂号室审核盖章生效,住院病人交医务处审核盖章生效。
1. 门诊患者本人要求开具诊断证明,须在本院有检查及诊断的充分依据,并在病历中记载,挂号室必须核对病历后方可在诊断证明书上盖章;2. 凡涉及司法办案、保险索赔等需要,由他人代开诊断证明者,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
代办人员应在复写底单上签字,注明与患者的关系,公安部门注明警号,方可盖章;3. 医院没有资质开具工伤评残证明;4. 凡初步诊断证明,须注明“最终诊断以出院诊断为主”标记;5.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者,可由医务处组织专家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具诊断证明;6. 如患者需补开诊断证明,医生应根据当日病历中记载的诊断如实开具。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三、管理内容1.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是指患者因疾病就诊时,由医师出具的用于证明患者疾病诊断、治疗情况的医疗文书。
2. 医师在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诊断证明内容与患者的实际病情相符。
3.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分为通用诊断证明和专用诊断证明两类。
通用诊断证明适用于所有门诊疾病,专用诊断证明适用于特定疾病或特殊情况下的诊断证明。
4. 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院方注册。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地点不符的诊断证明。
5. 患者住院期间不得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
特殊情况需要出具的,应当经所在科室主任同意,并在患者出院后及时补开。
6.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应当使用院方规定的格式,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患者如需复印或复制诊断证明,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7.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有效期限为患者就诊之日起一年内。
过期诊断证明无效。
8.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不得买卖、出租、出借。
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监督管理1. 本制度由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组织实施,并成立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监督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对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所有。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1)一、目的为了加强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是患者就诊过程中重要的医疗文件,对于患者病情的诊断、治疗以及后续的康复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确保其真实、准确、有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使用和管理。
三、诊断证明书的定义门诊医疗诊断证明书是指由本院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按照医疗规范和程序出具的,证明患者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病休建议的医疗文件。
四、诊断证明书的出具1. 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应当由本院执业医师亲自诊查患者,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检查结果,按照医疗规范和程序出具。
2. 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确保诊断准确、依据充分,不得出具与患者实际病情不符的诊断证明书。
3. 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就诊日期、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病休建议等信息。
4. 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使用规范的医疗术语,确保诊断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五、诊断证明书的管理1. 诊断证明书应当由本院医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私自转让、泄露或用于非法用途。
2. 患者在取得诊断证明书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或篡改。
3. 患者在需要使用诊断证明书时,应当向本院医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方可使用。
4. 患者在使用诊断证明书时,应当遵循其规定用途,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六、诊断证明书的监督和责任1. 本院医务部门应当定期对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真实、准确、有效。
2. 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遵循医疗规范和程序,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负法律责任。
3.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出具虚假、错误诊断证明书的医师,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院所有。
医疗诊断证明开具制度及管理流程

医疗诊断证明开具制度及管理流程
1、凡在我院工作,已取得执业医师证的临床科室医生有责任和权力为所诊断、治疗的患者开具医疗诊断及病休证明。
2、轮转医师开具的证明须上级医师签字方能生效;各科医师仅限开具本专业疾病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病休。
3、医疗诊断证明所填写内容具体、真实、合理、清楚,开具证明人员及签字医师均应对所书写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4、所有医疗证明须当日到门诊办公室盖章,仅限自当日起生效,要求过期补开或盖章的患者需持单位或执法部门正式介绍信方予办理。
5、医疗证明限于被证明本人前来办理。
特殊情况可由被证明人直系亲属持我院就诊卡及委托书代办。
6、门诊开具病假时间原则上急性病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7天,到时需延长者应再次开具证明。
如一次开具病假超过上述范围者,须相关科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7、对于涉及计划生育及14岁以下儿童疾病的诊断,应由同专业两名医生签字,并由相关科主任审核签字,加盖我院医疗诊断专用章,再加盖“此证明不作计划生育用”印章后生效。
8、门诊部盖章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对未按上述要求开具的诊断证明一律不予以盖章;对有疑问的诊断证明要认真核实,按规定逐级上报。
9、严禁出具与疾病无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健康证明”。
流程
1、有处方权的医生实事求是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依据相关规定管理人员审核-----般管理人员盖章,并登记
2、有处方权的医生实事求是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依据相关规定管理人员审核-----特殊情况有相同并登记。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18.1医疗机构应制定诊断证明书管理应急处理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18.2在发生诊断证明书管理方面的突发事件时,医疗机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事件影响。
19.患者服务与满意度调查
19.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或咨询平台,为患者提供关于诊断证明书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十二、持续改进
12.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管理流程。
12.2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十三、责任追究
13.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诊断证明书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3.2对因诊断证明书管理不善导致的患者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其他需要使用诊断证明书的情形。
四、监督管理
4.1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诊断证明书开具、保管、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2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医疗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3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伪造、涂改、转借诊断证明书的,由医疗机构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6.2通过内部培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医务人员对诊断证明书法律、法规和规定知识的掌握。
17.跨部门协作
17.1在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如信息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7.2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的诊断证明书管理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9.3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诊断证明书开具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与补办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与补办规定
1. 引言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一份重要的医疗文件,用于确认和记录个人的健康状况、疾病诊断和治疗情况等。
然而,有时候诊断证明书可能会遗失或损坏,因此需要建立一套规定来处理这种情况。
2. 遗失证明书的报备
在发现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或损坏后,个人应立即向相关的卫生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备该情况。
报备时,个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和诊断证明书原本的相关信息,例如诊断时间、医生姓名等。
3. 补办程序与要求
卫生机构或医疗机构在接到遗失证明书的报备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确实属实,将进行以下补办程序:
- 重新发放证明书:医疗机构将根据原始记录重新发放一份新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并加注“补办”字样。
- 重新认证:卫生机构或医疗机构将核实即时信息与原始记录相符,并在新证明书上进行重新认证。
- 保存原始记录:卫生机构或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以备核对和参考。
补办时,个人需要提供报备时所提交的相关信息,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办费用。
4. 相关法律责任与处罚
对于故意篡改、伪造、隐匿或散布虚假诊断证明书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同时,医疗机构应对其员工的失职行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5. 结论
医学诊断证明书的遗失与补办应遵循相应的规定,确保个人健康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个人应及时报备遗失情况,卫生机构或医疗机构应积极处理并补办文件。
同时,法律也对故意伪造证明书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惩罚,以保护公众利益。
以上为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与补办规定的简要说明。
具体细节和程序应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进行进一步咨询和了解。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诊断证明书的定义和作用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的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和休息建议等信息的文字凭据。
它是患者就诊过程的记录,也是患者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依据。
三、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1.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且具备相应的执业范围和资格。
2. 医生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完成门诊病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的初步诊断或印象名称必须规范,符合国际疾病诊断标准,诊断依据与病历记录的临床症状、体征以及检查结果相符合,具备科学性和客观性。
3. 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医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4. 诊断证明书应当加盖医院公章,并由出具证明书的医生签名。
5. 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四、诊断证明书的适用范围1. 患者因疾病需要休息的,可以出具病休证明书。
病休证明书应注明休息起始日期、预计休息结束日期和休息原因。
2. 患者因疾病需要特殊治疗的,可以出具治疗建议证明书。
治疗建议证明书应注明治疗方案和注意事项。
3. 患者因疾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工伤鉴定、保险索赔等,可以出具相关证明书。
相关证明书应注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和病休建议等。
五、诊断证明书的保管和保密1. 医院管理部门应当对诊断证明书进行统一保管,不得擅自外借、复制或者泄露患者信息。
2. 医生对因出具诊断证明书而掌握的患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案信息。
3. 患者有权查询、复印自己的诊断证明书。
患者查询、复印诊断证明书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六、诊断证明书的修订和撤销1. 如果医生发现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存在错误或者遗漏,应当在发现后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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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门诊诊断证明书
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
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
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查,专人办理,并详细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