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实施细则
轻伤鉴定的标准标准

轻伤鉴定的标准标准在⽣活中,我们常常会因为某些原因⽽受⼀些轻伤,⽽我国对于轻伤鉴定的标准是有⼀定的规定的。
那么,轻伤鉴定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轻伤鉴定的标准,希望⼩编整理的知识可以帮助到⼤家,也能够为⼤家答疑解惑。
⼀、轻伤鉴定的标准1、头颈部损伤帽状腱膜下⾎肿头⽪撕脱伤⾯积达20平⽅厘⽶(⼉童达10平⽅厘⽶);头⽪外伤性缺损⾯积达10平⽅厘⽶(⼉童达5平⽅厘⽶)。
头⽪锐器创⼝累计长度达8厘⽶,⼉童达6厘⽶;钝器创⼝累计长度达6厘⽶,⼉童达4厘⽶。
颅⾻单纯性⾻折。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眼损伤(⼀)眼睑损伤影响⾯容或者功能的;(⼆)眶部单纯性⾻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减退,两眼矫正视⼒减退⾄0.7以下(较伤前视⼒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减退⾄0.5以下(较伤前视⼒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者,伤后视⼒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损伤(⼀)⿐⾻粉碎性⾻折,或者⿐⾻线形⾻折伴有明显移位的;(⼆)⿐损伤明显影响⿐外形或者功能的。
⽿损伤(⼀)⽿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侧⽿廓缺损达⼀⽿的10%,或者两侧⽿廓缺损累计达⼀⽿的15%;(⼆)外伤性⿎膜穿孔;(三)外⽿道损伤致外⽿道狭窄;(四)⽿损伤造成⼀⽿听⼒减退达41分贝,两⽿听⼒减退达30分贝。
⼝腔损伤(⼀)⼝唇损伤影响⾯容、发⾳或者进⾷;(⼆)⽛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颧⾻⾻折或者上、下颌⾻⾻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度(上下切⽛切缘间距)⼩于3厘⽶。
⾯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单块⾯积2平⽅厘⽶或者累计⾯积达3平⽅厘⽶;影响⾯容的⾊素改变6平⽅厘⽶。
⾯神经损伤致使部分⾯肌瘫痪影响⾯容及功能的。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长度达5厘⽶或者累计创⼝长度达8厘⽶。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伤情程度:人体轻伤是指因他人非法行为而导致身体损伤,经鉴定属于人体轻微损伤的情形。
一般表现为皮肤或黏膜的浅表损伤、轻微挤压伤、轻微擦伤、轻微扭伤等。
二、治疗方式:轻伤一般可以本人或家属进行简单的处理或在家中休息即可恢复。
如需进一步就医治疗,也属于常规的门诊治疗,不需要住院或进行手术。
三、伤情持续时间:一般情况下,人体轻伤的恢复时间较短,通常为数天或数周。
严重性较轻的挫伤、擦伤等损伤,一般在较短时间内即可愈合。
四、后遗症:人体轻伤一般不会导致重大的功能损害或后遗症,恢复期后,被害人的生理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不会受到明显影响。
五、鉴定依据:人体轻伤鉴定的依据主要包括被害人个人陈述、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治疗过程和效果等相关证据。
此外,鉴定人员也会根据损伤的类型和程度进行医学分析和判断。
在人体轻伤鉴定的过程中,鉴定人员会进行详细的询问被害人的伤情,并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医学检查和治疗情况等综合评估,最终做出鉴定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相关部门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本回答仅提供了一般的鉴定标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机构的规定进行判断。
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司发(199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眶部单纯性骨折;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轻伤伤情鉴定新标准

轻伤伤情鉴定新标准在发⽣那些受伤的情况的时候,⼤家⼀般都会进⾏⼀个伤情的鉴定,伤情的鉴定的⽬的是为了更好的赔偿和承担责任,那么对于轻伤的鉴定标准是如何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轻伤伤情鉴定新标准1、颅脑、脊髓损伤轻伤⼀级a)头⽪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撕脱伤⾯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缺损⾯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凹陷性或者粉碎性⾻折。
d)颅底⾻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慢性颅内⾎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轻伤⼆级a)头⽪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撕脱伤⾯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缺损⾯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折。
e)外伤性蛛⽹膜下腔出⾎。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2、⾯部、⽿廓损伤轻伤⼀级a)⾯部单个创⼝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部块状瘢痕,单块⾯积4.0cm2以上;多块⾯积累计7.0cm2以上。
c)⾯部⽚状细⼩瘢痕或者明显⾊素异常,⾯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侧上眼睑1/4以上。
e)⼀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折;⼀侧眶壁⾻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侧⿐泪管断裂;⼀侧内眦韧带断裂。
j)⽿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侧⽿廓⾯积30%以上。
k)⿐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唇离断或者缺损致⽛齿外露1枚以上。
m)⽛齿脱落或者⽛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神经损伤致⼀侧⾯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歪斜。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是指在法律和医学领域中,对人体轻微损伤进行判断和评定的依据。
以下是中国相关法律文件中关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刑法第234条:涉及人体轻伤的相关规定。
- 轻伤:致人轻伤,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a) 治疗时间不超过十四日,并丧失劳动能力十四日以上;
b) 抢劫、强奸以外的故意犯罪造成损伤或者疾病。
2.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对人体轻伤鉴定的规定。
- 公安机关需要对人体轻伤进行鉴定时,应当请示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医学鉴定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卫生部发布):
- 轻微伤:治疗时间不超过十四日,并且伤情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无致残、留疤等后遗症。
需要注意的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差异。
此外,以上信息仅为简要说明,如需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指南,建议参考正式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机构。
法医轻伤鉴定标准

法医轻伤鉴定标准一、轻伤鉴定1、轻伤:浅表伤害,有肢体受任何性质的轻微伤害,症状一般止血,表皮受损,但不引起充血,关节功能未受影响;它一般不引起影响血液循环,机体机能完好,心肺功能未受影响,或者只见微轻伤害延续不过72小时,没有瘢痕及遗留后遗症。
2、轻伤级别:将轻伤划分为三类:(1)轻度轻伤:肢体表面轻微伤害,有轻微表面擦伤、轻度挫伤、撕裂破皮伤等,症状可以一般止血,表皮毫无变形,有轻微瘀伤或轻度挫伤,但不可能见充血,关节未受损伤或受损伤轻微,有较弱的疼痛感,由人体自行分泌液凝膜可自愈,一般仅会留下轻微淤痕。
(2)中度轻伤:肢体有中度瘀伤、撕裂性伤口、多处表皮血肿,症状有轻度渗血,大血管、神经未受直接损伤,皮肤毫无缺损,有疼痛感,长久难愈,可能留下淤痕;(3)重度轻伤:受伤有紧迫性,表皮被撕裂,动脉、动脉有可能受损伤,肌肉、骨头受损伤,有可能出量大量出血,骨折未受影响,有强烈疼痛。
有可能留下瘢痕。
3、轻伤诊断标准:以伤者本人状况为基础诊断,有以下内容:(1)外伤形态:检查伤口位置、形状及完整程度;(2)伤口损伤:诊断伤口是否外伤表皮受损、骨头和肌肉擦伤及裂伤、动脉挫伤、神经损伤等;(3)运动功能:诊断伤口部位功能障碍,易伤害关节是否出现磨损;(4)精神状态:观察带伤者精神状态,确定有无心理紊乱及神情不正常者;(5)血液流变:检测血液分子随血液活动而出现变化的程度;(6)检测病因:检测伤口的病因,如药物、热源、自摩、疾病等。
4、轻伤治疗:轻伤可采用伤口清洗、药物治疗、物理治疗等多种方法治疗,具体方法要根据受伤的部位与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决策:(1)伤口清洗:受伤部位清洗,提高病原因抑制作用,减少伤口感染,并除去血液凝块;(2)药物治疗:根据不同伤者实际情况,选择阿斯匹林、维生素、青霉素等多种药物,降低炎症,防止感染;(3)物理治疗:比如采用冷敷、电敷、热敷等治疗,降低疼痛,促进肌肉放松,改善疼痛及活动障碍等。
轻伤1—10级鉴定标准

轻伤1—10级鉴定标准
轻伤1—10级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等;
2.二级伤残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包括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等;
4.四级伤残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小于2级、面部中度毁容等;
5.五级伤残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6.六级伤残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等;
7.七级伤残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大于30平方厘米等;
8.八级伤残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9.九级伤残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等;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用来评估人体损伤程度的标准,分为轻伤、重伤、特重伤三级。
全文如下:
一、轻微损伤
(一)医疗观察期间的外伤,经治疗后无明显症状或症状轻微,但对个人生活影响较小的损伤。
(二)轻微烧伤、烫伤、冻伤、化学灼伤或电击伤等,经治疗后无明显症状或症状轻微,但对个人生活影响较小的损伤。
(三)创伤后发送头痛、头昏、呕吐、眼花、恶心等,但经检查后无脑组织损伤、颅骨骨折和颅内出血等,治疗后症状可以控制及恢复较快。
(四)暂时性受损伤,例如局部皮肤瘙痒、肿胀、擦伤、淤血等。
二、重度损伤
(一)身体某部位撞击或穿刺,造成断裂、骨折、脱臼或软组织损伤,需要手术干预,需住院治疗。
(二)烧伤、烫伤、冻伤、化学灼伤或电击伤等较大面积或深度损伤,需住院治疗。
(三)创伤后发生一侧肢体瘫痪、感觉障碍、难以行走、呼吸暂停、晕厥、重度头痛等,需要住院治疗。
(四)轻微损伤治疗后症状未消失或增加,需住院治疗。
三、特重损伤
(一)致命伤,例如颅脑损伤导致昏迷、外伤窒息等。
(二)重度多发性创伤、开放性大面积创伤、多处骨折或脱臼伴有内脏损伤等需应用生命支持设备进行治疗的伤。
(三)化学、物理或电离辐射等特殊环境所致的生命危险伤,例如中毒、放射性烧伤等需要特殊治疗的伤。
(四)身体长时间遭受痛苦,例如长时间囚禁、性虐待或非人道虐待等。
以上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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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轻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 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 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细则:帽状腱膜下血肿指帽状腱膜下弥漫性出血达到一定的量;须有影像学资料支持;结合治疗过程。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细则:锐器创和钝器创并存者,用锐器创口除以8,钝器创口除以6,然后相加,大于1者适用于此条;经调查难以区分钝器伤和锐器伤或致伤工具能以确定钝锐时,按锐器伤计算;在复核鉴定为疤痕时,无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有误,应维持原鉴定结论。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细则:指颅骨完全性骨折,系颅骨内外板均有骨折,主要依据影像学资料判定;经影像学检查不易区分颅骨骨缝与骨折缝者,其结果慎用;颅底骨折须有影像学支持或临床出现脑脊液漏;单纯性颅内积气适用于本条。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细则:因为对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有争议,难以确实证明其客观存在,一般不援引此条做出轻伤的鉴定结论;经CT、MR检查证实有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等,但无神经系统体征尚未达到重伤程度者,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九条眼损伤
细则:眼损伤影响功能应为永久性损害,鉴定应当在伤情稳定或三个月后完成。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细则:指治疗后遗留睑内翻、睑外翻、脸裂变小或睑闭合不全。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细则:有明确的眼外伤史,临床查体可伴有皮下气肿,CT显示眶内壁骨质连续性中断,可伴有内直肌增粗、球后积气或窦腔积液,可以引用本条。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细则:鼻泪管断裂或泪器部分损伤伴溢泪。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细则: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包括眼球明显后退、虹膜根部离断造成的瞳孔散大(较健侧扩大一位以上)、瞳孔区角膜白斑、非瞳孔区明显角膜白斑、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青光眼、晶体脱位(或半脱位)、外伤性玻璃体积血、机化、眼球全层破裂伤、眼底视网膜损伤(裂孔、变性等)不论其对视力、面容有多大影响,尚未构成重伤的,均适用本条。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
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细则:视野缺损情况应有两次以上检查且结果基本一致。
(六)外伤性斜视。
细则:斜视达1 5度以上。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细则: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难以掌握,根据影像学所见,结合鼻外形改变情况,严格掌握;一般应以粉碎性骨折为鉴定依据。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
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细则:耳廓全层创口长度达3.5厘米以上或单面创口长度达5厘米以上(累计
达8厘米以上)可以比照相应条款。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细则:对穿孔的形态、大小和部位应有详细记录,结合内窥镜摄片或声阻抗检查。
下列情况不适合援引此条:一是否穿孔临床诊断意见不一致的,鉴定时难以取舍;二是临床上曾作过“损伤性鼓膜穿孔”的诊断,并进行非手术治疗,鉴定时未检见穿孔疤痕的;三是穿孔不在紧张部又无损伤性穿孔的特征,难以与病理性穿孔相鉴别的。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细则:客观听力应以受伤三个月后检查结果为准;是否为本次外伤形成应结合
调查。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细则:牙冠折断达I/2或达到牙髓腔;牙齿全部从牙槽窝脱出;牙齿部分从牙槽窝脱出,牙齿松动三度以上无法保留的,需要手术拔除的。
在口腔原发病的基础上,在轻微外力作用下出现牙齿折断或者脱落,不适用本条。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细则:单纯牙槽凸骨折不适用本条。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细则:一次性损伤造成的星芒状创口累计长度比照单个创口计算;颌面部穿适创表面创口须在1厘米以上、口唇全层裂伤超过唇红缘达1厘米以上,需手术内外缝合的,参照本条。
对发际界线不明显者按三分法计算,即眉弓至下颏缘距离的1/2为眉弓上发际缘界线。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细则:本条应该结合第十四条执行,在复核鉴定时,无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有误,应维持原鉴定结论。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细则:以自身手掌为参照标准,用横轴乘以纵轴来估算。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 5厘米(儿童达1 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细则:贯通创(盲管创)可以比照此条,一次形成的皮肤介与贯通创(盲管创),其创口长度与创道长度可以相加,视为单个创,盲管创长度的计算要有确切证据;伤及运动神经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可以参照本条。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细则:与健侧手指比较外形缺失一半。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细则:不含第2—5指远端指间关节的损伤,两指以上除外。
其它单个关节活动度丧失应在50%以上,两个以上关节活动度受限,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细则:骨折线达到髓腔适用本条。
撕脱骨折、单纯局部骨皮质损伤不需要手术治疗,病理性骨折不适用本条。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伤未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细则:单纯局部骨皮质损伤除外;肩锁关节脱位不明显不需手术治疗除外。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细则:一处肋骨粉碎性骨折、骨折明显移位(移位1/2以上)适用本条;肋软骨骨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