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煤塌陷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分析
采煤沉陷区补偿标准

采煤沉陷区补偿标准
首先,根据《采煤沉陷区补偿标准》,对于受到沉陷影响的居民,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生活补助和搬迁安置等方面。
对
于因煤矿开采导致房屋受损的居民,应当按照受损程度给予相应的
补偿,确保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
同时,对于因煤矿开采导致生活
环境恶化的居民,也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以减轻他们的生活
压力。
对于需要搬迁的居民,应当给予合理的搬迁安置方案,确保
他们的生活不受影响。
其次,对于受到沉陷影响的农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农作物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对于因煤矿开采导致土地受损
的农田,应当按照受损程度给予相应的土地补偿,确保农民的土地
权益。
同时,对于因煤矿开采导致农作物受损的农田,也应当给予
相应的农作物补偿,以减轻农民的经济损失。
对于受到生态环境破
坏的农田,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确保农
田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采煤沉陷区补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指导文件,它对
于在采煤沉陷区进行补偿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采煤沉陷区补偿标准》的规定,合
理、公正地进行补偿工作,保障受影响居民和农田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的监测和治理工作,尽量减少沉陷对周围居民和农田的影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煤矿塌陷区赔偿标准

煤矿塌陷区赔偿标准煤矿塌陷是指在煤矿开采过程中,由于地下煤层开采导致地表发生下沉或塌陷的现象。
煤矿塌陷不仅给矿区周边的居民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也给矿区周边的土地、房屋和农作物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煤矿塌陷区的赔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首先,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煤矿企业在进行煤矿开采时,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保证矿区周边的安全。
一旦发生煤矿塌陷事故,煤矿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应当包括对受影响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进行全面赔偿。
其次,煤矿塌陷区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影响的范围、损失的程度和赔偿的类型进行综合考量。
对于受影响的居民,应当根据其房屋、土地和农作物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
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居民因煤矿塌陷造成的生活困难和心理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救助。
此外,煤矿塌陷区赔偿标准还应当包括对环境损害的赔偿。
煤矿塌陷不仅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也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了破坏。
煤矿企业应当承担起对环境的修复和赔偿责任,确保煤矿塌陷区的环境能够尽快恢复到原有的状态。
最后,煤矿塌陷区赔偿标准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煤矿塌陷区赔偿机制,确保赔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和透明。
同时,对于煤矿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煤矿塌陷区受影响居民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总之,煤矿塌陷区赔偿标准是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确保煤矿塌陷区受影响居民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赔偿和补偿,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塌陷对居民的损失和影响。
采矿挖煤导致农田塌陷能否请求赔偿

采矿挖煤导致农田塌陷能否请求赔偿作者:聂建刚来源:《湖南农业》 2014年第9期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聂建刚【案例】某县伏口镇易泉村附近有一座私人煤矿,煤矿的采掘活动一直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范要求。
从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易泉村相继发生农田塌陷,形成“天坑”20多处,最大的“天坑”直径30多米,最小的直径也有5米多,深度在2~15米不等。
涉及易泉村彭某等30多户村民的承包田共计7870平方米,同时因“天坑”造成灌溉水渠中断等耕作条件变化,导致3735平方米水田无法耕种。
“天坑”出现后,彭某等人找到该煤矿,要求填平“天坑”,并进行经济赔偿,但被煤矿拒绝。
2013年4月,彭某等30多户村民将该煤矿告上法庭,要求恢复水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该煤矿辩称:在“天坑”出现前的确在该区域进行了开采,但煤矿的采掘活动是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范的,即使导致地表塌陷,煤矿也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经有关部门鉴定,煤矿的采矿行为与地表塌陷有因果关系,且塌陷耕地能够通过土壤填塞、灌溉水渠修复等措施恢复耕作条件。
人民法院据此判令该煤矿限期恢复耕地原状,并赔偿彭某等人的经济损失。
【解读】近几年来,开沙矿、金属矿、采煤等地下挖掘活动损坏土地的事件经常出现。
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煤矿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合法。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成立一般需要4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三是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受到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
在本案例中,煤矿进行了煤炭开采活动,实施了侵权行为;彭某等30余户合法取得的承包地塌陷,受到了损害;有关部门鉴定彭某等30余户的承包地塌陷是煤矿的采矿行为造成的,因果关系明确。
虽然煤矿已经提出了自己没有过错的充分证据,但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采煤塌陷区管理制度

采煤塌陷区管理制度一、采煤塌陷区管理的背景和现状近年来,我国煤炭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规模不断扩大,采煤塌陷区的面积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采煤塌陷区一直是我国煤矿生产和安全治理的重点领域,但由于长期以来对采煤塌陷区管理的不足和监管不力,导致了一些问题的积累。
采煤塌陷区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导致管理不到位;2.缺乏专业人才和技术支持,难以有效开展预防和治理工作;3.居民对采煤塌陷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的安全防范意识;4.采煤塌陷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薄弱,地表水源受到污染和破坏。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保障采煤塌陷区居民的生活安全,提高采煤塌陷区的治理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采煤塌陷区管理制度的建设目标为了让采煤塌陷区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和可持续,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采煤塌陷区管理制度的主要建设目标包括:1.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2.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提高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3.建立健全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采煤塌陷区的动态变化,提高预警和防范能力;4.强化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5.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促进采煤塌陷区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通过以上目标的设定,可以更好地引导和规范采煤塌陷区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为采煤塌陷区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采煤塌陷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为了更好地实现采煤塌陷区管理制度的目标,我们需要明确其主要内容和实施措施。
采煤塌陷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采煤塌陷区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公开。
2.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采煤塌陷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设和完善,明确规范相关行为和责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采煤区地面塌陷问题分析

开发研究采煤区地面塌陷问题分析张青云(贵州大学矿业学院,贵州贵阳550025):近几年,中国的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方面遭受了极大的损失,人地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
采煤塌陷土地是中国重要的预备土地资源,经过一系列开垦,使土地可持续发展,为中国的人地冲突提供缓冲地带。
采煤区一般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平原地带人口较多,煤炭开采会导致地面塌陷,构成一种特别的塌陷积水形式。
笔者经过研究,对此地面塌陷以及耕地损坏状况有一定了解,同时结合此地经济与技术需求给出一系列治理措施,希望能为土地塌陷积水问题防治提供借鉴。
:采煤区;地面塌陷;问题分析中国具有非常充裕的煤炭资源,煤炭总量、明确储存量和年开采量在世界上都名列前茅。
新中国成立至今,煤炭在中国能源生产以及消耗中始终占有最重要的位置,但绝大部分原煤都从地下开采,煤田地质条件非常特殊,同时由于在经济发展阶段经历了范围大、强度较高的开采,地球表面与岩石圈难以维持应有的平衡状态,地形日渐变化,环境隐患逐渐浮出水面。
1采煤区地面塌陷现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核心都是煤炭,这一能源消费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容易造成酸雨、二氧化硫和烟尘等煤烟型空气污染,直接导致中国污染物排放量在国际上排名第二;除此之外,煤炭开采和生产过程中对土地资源进行了大范围的挖废、塌陷以及强占,阻碍耕地保护工作。
据调查显示,一直到年末,我国一共毁坏了万左右的土地,很大一部分土地毁坏都由采煤活动导致,采煤塌陷地每一年平均增长~万,煤矿区环境也遭受到大范围毁坏。
中国具备非常充裕的地下煤炭资源,多年来都没有停止开采,长时间的煤炭开采、加工、储存、运输以及燃烧导致许多环境问题,比如强占或毁坏土地资源、污染水资源和空气环境等。
以上种种环境问题之中最为严峻的就是煤炭开采导致的大范围土地塌陷,塌陷区土地资源遭受毁坏,人地冲突显著,矿区人民难以维持生产和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
2采煤塌陷地问题的影响分析2.1对地表形态和土壤结构的破坏潘安村在开采沉陷之前,地势相对平缓,沉陷之后地势具体体现为下沉、积水以及坡地。
针对煤矿塌陷区分析其充填开采土地保护及治理

针对煤矿塌陷区分析其充填开采土地保护及治理煤矿塌陷区是指因煤矿开采导致地表塌陷、地下空洞等地质灾害形成的地区。
煤矿塌陷区具有土地资源过度开采、生态环境破坏、土地荒漠化、农田贫瘠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的生活环境。
针对煤矿塌陷区进行充填开采土地保护及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充填开采是指通过填充抢陷空洞来重新利用煤矿塌陷区的土地资源。
充填材料通常选择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文化土等。
对于充填材料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地貌特征、土壤性质、施工成本等因素,确保填充材料的稳定性和环境友好性。
针对煤矿塌陷区的土地保护应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土地保护规划:包括整体布局、土地利用类型、土地保护措施等方面,明确土地保护的目标和方向,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2. 加强土地资源保护:通过严格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控制土地过度开采,避免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调查研究,提高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
3.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通过植被的恢复和建设,加强土壤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加强对土地水资源的保护,防止水资源的污染和过度利用。
4. 促进农田保护:在煤矿塌陷区开展农田整治,调整农田利用结构,提高农田的耕作质量。
通过农田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水平,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
1. 建立塌陷区治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煤矿塌陷区治理机构,明确责任和权力,细化治理措施和工作流程,形成科学、高效的治理体系。
2. 加强塌陷地质环境监测:加强煤矿塌陷区的地质环境监测,及时掌握地下空洞的变化情况,预测和预警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治理。
3. 实施工程治理措施:通过填充、凝固、加固等技术手段,对煤矿塌陷区进行治理,确保地表的稳定和安全。
4. 加强社会管理和风险防范:加强对煤矿塌陷区的社会管理,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和自救能力,加强对煤矿塌陷区的防范和应急管理。
针对煤矿塌陷区的充填开采土地保护及治理需要综合考虑资源利用、生态环境、农田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建立科学、高效的治理体系,加强土地保护和治理的工作,使煤矿塌陷区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治理,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的生活环境提供有力支持。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淮南市采煤塌陷地治理条例》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淮南市采煤塌陷地治理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淮南市采煤塌陷地治理条例》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淮南市采煤塌陷地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我市是华东地区重要的煤炭产地,形成了地方特有的采煤塌陷地。
我市现有采煤塌陷地6454公顷。
预计到2010年我市采煤塌陷地将增加到9629公顷。
采煤塌陷地主要分布在我市的凤台县、潘集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大通区和毛集综合改革实验区,涉及人口几十万。
由于煤炭层构造的特殊性,我市采煤塌陷区面积大、分布广、深度强,采煤塌陷对地形地貌、交通道路、水系水利、生态环境等都造成严重破坏,直接影响着塌陷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目前,我市采煤塌陷区多数农田旱时不能灌、涝时不能排,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十分脆弱,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
土地塌陷造成房屋裂缝、变形、倒塌,迫使村庄搬迁。
一些桥梁断裂,路基沉陷变形,供电、通讯设施遭到毁损。
尤其是塌陷区耕地数量不断减少,质量不断恶化。
由于塌陷地严重积水,致使塌陷区大部分耕地成为低产田,甚至成为绝产田,严重影响塌陷区农民生活。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塌陷区的一些农村集体组织对塌陷地进行了部分治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采煤塌陷地治理缺少总体规划、资金和鼓励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煤炭企业和社会力量治理积极性不高,致使塌陷地治理工作难以从根本上取得成效,成为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强采煤塌陷地的治理工作,以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省政府《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依据,同时借鉴了外地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突出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对采煤塌陷地的治理进行了规范。
采煤塌陷土地赔偿、青苗补偿

◎◎解答◎◎由于采矿企业的多年采矿导致甲村的地表土地塌陷,并造成部分房屋损坏的,甲村村民有权要求采矿企业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并且可以要求采矿企业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三十二条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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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煤塌陷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析
采煤塌陷用地是一项特殊用地,它既不属于农用地,又不同于一般非农建设用地,又有别于未利用地。
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专门条款明确采煤塌陷地的权属问题。
但根据有关政府文件,已征用的采煤塌陷地的所有权应属于国家,使用权应属于原土地所有人,依据如下:
一、已征用采煤塌陷地的权属问题:
国土资函4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依法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后,即成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不能再对国家已经依法征用的土地主张所有权”。
《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规定“下列采煤塌陷地属于国家所有:(一)依法征用的;(二)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后尚未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国有的”。
按照上述两个政府文件精神,煤矿对其在采煤生产中造成的原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塌陷地已经依法办理了征用手续的,塌陷地的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所有。
二、已征用采煤塌陷地的使用权问题
国发【1980】17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规定“因采煤后塌陷造成不能耕种的农田,应由煤矿负责征购。
塌陷区稳沉以后,煤矿对有条件的地段要尽量造地还田、植树造林或修筑池塘等,并交付原社、队使用”。
鲁政发[1985]135号《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规定“搬迁村庄新址确定后,煤矿应按《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
定办理征地手续。
旧村址土地归国家所有,由煤矿使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或处理”。
按照上述两个政府文件精神,已征用采煤塌陷地的使用权归煤矿。
三、已征用采煤塌陷地的复垦义务各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
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
财税[2006]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上述两个政府文件精神,已征用采煤塌陷地的复垦责任是由煤矿企业承担的,在未复垦或利用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采煤塌陷地划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根据以上条款分析: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无偿取得两种形式。
不论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
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为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
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应缴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该出让土地价格的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所以具体地块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根据以上条款分析:已征用采煤塌陷地属于划拨土地,如果转让使用权,需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转让时,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其他企业使用煤矿已征用的采煤塌陷地的问题:
1、如果经有权部门批准出租,煤矿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2、如果转让,受让方需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附件:
1、国发【1980】17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第七条“因采煤后塌陷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煤矿应给予适当补偿;造成不能耕种的农田,应由煤矿负责征购。
塌陷区稳沉以后,煤矿对有条件的地段要尽量造地还田、植树造林或修筑池塘等,并交付原社、队使用”。
2、鲁政发[1985]135号《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搬迁村庄新址确定后,煤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
旧村址土地归国家所有,由煤矿使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或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国土资函4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依法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后,即成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不能再对国家已经依法征用的土地主张所有权。
从文中所反映的情况看,平顶山矿务局对其在采煤生产中造成的原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塌陷地已经依法办理了征用手续,塌陷地的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所有”。
5、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第八条“下列采煤塌陷地属于国家所有:(一)依法征用的;(二)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后尚未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国有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煤塌陷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6、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7、财税[2006]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