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探析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探析摘要:共同侵权作为一种特定的侵权方式,因其复杂性与危害的累加性,越来越引起了学者们的注意。
本文通过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性”的判断标准及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等几个方面,厘清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
关键词:共同侵权;构成要件;我国共同侵权的立法一、问题的提出尊重个人行为自由和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已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发生了大量的多数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为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得到一个救济的途径,我国于2009年12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该法对于保护个人权益受到不同的侵害而出现不同的解决方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简要规定使得共同侵权行为在很多方面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理论,在共同侵权方面学界的研究空间比较大。
加之理论界对于共同侵权的研究没有一个确切的学说,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同案不同罚”的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明确共同侵权的含义。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侵害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侵权类型。
该行为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的特殊性主体的特殊性体现在两点上:第一,在数量上,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第二,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在侵权案件中,如果某一完全行为能力人教唆无行为能力人进行加害行为,此时,无行为能力者被当做工具使用,该加害行为不能成为共同侵权,完全行为能力者应当负全部的责任。
而对于雇员从事业务范围内的行为产生加害后果的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产生加害行为的,也不能因此形成雇员和雇主、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共同侵权,根据相关法律,只能由雇主和国家机关承担侵权责任。
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辨正与立法回应——兼论《民法典》第1168条的解释

第!"卷!第#期$%$!年"月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12)3045!6'70+,6702*723"8',9!"#:'9#&(,9$%$!;<=!>%9>?!!@"A97*B09C D E F3B F9$%$!9%#9%>?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辨正与立法回应###兼论.民法典/第>>?I条的解释"唐绍均$李生银!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Z"!! 摘!要 我国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一直未能明确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包含其中$导致相关学理解释形成了(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由于(肯定说)在保护受害人权益上顾此失彼$在对共同侵权行为区分上泾渭不明'(否定说)在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认识上以偏概全$在对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上逻辑断裂$因此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证成亟须从分类逻辑的确立和样态种类的识别两个层面予以展开$其立法回应亟须通过细化解释.民法典/第>>?I条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纳入其中$并将(无共同故意%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同一损害)共同作为认定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辨识要件予以实现&关键词 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证成进路'立法回应中图分类号 ;@$!9" 文献标识码 H 文章编号 >%%I J>"?! $%$! %#J%>$I J%@B*0#%"#%,$%0(6-.8,$$%60(,*-*'3%4(+.-0(D%Q%+1,*+%,20#%B?Z%60(D%.=!++,6(-0%'],(*0",$0(,:+!60+%!.+,,*0#%/*0%$1$%0-0(,*,2!$0(6.%G G T U,24"05)6)75*80R H:G6C+'J A(*#S=6C2*M J50*!S+V67C'',#N C'*M X0*M/*012)3045#N C'*M X0*M!#%%%#Z#N C0*+"!!!?+0$-60&N C0*+037010,,2M03,+40'*'*A'0*44')43C+3*'47,2+),5D2-0*2DV C24C2)'F A274012,5)2,+42D A'0*4 4')43+)20*7,(D2D0*04#+*D)23(,42D0*4C2-')P+40'*'-4V''T T'30*M102V3#)+--0)P+40'*4C2')5*+*D)*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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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N;&6d W R>I"作者简介 唐绍均!>@"#%"#男#重庆潼南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环境侵权法学(第#期唐绍均#李生银&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辨正与立法回应!!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属于大陆法系侵权法连带责任在适用范围扩张过程中正当性基础得以相应扩张的产物+>,"@#被我国理论界借鉴并用于解释我国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适用范围扩张的正当性#导致相应法条中有关)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解读争议一直悬而未决(针对理论界聚讼纷纭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本文在检视其概念分歧与立法现状的基础上#评析其民事立法的学理解释争议#从分类逻辑的确立'样态种类的识别两方面对其予以理论证成#并分别就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规制的立法模式与立法表达提出建议#以期推进我国-民法典.第>>?I条的解释与适用(一!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问题检视一 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淆乱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所称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与)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数个侵权人的行为具有)客观关联共同性*(虽然共同侵权行为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相应雏形#但是罗马法仅将共同过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并无共同侵权行为)客观关联共同性*的理论萌芽(从现有文献资料看#>@>!年日本大审院就提出将)客观关联共同性*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年日本法院在)四日市公害案*判决书中进一步将)客观关联共同性*区分为)较强的客观关联共同性*与)较弱的客观关联共同性*#并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关联共同性*仅包含)客观关联共同性*+!,(>@""年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在)例变字一号*判决书中将)客观关联共同性*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基础(此后#理论界还形成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说*与)客观说*融合发展的)关联共同说*!实质上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的)折衷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不仅包含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还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尽管理论界早已提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这一概念#但就何谓)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界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尚无统一的概念界定(归纳而言#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但是各个行为在客观上偶然结合在一起#之后导致同一个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的侵权行为*+Z,!以下简称)界定一*"$第二#也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各加害行为原因力结合在一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以下简称)界定二*"$第三#还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在客观上数个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是被害人因此所生损害之共同原因的侵权行为*+>,I!!以下简称)界定三*"(细辨之#前述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三种概念界定尚处于)淆乱*状态#不仅存在)相同点*#也存在)差异点*#还存在)忽略点*(前述概念界定的)相同点*在于&从行为上看须为)数个行为*#从结果上看须为)数个行为造成的损害同一不可分*(前述概念界定的)差异点*在于&对)客观*的认定不同(详言之#)界定一*将)客观*认定为)无共同的过错*#即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界定二*和)界定三*均将)客观*认定为)无意思联络*#但两者还略有差异#)界定二*将)无意思联络*表述为)无共同故意*# )界定三*将)无意思联络*表述为)无/共同故意]共同认识0*(前述概念界定的)忽略点*在于&第一#忽略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应根据主观过错与客观表现细分为不同的样态种类$第二#忽略了原-侵权责任法.与现-民法典.均已将无主观关联前提下)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数人侵权行为单列为)分别侵权行为*#若再将其界定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则必然存在体系性冲突(二 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含混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作为大陆法系侵权法连带责任在适用范围扩张过程中被用以诠释共同侵权行为正当性基础的理论成果#经由日本'我国台湾传入我国大陆#被我国大陆学者用于解释共同侵权行为的相关民事立法(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在我国大陆被先后用于解释原-民法通则.第>!%条'原-人损解释.第!条第>款'原-侵权责任法.第I条及-民法典.第>>?I条(详言之#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先被用于解释原-民法通则.第>!%条#有学者认为其中规定的)共同*指)客观关联共同*#即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各行为均为损害的共同原因+",$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后被用于解释原-人损解释.第!条第>款#有学者认为其中)无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实质上就是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还被用于解释原-侵权责任法.第I条及沿袭该条内容的-民法典.第@$>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I条#有学者认为该条中的共同侵权行为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尽管我国的民事立法至今尚无直接'明确规定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法条#但是理论界已通过运用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将前述法条解释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实质上是指理论界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作学理解释时所援引的法条(梳理前述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我们不难发现&尽管我国有关民事立法均有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但均未明确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包含其中#导致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一直处于)含混*状态(原-民法通则.第>!%条虽然首次将)共同侵权*写入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未对)共同侵权*的具体含义予以细化规定#导致理论界对该条中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学理解释形成了)客观说*)关联共同说*)主观说*等迥异观点()客观说*)关联共同说*认为该条中的共同侵权行为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而)主观说*却认为该条中的共同侵权行为不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未能对该条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作出统一的学理解释#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在原-民法通则.第>!%条中尚处于)含混*状态(原-人损解释.第!条第>款细化解释了-民法通则.第>!%条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故意侵权行为'共同过失侵权行为与)行为直接结合*型共同侵权行为#其中的)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无法区分各个行为对损害结果在因果关系上的原因力大小*+I,(尽管有学者将原-人损解释.第!条第>款涉及的)行为直接结合*型共同侵权行为解释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但该解释也仅为部分学者的学理解释#从理论源流上可被视为)客观说*或者)关联共同说*基于原-人损解释.第!条第>款而作出的延伸解释#并未根本改变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立法的)含混*状态(原-侵权责任法.第I条并未将原-人损解释.第!条第>款的规定加以法律确认#仅将原-民法通则.第>!%条中的)共同侵权*变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现行-民法典.第>>?I条沿袭了原-侵权责任法.第I条的内容#修正后的$%$%年版-人损解释.已将原-人损解释.第!条第>款删除#导致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现行立法基本上已)回归*原-民法通则.第>!%条#对)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法条解释争议虽几经发展演变#却又重新回到解释原点#但始终未变的是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一直处于)含混*状态#不仅使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种类未能得以厘清#也使共同故意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与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常被混淆使用#进而导致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一些法院不当认定(譬如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王毅鹏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中#人民法院均将共同故意侵权行为不当认定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在宋金龙与徐高文'陈子祥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中#人民法院将分别侵权行为不当认定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二!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争议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势必导致理论争议的产生+@,#由于我国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一直未能明确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包含其中#因此围绕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民事立法的学理解释#理论界形成了)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尽管)肯定说*与)否定说*表面上是在探讨)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共同侵权行为*#但实质上却是在争议)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一 肯定说)肯定说*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已经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此类行为应当纳入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所指的用以学理解释我国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民事立法的)肯定说*实质上包括)客观说*与)关联共同说*( )肯定说*的支持者认为#不同于刑事责任重在)惩罚主观过错*#民事责任侧重于客观损害的赔偿#若损害的发生是各行为人所实施的共同行为而导致#即便各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之联络#也应将这类侵权行为认定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并纳入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为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 )当各加害人经济力量'负担能力不一致时#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纳入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可增加对受害人的赔偿几率*+>>,#有利于避免受害%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新#$$!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期唐绍均#李生银&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辨正与立法回应人)不能证明侵权人之间存有意思联络而遭受难于求偿的风险*+>$,#使受害人)不应当因为不止一个人对损害负有责任而遭受不利*+>!,#很明显)肯定说*具有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实用主义倾向(二 否定说)否定说*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未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此类行为不应当纳入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归纳而言#)否定说*的支持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一#)否定说*符合)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是指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应让未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其他人承担该责任(+>#,)否定说*的支持者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未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此类行为不应被纳入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在因果关系上的原因力大小承担责任#如此才符合)责任自负*原则(相反#如果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已经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将其纳入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则无论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单独足以导致该损害#受害人即可向造成同一损害的数个侵权人中的任意一个行为人主张全部损害赔偿#还可以向其中的几个行为人主张全部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合理地让其中无)主观关联*'行为仅对损害结果提供部分原因力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Z,#有违)责任自负*原则(理由二#)否定说*能够契合法条的体系解释()否定说*的支持者认为#从体系解释角度看#由于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肯定说*所称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已被纳入原-侵权责任法.第>>'>$条!现为-民法典.第>>">'>>"$条"并按照分别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即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须承担按份责任"#因此原-侵权责任法.第I条!现为-民法典.第>>?I条"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并不包含)肯定说*所称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三 对理论争议的评析>9对)肯定说*的评析由于)肯定说*中包含了)客观说*与)关联共同说*#)客观说*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仅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关联共同说*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既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还包含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对)肯定说*的评析不宜笼统进行而应分别展开(第一#)客观说*从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角度看存在)顾此失彼*的弊端(所谓)顾此*是指)客观说*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而主张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包含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一方面扩大了责任人的范围$所谓)失彼*是指)客观说*将传统意义上的狭义共同侵权行为%%%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排除在外#导致虽与他人存有)主观关联共同*而未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又缩小了责任人的范围(第二#虽然)关联共同说*从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角度看能够实现主观'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彼此兼顾*#但从共同侵权行为区分角度看)关联共同说*却未能实现主观'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泾渭分明*#即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标准欠周延#既未能准确揭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辨识要件#也未能明确细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样态种类#导致主观'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界限未能得以厘清($9对)否定说*的评析)否定说*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并不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虽然也符合)责任自负*原则和能够契合我国民事立法相关法条的体系解释#但是)否定说*所具有的以下两方面的弊端却使其难以逻辑自洽(第一#)否定说*在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认识层面存在)以偏概全*的谬误()否定说*仅以)数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已被纳入原-侵权责任法.第>>'>$条!-民法典.第>>">'>>"$条"为由否定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虽能将)数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排除在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之外#但由于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除包含主观共同侵权行为外#并非只包含)数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否定说*并不能将无主观关联的)数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在内的既非主观共同侵权行为也非)数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排除在外#因此如此学理解释显然存在)以偏概全*的谬误(第二#)否定说*必将导致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出现逻辑断裂()否定说*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未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基于主观与客观是一对逻辑周延的哲学范畴#既相互对立#又相辅相成#即两者属于对立统一关系+>",#因此)否定说*在哲学范畴层面否定了客观#则不可避免地导致其对主观的否定(循此逻辑在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已被否定的情势下#作为>!>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其对立范畴的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自然难以独存(若)否定说*在否定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基础上仍承认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包含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势必导致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出现逻辑断裂#不能在哲学范畴层面形成)闭环*(三!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证成进路由于)客观说*在保护受害人权益上顾此失彼# )否定说*在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认识上以偏概全#在对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上逻辑断裂#因此前述理论观点均无法用于学理解释我国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由于)关联共同说*虽无法实现主观'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泾渭分明*#但能够达致主观'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彼此兼顾*#因此本文拟从分类逻辑的确立与样态种类的识别两个层面对)关联共同说*予以完善#希冀能够用以学理解释我国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一 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分类逻辑的确立立足于)关联共同说*#若要证成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就亟须首先实现主观'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泾渭分明*#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显然离不开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分类逻辑的确立(所谓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逻辑是指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从我国共同侵权行为民事立法中予以划分所应采用的方法论(由于侵权行为涉及主观过错与客观表现两方面因素#因此根据前述两方面因素所能确立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分类逻辑不外乎)主观*)客观*与)主客观结合*三种方法论(所谓)主观方法论*是指仅将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逻辑起点划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客观方法论*是指仅将共同侵权行为客观上的表现!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作为逻辑起点划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主客观结合方法论*是指将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与客观上的表现!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两相结合作为逻辑起点划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从我国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民事立法的学理解释看#目前仅有)关联共同说*将)客观方法论*作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逻辑#尚无采用)主观*)主客观结合*两种方法论作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分类逻辑的学理解释(鉴于)关联共同说*将)客观方法论*作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逻辑时仅将客观上的表现!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作为逻辑起点划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在划分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时又仅将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逻辑#如此划分势必导致)关联共同说*在划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时忽略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在划分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时忽略侵权人客观上的表现!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前述)两个忽略*业已成为)关联共同说*难以实现主观'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划分)泾渭分明*的真正缘由( )主观方法论*虽未在我国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民事立法的学理解释中被采用#但是若采用)主观方法论*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进行划分#仅将主观上的无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逻辑起点划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势必出现)两大弊端*%%%不仅会导致)客观关联共同*的核心要义难以在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中得到充分体现#也会导致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无法实现与其他无过错!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间的严格区分(由于)主客观结合方法论*不仅有助于避免出现)关联共同说*将)客观方法论*作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分类逻辑时的)两个忽略*#也有助于避免出现采用)主观方法论*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进行划分时可能产生的)两大弊端*#因此笔者拟摈弃)主观方法论*与)客观方法论*#采用)主客观结合方法论*#既从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的过错又从共同侵权行为客观上的表现来划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以期实现主观'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泾渭分明*(二 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样态种类的识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证成#不仅需要确立其分类逻辑#还亟须识别其样态种类(尽管原-民法通则.'原-人损解释.'原-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中均有涉及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但仅有-民法典.现行有效#且其中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具有代表性意义#因此本文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样态种类的识别仅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行展开(此外#由于共同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中属于)数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下位概念#因此本文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样态种类的识别以)数人实施侵权行为*为切入点#分以下三个步骤予以展开(以)主客观结合方法论*为指引#本文对客观关$ ! >。
论共同侵权

( )内部责任 的分 担。从受害人得角度来看 ,加害人 一 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 同承 担责任 ;共 同加 害人 的任何一个 人 对全部损害承 担责任 ;在共 同加 害人之 一人 ( 或者部分人) 对全部损失 承担 了责任之后 ,他有权 向其 他未承担责任得共 同加害人 追偿 ,请求偿付其承担应 当得赔偿份额。
意见( 试行) ( 》 以下简 称 《 民通意 见 》 ) 第一百 四十八条做 了相关规定 : “ 教唆 、帮助者为共 同侵权人, 为共同侵权人 , 应当承担连带 民事 责任 ;教唆 、帮 助无 民事行 为能力 人实施 言需要有加害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 系和过 错四个 要件。 为侵权人 , 当承 担民事责任 ;教峻 、帮助限 应 此外 ,共同 侵权行 为还需 要一 些特别 要件 ,才 能构成 “ 共 侵权行为的人,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同侵权人, 当承担 为共 应 同”的侵权行为,加害人才能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
( )主体 的复数性。所谓主体的复数性 ,是指加 害人 主要民事责任 。” 一 为两人或 两人 以上 的多数人 。这些多数人均为独立承担 民事 ( )团伙 成员 。共 同侵 权还 有一个 新 的发展 ,就是 三 责任 的主体 ,而且不存在替 代责任关系。如 “ 某企业 的数个 在侵权法上出现团伙责任 ,这个 当然主要 指黑社会 。柳 在这 雇员在执行其职务时 ,对第三人造成损 害则不属于共同侵权 个领域 ,国外 的一些立法例值得我们认 真研究和适当借鉴 。 行为” 。 Ⅲ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责任 的不是 该数个 雇员 ,而是 西班牙一家法 院曾经做出这样一个判决 :一名埃塔恐怖组织 该数个雇员的雇 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雇 主和雇 员是雇 佣 成员制造爆炸事件造成 他人 的损害 ,但是警方未能抓获肇事 关系,雇主是真正 的责任人。 者 , 害人或其家属无法对加 害人提起 民事诉讼。 受 ( ) 果的单 一性 。共 同侵权 人虽 然实施 了多个 侵 四、共同侵权责任的典型形式: 二 结 连带责任 侵 权行为法领 域。 责任是指 由法律专 门规定应 由共 连带 权行为 ,但造成的是 同一损 害后果 ,而且该损害后果不可分 割 。此外 ,根据一般侵权行为 的理论 , 同侵权行为与作为 同侵权人 向受 害人 承担的共 同的和各 自的责任。根据这种责 共 个整体 的损害后 果之 间要有因果联系。 任。 任何一个共 同侵权责任人都 由义务 承担全部侵权 的民事 ( ) 三 意思联 络或者行为关联 。关于共 同关联性有 以下 责任 ;已经承担全部 民事责任者得 向其他共 同侵权责任人进
论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l et yf苎塑!圭垒全三!!!竺!!里型i|_!鲞蕊箧麴露论共同侵权酌固果关系吕芯叶范春婷摘要一直以来,因果关系都是共同侵权责任中不可或缺的客观要件,不仅在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起到中介的作用,使受害人的损害可以合理、正当地向加害人一方移转,而且也满足了社会道德和人类感情的需求,体现了司法公正。
因此,只有整个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统一完备,才能符合侵权法中既要保护人们合法的权益又要充分尊重人们自由的意志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因果关系共同侵权形态原因力相当因果关系说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015-02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中是确定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理论上,它在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四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实践中,它是维护司法公正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之一。
一、因果关系概述(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哲学上认为,世界是由运动着的事物所构成的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一个为结果”。
因此,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在一定条件下,一种现象可以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山现,这在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
而人们通常把引起某一现象出现的现象称为原因,被引起的现象称为结果。
这种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联系,就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可以得知,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样也具有该属性。
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违法行为引起了某一损害事实,那么某一违法行为是原因,其引起的损害事实是结果,即可以认定该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问存在着因果关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探析一、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属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是规定共同侵权责任中争论最大的问题,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是指法律上责令数个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这种依据主要体现在对“共同”的理解上。
笔者认为,从立法趋势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正在由主观方面逐渐向客观方面转变,这种立法意图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保证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二、也表明国家对于共同危害行为的态度是严厉的;三、鼓励共同侵权人彼此监督,实现处罚上的客观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0号)在承认主观主义立场的同时也承认了客观主义立场,将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引起了诸多争议,很大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同时采用了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来认定共同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这两个请求权的基础并不一样,前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过错,后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损害行为。
在《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立法机关仍然采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内容,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上述条文的内容,就是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并不是只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共同的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反对这样规定,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主观标准,只有具备共同过错要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将共同侵权行为适当扩大,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有益的,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适当向客观标准扩大,因此,可以采用这样的条文内容,并加以适当的解释。
二、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主体的复数性所谓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他们被称为“共同行为人”。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基础(曹险峰)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基础曹险峰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上传时间:2004-3-29对共同侵权行为归责基础的研究是对民事侵权行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侵权行为归责的法理溯源。
她对于正确适用民法有关规定,维护受害人和加害人的正当权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对各国民法进行一般性的考察,不难发现,从保护无过错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各国民法大都对共同侵权行为人课以连带责任。
但使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本法理何在?学术界的看法并不一致。
本文拟通过对学术界的两种观点的批判出发,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基础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术同仁。
一、当前学术界的两种主要观点(一)共同意思说(又称主观说)。
主张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仅加害人之间有共同行为,而且必须有通谋的意思,即使没有共同的通谋的意思,也至少对损害有共同的认识。
具体说来,又有两种观点:其一,主张各行为人之间应有共同通谋,或曰共同故意,方构成共同加害。
依德国法,“共同”一语系德文Gemeinschaftlich的翻译,彼学说判例,咸以有意思联络为必要。
【1】其二,主张数人之间不必要求有意思联络,但要求必须有共同认识,方可认定为共同加害行为。
【2】所谓共同认识,是指“各加害人之间虽然毋预先通谋,但彼此对于共同加害须经过认识且互相利用。
”【3】大体说来,英美法国家采取主观说,德国法也基本坚持此说。
(二)共同行为说(又称客观说)。
这里的共同是指行为人之间客观行为的共同,其也有两种观点:其一,主张各行为人不法行为共同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纵使行为人相互间没有意思联络或共同认识,只要有共同过失亦可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4】其二,主张各行为人只要在事实上有同一损害后果发生,毋需任何故意或过失亦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5】日、法等国坚持共同行为说,旧中国及台湾省的司法实务中原来一直采取意思共同说,但自1978年以来台湾司法院认为,“共同侵权人间,不以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数人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苟各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均为损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谓行为关联共同,亦足以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各行为人既有无意思联络,而且行为亦无共同联系者,自当别论。
论共同侵权之“共同性”在我国侵权法律规范中的演变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摘要对于一般来说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坚持主观要件即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过错,对于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仅仅是由于偶然的因素而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应当一概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加以对待,而不能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人为分割,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并入共同侵权行为。
关键词共同侵权主观要件意思联络作者简介:赵恒濮,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5-02共同侵权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所具有的独特性,以及社会的发展使得数人侵权行为的事件不仅大量发生而且形式多样化,各国在民法领域对此都作了规定,然而各国立法上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仍存在分歧。
我国《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虽有所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操作性不强。
本文从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上的不同学说入手,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分析,提出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坚持主观要件。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不同学说为了正确界定共同侵权行为,首先须弄清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学界有不同的主张,目前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等观点。
(一)主观说主观说的学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
数人对于违法行为有通谋或者共同认识时,对于各行为所致损害,均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客观说客观说认为,如果各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同一损害,各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以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必备条件,只要数人在客观上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折衷说折衷说认为,应当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分别处理。
折衷说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共同过错说与客观行为说相折衷持此种观点的代表学者有张新宝教授等,他认为,单纯的主观说或客观说都不足于采纳,关键在于应当是把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不可倾斜于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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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侵权
作者:春华秋实
一、共同侵权的法律界定
共同侵权理论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共同侵权包括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拟制的共同侵权(教唆、帮助行为)。
狭义的共同侵权涉及到对“共同性”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四种观点: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以侵权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必要,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客观说认为,各加害人之间不需要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人之行为客观上发生同一结果,即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折中说认为,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认定共同侵权,强调数行为人的行为应当结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构成导致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即原因力不可分。
兼指说认为,共同侵权的“共同”要件兼指意思关联共同及行为关联共同。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对共同侵权的共同性未进行明确表述,这也为司法解释预留了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解释采取了兼指说认定共同侵权,即将“共同性”要件具体化为“意思关联共同”与“行为关联共同”。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包括了广义共同侵权的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则对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作出规定,分别实施意味着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独立的侵权行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实际上就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直接结合”、“间接结合”的具体规定。
因此第八条就是对意思关联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坚持了《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并未采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兼指说,而是采取了主观说,这就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共同侵权的界定。
二、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对共同侵权的界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
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而且各加害人均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要求行为人能够辨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并能认知其后果。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判别是非利害,因
此也无过错可言,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对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规定由教唆、帮助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未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在此。
被教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不是侵权人,而只是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过程中的媒介。
一个加害人与此媒介叠加构成的复数性不是共同侵权行为所要求的构成要件。
2、加害行为的协作性。
加害人之间存在互相利用、彼此支持的行为分担。
对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认定,并不要求其必须亲自实施加害行为,只要具有服从于共同意思的行为分担,就可以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
共同侵权的协作性意味着,每一个行为人实际上都是以他人的行为作为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其致害目的的。
3、主观意思的共同性。
意思共同又叫意思关联共同,是共同侵权行为最本质的特征。
意思共同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共同故意是指每一个行为人不仅对其加害行为存在个别的故意,而且行为人相互之间还存在必要的共谋,即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故意的内容,针对的是共同行为人的行为部分,无须及于其法律效果。
共同过失是指数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有共同的认识,但均有回避损害的自信。
认定共同过失之“共同”,只需客观上应有共同的认识,不要求行为人进行信息交流。
实践中多以存在注意义务为判断的实质条件。
4、损害结果的统一性。
损害结果的统一性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是与共同意思相统一的整体。
统一性意味着,
加害行为及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在共同意思的目的范围之内。
损害结果的统一性并不要求损害结果必须同一,而只要求其统一于共同的意思。
5、以上是共同侵权特殊构成要件,除此之外,一般侵权行为应当具备的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也是认定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三、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的责任承担,即行为人须超出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对共同侵权所造成的全部损害或者一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表现形式是共同侵权的行为人之间对于受害负损害赔偿连带责任,而受害人对全体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享有请求给付一部或全部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的是连带责任的外部效力。
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避免一部分加害人支付能力不足而给受害人造成求偿不能的风险,降低求偿成本,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受害人获得双重受偿,违反矫正正义。
《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是对连带责任内部效力的规定。
责任的大小是指各加害行为对损
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与有过失之轻重,据此确定各行为人应分担的赔偿义务的份额。
共同过错是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依据和伦理依据。
意志或者认识的统一性与损害结果的统一性,决定了各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范围的统一性。
数人有意思联络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社会危害性更大,行为的协同比起单独个人力量会形成累积的放大,造成的损失更大。
四、法律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中,只要能够证明数人行为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就成立共同侵权。
无过错责任的本意,并不是行为人没有故意、过失,而是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有无故意、过失为要件。
但仅有行为关联的数人无过错侵权,不构成共同侵权,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共同侵权采取的是主观主义。
2、在共同过失侵权中,行为的违法性一般为过错所吸收,即只要能认定存在过失就说明行为违法。
对共同过失的判断,有法定义务时依据法律规定判断,法无明文规定时以正常人应有的合理谨慎注意义务为标准进行判断。
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
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因此,受害人不能对共同侵权人分别起诉。
对共同侵权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即不可分之诉。
五、结论
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我国现行法律采取主观主义,以意思关联共同为认定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
共同侵权人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求偿时,应将共同侵权人全部列为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