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的组织形式比较.
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

卡特尔垄断利益集团、垄断联盟、企业联合、同业联盟(Cartel)也称卡特尔,是垄断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企业组成的联盟[1],通过某些协议或规定来控制该产品的产量和价格,但联盟的各个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上仍旧独立,这些情况造成了卡特尔不稳定的本质。
[编辑] 分析由于各协约成员对利益的追逐不可能对协议满意,所以协议的持久性和可执行性都会受到挑战。
这种垄断形势除了要面对可能的法律制裁外,还要面对来自联盟内部的危机。
OPEC也被认为是具有卡特尔性质的组织,虽然其组成成员是国家这个经济体。
但是这个组织协调运作优异,组织成员各方可以从中收益。
虽然也有OPEC组织成员出于个体特殊的利益需要违反协议,但规模较小,不足以影响整体的稳定性。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卡特尔卡特尔(cartel)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集体行动的生产者,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
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卡特尔属于非法。
卡特尔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
生产或销售某一同类商品的企业,为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在商品价格、产量和销售等方面订立协定而形成的同盟。
参加这一同盟的成员在生产、商业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
经济学术语由来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卡特尔为法语cartel的音译,原意为协定或同盟。
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企业联合。
它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
1865年最早产生于德国(德语:Kartell)。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
随着垄断资本的国际化产生了国际卡特尔。
按协议内容卡特尔可以分成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规定产品产量的卡特尔、规定利润分配的卡特尔、规定原料产地分配的卡特尔等。
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卡特尔成员,各自在法律上保持其法人资格,独立进行生产经营,但必须遵守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组织结构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情景欣赏1Dr. Pauley, could you tell me something about the separations of the company organiz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甲:波利博士,能介绍一下美国公司组织机构划分情况吗?It is,first of all, the division, then the department, and finally the section. That is, a department manager heads each department within the division, and sub-separations within the department are usually called sections.乙:首先是部,然后是处,最后是科。
就是说,每个部下属的各个处都由一位经理领导;各个处下属的分支通常称为科。
Then what is the section head called?甲:那么科里的头儿怎么称呼?Sometimes we just use section head,but we usually prefer section manager. Like many companies in other countries, the allocation of responsibility goes from the section manager to the department manager then to the division manager.乙:有时候我们称科长,但我们通常喜欢称经理。
与其他国家大多数公司一样,责任的分工是从科经理到处经理,再到部经理。
So it,s the general manager at the top supervising everything?甲:那么,总经理是最高层,监管全局了?You can say that.乙:可以这样说。
企业组织形式(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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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组织形式的主要类型 ▪ (一)独资企业 ▪ 1.概念 ▪ 独资企业又称单业主制企业,主要特点是单个人
出资,并由出资者个人所有、个人经营和控制, 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其经营成果归出资人个人支配。
▪ 2.独资企业一般与手工劳动和简单协作相联系, 属自然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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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其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只缴纳个人所得 税;
3、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4、在企业的存续与解散方面,合伙人可以通过合 伙协议约定排除合伙法的相关任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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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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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PA1994对合伙的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人以营利为目的,对财产进行经营而形成的社团, 如非为依公司法、独资企业法、非营利性企业法等 设立,则视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合伙关系,无论当 事人是否有此意向。”该定义继承了UPA1914关于 合伙是一种“剩余企业”的理念,即凡未登记为其 他企业的营利性组织便推定为合伙企业,无论当事 人是否有设立合伙的意思表示,也无须履行任何特 定的成立手续。
3、对于合伙在一般商业环境下发生的、法律明 确排除了有限责任保护范围以外的行为,如未能偿 还贷款、交付租金或履行其他契约义务等。
精选p企业债权人的保护
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各州不尽相同,有要求 购买保险、设立赔偿基金,或对资产分派予以限制 等。
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没有依法建立替代性赔 偿机制,或明知合伙不能偿付到期债务时仍对合伙 财产进行分派,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因过错合伙人的 个人财产有限无法实现时,法官可自由裁量,适用 “揭开有限责任面纱”的原则,要求所有人对未清 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的组织与运营

美国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及其运营姜瑶英目录一、FDIC的基本机能、组织形式及资金来源二、FDIC的金融机构经营危机处理方式三、成本试算与各种处理方式的关系四、FDIC的金融机构经营危机处理手续建立于30年代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之后(1933年)的储蓄存款保险制度是美国金融制度中很有特色的组成部分,对稳定美国的金融体系,防止金融机构经营危机而引起社会性的不良影响,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80年代以来,由于商业银行等储蓄金融机构频频发生经营危机,对美国的储蓄存款保险制度产生过很大的冲击。
通过1989年制订《金融机构改革救济法》(FIRREA)和1991年制订《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FDICA),美国进一步完善了储蓄存款保险制度。
据说,90年代以来,完善后的储蓄存款保险制度,在圆满处理储蓄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本文拟对美国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制度变迁、组织机构、资金来源、金融机构经营危机的救济处理办法等,作较为详细的介绍。
一、FDIC的基本机能、组织形式及资金来源1、FDIC的基本机能美国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FDIC)有这样几个主要职能:1)、作为储蓄存款保险机构,收取保险费,支付保险赔偿;2)、作为金融监管当局,拥有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和权力;3)、作为储蓄金融机构的第一意义的监管当局,封闭陷入经营危机的储蓄金融机构、任命托管人(为了保全储蓄存款保险基金,可任命自己为托管人),由托管人对该金融机构施行清算手续。
注:OTS(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储蓄金融机构监督局。
FRS(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储备制度。
FRB(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储备制度理事会。
OCC(Offico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货币监管局。
国内外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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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帕玛拉特治理失败原因
2.2 机会 ✓ 注册会计师推波助澜 ——审计帕玛拉特在开曼群岛的子公司——Bonlat 财务报表的均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帕特马拉的资产流失没 有起到应有的审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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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帕玛拉特治理失败原因
公司治理 ❖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 整套制度安排(这套制度安排包含了对利益机制的设 计和对决策机制的设计)。 ❖旨在使公司行为与法律义务和社会一般期望相一致的 一整套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即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 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和权力、责任关系。《公司 法》对法人治理结构有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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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规则不可能是 相同的
• 不同组织的治理安排应该是有差异 的
• 有效的治理结构应该是权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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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欧美治理模式改进
✓ 欧洲治理模式的劣势: 欧洲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一个大股东可
能因此凌驾于公司之上,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
✓ 美国治理模式的劣势: 所有权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对管理层实施控制,
形成“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造成股东利益遭受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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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欧美治理模式改进
✓ 美国治理模式的改进 ——发展机构投资者 ——通过收购兼并对管理层进行外部约束 ——依靠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 ——健全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
✓ 欧洲治理模式的改进 ——削弱大股东权限 ——加强董事会权利 ——强化外部监督机制 ——引入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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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构
中 国
公
司
的
法
美国公司的组织形式比较

美国“公司”(Company)的主要经营组织形式及法律特征分析“corporation”与“Company”在我国虽然都被翻译为“公司”,但它们在英文中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Corporation”是一个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类似于“法人”的概念。
而“Company”的基本意思是“伙伴”、“同伴”,并不带有独立实体的含义,因此不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术语,只是“企业”的统称。
因此,一个经济组织在其名称中带有“company”一词,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公司法人。
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各不相同,一般要求选定一个法定注册地址。
对于跨州经营的大公司来说,可以在公司营业的任何一个州注册,然后再在其他各州以"外来公司"(foreign corporation)的身份申请营业许可。
因为特拉华州的公司法和法庭比较完善,所以许多跨州的大公司选择在特拉华州注册。
选定公司注册地点之后,就要根据公司(company)的不同形式来选择相应的标准格式注册。
在美国打开任何一家报纸或在公共场所,随时可见各种公司的广告辅天盖地,但不论什么“公司”(company),无非有3种形式:××××Company,××××Co.,Ltd.(全称为Corporationlimited),××××Inc.(全称为Incorporatd)。
按照严格规定,应当这样解释:Company属独资公司或合伙,Co.,Ltd属于股份公司,Inc属于独资或合作股份。
本文将分别探讨美国公司即“company”的这几种主要经营组织形式及法律特征分析。
一.合伙《统一合伙法(Uniform Partnership Act)》规定,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以共同所有人的身份经营一项商业的社团。
依据某州成文法或者依据某权力机关而不是该州权力机关所采用的法令而形成的社团不是《统一合伙法》意义上的合伙,除非该社团在该州采纳本法之前已经成为一个合伙。
美国合伙人制度

美国合伙人制度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合伙人制度是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
它是指两个或更多个人共同合作开展经营活动,并共享利润和亏损。
美国作为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国家,合伙人制度在其商业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美国合伙人制度的特点、优势和限制,以及与其他组织形式的比较。
一、美国合伙人制度的定义和特点合伙人制度是指两个或更多个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经营一个商业企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美国,合伙人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 合伙协议:合伙人制度需要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合作伙伴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协议通常包括合伙人的责任分配、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等内容。
这有助于确保合作伙伴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得到明确。
2. 有限责任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在美国,合伙人可以选择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
有限责任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债务问题上享有有限的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种分工可以帮助合伙人降低风险,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3. 利润和亏损的共享: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享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这种共享机制可以激励合作伙伴共同努力,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营。
二、美国合伙人制度的优势美国的合伙人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 灵活性:合伙人制度相对于公司制度更加灵活。
合伙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约定合伙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这种灵活性有助于适应不同的商业需求和情况。
2. 税务优势:与公司制度相比,合伙人制度在税务方面享有一定的优势。
合伙企业的利润直接分配给合伙人,不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这可以降低税务负担,增加合伙人的收入。
3. 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和共享:合伙人制度鼓励创业者之间的合作和共享。
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和利益,相互支持和帮助。
这种合作可以增加企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
三、美国合伙人制度的限制和挑战美国的合伙人制度也面临一些限制和挑战:1. 有限责任问题: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M型企业组织结构的日_美比较

M型企业组织结构的日、美比较程伟庆(中信证券公司研究开发部 100004)企业组织结构是经济学也是管理学中的重要研究课题。
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在他著名的 战略与结构一书中从企业史的角度描述了企业组织结构的变迁,特别是美国20年代杜邦、通用等公司采用M型组织结构以适应多样化经营的历史过程。
随后,威廉姆森又从组织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阐述了企业组织历经U型!H型!M型的演变过程,并以严密的经济思维探讨了这三种企业形态的组织效率。
在企业的三类组织形态中,M型企业结构是现今大企业(特别是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的最主要组织形态,它也是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着力最多的分析对象。
所谓M型组织结构是指企业依照产品系列、地域分布等因素将企业划分为若干分部,各分部的运营是业务导向型的,每个分部均是一个独立的利润中心。
相对而言,U型企业组织则是按照经营职能(如财务职能、营销职能等)来划分部门,各部门的运营是功能导向型的,企业各个部门之间是依赖和协作的关系。
威廉姆森对这两类组织结构进行了分析,他认为M 型组织结构在以下几方面优于U型结构:1. M型组织的各个分部负责日常经营决策,而企业总部最高领导层负责战略决策,由此形成决策的专业化与分工。
2.M型组织各部门是独立利润单位,这有利于最高决策层确定利润增长点,并更有效地安排企业资金配置。
3.M型组织中分部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和可比性有利于总部对分部经理进行绩效评价,并且总部能够通过奖酬制度、升迁制度和行政权力来更有效地激励和控制分部经理。
正是由于M型组织结构在决策分工、信息处理、资金配置以及内部人员的激励与控制等方面优于U型组织,因而M型组织结构比U型结构更适合于大型的多样化经营企业,这一组织形式被威廉姆森称为是∀20世纪最伟大的组织变革#。
威廉姆森的上述结论固然很有说服力,但我们并不完全同意他的这种∀比较静态#的分析。
我们认为对于组织效率的分析不应仅局限于组织结构本身,对组织结构的分析不可能离开对组织所处的制度环境(治理结构、融资结构和市场环境等)的认识,因此,威氏的上述论断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M型结构的有效性是依赖于客观环境背景,不同国别的企业由于所处环境的差异使得组织效率呈现出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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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Company)的主要经营组织形式及法律特征分析“corporation”与“Company”在我国虽然都被翻译为“公司”,但它们在英文中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Corporation”是一个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类似于“法人”的概念。
而“Company”的基本意思是“伙伴”、“同伴”,并不带有独立实体的含义,因此不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术语,只是“企业”的统称。
因此,一个经济组织在其名称中带有“company”一词,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公司法人。
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各不相同,一般要求选定一个法定注册地址。
对于跨州经营的大公司来说,可以在公司营业的任何一个州注册,然后再在其他各州以"外来公司"(foreign corporation)的身份申请营业许可。
因为特拉华州的公司法和法庭比较完善,所以许多跨州的大公司选择在特拉华州注册。
选定公司注册地点之后,就要根据公司(company)的不同形式来选择相应的标准格式注册。
在美国打开任何一家报纸或在公共场所,随时可见各种公司的广告辅天盖地,但不论什么“公司”(company),无非有3种形式:××××Company,××××Co.,Ltd.(全称为Corporationlimited),××××Inc.(全称为Incorporatd)。
按照严格规定,应当这样解释:Company属独资公司或合伙,Co.,Ltd属于股份公司,Inc属于独资或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将分别探讨美国公司即“company”的这几种主要经营组织形式及法律特征分析。
一.合伙《统一合伙法(Uniform Partnership Act)》规定,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以共同所有人的身份经营一项商业的社团。
依据某州成文法或者依据某权力机关而不是该州权力机关所采用的法令而形成的社团不是《统一合伙法》意义上的合伙,除非该社团在该州采纳本法之前已经成为一个合伙。
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以独资、合伙、合作方式成立的公司只交60美元注册费。
成立合伙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决定公司的形式是普通合伙公司还是有限合伙公司咨商签署合伙协议;2、在地方政府书记处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已经签署、认可和公证了的合伙声明记录备案;3、按州法律的规定向州或郡官员提供有关合伙情况的报告;4、按州法律规定提供合伙公司地址、主要经营场所以及委任的合伙公司代理人等情况;5、提出注册公告申请;6、获取地方经营执照;7、按照联邦和州政府的税务要求做好严格的财务帐本和记录,特别注意每一个合伙人各自份额的收入或亏损的税收影响。
合伙之于公司,最大的不同在法律责任承担上。
合伙人的错误行为约束合伙,因为一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通常过程中或与其共同合伙人的职权有关的错误行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对非合伙人的其他人的损失或伤害或引起处罚,则合伙与做出上述错误行为或不作为的合伙人承担相同程度上的责任。
合伙必须赔偿下列损失:(a)当在其明示权限范围内行事的一合伙人接受了第三人的金钱或其他财产并对其滥用;以及(b)合伙在其存续期间接受了第三人的金钱或其他财产,而合伙人在上述被接收的金钱或其他财产处于合伙的保管之下时对其加以滥用。
所有合伙人都必须对(a)根据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对合伙提起指控的任何事承担连带和个人责任;(b)合伙的所有债务和义务负连带责任;但是一合伙人可能为履行一项合伙合同而承担个人责任。
合伙相比于公司的一个显著优势体现在税法上。
美国税法对合伙的纳税给予优惠,明确合伙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本身不必交纳企业所得税。
1978年美国政府再次进行了投资税收制度的调整,将资本利得税从49.5%,降为28%。
它的营业税一般占营业额的75%~10%。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美国最普遍的公司形式,据统计,股份制的公司占美国公司总数的75%,其余的为独资或合资合作公司。
美国股份有限公司有大有小,如果翻开《今日美国(US today)》报刊刊登的广告,可能有资本几千美元的小公司,也有上千亿美元资本的大公司。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下列权利和特征:起诉和被起诉,购买、持有和卖掉资产,为消费者制造和销售产品,如违法则受到审查和处罚制裁。
相比于合伙,股份有限公司有很多优点:有限的义务是突出的特点;公司具有独立性和延续性,当创建人退休或死亡后公司仍可长期发展下去;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相对容易,通过发售股票,可以扩大投资者的数量。
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形式也有不足之处:所有权很容易转换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特点,这就引起了经营管理方面的复杂化;组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比组织一个独资企业或合伙要花更多的钱,同其他形式比较,股份有限公司要受到更多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推行最大的障碍是双重纳税义务,除了个人所得税外,股票持有者还要交纳个人红利的税款。
各州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不尽相同,做出在何地创建这样公司的决定几乎与是否创建这样的公司的决定一样复杂,所幸的是,公司在一个州登记注册之后,在美国的其他各州都能够得到承认。
当然,也有部分州为股分有限公司的跨界经营设置了一些条件。
大多数股份有限公司将总部设在一个州,而将营业部门设在另外一个州。
在美国创建股份有限公司,步骤一般包括:1、根据各州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准备和签署公司章程,内容主要有公司名称、公司的宗旨、权利分配、额定资本、指定的代表人;2、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文件,以供有关方面进行法律审核和备案,另外要缴付规定的手续费;3、准备和签署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的机构文件,比如公司官员的选举、股票的发行以及重要协议和合同授权等。
4、从联邦和州证券管理机构获得有关许可证或登记豁免资格;5、若公司打算将来以公司章程规定名称以外的名称转让其生意,需提出拟议中的生意名称的申请;6、获得地方经营许可;7、按照联邦各州政府的商务和税务要求做好严格的财务帐本和记录,其中包括公司会议记录册。
在美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分类是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close corporation)。
前者意在公开资本市场上融资,后者主要为家族企业或小企业采用,法律规定其股东人数在35-50人之间。
美国的大中型公司如波音、通用汽车、德州仪表、IBM等都是股份有限公司。
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实行董事长负责制,然后由董事长聘任总经理,总经理聘任副总理。
股份制公司的董事长位置是由股份的数量所决定的,一般一股一票,谁的股多谁就当董事长。
还有一种情况是大家投资办公司,为避免内部争权夺利,由董事会讨论在外面聘请懂经营、会管理的能人任董事。
例如美国著名的福特汽车公司董事就没有福特公司本身投资的人员。
公司的生产经营、市场开发、人事财务、高级管理人员全部外聘。
1993年福特曾聘请麻省理工学院院长为客座董事,他仅每年的车马费就高达60万美元。
受到法律管制较少的封闭公司,其经营也必须遵守公司法的一些基本规则,如董事会的设置,公司事务的决定程序等等,否则就可能导致“揭开公司的面纱”。
三.专业服务公司通常来说,合伙的单一税制是其相比于公司的一个显著优势,但是,美国在二次大战后建立的雇员退休福利计划中,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却暴露出较大劣势。
因为,公司为雇员拨付的退休金准备一方面在公司的所得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也不计入雇员的应税收入,公司的管理层在税法上也被视为雇员。
但是,在合伙的情形下,由于只有合伙人一个环节的所得税,而且合伙人在税法上不视为合伙的雇员,因此,合伙为合伙人拨备或建立的退休金准备无法在税前抵扣,只能全部计入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税基。
这引起了包括会计师、律师、医生在内的专业人士的强烈不满。
他们在一些州推动州议会通过立法,许可专业人士组建专业服务公司(professional corporation,P.C.)或“专业服务联合体”(professional serviceassociation),而合伙人则转变为公司的雇员。
组建专业服务公司的只能是那些需要取得州执业牌照的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律师、建筑师、按摩师、整骨师、内科医师、外科医师、验光师、牙医、足病医师、手足病医师、兽医等。
例如,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模范守则》(Model Rules Professional Conducts)及其前身《职业责任模范条例》(Model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和《职业道德规范》(Canons of Professional Ethics)要求律师只能组成执业律师全资所有的合伙或专业服务公司服务。
美国公司法委员会在其《专业服务公司补充立法范本》第34条中,建议采纳下列条款:(a)受聘于本州或外州的专业服务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任何人,应当对其个人参与的疏忽、违法行为或不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如同他是一个一人公司的业主一样。
但是,除非他同时负有选派、监督或者配合其他人工作之职责,否则他不对其他人的上述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b)本州或外州的专业服务公司应对其雇员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的行为以及其他表面看来是代表公司行事的行为承担责任。
备选条款1(c)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否则一个专业服务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范围不大于一个普通股东按照《商业公司示范法》应承担的责任;备选条款2(c)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否则,在一个专业服务公司按照上述(b)款承担责任的情形下,每个股东都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如同一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一样。
备选条款3(c)当一个专业服务公司按照上述(b)款承担责任时,每个股东都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如同一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一样,除非法律有另行规定;或者公司按照本条(d)款的规定为专业责任提供了担保,且有关的债务在担保的合理界限内。
美国税务机关在1969年承认了这类专业性的服务公司在税法上的公司纳税人地位。
于是,各州仓促通过专业服务公司立法,令合伙人获得雇员的地位,以抵扣合伙为合伙人拨备的退休基金。
1982年美国国会统一了公司与各类非公司企业在拨备退休金准备问题上的税收待遇,从根本上消除了设立专业服务公司的在税收上的优势。
事实上,立法者并无意在商业组织法方面创设一种新的形式,也没有考虑专业服务公司所特有的、但在一般商业公司法中不会涉及的问题。
例如,专业服务公司是否应当有业务范围限制?专业公司是否可以吸纳非专业人士作为出资人?如果不行,当一个专业人士股东去世时,其股份如何处理,等等。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人们开始思考,是否可以直接改革合伙或公司制度,创设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来融合合伙与公司各自的长处?四.有限责任公司在专业人士的大力推动下,1977年,怀俄明州颁布了美国第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法》,许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包括法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在美国企业组织法律制度中增加了一个新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company,简称为L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