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1.前言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经营风险相对其他经济机构更大,且不良贷款是其最为突出的风险之一。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良贷款需要及时清收,以保障银行的健康经营和客户的利益。

本文对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进行了详细探讨,旨在加强对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不良贷款定义和分类不良贷款是指银行贷款或其他债权融资业务的偿债人逾期 90 天以上或客观上存在风险信号,并且无法按时归还本息的资产。

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不良贷款可以分为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四类。

3.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流程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应该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流程,以确保清收工作有条不紊、高效有序地进行。

基本流程如下:(1)贷款逾期,贷款人存在风险信号。

银行应当及时与贷款人联系,了解其还款情况和还款意愿。

(2)如果贷款人仍未偿还债务,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催收,如电话、信函、短信、法律程序等。

(3)根据贷款人的实际还款情况,风险资产经营部应当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不良贷款清收进度。

(4)如果贷款人无法按计划偿还债务,银行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例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以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

(5)如果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犯罪行为,银行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4.风险控制措施风险资产经营部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规避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风险:(1)建立健全的贷后监管制度,提高贷款人还款意愿,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点。

(2)结合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降低还款风险。

(3)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和风险分析体系,严格把控贷款风险。

(4)加强执法合规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有效防范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5)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有条不紊、高效有序地进行。

5.结语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面临的风险也日益严峻。

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实施方案

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实施方案

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实施方案一、前期准备工作1.明确目标:制定清收不良贷款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计划。

2.成立清收小组:由相关部门、专业人士组成的清收小组,负责协调和推动清收工作。

3.建立清收机构:设立专门的清收机构,提供人力资源和物质保障。

二、不良贷款分类和识别1.分类:根据不良贷款的性质和表现,将其分为法定逾期、不良、次级、可疑和损失等五个等级。

2.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依据历史数据和风险模型,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及时发现潜在不良贷款。

3.加强贷款审查:对新贷款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查,避免新增不良贷款的产生。

三、清收策略与手段1.落实主动清收策略:通过与借款人沟通,协商制定合理还款计划,引导借款人主动还款。

2.采取法律手段:对拒不还款或违约行为严重的借款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起诉、调解等方式追回不良贷款。

4.采取委外清收:将不良贷款委托给专业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清收,提高清收效率和准确率。

四、设立不良贷款准备金1.合理计提准备金:根据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预测结果和监管要求,合理计提不良贷款准备金,弥补潜在风险。

2.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贷款准备金计提、管理和使用的制度,确保准备金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注销不良贷款:对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已经完全损失的不良贷款进行注销,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五、加强内部控制1.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2.加强内部培训:针对清收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3.加强内部协作:各相关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推动不良贷款的及时清收。

六、完善监管机制1.加强监管力度: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情况进行定期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建立反馈机制:与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汇报清收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3.完善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不良贷款的风险报告,及时汇报清收情况。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清收效率,降低信贷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不良贷款是指逾期90天以上或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清收管理机构设立清收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责划分清收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清收策略、组织实施清收活动、监督清收过程等。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识别与分类第六条不良贷款的识别定期对贷款进行审查,根据贷款的逾期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不良贷款的识别。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分类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不良贷款分为不同的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章清收策略与方法第八条清收策略根据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清收策略。

第九条清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还款、资产重组、法律诉讼、债权转让等。

第五章清收流程第十条清收准备对不良贷款进行详细分析,制定清收计划。

第十一条清收实施按照清收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收。

第十二条清收记录详细记录清收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和结果。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第十三条风险评估对清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合规性检查确保清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七章清收效果的监督与评价第十五条监督机制建立清收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清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效果评价定期对清收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不断优化清收策略。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的修订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办法的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9.14•【文号】农银发[2000]119号•【施行日期】2000.09.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14日农银发[2000]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目前,在继续按照“一逾两呆”的标准划分不良贷款的前提下,为准确把握贷款质量,总行近期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客观需要的管理方式。

目前,各行要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00〕241号《关于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0年1月至6月贷款质量真实性进行检查的通知》精神,对“借新还旧”贷款,按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综合还贷能力综合分析,正确判断贷款质量。

二、由于目前未对各行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进行评价,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暂缓执行,待《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评价办法》下发后实施。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呆滞、次级和可疑类贷款认定审批权限相应暂调为:(一)县级支行:贷款余额10亿元(含)以上的,审批权限为单笔200万元(含)以下;贷款余额10亿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为单笔100万元(含)以下。

(二)二级分行:贷款余额100亿元(含)以上的,审批权限为单笔500万元(含)以下;贷款余额100亿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为单笔300万元(含)以下。

(三)省级分行:审批权限为单笔3000万元(含)以下,超过3000万元的由总行审批。

三、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及对策分析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及对策分析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及对策分析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国有银行体系中的一员。

作为国有银行,农业银行在支持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一直是困扰银行业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不良贷款问题的根源及对策分析探讨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及其应对之策。

一、不良贷款问题的根源我们需要了解不良贷款问题的根源。

不良贷款是指银行在借贷过程中,由于借款人违约、资金用途不明或者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贷款。

这其中有多种原因导致的不良贷款问题,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经济下行压力:中国经济的下行压力使得企业经营面临挑战,尤其是在制造业和房地产行业。

2. 风险管理不善:部分银行在风险管理和贷款审查方面存在不足,导致高风险贷款难以及时识别和处理。

3. 不当的信贷政策:一些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存在过于宽松的信贷政策,导致风险较高的项目获得了过多的资金支持。

4. 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某些借款人由于经营不善或者违规行为,导致贷款无法按期还款。

5. 市场风险:金融市场的变化和不确定性因素也对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造成一定影响。

二、对策分析针对以上根源,中国农业银行应该从多个方面提出对策,以减少不良贷款问题的发生,并及时处理已经出现的不良贷款。

1. 加强风险管理:农业银行应该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对借款人的资信和还款能力的审查,避免将资金投入到高风险企业或项目。

2. 完善内部审查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查制度,增加对贷款项目的评估和监控,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符合约定用途,并定期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调整。

3. 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于风险项目的识别和处理能力,降低因员工过于乐观或不谨慎而导致的不良贷款问题。

4. 加强对借款人的跟踪管理:农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借款人信息档案,加强对借款人的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借款人经营问题,避免因违约行为导致贷款不良化。

XX银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管理办法

XX银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管理办法

XX银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工作,提高不良贷款委托清收工作效率,减少资产损失、防范风险,根据财政部、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述不良贷款委托清收是指农业银行与受托人通过签订委托清收协议,由受托人代农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并根据现金类资产实际收回数额支付一定费用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以行内清收为主,委托清收为辅。

委托清收应针对农业银行自身清收难度大、形成不良时间长、情况复杂的不良贷款,以“委托规模适度、择优选择受托人、坚持成本效益、全面控制风险”为主要原则,努力实现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银行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章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不良贷款委托清收以收回现金类资产为标准,不得采取实物资产抵偿等其他方式。

委托清收的不良贷款范围如下:(一)列入可疑类、损失类的下列不良贷款(不含合法有效的抵质押贷款,本条第二、四款除外,下同):1.农户不良贷款;2.五万元以下法人客户不良贷款;3.形成不良时间长、存在债务纠纷、情况复杂等清收难度大的五万元以上(含,下同)法人客户不良贷款;(二)信贷类胜诉未执结案件所涉及的不良贷款;(三)我行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四)总行特定委托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不良贷款的委托清收采取单户委托和批量委托的方式。

单户委托是指农业银行就一户不良贷款与受托人签订一个委托清收协议;批量委托是指农业银行就多户不良贷款与受托人签订一个委托清收协议。

经营行根据拟委托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选择委托方式。

第七条同一客户的不良贷款只能委托一个受托人代为清收。

第三章受托人第八条受托人是指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农业银行签订委托清收协议,代农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主体。

第九条委托清收不良贷款的受托人分别为:列入可疑类、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及我行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金融机构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保险公司等。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不良贷款类型及成因分析1、不良贷款的简介不良贷款亦指非正常贷款或有问题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中国曾经将不良贷款定义为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即“一逾两呆”)的总和。

不良贷款是指出现违约的贷款。

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还本付息达三个月之久,贷款即会被视为不良贷款。

银行在确定不良贷款已无法收回时,应从利润中予以注销。

逾期贷款无法收回但尚未确定时,则应在帐面上提列坏帐损失准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7月27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试行),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中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2、不良贷款的类型(1)逾期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2)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固然未到期或逾期不到2年但出产经营已截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3)呆帐贷款是指乞贷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乞贷人死亡大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富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乞贷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丧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大概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典质物、质物所得价款缺乏以补偿典质、质押贷款的部分;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3、不良贷款成因分析(1)思想根源“银行的钱是国家的”的错误认识。

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许多人认为银行的钱是国家的,不仅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党政部门的许多人这样认为,就连中国银行的一些干部职工也都这样认为。

当问到企业的贷款是哪里来的时候,许多企业负责人都会毫不犹豫他说是国家给的,更有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甚至认为,国有企业借国有银行的钱,就好比是一个人把他的钱从一个口袋挪到另一个口袋,偿不偿还都无所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3日农银发[20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风险资产管理部)。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低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以资抵债的标准按《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实施第九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集中清收与属地清收相结合,以集中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

集中清收是指不良贷款占比20%以上和不良贷款余额3000万元以上的县级支行成立或指定专职负责集中清收管理辖内不良贷款;大中城市行成立或指定专职机构负责集中清收管理城区不良贷款。

集中清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清收机构)可以是基层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职能部门,如:风险资产管理部、资产经营(保全)部、信贷管理部等。

属地清收是指资产质量相对较好,未设立清收机构的经营行,由各贷款经营机构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组织安排、内部竞聘的专职清收人员。

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坚持人随业务走,作为清收机构兼管人员,清收责任贷款。

第十一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经营行成立的清收机构,作为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职能的延伸,隶属风险资产管理部门领导、管理;人事、客户、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规、稽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为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法律、财务、人员、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清收管理权限。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依法起诉权限按各级行每年法律事务授权执行。

(三)注资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由各有权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

(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清收管理监测体系。

经营行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我行贷款情况。

总行制定风险资产管理监测报表,监测各级行不良贷款清收盘活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越权操作、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的程序第十五条实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各贷款经营机构要将辖内不良贷款本息移交到清收机构。

移交不良贷款原则上按照动态移交、逐户拆分进行。

动态移交是指以确定时点的不良贷款本息为首次移交数,以后新发生不良贷款随时移交。

逐户拆分是指对每户贷款进行拆分,只移交不良贷款部分,不移交正常贷款部分。

第十六条不良贷款移交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移交和注销(或返交)五个环节。

(一)申请。

贷款所在经营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以下简称《移交表》)报清收机构。

移交2000年10月底(《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实施)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要附《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申报表》复印件。

首次移交可集中处理,贷款所在经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移交报告,列出移交清单,报清收机构。

(二)审查。

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在《移交表》签署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报主管行长。

2000年10月底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认定程序,落实清收管理措施,处理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

(三)审批。

不良贷款移交由主管行长批准。

(四)移交。

经批准移交的不良贷款,由贷款经营机构移交至清收机构管理。

具体移交方式由各行按照有利于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原则自行制定。

(五)注销(或返交)。

清收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以资抵债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转登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直至资产变现;盘活不良贷款,清收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返交表》,并提交反映贷款现状的书面材料,报信贷管理部门,经研究同意,行长批准后,贷款返交指定贷款经营机构管理。

第五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措施第十七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银行资产损失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十八条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

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一)无担保人的借款,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

(三)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申请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

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第十九条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在逃废悬空银行债权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地区,可通过人民银行、银行同业公会和新闻媒体,采取包括联合制裁、内部发布黑名单、公告催债、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

(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的不良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银行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助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行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

第二十条资产重组。

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

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向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提供交换价格和非价格条件咨询;帮助收购公司获得必要的资金,为收购融资。

(二)发挥银行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方案策划等业务。

(四)帮助困难企业列入国家兼并、重组、破产计划,获得核呆、免息和缓息等优惠政策。

资产重组时,各行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以资抵债。

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

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的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

2000年12月1日起新增的抵债资产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管理、处置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呆账核销。

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履行规定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

第六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考核奖励第二十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

计划一年一定,年初下达,年末考核。

计划执行情况是考核一行行长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也是上级行对下级行进行费用、人员、固定资产、授权等资源配置时的主要参考指标。

每年按计划执行情况评选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各行每年奖励晋级指标优先用于奖励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中表现突出、成效显着的清收人员。

第二十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行内奖励和行外奖励两部分,以单笔贷款清收管理小组为奖励单位。

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单人;多人清收(含行内、行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

第二十五条行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行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超额完成计划给予逐笔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单位效益工资总额中列支。

下岗(待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1.清收不良贷款:(1)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20%兑现奖励。

(2)清收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10%兑现奖励。

(3)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5%兑现奖励;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3%兑现奖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