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戴维·苏特尔(David Souter)在哈佛大学毕业典礼
美国宪法的故人故事

美国宪法的故人故事作者:刘晗来源:《读书》2016年第09期一八五六年,在美国第十八届总统选举前夕,诗人瓦尔特·惠特曼(Walter Whitman)向全美国青年发出呼吁:美国宪法不单纯是一种见解,而是一种正式的神圣的诺言,举行过各种仪式,由长官签署,得到国家的批准,并有华盛顿站在他的军队前面一只手放在《圣经》上,宣过誓的,它高于一切其他法律,比总统、国会、选举等等更加重要,因为这些都是昙花一现而美国宪法却永存。
(《第十八届总统选举—瓦特·惠特曼向全国东西南北青年发出的呼声》,载《惠特曼散文选》,张禹九译,湖南人民出版社一九八八年版,51—52页)惠特曼的呼吁发出在一场政治上的暴风骤雨之前。
一八五七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斯科特案(Dred Scott v. Sanford)中判定,黑人并非美国公民,从而为美国宪法蒙上重大历史污点,也为南北分裂埋下伏笔。
一八六一年,林肯当选总统,南方各州纷纷宣布退出联邦。
一七八七年国父们奠定的基业面临中道崩殂之险。
惠特曼在题为《一八六一》的诗中精准地描述了时代氛围:“武装的年代,斗争的年代,为你这可怖的年代,我不能谱出精致的韵律或写出感伤的爱情诗……我重复念着你,你这忙迫的、毁灭性的、悲愁的、动乱的年代。
”回头看来,惠特曼一八五六年的慷慨激昂与其说在陈述历史事实,不如说在呼唤新一代的公共情感。
这种公共情感最终穿越世代,化为一个神话流传至今,甚至已经漂洋过海。
如今,惠特曼的呼告已经变成了美国人民的信条。
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美国是世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国家。
《美国宪法》在两百多年前由“国父”所写,是美国宪政运作的根本所在。
经历了内战、废奴、工业化、新政、“九一一”等诸多历史时代的美国,至今依然沿用、尊奉和崇拜一七八七年制定的宪法。
细细想来,颇为不同寻常:这如同中国如今依然沿用乾隆年代制定的基本律令。
美国宪法穿越时代的特性,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如若因此认为美国宪法之所以流传至今就是因为成文宪法本身,那就是将问题大大地简化了。
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戴维·苏特尔(DavidSouter)在哈佛大学毕业典礼

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戴维·苏特尔(DavidSouter)在哈佛大学毕业典礼第一篇: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戴维·苏特尔(David Souter)在哈佛大学毕业典礼标题: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戴维·苏特尔(David Souter)在哈佛大学毕业典礼上的演讲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戴维·苏特尔(David Souter)在哈佛大学毕业典礼上的演讲原文:Text of Justice David Souter’s speech Harvard Commencement remarks(as delivered)译文: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戴维·苏特尔(David Souter)在哈佛大学毕业典礼上的演讲作者:Justice David H.Souter 发表时间:Thursday, May 27, 2010 译者:zyz校对:Andy;@xiaomi2020;贾斯汀/哈佛摄影师哈佛大学法学院第359届毕业典礼,上午仪式开始之前,大法官戴维.H.苏特尔在马萨诸塞大厅内的来宾簿上签名。
当我年轻时,我经常听1885班的一位校友讲述哈佛的往事。
那时侯,法学院那些可以来剑桥参加毕业典礼的老毕业生们不会等到团聚年才重回学院。
他们想回来时就回来,会会老友,看看新人,并在榆树下来一杯鸡尾酒。
这位老人聊起旧日夏天的某天,当时他吃完午饭走向广场时,路遇一名新毕业的师弟,此人估计刚开怀畅饮了不少那种鸡尾酒。
当二人渐渐走近,新毕业的哥们亮出刚拿到的文凭,大喊一声“受过上帝的教育!”即使我手握哈佛大学荣誉博士学位,我也了解,没必要向全校的人高呼,但本校的宽容确使我有足够的勇气站在这里说,以我过去19年在最高法院的经历,我学到了一些关于美国宪法的知识,以及法官在裁定宪法案件时是如何运用这些宪法知识的。
我很荣幸能以一名法官的身份,在接下来的几分钟里向你们讲述这些经历。
今天当大家在此欢聚一堂的时刻,也正是我们的国家公共生活中两件和司法有关的大事临近之时:去年的最高法院开庭期1即将结束,因此审理案件的步伐也加快了;为填补离职法官空缺而进行新的大法官提名的程序也接近尾声,正待确认。
ruth bader ginsburg的著名案例

ruth bader ginsburg的著名案例摘要:I.简介- 鲁斯·巴德·金斯伯格生平介绍- 作为一名法官,她对美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II.著名案例- 里德诉韦德案(Reed v.Wade)- 麦卡锡诉俄克拉荷马州案(McCarthy v.Oklahoma)- 美国诉维茨案(United States v.Vitez)- 凯西诉田纳西州案(Kathy v.Tennessee)III.影响和遗产- 金斯伯格对美国法律和性别平等的贡献- 她在最高法院的领导和影响力- 人们对她的赞誉和纪念正文:鲁斯·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是一位美国律师、女权主义者和法官,她在美国法律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她曾在美国最高法院担任大法官,并以其卓越的智慧、敏锐的洞察力和坚定的立场而广受赞誉。
金斯伯格最著名的案例之一是里德诉韦德案(Reed v.Wade)。
在这个案例中,金斯伯格为得克萨斯州的一位女性争取堕胎的权利。
她主张,得克萨斯州的堕胎法侵犯了女性的隐私权,并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和第十四修正案。
金斯伯格的论点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这使得美国各地的堕胎法发生了重大变革。
另一个著名的案例是麦卡锡诉俄克拉荷马州案(McCarthyv.Oklahoma)。
在这个案例中,金斯伯格为一名被控谋杀的男子辩护。
她主张,该男子的供述是在警察的胁迫下获得的,因此应该被视为无效证据。
最终,最高法院同意了她的观点,并推翻了该男子的谋杀罪定罪。
在金斯伯格担任法官期间,她还参与了美国诉维茨案(United States v.Vitez)和凯西诉田纳西州案(Kathy v.Tennessee)等著名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她主张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反对政府滥用权力。
她的观点和立场受到了广泛赞誉,并被认为是对美国法律和民主价值观的重要贡献。
总的来说,鲁斯·巴德·金斯伯格是一位杰出的法官和法律家。
数据保护权是一项权利吗——基于欧盟和美国的考察

⑨Seeꎬ e.g.ꎬ Leander v. Swedenꎬ App. No. 9248 / 81ꎬ Eur. Ct. H.R. ( Ser. A) at 116-6 (1987) ꎻ Rotaru v. Romaniaꎬ App. No. 28341 / 95 Eur.
Ct. H.R. (2000) ꎻ Weber & Saravia v. Germanyꎬ Appꎬ No. 54934 / 00ꎬ Eur. Ct. H.R. (2006) .
⑧Art. 8 of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ꎬ as amended by Protocols No. 11 and 14
(1950) [ hereinafter ECHR] .
1983 年ꎬ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援引« 基本法» 中关于保护个人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条款ꎬ① 宣告了信息自
决权( informational self -determination) 的诞生ꎬ而这一关乎数据保护的权利正是在德国宪法的框架下命名
和构建的ꎮ② 这项权利有着惊人的发展历程:为符合该项权利的要求ꎬ许多法律都经过了调整ꎮ 它为当代
⑥Seeꎬ e.g.ꎬ BVerfGꎬ 1 BvR 518 / 02ꎬ Apr. 4ꎬ 2006ꎬ http: / / www. servat. unibe. ch / dfr / bv115320. htmlꎻ BVerfGꎬ 1 BvR 370ꎬ 595 / 07ꎬ Feb.
27ꎬ 2008ꎻ BVerfGꎬ 1 BvR 1215 / 07ꎬ Apr. 24ꎬ 2013ꎬ http: / / www.servat.unibe.ch / dfr / bv133277.html.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列表

13
弗雷德·M·文森
1946年6月24日-1953年9月8日†
哈利·S·杜鲁门
14
厄尔·沃伦
1953年10月5日-1969年6月23日
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
15
沃伦·E·伯格
1969年6月23日-1986年9月26日
理查德·尼克松
16
威廉·伦奎斯特**
1986年9月26日-2005年9月3日†
9
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910年12月19日-1921年5月19日†
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0
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921年7月11日-1930年2月3日
沃伦·G·哈定
11
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0年2月24日-1941年6月30日
赫伯特·胡佛
12
哈伦·菲斯克·斯通**
1941年7月3日-1946年4月22日†
联邦最高法院历任首席大法官
No.
首席大法官
照片
任期
任命人
1
约翰·杰伊
1789年10月19日-1795年6月29日
乔治·华盛顿
2
约翰·拉特利奇*§
1795年8月12日-1795年12月15日
乔治·华盛顿
3
奥利弗·埃尔斯沃思
1796年3月8日-1800年12月15日
乔治·华盛顿
4
约翰·马歇尔
1801年2月4日-1835年7月6日†
约翰·亚当斯
5
罗杰·B·托尼
1836年3月28日-1864年10月12日†
安德鲁·杰克逊
6
萨蒙·P·蔡斯
1864年12月15日-1873年5月7日†
法律的悖论经典案例(3篇)

第1篇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制定与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悖论。
这些悖论不仅反映了法律本身的复杂性,也揭示了社会发展的矛盾与冲突。
本文将以美国诉威廉·威尔金斯案为例,探讨法律悖论的经典案例。
一、案件背景威廉·威尔金斯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法律悖论案例。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了这起案件,该案涉及到了言论自由与法律制裁的矛盾。
1949年,美国华盛顿州的基尔默市制定了一项禁止在公共场合展示侮辱性或诽谤性标语的法律。
1952年,一名名叫威廉·威尔金斯的人因在一家商店外展示侮辱性标语而违反了该法律,被基尔默市逮捕。
威尔金斯随后提出了上诉,案件最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二、法院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面临着言论自由与法律制裁的悖论。
一方面,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基尔默市制定的法律旨在维护公共秩序,防止侮辱性标语对他人造成伤害。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内部出现了分歧。
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大法官威廉·布伦南和大法官汤姆·克拉克等认为,基尔默市制定的法律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他们认为,侮辱性标语虽然可能引起他人不适,但不应成为制裁公民的理由。
然而,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哈里·布莱克和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等则认为,基尔默市制定的法律是合理的。
他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禁止在公共场合展示侮辱性标语是必要的。
经过激烈的辩论,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结果判决:基尔默市制定的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三、法律悖论分析美国诉威廉·威尔金斯案体现了法律的悖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言论自由与法律制裁的悖论本案中,最高法院一方面承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认为禁止侮辱性标语是维护公共秩序的必要手段。
法学类成功人士介绍

1、孟德斯鸠生辰年月:1689年1月-- 1755年2月现任职务:近代法学的百科全书主要生平:(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思想进步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
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
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
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孟德斯鸠不愧为自己时代的儿子。
他站在时代的前列为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战斗了一生。
他的一生是一个战士的一生,他用自己犀利的文笔,机智而勇猛的抨击了腐朽反动的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僧侣主义。
他的一生又是一个学者的一生。
他毕生孜孜不倦地探索着各个科学领域的许多问题,撰写了不少很有价值的著作、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一鸿篇巨著。
思想保守由于他是一位出身于贵族家庭的、法国18世纪上半叶新兴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温和派代表,由于他看不到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所以在他的思想中具有非常明显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
美国历史上著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54年,美国阿拉巴马州教育委员会在《人民诉教育委员会案》中,基于“隔离但平等”的原则,维持了该校的黑人与白人学生分校就读的做法。
这一判决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黑人的平等权利。
于是,黑人律师汤姆·布鲁克斯向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黑白分校制度。
然而,州法院却维持了这一判决。
无奈之下,布鲁克斯将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二、案件审理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它涉及到种族平等这一根本性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一方面,他们要维护宪法中规定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他们又要考虑到南方各州在种族问题上的敏感性和政治现实。
在经过长达九个月的审理后,最高法院于1954年5月17日作出判决。
三、判决结果美国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的绝对优势,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胜诉。
法院认为,阿拉巴马州教育委员会的黑白分校制度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中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法院指出,种族隔离本身就是一种歧视,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利。
判决结果公布后,美国社会引起了巨大的震动。
这一判决不仅废除了黑白分校制度,也为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后,美国各州纷纷废除了种族隔离政策,为黑人争取平等权利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美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民权运动:该案成为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转折点,激发了广大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热情。
2. 宪法解释:该案推动了宪法解释的发展,为后来的民权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3. 社会变革:该案促进了美国社会的变革,使得种族歧视逐渐成为历史。
五、总结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例,它以宪法第14修正案为依据,判决黑白分校制度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
该案的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推动了美国社会的变革。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不仅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世界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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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戴维·苏特尔(David Souter)在哈佛大学毕业典礼上的演讲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戴维·苏特尔(David Souter)在哈佛大学毕业典礼上的演讲原文:Text of Justice David Souter’s speechHarvard Commencement remarks (as delivered)译文: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戴维·苏特尔(David Souter)在哈佛大学毕业典礼上的演讲作者:Justice David H. Souter发表时间:Thursday, May 27, 2010译者:zyz校对:Andy;@xiaomi2020;贾斯汀/哈佛摄影师哈佛大学法学院第359届毕业典礼,上午仪式开始之前,大法官戴维.H.苏特尔在马萨诸塞大厅内的来宾簿上签名。
当我年轻时,我经常听1885班的一位校友讲述哈佛的往事。
那时侯,法学院那些可以来剑桥参加毕业典礼的老毕业生们不会等到团聚年才重回学院。
他们想回来时就回来,会会老友,看看新人,并在榆树下来一杯鸡尾酒。
这位老人聊起旧日夏天的某天,当时他吃完午饭走向广场时,路遇一名新毕业的师弟,此人估计刚开怀畅饮了不少那种鸡尾酒。
当二人渐渐走近,新毕业的哥们亮出刚拿到的文凭,大喊一声“受过上帝的教育!”即使我手握哈佛大学荣誉博士学位,我也了解,没必要向全校的人高呼,但本校的宽容确使我有足够的勇气站在这里说,以我过去19年在最高法院的经历,我学到了一些关于美国宪法的知识,以及法官在裁定宪法案件时是如何运用这些宪法知识的。
我很荣幸能以一名法官的身份,在接下来的几分钟里向你们讲述这些经历。
今天当大家在此欢聚一堂的时刻,也正是我们的国家公共生活中两件和司法有关的大事临近之时:去年的最高法院开庭期1即将结束,因此审理案件的步伐也加快了;为填补离职法官空缺而进行新的大法官提名的程序也接近尾声,正待确认。
结果就是,我们将不断的听到或讨论到一种特别的批评,这种批评往往针对那些较具争议的最高法院的判决:这些批评说高院在立法,还说高院宣布的宪法条例在宪法中根本找不到,批评还说高院正在涉足扩大公民自由的司法能动主义(activism)。
我们当中有许多人,我肯定今天在场的许多人的直觉反应就是,这些批评往往是文不对题的。
但是,我们常常不会稍加思考这些批评言辞下隐藏的宪法概念以及涉宪审判的概念,或者把它们与我们自己的直觉反应背后的概念进行比较。
今天下午,我要试着来做些这方面的比较。
批评最高法院在立法、在更新宪法,似乎是基于对宪法的某种印象,基于审理涉宪案件的某种模式,这两者结合在一起产生了此类批评。
涉宪案件有时候是政府提起诉讼说它有权行使某种权力,有时候是个人根据宪法的某一特定条文主张享有某种权益。
原告援引这一条款,并提供事实证据,以证明他所主张的那种权利。
一旦所主张的权利被确定,剩下的就是被提出事实是否支持这种主张。
如果是,那么最高法院就判决给原告,如果不是,那么最高法院就判决给被告。
从这个角度来看,判决涉宪案件应该是一项很直接了当的工作:忠实阅读宪法原文以及客观的认定事实。
当然,确实有些涉宪案件是可以用这种忠实阅读宪法原文的模式来判决的。
如果今天有位21岁的大学毕业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加今年美国参议员的竞选,对于这种诉求只需简单地展示该人的年龄就可以被驳回,根据宪法规定,参议员的最低年龄为30岁,并解释道这一要求是为了防止某些无法胜任的人获选。
没有人会说这是高院在制定法律,或者提出反对说年龄限制的规定不是关于参选权的规定。
运用忠实阅读宪法原文的模式可以得出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
但这种案子通常不会进入法院,至少很少会出现在最高法院。
而那些在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往往会使整个国家绷紧神经,忠实阅读宪法原文的判决模式很难在现实中应用。
只要稍假思索就可以明白为什么忠实阅读宪法原文的模式是不切实际的。
宪法中有相当多是特意设置的开放式保证,例如“正当程序原则”,“受法律平等保护原则”,以及“免于不合理搜查的权力”等。
这些宪法条文无法与“要求参议员必须在30岁以上”的条款以同样的方式执行,它们需要更加详细的探究,说明为什么同样的一句概括性的语句适用于某些案件,却不适用于另外一些案件;为什么随着时间积累,各种判例就形成了宪法原文中没有提及的规则。
不过这种解释还只是蜻蜓点水。
宪法审判不仅仅是忠实阅读原文和简单的事实认定相结合,其原因也不仅仅是宪法必须用大量概括性的语言,以便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能适用。
还有一个原因是,宪法包含的各种价值观互相不一定能和谐共处,可能互相对立。
再一个原因是,某些用来判定是否适用宪法的事实与诸如一个人的年龄或收银条上的金额这些事实是迥然不同的;涉宪法案件中事实可能需要法官们在弄清楚他们想如何使用这些事实之前,先要理解这些事实所包含的意义。
这点可能会比较令人费解。
为了说明我的意思,我选了两个真实的案例,两个伟大判例的故事。
当然,这两个故事绝不是对宪法或审判的全部描述,但我认为它们将展现出忠实阅读原文的判决模式是如何的不切实际。
第一个故事是关于宪法是什么样的。
它将表明,宪法不是简单的契约,并不是因为它使用了相当多开放式语句,而合同起草者会尽量避免这些开放式语句;而是由于它的文字赋予并许诺了太多美好的东西,而这些美好的东西又彼此冲突,不可能同时或者一次全部实现。
这个故事中的案例,我们这里许多人肯定还能回忆起来。
这就是著名的“五角大楼文件案”。
1971年6月26日,这一案件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辩论。
《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各获得了一份由负责指挥越战的政府官员准备并编制的机密文件副本。
报纸打算发表其中一些文件,政府要求法院下令禁止刊载。
这一事件发生的很突然,而且一般案子从初审法院到最高法院都需要数月,这个案子却在短短的数天之内就从初审法院打到了最高法院。
事情发生的时间点是一个公众情绪高涨的时侯,而由美国政府所提出的诉讼要求又是对言论和出版自由宪法原则的挑战最为极端的一例。
政府表示,它有权预先禁止,即禁止发表,而不是对非法出版行为做出之后再进行处罚的命令。
法庭辩论在一个为政府出庭辩护的伟大律师和一个伟大的法官之间展开了,而他们之间的辩论正是知微见著的实例。
那个为美国政府出庭辩护的伟大律师在这个校园里主持过许多届毕业典礼。
他就是欧文·格里斯沃尔德(Erwin Griswold),他担任哈佛法学院院达21年,中间还担任了一段时间的美国联邦总检察长。
那天向格里斯沃尔德院长发问的那个伟大的法官就是布莱克大法官(Mr. Justice Black),他是罗斯福新政期任命的首位大法官,被卡多佐大法官(Justice Cardozo)誉为他所见过的最杰出的法律人才之一。
两者关于宪法的交锋集中在第一修正案,包括大家耳熟能详的句子“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自由。
”虽然从字面而言,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通过立法剥夺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该项权利保证可以被理解为用来约束整个政府,并对总统可以要求法院做的事情加以限制。
而至于其余的条文,布莱克法官宣称也要从原文的字面意思上解读。
当宪法说不允许,就表明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禁止立法剥夺言论和出版自由是绝对的。
为了体现对布莱克法官的公平,我们必须指出,第一修正案的条文从字面上看就和要求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的要求一样明确,没有别的人权法案的权利保证形式比这一形式更加绝对的了。
但是,格里斯沃尔德院长并没有就此打住。
尽管第一修正案的文字已经如此明确,他还是试图说服法院同意,当言论的发表会给美国的国家安全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时,禁止发表是符合宪法的。
他辩称历史上有足够的证据体现了这一点;他论述道,两个报社打算发表的内容会危及生命,损害政府试图结束战争,接回被俘将士的进程,并削弱政府未来与外国政府和通过外国政府进行谈判的能力。
法官布莱克回应说,如果当国家利益遭受损害的风险很大时,由法院出面禁止发表,那么法官就会变成审查员。
格里斯沃尔德院长说,他也想不出来还有任何其他选项。
布莱克法官马上反击道,尊重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是其他选项,针对这句话,格里斯沃尔德院长的回应我实在忍不住要在这里引述:他说道,“这个案子的问题就在于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
”“法官大人,你对第一修正案的解释是众所周知的,我当然尊重。
你说,不得立法的意思就是不得立法,这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法官大人,我只能说,对我来说是同样显而易见的是“不得立法”并不等于“不得立法”,我将设法说服法庭,我的观点是正确的。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Chief Justice Marshall)很久以前也曾说过,宪法由我们来解释……”这个案子最终是政府败诉,报道刊发了。
但格里斯沃尔德院长却在与布莱克法官的辩论中胜出。
为了表明他所说的“不得立法”并不意味着“不得立法”格里斯沃尔德院长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不是宪法的全部。
宪法还赋予政府权力,使其提供国家的安全,并授权总统处理外交政策和指挥军队。
虽然他未能说服法庭,政府行使这些权力的能力将因为报纸文章的发表而受到严重影响,法院也承认,在某些时候,为了保证格里斯沃尔德院长所提出来的政府权力的行使法院可以限制出版权。
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的依据并不是基于“不得立法”的字面表达即表示不允许有任何例外,也就是说表达的权利是绝对的。
持多数派意见的法官们的决定只是说,政府没有满足举证的重任,拿出事实证据来为自己要求的禁止发表作出辩解,个别法官还在设想一些可以让政府赢得案子的情形。
像诺曼底登陆计划这样的事情如果报社要发表是会被禁止的;布伦南大法官(Justice Brennan)还提到如果文章的发表可能会引起和平时期的核战争也可以禁止。
可见,即使是体现了言论和出版自由是和任何基本权利一样至高无上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也不能达到绝对保证的程度。
不能绝对保证是因为宪法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解读,当作为一个整体解读时,其他价值观就会出现,与不受约束的言论与出版自由发生潜在的冲突,比如保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总统处理外交和军事事务的权力。
换句话说,宪法的明文规定会造成各种被承认的价值观之间的冲突,而冲突出现时,宪法的明文规定又解决不了这一问题。
出版自由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无条件保证,而政府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也是绝对的权利。
选择往往是不可避免的,不是因为语言是模糊的,而是因为宪法体现了美国人民的愿望,就像大多数国家的人民一样,我们总是希望鱼和熊掌兼得。
我们想要秩序和安全,我们也要自由。
此外,我们不仅希望得到自由,还希望得到平等。
我们的这些想要兼得的愿望会发生冲突,而当这种冲突起时,法院就不得不在鱼和熊掌之间作出选择。
法院在做这种选择的时候需要的不仅仅是对宪法原文的忠实阅读,必须决定哪一个价值在此时此地拥有更大的权利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