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讲义:著作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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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完整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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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著作权法一、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F3,《条例》F4);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所包含的思想和主题。

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予保护的对象(F5);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例题·多选题】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2011-3-61)A.法院判决书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答疑编号2787010101]『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法院判决书属于国家机关司法性质的文件,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属于官方正式译文,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属于思想范畴,不是一种有形的表达方式。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和主题,而保护对思想和主题进行表达而形成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

我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适用国民待遇,即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获得著作权。

所以《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适用我国《著作权法》。

二、著作权的主体(一)著作权的一般主体—作者(F11):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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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讲义第一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的种类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其他作品。

2、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①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②官方文件及其官方译本;③时事新闻;④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例:甲是一家报社的娱乐记者,一日,世界三大男高音到北京开演唱会,结束后又举办记者招待会。

甲根据现场情况等发回了报道。

后来其他的报纸改换了标题,进行了转载。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报道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B.其他报纸改换标题对甲的报道进行转载,则改换标题后的报道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C.甲对三大男高音进行了面对面采访之后所写的专访,该专访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D.甲根据演唱会现场和记者招待会情况写了一篇专题评论,该评论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第二节著作权的主体一、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1、作者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

一般为自然人,特定条件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为作者。

特别要注意:第一,为创作作品提供各项服务的人不是作者。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相关人员不能成为作者,这些人的活动不具有创作性。

第二,当某一作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其作者:①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②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③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第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其作品也受我国法律保护。

(依据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首先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在中国境内同时出版。

5 著作权内容

5 著作权内容
1990年《著作权法》:“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 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 制。2001年《著作权法》删除了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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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权
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 制件的权利。发行的方式灵活多样,例如散发、出借 (售)、出租以及赠与等。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 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 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 次销售或赠与了,但作品的发行权并未用尽。
案例:《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滑稽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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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权利
1、收回权:作者已转让经济权利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如因其表达思想感情发生了变化而希望修改作品或不希望 作品继续流转,可以收回已转让或许可的权利。
2、接触权:即使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已为他人合法取得, 作者为了有效行使其著作权,仍然有权接触该作品原件或 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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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设备表演美术、摄影、电影作 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 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 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 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 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 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 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 避风港规则:源自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 (DMCA),它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信息网络传播权》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 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 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著作权基本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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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 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
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 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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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改编权 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 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 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 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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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概念和事实。概念(或称观念)在这里统指作品所 传授给全社会的作者的想法和对事物的评价。事实则是作 者所要告诉读者某一事物的发展过程和规律。也就是说, 二者都是作者所要传播出来的知识。从实际功能的角度讲 ,作者是不会反对读者利用这些知识的。如一篇文章告诉 人们如何烹调,作者不会阻止读者实际操作文章中所传授 的方法。因而就著作权法的本质而言对于作品内容的这一 构成要素,它无法实施保护。
(1)题材。题材是作品中所描绘的能够表现主题思想的 具体社会现象。如社会题材、军事题材、爱情题材等等。 题材存在于社会之中,它是作者借以表达自己主观思想的 客观条件。为了促进人类文化的不断丰富和发展,法律不 允许对题材进行独占垄断。凡是自然世界或人类社会本身 提供给人们的各种事物现象,人们都可以用各种不同的创 作手法予以表现。因此,对这一要素,著作权法是不宜保 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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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构。结构是指对作品总体的组织和安排。作 者对表达自己所要表达的主题,往往必须考虑如何组织材 料,如何安排人物、处理情节以及篇章的呼应等等。这种 总体上的安排正是作者创造性脑力劳动最为充分和最为关 键的外在体现。就作品而言,其作用就是将作品的各个内 容要素和各个部分组成一个有机整体,使作者的思想理论 得以完整地阐述。在一部具体的作品中,作者正是利用结 构这一要素,将语言、色彩、线条、旋律和节奏等符号通 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和体裁充分地展示作品的内容,并禁止 他人擅自对作品进行改写,翻译和改编。因此我们认为,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演绎权就是为了保护作品的结构而 设立的。

知识产权法 第3节 著作权的客体和内容

知识产权法 第3节 著作权的客体和内容

练习题
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 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是指
A.作品 B.艺术 C.知识产权 D.音乐
练习题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符合的条件是()
A.具有显著性 B.具有独创性 C.文艺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D.文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E.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
练习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行的登记制度为
A.自愿登记制 B.强制登记制 C.准强制登记制 D.不登记制
练习题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有
A.印刷权 B.获得报酬权 C.发表权 D.出版权 E.署名权
练习题
著作人身权包括()
A.署名权 B.发表权 C.修改权 D.发行权 E.保护作品完整权
练习题
下列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的是( )
知识产权法
第三节 著作权的客体和内容
作品的概念
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的智力创造成果。
作品的类别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著作权的特别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规定的作品。
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 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并受地域、时间等因素的限制。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著作权有关知识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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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
包括小说、诗歌、戏剧、绘画、雕塑、 电影、软件等。
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作品,如工艺 品、家具设计等。
演绎作品
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等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型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散文、 论文、教材等。
口述作品:如讲座、演讲、民 间故事等口头表达的作品。
05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 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06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著作权维权途径
01
02
03
04
向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 发生地或者侵权行为人所在地 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
举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修改权
总结词
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详细描述
作者可以随时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包括纠正错误、改进表达、调整结构等, 以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
总结词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 权利。
详细描述
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歪曲、篡改、割裂或其他不 当改变,以保持作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详细描述
作者可以授权他人将其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剧等视 听作品,并从中获得报酬。
04
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
著作权保护方式
01
02
03
自动保护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 自动产生,无需注册或登 记。
登记保护
某些国家或地区要求对作 品进行登记,以获得著作 权保护。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

1、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最普遍的权利。 2、复制的特点是复制的作品与原作品相比,在内容和形式上没有任何变化。 3、复制包括:平面 平面;平面 立体;立体 平面;立体 立体;无载体 有 载体;传统作品的数字化。 4、以数字技术将作品存储于电子媒体中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
二、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注意: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
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的,视为合理使用。(即无 须事先征得同意,无须支付报酬)
十二、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六、放映权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 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1、放映权与机械表演权存在竞合关系。 2、《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拟将之并入表演权中。
七、广播权 (单向、被动性)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 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 的类似工具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请关注裁判文书网中该案一审和二审的法院判决书。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可以分为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三类内容。
演绎权类 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 传播权类 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
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复制权 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 者多份的行为。 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的 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课件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

❖ 问题:著作人身权与传统民法上人身权的关系?
(一)发表权
❖ 1.概念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2.要点 (1)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 (2)向不特定人公开+不以公众知晓为要件 ❖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
(二)署名权
❖ 1.概念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
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2.要点
(1)有权主张作者身份 (2)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
❖ 作者为多人时,署名的方式包括对署名顺序的安排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著作权法》第47条 在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行为的性质?著作权链接\假冒吴冠中署名 案.ppt
❖ 接触作品权
即使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已经为他人合法取得,作者为 了有效行使其著作权,仍然有权解除该作品原件或复 制件。
❖ 追续权
视觉艺术品的作者有权在其作品被转让时,从转让的 价款中获取一定比例的份额。
追续权是人身权利吗?
第二节
著作权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概述
❖ (一)概念
❖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 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 教我如何不想她
天上飘着些微云,地上吹着些微风。啊,微风吹动了我 头发,教我如何不想她!
目光恋爱着海洋,海洋恋爱着月光。啊,这般蜜也似的 银夜,教我如何不想她!
水面落花漫漫流,水底鱼儿慢慢游。啊,燕子,你说些 什麽话,教我如何不想她!
枯树在冷风里摇,野火在暮色中烧。啊,西天还有些残 霞,教我如何不想她?
❖ 信息网络传播权、追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民法司考讲义之出版者的权利

民法司考讲义之出版者的权利
民法司考讲义之出版者的权利。

1、出版者的权利内容
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出版社)和报刊出版者(报社、杂志社);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 出版者的权利有版式设计专有权、专有出版权等。

(1)版式设计是图书、报纸杂志的版面设计。

出版者对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具有专有权, 出版者可以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此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 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2)专有出版权, 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独家出版的权利。

内容包括:
A.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期限内, 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内, 不能再行使出版权。

B.出版社在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 只能自己出版, 不得许可他人出版。

C.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

▲《著作权法》修改以后, 取消了图书出版者的这种权利。

因此图书出版者要取得专有出版权, 必须在合同有明确约定, 如果在合同没有约定的, 则图书出版者只能取得非专有出版权。

2、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 应当通知著作权人, 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应当取得演绎
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

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的范围(1)土地所有权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B.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A.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B.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C.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其他财产A.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B.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3)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A.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B.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C.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集体所有权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这些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除国家所有之外就是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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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著作权的内容
2016司考民法讲义:著作权的内容。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著作人身权
1、与著作财产权相比有下列特征:
(1)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是不可以转让和继承的。

(3)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包括期限上的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不适用于著作人身权。

△例外: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一样受50年期限的限制。

2、著作人身权内容
(1)发表权
A.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作品的发表仅需要作者将其置于不特定多数人可以接触到作品的状态即属发表,至于该作品是否为他人所了解则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

发表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是能让不特定的多数人接触到作品即为发表。

例如:出版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予以公开作品、公开宣读作品、公开展出作品、公开讲授作品等均构成作品的发表。

B.发表权内容包括:
a、作者有权决定作品发表或不发表,何时何地发表以及什么形式发表等。

b、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发表作品。

因此未经作者许可讲未发表的作品置于公众可以了解的领域即属于侵害发表权。

例如将未发表的作品传到网上供公众查阅,将作品予以复制并出售,等都属于侵害发表权的行为。

C.任何作品,发表权一般只能行使一次,一旦被发表进入了公共领域就不再存在公开与不公开的问题了,因此也就不存在再侵害其发表权的问题了。

作品发表以后,作者的发表权就行使完毕。

D.作者死后的署名权:
a、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在其去世后是否发表,亦应尊重作者本人的意愿。

b、作者生前无表示者,推定为同意发表,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在作者死亡后50年内行使发表权。

c、无继承人或者没有受遗赠人的作品或者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

△未经作者许可第三人擅自将作品予以公开不构成作品的发表,此时作品仍然作为未发表作品予以保护。

(2)署名权
A.概念:署名权指作者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B.署名权内容:
a、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以及署什么名的权利,如本名、笔名、别名或艺名等。

b、禁止他人在作品上署名。

c、作品的署名权不能被放弃,也不能被转移。

C.构成侵害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a、未经许可在他人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

b、未经许可改变作者在作品上的署名方式,如署名时将作者的本名改为笔名。

c、应当署上作者的名字而没有署。

△作品的署名顺序,也是署名权的内容之一。

(3)修改权
A.概念:修改权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B.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的修改权受一定限制:
a、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b、如果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当然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品反映的是作者思想感情,未经作者的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删改作品的内容。

二、著作财产权
△与所有权上相同,除了没有占有的权能外,使用权、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均有。

之所以没有占有的权能,完全是由于作品作为无物体的原因造成的,作者无法对其进行事实上的控制。

1、使用权
(1)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复制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注意“临摹”不再是复制的一种方式。

【题例】(08.卷三。

单。

21)
(2)发行权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享有出租权的作品类型只能是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别的作品如图书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能享有出租权。

(4)展览权
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美术、摄影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展览权由该原件的所有人享有。

(5)表演权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一般指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以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方式,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再现作品的权利。

△表演权包括两个方面:“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前者指公开表演作品,后者则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

【题例】(04.卷三。

多。

63 )
(6)放映权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一般也是指作品通过电台、电视台广播,但不限于电台、电视台的广播,还包括其他形式的播放。

(8)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与广播权相比,信息网络传播权强调与使用者的互动,即使用者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另外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的权利也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根据《著作权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被许可人(实际上就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题例】(05.卷三。

单。

16)(07.卷三。

多。

59)
(9)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著作权人享有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载体上的权利,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属于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固定作品。

(10)改编权
指以原作品为基础,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题例】(08.卷三。

单。

20 )
△改编是一种再创作,是从原有作品派生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

(11)翻译权
著作权人享有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翻译权适用于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电影类作品以及一切以文字为其表现形式的作品。

(12)汇编权
汇编,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片断汇集编排成一部新作品。

汇集而成的新作品在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在整体上成为新作品,因此,编辑人对编辑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规定了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作为一种兜底条款,对适应现实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权利内容是十分有必要的。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按照设计图建造作品的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等。

2、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

3、处分权
(1)转让。

由于著作权并非单纯的财产权,而是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权利共同构成的,而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人不能将著作权完全转让给他人,只能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者几项转让给他人。

△如果是转让著作权的,应采取书面形式。

(2)质押。

著作权人可以讲著作权进行质押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3)出资。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可以以知识进行出资,改变了过去只能以工业产权进行出资的规定,据此出资的形式中包括了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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