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贵州互豪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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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粤13民终10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巍邹戈张佳誉【审理法官】沈巍邹戈张佳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苗荔薇;魏雅杰【当事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苗荔薇魏雅杰【当事人-个人】苗荔薇魏雅杰【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汤少华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郭燕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张德惠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刘冠杰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汤少华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郭燕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张德惠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刘冠杰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汤少华郭燕张德惠刘冠杰【代理律所】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苗荔薇;魏雅杰【本院观点】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权责关键词】代理不当得利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直接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苗荔薇、魏雅杰是否应向彩生活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用;2.彩生活物业公司请求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贵州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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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8【案件字号】(2022)黔03民终6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应勇贺灿灿杨恩高【审理法官】谭应勇贺灿灿杨恩高【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贵州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贵州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贵州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波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王欢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冯杰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波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王欢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冯杰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波王欢冯杰【代理律所】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共同共有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2栋2-2号、2栋2-3号商铺成悦房开已经出售给案外人。

科为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认可5栋19-4、5栋4-4、4栋16-1三户住宅已经出售给案外人。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万豪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遵义万乐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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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豪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遵义万乐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3【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44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启飞贺灿灿施正高【审理法官】张启飞贺灿灿施正高【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万豪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遵义万乐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万豪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遵义万乐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万豪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遵义万乐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万豪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遵义万乐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在本案中系诉请被上诉人退出万豪国际小区D栋写字楼、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停车场的物业管理服务并返还相应的停车费用,而上诉人是否有权利代表万豪国际小区D栋业主及车库业主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一审并未查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侵权管辖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系诉请被上诉人退出万豪国际小区D栋写字楼、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停车场的物业管理服务并返还相应的停车费用,而上诉人是否有权利代表万豪国际小区D栋业主及车库业主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一审并未查明。

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之规定,故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3民初130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贵州省贵阳市标准物业合同7篇

贵州省贵阳市标准物业合同7篇

贵州省贵阳市标准物业合同7篇篇1甲方(物业管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业主/物业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对乙方所拥有物业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类型:住宅/商业/办公/综合等(具体填写)物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______区(县)______街道______号______栋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_号(具体填写)物业面积: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具体填写)二、物业服务内容1. 物业服务范围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等。

2. 甲方负责乙方物业的公共区域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保安服务、绿化维护、电梯维护等。

3. 甲方应制定并执行物业服务方案,保证服务质量。

对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事项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4. 甲方负责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物业服务费用。

三、物业服务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四、物业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按照贵阳市相关文件执行。

2. 乙方应于每月的______日前支付当月的物业服务费用。

3. 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滞纳金。

五、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2. 对乙方的投诉及时响应并处理;3. 对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4. 制定物业服务制度和收费标准等。

物业管理公司2024年度收费细则及服务承诺协议

物业管理公司2024年度收费细则及服务承诺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物业管理公司2024年度收费细则及服务承诺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合同主体1.2 合同签订时间1.3 合同有效期2. 收费项目及标准2.1 物业服务费2.1.1 收费标准2.1.2 收费方式2.1.3 收费时间2.2 公共资源使用费2.2.1 收费标准2.2.2 收费方式2.2.3 收费时间2.3 其他收费项目2.3.1 收费标准2.3.2 收费方式2.3.3 收费时间3. 服务内容与承诺3.1 物业服务内容3.2 服务承诺3.2.1 响应时间3.2.2 服务质量3.2.3 安全保障4. 物业公司义务4.1 物业公司服务义务4.2 物业公司维修义务4.3 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5. 业主义务5.1 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5.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5.3 配合物业公司管理工作6. 违约责任6.1 物业公司违约6.2 业主违约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诉讼解决8.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8.2 合同解除9. 合同的终止9.1 合同终止条件9.2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违约责任11.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补充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修改11.3 合同补充12. 其他约定12.1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2.2 合同的送达1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方式14. 附件14.1 物业服务项目明细14.2 收费标准明细14.3 服务承诺明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合同主体甲方:物业管理公司乙方:业主1.2 合同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1月1日签订。

1.3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第二条收费项目及标准2.1 物业服务费2.1.1 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按建筑面积计费。

贵州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贵州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贵州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贵州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业主):乙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将其物业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维护、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物业基本情况1.1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1.2 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1.3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1.4 物业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1.5 物业所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二、物业服务内容2.1 乙方提供以下物业服务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维修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4)物业环境的美化、绿化和管理;(5)物业公共秩序的维护;(6)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2.2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三、物业服务费用3.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如下:(1)物业服务费用标准:____元/平方米·月;(2)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方式:____;(3)物业服务费用缴纳起始时间:____;(4)物业服务费用缴纳周期:____。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及时、足额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3.3 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有逾期,应支付滞纳金。

四、物业服务期限4.1 本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为____年,自____起至____止。

4.2 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

五、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遵义市物业管理条例

遵义市物业管理条例

遵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的遵义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下面是条例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4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补充合同

2024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补充合同

2024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补充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范围1.3 法律法规2.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2.1 调整内容2.2 收费项目2.3 收费标准2.4 收费方式3. 收费调整的执行时间3.1 起始时间3.2 结束时间3.3 过渡期安排4. 业主的义务与责任4.1 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4.2 配合物业服务管理工作4.3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5. 物业公司的服务与责任5.1 服务内容5.2 服务质量5.3 服务投诉与处理6.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6.1 生效条件6.2 终止条件6.3 合同解除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法律途径8. 违约责任8.1 业主违约8.2 物业公司违约9. 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9.1 保护业主隐私9.2 信息安全保障10. 通知与送达10.1 通知方式10.2 送达时间10.3 有效送达11. 其他条款11.1 补充条款11.2 附件11.3 修订历史12.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2.1 签署程序12.2 备案程序13. 合同的附件13.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表13.2 物业服务项目清单14. 合同的完整性与法律效力14.1 合同完整性14.2 法律效力确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是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补充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而订立的。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所有业主。

1.3 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2.1 调整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成本、市场行情及政府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

2.2 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所有服务项目。

2.3 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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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贵州互豪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05
【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111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启飞贺灿灿施正高
【审理法官】张启飞贺灿灿施正高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贵州互豪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金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贵州互豪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金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贵州互豪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金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贵州金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互豪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系涉案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在本案起诉前就已届满,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涉案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成立,故本案上诉人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系涉案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在本案起诉前就已届满,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涉案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成立,故本案上诉人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9:01:04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系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因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经依法成立,故本案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驳回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由一审法院退还给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

【二审上诉人诉称】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一、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起诉时,第二届业委会尚未成立,在本案一审开庭前,第二届业委会才成立,上诉人作为第一届
业委会,在第二届业委会尚未成立前继续履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贵州互豪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
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民终1114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万豪城。

负责人:吴文忠,该业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互豪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红颜路水岸金都管理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37358606E。

法定代表人:陈胜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贵州金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互豪世贸城12栋3-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89765659R。

法定代表人:王丽雅,系总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互豪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金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4民初87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
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一、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起诉时,第二届业委会尚未成立,在本案一审开庭前,第二届业委会才成立,上诉人作为第一届业委会,在第二届业委会尚未成立前继续履职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贵州互豪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未提交答辩意见。

贵州金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未提交陈述意见。

原告诉称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确认被告与遵义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遵义万豪城一期前期物业合同》终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系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因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经依法成立,故本案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驳回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由一审法院退还给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系涉案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在本案起诉前就已届满,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涉案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成立,故本案上诉人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遵义市播州区万豪城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启飞
审判员贺灿灿
审判员施正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杨颜竹
书记员冯滢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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