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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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程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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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程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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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16期
本报讯(记者唐碧)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规范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程序和谈签流程,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

与此前规定相比,公告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下放了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权限,除应由总局受理的情况外,明确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二是重新调整了6个阶段,增加了谈签意向阶段,将磋商和签订安排合并为一个阶段(协商签署);三是将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计算起点由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的次年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受理通知书的年度;四是增加了税务机关拒绝谈签意向、优先受理正式申请和拒绝正式申请的条款,优化了分析评估、监控执行等有关流程;五是增加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18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及其各种文书样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局(国际税务司),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1.预约定价会谈记录2.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4.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报告5.关于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的复函6.审核评估初步结论7.审核评估延期通知8.审核评估初步结论报审表9.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10.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呈批表11.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12.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的复函13.预约定价安排续签审批表1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变更报告15.预约定价安排工作联系单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九月三日附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为规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是指,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时,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自愿、平等、守信原则,依本规则所进行的会谈、审核和评估、磋商、预约定价安排的拟定和批准,以及监控执行等项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约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约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约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117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12.13
【实施日期】2005.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约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72号2005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04年9月施行一年多来,各地能够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实施预约定价工作。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在执行该规则的过程中暴露出诸如不按规定履行报批、备案程序,审核评估不够深入细致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预约定价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约定价是一项关系到未来若干年度税收事项的工作,各地要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出发,严格按照规则的要求实施预约定价,提高工作质量,防止盲目追求签约数量,忽视质量,导致后续工作被动等情况的发生。

二、在选择预约定价谈签对象时,各地要从节约税收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出发,侧重选择已经被税务部门进行过转让定价审计调整的企业或熟悉的行业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

三、凡符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举三种情况之一的,各地应严格按照要求,书面上报总局审批(相关格式参阅附件),在得到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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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安排:新政策几项变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六章对预约定价安排作出了相关规定。

与以前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已失效>)和《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已失效>)(以下通称原规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已失效>,以下简称原规则)比较,此《办法》有许多新的变化值得企业注意。

关联概念有变化。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表述是关联企业,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表述是企业与其关联方,关联对象原来限定于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关联对象为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也就是说,非经济组织乃至个人都可以成为关联方。

《办法》沿用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表述。

关联关系的界定标准也有变化。

《办法》第九条就构成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分为8种情况,较之原规程对关联企业的8条认定标准,内容上有一些变化。

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

第八章预约定价安排第八十五条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第八十六条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协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第八十七条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及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如企业申请当年及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经企业申请,自该关联交易发生的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6月1日起至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正式会谈通知之日止不超过10年的,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第八十八条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

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并同时报送预约定价申请草案,与税务机关进行预备会谈。

预约定价申请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2.企业近5年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的资料。

3.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

4.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5.安排适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

7.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8.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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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税务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税收宣传月宣传属于税收宣传中的( ) 。

A.日常宣传B.专题宣传C.专项宣传D.纳税咨询2.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主要是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自然人B.个体工商户C.个人独资企业D.扣缴义务人3.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4.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5.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折旧年限的()。

A.50%B.60%C.70%D.80%6.下列纳税人依申请业务事项中,不属于条件即办事项的有()。

A.设立登记B.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C.外贸企业免退税办理D.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7.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A.固定资产减值准备B.被没收财物的损失C.遭到龙卷风袭击的存货毁损D.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8.下列各项,哪一项是由税务总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

()A.传真机B.便携式计算机C.碎纸机D.扫描仪9.以下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能予以代开的是()。

A.甲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6%税率的专用发票;B.乙是一家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成立初期年销售额不足80万元,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C.丙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而免于征收增值税,当期销售一批货物,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D.丁是个人,在网络上经营手工编织品零售业务,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4.07.25【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行次,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

其中,第13a 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 、13c 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二、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25日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项(应纳)税额23456789=1+3+5+710=2+4+6+811=9+101213=11-12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213%税率3--------11%税率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对跨境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水平和税收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三、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四、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年 内完成 ,其 中半数 以上在 1 年 内完成 ,比例达 5 3 %; 1  ̄ 2 年 内完 成 的 比例 为 4 5 % ;2 - 3 年 完 成 的
比例 为 2 %。双 边 预约 定 价安 排 的完 成 时 间通 常 比
单边 要 长 ,但 多 数在 1 年 内完成 ,完 成 比例 为 5 5 %;1  ̄ 2 年以及 2 3 年完成的比例均为2 0 %;3 年
数据非常清楚地 了解到我 国近来自年预约定价安排的 发展情 况 。

展 ,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多不成熟 的地方 。2 0 1 2年 1 2月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对 外 发 布 《 中橱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 ( 2 0 1 1 )》 ,这份报告 2 . 要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 ,增强预算约 束力。从当前情况看 ,导致预算变更的深层次原因
以上 完成 比例 为 5 %。
约定 价安 排 的签署数 量 基本保 持 一种上 升趋 势 。在 2 0 0 5 ~2 0 0 8 年的4 年里 ,单 边 预约定 价 安排 的数 量 远 远 超 过 双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数 量 ,但 是 自 2 0 0 9 年 开始 ,双边 预 约定价 安排 的签 署数 量有 了明显 的 增加 ,每年新 签 署 的双边预 约定 价安 排数 量基 本不 低 于新 签署 的单边 预 约定 价安排 数量 。这 说 明 中国 税 务 主管 当局 一 直在 积 极 努 力 地 推 动 双边 磋 商 工
预约定价安排类型 ( 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所需的时间 般 比单边要长 ) 、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及

有 关 问题 的复 杂程度 、企业 申请 文本 的质 量 、税务 人 员 的 审 核 速 度 、对 方 税 务 主 管 当局 的 审核 速 度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稳步推进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解读64号公告

加 强 国际税 收合 作 的外在 要 求

背 景简 介
自2 0 1 3 年 开始,经济合 作与发展 组织 ( O E C D)
受G 2 0 委 托 ,对 税 基 侵蚀 和 利 润转 移 ( B E P S )问题 展
( 一 )我 国预 约 定价 安排 工作发 展 的 内在要 求
的税 收 确 定 性 ,双 边 或 者 多 边 预 约 定 价安 排 还 可 以避 委托 OE C D组织实施的历时两年的新一轮国际税收改
免或者消除企业的国际重复征税。 践 。第一 例 单边 预 约定 价安 排是 在 1 9 9 8 年 签 署 的。
革落下 了帷幕 ,全球进入 了推动 B E P S 成 果实施的后

I N E W P 0L I CI E S
加 强国际税收合作 稳步推进预约定价 安排谈签工作
解读6 4 号公告
孙毅 敏 (国家税务 总局 国际税务 司 北京 1 0 0 0 3 8)
2 0 1 6 年1 0月 1 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了 《 关于 2 0 0 9 年发布 的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 试行 ) 》 ( 国
5 项行动计划。2 0 1 5 年1 0月,G 2 0 预 约定价安排是在企业 自愿 申请的基础上,税企 开研究,并提出了 1
E P S 1 5 项行动计划成果报 双方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 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领导人安塔利亚峰会通过 了B 份解释性声 明。至此 ,G 2 0 领 导人峰会推动并 协 商一致后达成的协议。预约定价安排可以提高企业 告和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和 《 中华 内容 ,在适 当情况下为纳税人提供预约定价安排追溯
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 》先后规定了预约定价制度 , 调整是第 1 4 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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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
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1.07.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
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对跨境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水平和税收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三、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
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
(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四、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

(一)企业有申请意向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申请书》(附件),并附送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3.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4.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5.企业最近3至5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8.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
虑;
9.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10.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1.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符合本公告第三条的有关情况;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5.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开展分析评估,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并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五、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协商完毕。

协商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补充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上述6个月内。

(一)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二)主管税务机关不能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终止简易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企业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已经提交过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64号公告的要求,做好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监控执行工作。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七、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八、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九、本公告未作具体规定的其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事项,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申请书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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