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胜利股份反收购事件对我国上市公司敌意收购与反收购的思考
从公司对抗恶意收购策略中得到的启示

从公司对抗恶意收购策略中得到的启示在现代商业领域中,恶意收购的风险和威胁日益增加。
恶意收购是指一家公司试图通过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来强制控制该公司的管理层和经营决策,通常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
这种做法可能对股东、员工、客户和供应商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公司必须采取措施来对抗这种情况。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几种公司对抗恶意收购策略的启示。
1. 建立强大的防御措施企业必须建立强大的防御措施来防止恶意收购。
这些防御措施包括制定类似“防御性限制股权方案”、“激励性股权计划”、“特定授权”等方案。
这些措施将使恶意收购者感到困惑,无法完成收购,从而对公司造成的潜在危害降低至最低。
2. 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企业拥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对抗恶意收购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公司可以让投资者信任管理团队,并降低恶意收购者可以利用披露的信息采取行动的可能性。
良好的企业形象可以通过公开透明度高的财务报告、遵守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体现。
3. 建立良好的治理机制在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企业治理机制的完善非常重要。
企业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董事会,并确保执行透明和透明的决策制定过程。
此外,企业还应为管理层制定激励计划,促进管理层与股东长期共赢。
4. 改进自身经营状况5. 发行有毒董事会债券发行有毒董事会债券是一种抗击恶意收购的新兴策略。
这种债券的发行将使企业的董事会成为“毒蛇”的形象,阻止恶意收购者在收购的过程中获取对企业的控制权。
通过发行有毒董事会债券,公司可以在遭受恶意收购的困境中保护自己。
纵观以上策略,无论是建立强大的防御措施,还是改善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都是提高公司抵抗恶意收购的有效方法,只有全面、有效的抵御才能给投资人、股东,尤其是员工、客户和供应商带来稳定和安全。
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背后

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背后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演绎“胜利”——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背后胜利股份已成昨日风云,但围绕它而产生的收购与反收购争夺,并购双方各扛出网络产业与生物工程产业的大旗对阵,却使得这个故事颇值玩味,与美国在线(AOL)收购时代——华纳、盈科数码收购香港电讯相比,通百惠收购胜利股份并欲控制董事会算不上“惊天动地”,却也向我们展示了中国证券市场上收购发展的一些新动向。
1.此次收购因第一大股东的股份遭质押而引起。
由于胜利股份的国家股由国资局授权胜利集团经营,而胜利集团却涉及经济纠纷落得持有的股份被冻结,结果,股份遭到拍卖,由此引来通百惠。
不过,对于通百惠来说,胜利股份肯定不能说是其唯一的最优收购目标,但是一纸拍卖公告无疑加快了其欲“登陆”证券市场的努力,况且拍卖的成本委实不高,两次拍买价分别只有1.06元/股和0.71元/股,大大低于每股净资产2.43元/股(1999年中期),通过支付3786.3万元,通百惠一举持有胜利股份的比例达到16.67%,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尽管并未达到对董事会的绝对控制,但是可能并没有人否认其策动这样一次收购行为的成功性。
紧接着一个问题是,其他的上市公司股东陷入股份质押会否也引来收购者?最近开拍的棱光实业(600629)第三次公开拍卖失败,而其遭拍卖的股份(4400万股)合计的持股比例(29.07%)远远大于胜利股份每一次的拍卖所合计的持股比例,拍卖价格也不高(0.9元/股,1999年中期每股净资产为1.47元/股),但是乏人问津,究其原因当然是棱光实业极其糟糕被动的处境,即由于第一大股东的“剥夺”而债务缠身,这对于潜在的收购者来说是个令人畏惧的障碍;其次,对于收购者来说,一次性受让那么多的股权,尽管每股价格不高,但是绝对值却是摆在那儿的(近4000万元),似乎不必花高额成本去收购并不必要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活动日益频繁。
当一家上市公司面临被收购的威胁时,采取反收购措施以保护公司的独立性和股东的利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然而,这些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以及它们所带来的价值,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上市公司的反收购措施。
简单来说,反收购措施是目标公司为了抵御潜在的收购方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和行动。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毒丸计划”、“金色降落伞”、“焦土政策”、“白衣骑士”等。
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证券法和公司法来规范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行为。
例如,反收购措施不能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构成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
以“毒丸计划”为例,这是一种常见的反收购策略。
它通过向现有股东发行特殊的权利凭证,使得收购方在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后,会触发这些权利凭证的行使,从而大幅增加收购成本。
如果“毒丸计划”的设计和实施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经过了适当的公司治理程序,如董事会的审议和股东大会的批准,那么它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
然而,如果反收购措施被滥用,违反了法律和市场规则,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比如,某些反收购措施可能会被视为管理层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手段。
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就有必要介入,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价值。
一方面,反收购措施可以为公司提供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来评估收购要约的合理性,并制定更优的应对策略。
这有助于保护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避免因仓促的收购而导致公司的核心价值受到损害。
例如,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拥有独特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创新文化,而收购方的战略意图与公司的发展方向不符,那么通过反收购措施来抵御收购,就能够为公司保留继续发展的机会。
另一方面,反收购措施也可以增加收购方的成本和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恶意收购的发生。
从公司对抗恶意收购策略中得到的启示

从公司对抗恶意收购策略中得到的启示【摘要】恶意收购对公司构成的威胁日益严重,因此公司需要重视对抗恶意收购的重要性。
建立强大的防御机制是关键,同时重视公司治理、加强与股东沟通、以及发挥战略合作与联盟的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
审慎选择投资者可以减少恶意收购的可能性。
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建立稳固的企业文化,同时着眼长远发展并保持稳定增长态势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可以有效对抗恶意收购,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恶意收购、对抗、防御机制、公司治理、股东沟通、战略合作、联盟、投资者选择、内部管理能力、企业文化、长远发展、稳定增长态势。
1. 引言1.1 恶意收购的威胁恶意收购是指一家公司或个人通过非友好方式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通常是为了控制目标公司或获取其资源。
恶意收购可能对目标公司和其股东、员工、客户等利益相关方造成严重的影响。
恶意收购可能导致目标公司的股价大幅下跌,影响其市值和资金链。
恶意收购往往伴随着管理层的换血和经营策略的变革,可能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
恶意收购也可能导致员工流失,客户信任度下降,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
公司应该认识到恶意收购的严重威胁,制定有效的对抗策略,保护公司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公司必须高度警惕,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恶意收购行为,确保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1.2 公司对抗恶意收购的重要性公司对抗恶意收购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公司的利益和稳定发展。
恶意收购可能会造成公司价值的破坏,员工的福利受损,甚至导致公司的破产倒闭。
公司必须加强对抗恶意收购的意识,建立强大的防御机制以应对潜在的威胁。
只有通过有效的对抗策略和措施,公司才能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权,维护企业的长期利益。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公司对抗恶意收购的重要性更显突出,要及时做好准备,防范潜在的风险,确保公司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
公司领导人必须高度重视对抗恶意收购的工作,加强决策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能够健康发展、持续成长。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反收购是指目标公司主动对正在进行的并购进行阻击或抵抗的一种行为。
在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中,主要涉及到反收购的合法性、方法和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合法性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股权法及上市公司法的规定,目标公司有权对收购行为进行反击或阻挠。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并重组要符合市场自愿、法律合法的原则,没有人可以强迫上市公司进行合并重组;合并重组要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合并重组要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方法和程序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采取多种方法和程序来进行反收购。
通常情况下,目标公司会通过发公告或发布内幕信息,向股东和投资者通报收购的情况,并说明其对收购的态度。
目标公司还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等内外部机构,以决议的形式进行反收购的决策。
在选择反收购的方法和程序时,目标公司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责任问题。
一方面,对于上市公司采取的反收购行为,如误导投资者、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目标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收购方不当的行为,如不履行披露义务、违法操作、价格操纵等行为,收购方及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我国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涉及到反收购的合法性、方法和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目标公司和收购方需遵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上市公司治理的需要。
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的法律思考

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的法律思考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的法律思考1. 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在现代企业治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的法律思考,以供参考。
2. 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的定义与目的2.1 定义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措施,以防止其他企业或个人未经授权或未经询问而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2.2 目的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的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并提供合理的机制来应对潜在的非友好收购行为。
3. 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的主要法律要素3.1 股东权利保护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应确保股东在收购过程中的权益不受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表决权、信息公开权和收购价格的公平性等。
3.2 提高收购门槛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可以通过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和管理层行为规范等方式提高收购门槛,使得非友好收购变得更加困难。
3.3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应强化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确保股东能够及时了解收购相关信息,以便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4. 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的法律实施方式4.1 董事会职权增强建立有效的董事会职权机制,授权董事会对收购提供的交易进行审查和决策,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行动。
4.2 审议程序的完善设立审议程序,确保收购提议经过充分讨论和决策,并尽可能减少不利于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
4.3 投票权限限制在一定条件下,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可以限制股东行使其投票权,以防止非友好收购的成功。
5. 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股东表决权:股东在公司大会上根据其持有的股份数行使的投票权。
5.2 信息公开权:股东要求公司提供与公司经营和管理相关的信息的权利。
5.3 收购价格的公平性:指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6. 结束语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在维护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和股东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对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的法律思考进行了详细阐述,希望对相关研究和实践有所帮助。
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策略思考

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策略思考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全世界成了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第五次收购浪潮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发展,收购的形式、特征也呈现出多样性。
在收购不断活跃的过程中,反收购也成为引人关注的现象。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含义与价值上市公司反收购称为上市公司收购的防御,通常发生在敌意收购中,是指目标公司所采取的旨在抵御乃至挫败收购人行为的措施。
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是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市场收购。
按照是否得到目标公司的合作,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
这里的反收购是针对敌意收购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目标公司将采取种种反收购策略来阻碍收购公司实施收购。
反收购的本质是防止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收购的防御行为包括了目标公司对善意收购计划的拒绝,以及目标公司在面临竞价收购时对竞价各方实行差别待遇,对公司选定的收购方实行特殊优惠从而在客观上形成对他竞价方的不利。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具有以下几点积极性:1、反收购行为保护目标公司的利益反收购多发生在目标公司收到恶意收购要约,或者收购要约明显低于公司真正价值的时候采取的措施。
反收购措施可以帮助目标公司提高要价,有力地维护了企业利益。
反收购策略能够提高收购人的出价,增加收购难度,并且可以引起其他外来竞价者的注意,提高收购价格。
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1962~1981年发生的48起收购案中,最终出价都会高出初始出价的23%。
2、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是企业反收购的最基本原则反收购过程中有着复杂的利益关系,但目标公司实施反收购计划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保护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被收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为所作出的决策以及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是在收购过程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因为他们限于时间、精力和专业的不足,往往处于收购中的弱势地位。
从公司对抗恶意收购策略中得到的启示

从公司对抗恶意收购策略中得到的启示企业在面临恶意收购时,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对抗策略,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得到很多有益的启示,帮助企业更加健全和稳定地发展。
第一,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防范恶意收购的基础。
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地制约潜在收购者的行为,保护公司的利益。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监事会和董事会,实行合理有效的人事任命程序,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在恶意收购的时候迅速做出反应,保护自身的利益。
第二,提高公司的价值和竞争力是抵御恶意收购的重要手段。
恶意收购者通常会选择那些价值低、盈利能力差、发展潜力不大的公司进行收购。
企业应该从战略规划、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等方面入手,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增加自身的价值,从而减少被恶意收购的可能性。
建立良好的股东关系是防范恶意收购的重要途径。
企业应该与股东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向股东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赢得股东的信任和支持。
在面临恶意收购威胁的时候,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增发股票等方式,增加股东的持股比例,从而减少被收购的可能性。
第四,及时作出应对是对抗恶意收购的关键。
恶意收购者通常会采取突袭式的收购方式,企图在短时间内完成收购,从而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
企业应该及时察觉恶意收购的迹象,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恶意收购的进行。
这就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危机管理机制,提前制定好应对恶意收购的预案,以便在关键时刻能够迅速应对。
第五,寻找合作伙伴是对抗恶意收购的有力手段。
在面临恶意收购时,企业可以寻找其他企业或资本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对抗恶意收购者。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增加企业的实力和资源,还可以形成联合防线,共同对付恶意收购者,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第六,加强舆论宣传是抵御恶意收购的重要手段。
企业在面临恶意收购的时候,应该充分利用媒体和舆论力量,及时向外界披露相关信息,公开自身的情况和看法,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扩大对抗恶意收购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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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中 , 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均在 10 %以上 , 总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高足以说明胜利股 份是个经营有方 、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 。通百惠虽 然通过委托书收购取得中小股东的支持 , 但作为一家 业绩 , 实力值得怀疑 , 主营业务与胜利股份大相径庭 的上市公司 , 要想取代胜利股份的主营业务 , 提高胜 利股份的经营管理效率并产生协同效应的可能性很
Hostile Takeover and Anti - takeover of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Seen from the Case of Shengli Stockπs Anti - takeover
ZHANG Chen ( Accounting Department , Internatianal Business College , Shanghai UniChina)
一 、前言 广州通百惠敌意收购胜利股份以及胜利股份的反
收购事件应追溯至 2000 年 。前后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 第一阶段始于 1999 年 12 月通百惠以 3 339 万元
从法院手中竞买取得胜利股份集团被冻结的国家股 (占总股本的 13177 %) 而成为第一大股东 , 并对胜利 股份的控制权意在必夺 。此举遭到了胜利股份强烈的 抵制 , 从此 , 股权之争硝烟弥漫 。
防御型
对抗型
进攻型 ④
在 公 司 章程中控制 对股东提案 的 审 议 权, 决定是否将 该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
胜邦企业多次受让国有股 、 法人股 , 并从二级市场中购入 流通股 公布董事会公告 , 控制董 事会候选人提名方法 依靠关联股东表决权优势 维持控制权稳定 实施 MBO
(一) 防御型反收购措施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议是
有证监会准则所认可的 , 的确能起到一些事前反收购 的效果 。如胜利股份董事会否决通百惠试图改变公司 主营业务的提案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 , 董事会否决 提案是有标准的 , 不是随心所欲的 。如果敌意收购者 持有占绝对优势的股份 , 该防御型反收购措施也是无 能为力的 。
(二) 对抗型反收购措施 11 从各种途径增加持有股份的反收购成本很高 , 且优势不明显 。我们可以看到 , 通百惠通过两次竞 买 , 先后持股 13177 %、16166 % , 胜邦企业两次增持 股份达 15134 %、17135 % , 皆以微弱优势险 胜 通 百 惠 , 且付出的代价比通百惠的竞买要高得多 。 21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控制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 方法 , 将其作为一种防御型反收购措施也许效果会较 为明显 。由于胜利股份与通百惠发起敌意收购后在董 事会公告中提出 , 该措施引起了双方的争议 , 反收购
Abstract : In current stocks market , the tendency of subtraction of state - owned stock and foreign M&A have been hindering listed companies from implementing anti - takeover1Listed companiesπ anti - takeover are contrikked sinc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promulgated the regulation of acquisition for listed companies at the end of 2002 which encourages ten2 der offer and restricts the rights of proposition and policy making from the board of directors1It is urgent to strengthen anti takeover abilities of listed companies1 The government should perfect the rel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tect the target com2 panies , while the listed companies should better the internal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1In this sense MBO can be a noteworthy method1 Key words : shengli stock ; hostile takeover ; anti - takeover ; MBO
2000 年 3 月 3 日胜利股份第三大股东胜邦企业协 议受让法人股 , 持股比例从 6198 %升至 15134 %。
2000 年 3 月 4 日胜利股份董事会公告其董事提名 程序是先由各股东按协商的名额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 名单 , 再由董事会审议候选人名单 , 最后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交候选人名单 。
同时 , 采取反收购措施的上市公司也并不就是经营业 绩不佳 , 经营者为自身的利益而逃避对股东的责任 。
四 、反收购措施及其效果 反收购措施按其强烈程度可分为防御型 、对抗型 和进攻型三种反收购措施[6] 。总结胜利股份为防止
通百惠的反收购措施 , 可将它们归纳为如下 ( 见表
2) :
表2
反收购三种措施
收稿日期 : 2004 - 02 - 16 作者简介 : 张晨 (1979 - ) , 女 , 浙江温州人 ,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 公司理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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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研究
2005Π09
入流通股持股 18112 % , 胜利股份经营者直接控制的 胜利投资成了新的第一大股东 。[2]
二 、敌意收购及其趋势 敌意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在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时虽 然遭到目标公司的抗拒 , 仍然强行收购或者收购公司 事先并不与目标公司进行协商 , 而突然直接向目标公 司股东开出价格或收购要约的收购行为[3] 。敌意收 购的方式主要有二级市场收购 、协议收购和要约收 购 。反收购是目标公司为防止收购公司夺取对公司的 控制而采取的一系列维护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可见 , 敌意收购与反收购是互相对应的 。 长期以来 ,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特殊股 权结构 , 在我国资本市场敌意收购很少发生 。为数不 多的几起也是收购公司以二级市场收购的方式敌意并 购流通股比例较大的目标公司 。如 1993 年深宝安敌 意收购延中实业 、1996 年三新公司敌意收购申华实 业 、1998 年大港油田敌意收购爱使股份 。随着 1999 年《证券法》的出台 ② , 上市公司的并购日趋活跃 , 敌意收购的数量 、方式都有所增加 , 其中还贯穿着制 度创新 。我国出现了收购公司避开目标公司第一大股 东 , 协议取得其它国有股或法人股的股权进而获取控 制权的敌意收购 , 如 2000 年华闻公司敌意收购燃气 股份 ; 竞买目标公司被拍卖 。股份的敌意收购 , 如 2000 年通百惠敌意收购胜利股份 ; 由法院司法裁定 的收购 , 如 2001 年新疆屯河敌意收购北京中燕 。此 外 , 2002 年 12 月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采取了极具中国特色的要约制度设计 , 对要约 收购持鼓励态度 , 使敌意收购公司采用此收购方式的 成本大大降低 。2003 年 6 月 , 南钢股份开创了我国要 约收购实践的先河 , 可以预见利用要约收购的方式进 行敌意收购将在中国资本市场极具前景 。 三 、敌意收购的动机 20 世纪 50 年代 , 西方学术界产生的公司控制权 市场理论认为敌意收购能解决公司治理问题 , 将其视 为一种外部控制机制 。若目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抵御 , 会使无效率的经营者缺乏监督 , 损害股东的利益 , 同 时也导致收购成本上涨 。2002 年 , 我国证监会发布 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采取了禁止经营者反收 购的做法显示出我国政府部门认同公司控制权市场理 论的观点 。 然而 , 笔者认为胜利股份事件中通百惠的敌意收 购动机与前述理论及政策初衷显然不同 。我们来看一 下胜利股份 1995 - 1999 年的主要经营指标[4] 见表 1 : 表 1 胜利股份 1995 - 1999 年的主要经营指标
总资产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净资产收益率
( %)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16 602 30 629 54 825 76 631 83 147 26 792 32 875 45 596 90 050 108 140 23181 15131 11131 13108 14189
总第 317 期
张 晨 : 由胜利股份反收购事件对我国上市公司敌意收购与反收购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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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出现了僵局 。 31 如果关联方股东所占的比重较大或相互之间
关系密切 , 联合关联方增加表决权优势会产生较好的 效果 。胜利股份复杂的关联方之间能采取行动一致对 外 , 胜利股份董事长徐建国所发挥的作用是至关重要 的 ———他同时担任胜利股份 、胜邦企业及联大集团三 家关联公司的 (副) 董事长 。需要注意的是 , 关联方 之间的关系有时很微妙 , 一旦其中一方出现了变化 , 控制权的稳定就很难保持下去 。
2000 年 3 月 31 日股东大会上通百惠和胜利股份 各自提出一份候选人名单 , 通百惠表示董事提名程序 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并拒绝投票表决 。最终新一 届董事会严重缺额 , 通百惠无一人当选 。
2000 年 5 月 29 日胜利股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补选董事中有一名通百惠成员 。
第二阶段为 2002 年 , 胜利股份在当地政府的支 持下 , 顺利实施了 MBO 。从 2002 年 7 月至 11 月 , 从 中高层管理人员成立注册资本为 111 亿元的胜利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3118 % , 到胜利投资协议受让胜 利集团国家股持股 6185 % , 到胜利投资受让胜邦集 团法人股持股 1018 % , 再到胜利投资从二级市场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