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修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制度建设保障正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承担备案审查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牵头办理本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备案审查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
各级党委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二章主体第五条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内政法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内政法发[2012]8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地区、各示范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内政办字[2012]129号)以及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印发的《2012年全区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和《关于确认各盟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示范点的批复》(内政法发[2009]2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评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评估示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机制,是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是高起点、高标准建立统一完善的备案监督体制的基础工作,是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全面监督,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自治区自2006年开展示范工作以来,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确认,先后确定了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伊金霍洛旗、阿拉善左旗等5个示范地区。
2009年,自治区法制办又确认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等23个旗县和呼和浩特市卫生局等11个盟市直属部门为各盟市示范点。
截止目前,全区示范地区(点)共计39个。
六年来,各示范地区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制度机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初步形成了“前置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内政字[2010]139号•【施行日期】201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内政字〔2010〕13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的精神,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力地推动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涌现出了一大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鼓励先进、发扬成绩,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农牧业厅等46个先进集体和马强等9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为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再立新功。
同时,号召全区各地、各部门和全体公务人员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为进一步提高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推进全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二○一○年七月十二日附件: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46个)自治区农牧业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防办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和林县人民政府包头市法制办包头市青山区法制办包头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法制办阿荣旗法制办呼伦贝尔市卫生局兴安盟法制办突泉县法制办乌兰浩特市法制办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奈曼旗人民政府通辽市国税局赤峰市人民政府赤峰市法制办宁城县法制办敖汉旗法制办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锡林郭勒盟法制办苏尼特左旗法制办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丰镇市人民政府化德县法制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制办伊金霍洛旗法制办准格尔旗法制办巴彦淖尔市法制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制办巴彦淖尔市水务局乌海市法制办乌海市海勃湾区法制办乌海市乌达区法制办阿拉善盟法制办阿左旗法制办额济纳旗法制办二、先进个人(90名)马强自治区科技厅戴绍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高青媛(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方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李力(女)自治区法制办高晓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张英亮自治区地税局路小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陈玉芳(女)自治区质监局李跃斌自治区人防办杨玉芝(女)自治区农牧业厅李耘田自治区财政厅王宝文(女)自治区民政厅连国庆自治区国税局张莹(女)内蒙古气象局李欣荣自治区审计厅吕峡(女)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局志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齐敏(女)呼和浩特市法制办王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制办高宇鹏(女)包头市法制办陈云景(女)包头市房产管理局王斌包头市建委易海宁包头市公安局卢迪(女)包头市九原区法制办高月飞土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王明睿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胡靖(女)呼伦贝尔市法制办于平(女)呼伦贝尔市卫生局李吉林阿荣旗法制办李鸿(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制办海花(女)新右旗法制办李凤霞(女)满洲里市法制办李那森XXX 兴安盟法制办张永强兴安盟工商局马爱民兴安盟国税局修长江兴安盟公安局任冉(女)科右前旗法制办XXX健扎赉特旗法制办达古拉(女)通辽市法制办房桂芝(女)通辽市公安局张春艳(女)通辽市农牧业局赵永生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李红霞(女)科左后旗法制办李忠元科左中旗法制办张志学扎鲁特旗法制办阿伦赤峰市法制办王书媛(女)赤峰市法制办邰洪林赤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郭玉臣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王延军巴林左旗法制办李相春喀喇沁旗法制办石静祥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卫恒贵锡林郭勒盟法制办刘宇伟锡林浩特市法制办魏敏(女)二连浩特市法制办任大为多伦县法制办吕世国苏尼特左旗法制办韩勇刚阿巴嘎旗法制办郑艳芳(女)乌兰察布市法制办乌晓慧(女)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张丽珍(女)丰镇市法制办侯金梅(女)化德县法制办龚占军兴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志侠卓资县法制办高燕(女)鄂尔多斯市法制办任玉厚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折占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制办柴来福伊金霍洛旗法制办宋健波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赵明乌审旗法制办任立春巴彦淖尔市法制办王海燕(女)磴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刘永胜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李钢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苑培升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王肇晟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谭红(女)乌海市法制办卢文全乌海市环保局郭明义乌海市公安局付瑞彪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焦伟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贺富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刘凌阿拉善盟法制办王梦林阿拉善盟地震局杨永忠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林录明阿左旗人民政府周吉峰阿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李庆锋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王维利阿右旗法制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0•【字号】内政办字[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内政办字〔2010〕9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度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09年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制发规范性文件213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197件,报备率92%。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160件,备案及时率81%;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182件,备案规范率92%。
制发的213件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政府公报、网站或当地报刊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的166件,公布率78%。
经自治区法制办审查,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5件,违法率3%。
2008年制发2009年补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3件内容违法。
目前,上述8件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已全部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正或废止,纠错率100%。
2009年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共制发规范性文件109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98件,报备率90%。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76件,备案及时率78%;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90件,备案规范率92%。
制发的109件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社会公布的102件,公布率94%。
2009年度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制发规范性文件104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99件,报备率95%。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内党办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14〕13号2014年3月25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费用。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和管理第四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要求各盟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自治区党代会、党委全委会议、纪委全委会议,人代会、人大常委会议,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原则上按照一类会议执行。
二类会议。
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原则上按照二类会议执行。
三类会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自治区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
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报送工作由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52d93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d8.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33号2013年4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切实做好全区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一)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宣布废止。
(二)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重新制定。
(三)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四)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7.30【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200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一)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决议、决定;(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四)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区各盟辖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一)备案报告;(二)公告或者政府令;(三)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相关说明;(四)其他有关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内党办发[2012]19号
【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12.12.0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2012年12月4日,内党办发〔2012〕19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第一条为提高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相一致,维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牵头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委办公厅经盟市委同意印发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文件,一般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具体工作,且具有年度特点、不具有长期约束力的文件;
(四)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