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育理论综合知识》考点特训最新版(二)_70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育理论综合知识》考点特训最新版(二)1、单选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指出,坚持以人为本、_____是教育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的重大问题。
A : 贯彻实施全面发展教育B :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C :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D : 大力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时事政治的考查,考生要时刻关注,平时注意积累。
2、填空题指导教学模式与传统的讲授法十分类似,由激发、讲演、____、____和迁移等环节构成。
参考答案: 练习反馈本题解释:【答案】练习、反馈3、单选题我们读到“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时头脑中浮现出草原上一年四季不同的景象,这是_____。
A : 空想B : 幻想C : 再造想象D : 创造想象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
4、简答题在教育教学中应该注意培养学生哪些良好的意志品质?参考答案:(1) 加强生活目的性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2) 组织实践活动,让学生取得意志锻炼的直接经验;(3) 根据学生意志品质上的差异,采取不同的锻炼措施;(4) 加强自我锻炼,从点滴小事做起。
5、判断题教学中,教师应遵循启发性原则,一分为二看待学生,正确客观地评价学生的优点与不足。
_____参考答案: 错误本题解释:参考答案:错。
参考解析:一分为二地看待学生,体现的是因材施教的原则。
6、简答题如何建立良好的亲子依恋关系?参考答案:参考解析: (1) 注意“母性敏感期”期间的母子接触;(2) 尽量避免父母亲与孩子的长期分离;(3) 父母亲与孩子之间要保持经常的身体接触;(4) 父母亲对孩子所发出的信号要敏感地作出反应。
【命题立意】考查建立良好的亲子依恋关系的策。
7、判断题教师在备课的过程中应重点备教材。
_____参考答案: 错误本题解释:【答案】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有进行科学研究、开展学术活动的权利。
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进行科学研究,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同时,教师也可以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3、权。
教师有的权利,可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但是,教师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人格尊严权。
教师有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不受歧视和侮辱。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教师的人格尊严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责任。
《教师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主要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宪法和法律。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活动。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师应当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要求组织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教师应当关心学生身心健康,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4、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歧视学生。
5、维护学校秩序。
教师应当积极维护学校的秩序,不得破坏学校的正常运转。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被学校正式聘用的程序。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教师法》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和任用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师的资格教师的资格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学历、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资格条件,包括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教育教学能力和道德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教师的任用教师的任用是指学校按照一定程序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聘用的过程。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任用程序,包括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环节。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填空题).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填空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和----------------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学校和其他--------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XXXX-06-28-------------------。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和--------培训,改善教师的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 ,保障教师的____________ ,提高教师的____________ 。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______。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和其他----------------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或者经国家----------------考试合格,有----------------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或者其他----------------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或者----------------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深圳教师招聘考试真题解析答案 小学

深圳教师招聘考试真题解析答案(小学)客观题一、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o分,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只意。
)1、【答案】A解析:学生的可塑性是指学生处于身心发展的形成时期,各方面尚未成熟,具有很大的潜力.2、【答案】C解析:儿童多动综合症又称注意力缺陷多动症(ADHD)是儿童期常见的行为问题。
其高峰发病年龄为8-10岁。
3、【答案】D解析:学生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已知的间接经验,并在教学中间接地去认识世界,因此学生的学习具有间接性。
4、【答案】D解析:这句话的意思是大体上儿童的性情,都喜欢游戏而不喜欢拘束检点,如同草木刚开始萌芽,舒朗畅适就枝条发达,毁坏阻挠就衰败萎缩。
现在教育儿童,一定要使他们向精神振作的方向发展,如此内心喜悦,他的进步自然不能停止;这就如同及时雨伴随春风,沾湿覆盖花草树木,没有不萌芽发生的,自然一天天生长起来。
出自《训蒙大意示教读注》,作者讨伐当时的人教育儿童,每天只是用标点断句、课业练习督促他们,要求他们严格约束自己,却不知道用礼仪来引导他们,只知道要求他们聪明,却不知道培养他们的善良之心,只知道鞭挞束缚他们,像对待囚犯一样。
因此主张要尊重孩子爱游戏的天性,做到约束与尊重相结合。
5、【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答案】A解析:讲授法运用基本要求之一讲授内容要有科学性、系统性、思想性。
既要突出重点、难点,又要系统、全面;既要使学生获得可靠知识,又要在思想上有提高。
7、【答案】C解析:根据《深圳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中第二章发展任务中指出学前教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多种形式丰富学前教育资源,高水平普及学前教育,实现学前教育规范优质发展。
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提升保教水平,满足市民多元化的学前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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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10 月 31 日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次 会议通过
年 10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公布
自年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 和 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
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 法 适 用 于 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 的专业人员,承担 ,培养社会 主 义 事 业 建 设
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 当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和,改善教
师的
和 ,保障教师的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 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 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 体健康 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三十条 教师 或者 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 职待遇。
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 的。
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 、 、 、职业 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 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 、 等。 (三) ,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 中等教育 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 ,其他类型的学校的 教师和教育 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 、集体支付工 资的中小 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 同工同酬,具 体办法由 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招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法(法规)199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1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2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5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6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7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8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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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