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正当行为

第9章  正当行为
第9章  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又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行为。除此外,其他正当行为主要包括: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等。

第二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二、一般正当防卫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1)对“不法侵害”的理解。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是指由行为人实施的,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2)对无责任能力者(包括精神病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应尽量限制在必要场合。

(3)违反起因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成立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①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常是以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为标志。

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则无法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的,也应认定为已近开始,即虽然没有达到着手的程度,在预备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②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但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③关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还应注意:在持续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即使表面上某段时间停止了不法侵害,但从整体上看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违反时间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违反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成立“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

事前防卫存在过失的,应认定为过失犯罪;事后防卫构成犯罪的,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1)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而选择实施防卫行为。

(2)对违反主观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对于欠缺防卫意思的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是指为达到侵害对方目的而故意挑起对方侵害的的行为。其应成立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是指均具有侵害意图的双方作出的斗殴行为。其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的情况。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1)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包括共犯中的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

(2)针对不法侵害人所进行的防卫,包括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的防卫,以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的防卫两种类型。

(3)对违反对象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防卫的,应成立故意犯罪;误以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按假象防卫处理。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对限度条件的理解

①”必要限度“,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为基本判断标准。

②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属于防卫过当。

(2)对违反限度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实施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成立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一般成立过失犯罪,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犯罪的可能性。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防卫过当

1.防卫过当的概念

防卫过当,是指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2.防卫过当的特征

(1)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

(2)防卫过当具有客观危害性与主观罪过性。这是它同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3.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 正当化事由概述 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正当化事由,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 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 的情形。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无法明文规定: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 行为、权利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合理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种类 一般正当防卫及特殊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 件 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 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1)“假想防卫”; (2)“防卫不适时”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限度条件: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 重大损害 特别防卫的概念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结果,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特别防卫除了具备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条件外,还必须符合 特殊的对象条件,及对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防卫过当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2018/8/4) 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 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 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 重损害的情况; 2、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 对象条件,是对另一较小合法利益进行损害。 4、 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 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 限度条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 相同点:1、目的相同。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第九章正当行为案例简编

第九章正当行为案例(简编) 一、张某是否正当防卫? 金某素与张某有仇,某日预谋杀害张某,遂持枪入室。此时,张某正举刀欲杀金某。而金某对此没有觉察,按其犯罪预谋,入门就对张某当头一枪,将其击毙。 二、甲某夫妇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甲某与邻居长期不和,双方时有撕打行为。甲某与妻子商量,要好好教训一下邻居。其妻子出主意说:先打人的无理,咱不能先动手,将来不好办,想办法让对方先动手。此后,甲某对邻居多次挑衅。某日,甲某故意将开水泼到了邻家之妻的身上,致其胳膊被烫伤。邻居气愤之下,将甲的头部打破。甲遂将该邻居打倒在地,用棍猛击其头部,致其严重脑震荡。邻居找到村委会要求甲某赔偿,但甲某与其妻子坚称是邻居先动手的,他们是正当防卫,拒绝赔偿。 三、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2001年7月26日中午,被告人杨某与姜某(另案处理)等预谋到白云公寓抢劫。当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携刀与姜某以找人为借口窜至白云公寓11号楼2单元202室,被告人杨某对在此暂住的方某、李某等人进行言语挑衅,进而与方某、李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即掏出水果刀,朝李某左大腿及左腹部连捅数刀,致被害人李某左腹腔乙状结肠破裂,构成重伤;方某持铁棍欲制止杨某,被告人杨某又朝方某左肋骨及左胸口心脏处猛捅2刀,致被害人方某左心室壁破裂致心

功能衰竭、大失血死亡。被告人杨某的辩解理由是,捅李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捅刺方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四、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2006年冬,被告人温某向乡政府申请在其现住房屋旁边建厕所,并交纳了土管规划费1800元。同村的邱姓家族成员以被告人所建厕所会影响邱姓祖坟的风水为由进行阻止,双方发生纠纷,乡政府于12月10日将土管规划费退回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建房申请未予批准。12月11日11时许,十余名邱姓家族成员经预先商量后,持锄头、撬棍、镑锤等工具,到被告人建房工地,强行将被告人装好的模板和扎好的钢筋全部砸坏。被告人夫妇出来阻拦,双方由此引发斗殴,被告人在斗殴过程中,中途临时从家中拿出弹簧刀,持刀将邱某刺为轻伤。 五、刘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2006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以捡破烂为生,无固定住址)在茶店喝茶、看电视,被害人蔡某坐在刘某的后面,因蔡某双脚架在刘某所坐靠背椅上并撞到刘某,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刘某叫蔡某到茶店外将事情说清楚,并走到茶店的墙缝处取一把菜刀放在裤兜里先走出茶店。蔡某随其走出茶店后,到茶店对面的一家东北饼店拿一把菜刀,持刀追赶刘某至国贸小学。被告人刘某遂与蔡某在该小学内用菜刀互砍,直至双方均被砍伤倒地。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轻伤。 六、黄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一

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鉴定书是行政确认。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设定有下述三项: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只受理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提的解释》明确界定了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其余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权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该款前7项首先列举了七类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而该款第8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 所谓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实际上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只要不属于明确规定排除受理的事项,即使不属于列举的行政行为种类,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案件。 被告提出火灾事故原因以及责任认定仅仅是一种鉴定,而不是行政行为的观点是错误的。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所做的认定与技术鉴定有着本质区别。 1、从主体上看,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责任认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专有职权,而技术鉴定可以由具备专门知识、技能和资质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等多元主体作出,而鉴定机构一般属于非行政机关。 2、从产生的原因看,鉴定人的鉴定行为一般是基于指派、聘请或依当事人申请而产生,属消极的法律行为;而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只要有火灾事故发生,公安消防机构就必须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必须调查火灾原因,对当事人的火灾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属积极的法律行为。 3、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可以依照规定向申请鉴定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鉴定费用,属有偿服务;而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原因调查或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这是因为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责,它非依申请鉴定人的申请产生,而是依职权主动做出。 4、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就某个技术性问题另行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然后依照有关事实和技术鉴定结论来进行划分、确认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技术鉴定则不允许鉴定机构再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鉴定。 所以,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不具有鉴定的属性,而属于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尽管从表面上看,火灾原因及责任的认定只是对火灾的责任作出了规定,但

第九章 行政监管

第九章行政监管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B、投资于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C、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的单位 D、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禁止性行为包括()。 Ⅰ.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Ⅱ.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Ⅲ.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Ⅳ.从亊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Ⅰ、Ⅱ、Ⅲ、Ⅳ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等措施。 A、司法机关 B、基金业协会 C、中国人民银行 D、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4、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 A、10 B、15 C、30 D、45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A、10 B、20 C、30 D、45 6、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B、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C、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D、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只能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作为刑法免责事由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

作为刑法免责事由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 实施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我国刑法对避险过当、防卫过当的规定与罪刑均衡的原则存在冲突,应当在我国刑法中建立免责的避险过当及防卫过当制度,补足合法的正当化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之间的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部分。 标签: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免责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都规定了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所谓正当化事由或者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在我国刑法中它被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排除犯罪的事由,还有人认为应当称之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而基于我国自己的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笔者还是比较认同田宏杰教授“正当化行为”这一称谓的。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对这类行为就以正当化行为称之。当前刑法学界对于正当化行为的定义与类型划分争议较大。在本文中,笔者无意加入对什么以及哪些是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争论中。在笔者看来,所谓正当化行为,就是指那种因存在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素而被正当化的行为。尽管在外国刑法中,法律明确规定的正当化行为早已不限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但在我国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仍然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都构成犯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于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笔者一直有一个疑问,正当化行为过当一定就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吗?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合法的行为,而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就立即跳到犯罪行为,在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等级序列上似乎出了一些问题。根据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应当做到“罪当其罚,罚当其罪”。按照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等级序列,作为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合法的正当化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之间肯定存在一个违法然而无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对这样一种正当化行为的过当,显然应当作无罪处理。而我国《刑法》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处理,很不合理地跳过了这一中间地带,造成一个有正当前提的行为要么是合法行为、要么是犯罪行为的状况,这显然违反了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刑法免责的构架中研究正当化行为的过当的免责,将其类型化并明确规定于刑法中,是很有必要的。 二、免责的避险过当 如前所述,有关正当化行为的类型划分,各国学者都有不同观点。即便是同一国家的不同学者,观点也不尽相同。但到目前为止,正当化行为的过当的类型则是比较确定的。因为,有一些正当化行为根本不存在过当的情形,比如,被害人同意、职务行为等就不可能有过当的情形。实际上,免责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免责的避险过当,二是免责的防卫过当。这里首先要谈的是免责的避险过当。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纯粹的工作汇报、通知等行为,由于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科处义务或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四、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两者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这一点是最主要的区别。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只具有个别效力。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有同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本身一般并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是一种间接的影响,往往通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发生作用。而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决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这是最主要的认定标准。 4.行为程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具体行行为则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程序要求上有所不同。 5.救济途径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受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而具体行行为一般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可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予以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判别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刑法总论 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 一、概述 (一)概念:形似有罪,实为无罪。 是指外表上似乎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然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1、法定类型(刑法) 刑法明文规定两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分类 (1)正当行为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 (5)履行职务行为 (6)基于权利人的承诺或者自愿的损害 (7)法令行为 (8)其他 二、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概述 1、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分类 (1)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的本质 ——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4、意义: (1)能及时有效保障各种合法权益;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它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并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作出决规定。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他调整的是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多件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即行政许可时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2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行政许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设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却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和征用 行政征收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路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三大类,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 因违法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有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从能否取得的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他是要式行政行为。它是羁术行政行为。他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为技术鉴定书等。在较大程度上受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和义务。

被害人承诺论文:被害人承诺 正当化行为 阻却违法 阻却构成要件

被害人承诺论文:被害人承诺正当化行为阻却违法阻却构成要件 【中文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许诺。这一理论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界一直被广泛的讨论,相比之下,我国的刑法学界对此关注较少。虽然被害人承诺对于整个刑法学体系而言,只是一个小问题,但是它牵一发而动全身,且本身充满思辨性,其性质和地位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它对于犯罪的成立和量刑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深入展开论述。本文从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来源和各个国家、地区的现实状况出发,结合理论界的各种观点,对被害人承诺的概念、性质以及合法性根据进行逐一的分析。通过剖析被害人承诺的本质特征,重新认识被害人承诺理论在我国现行犯罪论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并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析了被害人承诺成立的条件,以更好的获得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律性认识。大陆法系中,被害人承诺的性质有区分“合意”与“同意”的二元论、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的一元论和阻却违法性事由的一元论三种观点。二元论主张把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承诺称为“合意”、把阻却违法性的承诺称为“同意”。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的一元论认为应在构成要件中解决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要是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就都具有排除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效果。阻却违法性事由的一元论认为法的任务在于保护利益,如果利益人放弃法的保护,法则没有保护它的必要,侵害没有受法保护的利益不能认为是违法。本文持二元论的观点。但是,在我国四要件的犯

罪构成体系中,被害人承诺难以找到合适的位置,只能按照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来对待。因此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引进被害人承诺理论,承认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地位有助于解决刑事违法与实质违法的矛盾,法理与情理的对抗。关于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根据,在德国主要有法律行为说、利益放弃说、法的保护放弃说、利益衡量说等观点。在日本主要有法益放弃说、社会相当说、利益衡量说等观点。本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法律的价值目标以及刑法的机能三个方面分析和论证了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根据。从承诺的对象、主体和主观条件、承诺的表示、对承诺的认识以及作出承诺的时间六个方面阐述了被害人承诺成立的条件。文章最后针对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司法认定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例如受嘱托杀人、安乐死、医疗手术行为、拐卖妇女行为以及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活体器官移植等行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主张。 【英文摘要】The promise from the victim, means that the consent which Law benefit main body gives to other person who will have behavior of infringement to him.This theory is under a far-ranging discussion under the civil criminal law countries like Germany. Comparatively, Chinese civil criminal law circles pay little attention to this issue.Although, compared with the whole system of criminal law, the issue of promise from the victim is a very small problem. But it is a issue which one change makes all changes. It is full of speculation itself. Its

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一)

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一) 通过程序制约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是近现代英美法中正当程序的基本思想。正当程序理念所表达的注重程序,既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当今世界各文明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无不体现出正当程序这一基本理念。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呈现出简易化的趋势与倾向,即所谓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二战以后,西方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简易程序或者其他速决程序的广泛采用,并且其适用范围亦逐步扩大。我国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亦增加了简易程序的规定,随着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开始采用。诚然,正当程序的简易化有其深刻的内在原因,也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而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必然带来简易程序的正当化问题,即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倾向,尤其是作为这种倾向代表的简易程序的广泛采用,是否背离了正当程序的理念,是否违背了正当程序理念的具体标准与要求。因此,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程序意识日愈增强的今天,如何正确认识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自然也成为刑事诉讼法学不可避免倍需关注的焦点。一、正当程序及其简易化趋势 正当程序是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的简称,最早出现在英国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的第28号法令中,它是取代1216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中“国家的法律”而使用的措辞。i]原本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意味着在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从而成为英美法中人权保障的根本原则。ii] 美国法律深受英国法律传统的影响,正当程序思想亦为美国所接受,并且其内涵得到极大的发展与丰富,成为美国联邦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791年在著名的权利法案中首次被确认。在其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正当程序主要是对财产权的重要的实质性的保护。iii]本世纪前半期,由于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问题日趋突出,美国法院开始从过去强调财产权转变为强调人身权利。到二战后本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依其最高司法地位,运用司法审查权,进行了著名的正当程序革命。这次司法改革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具体案件的判决来实现的,从1961年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对马普小姐定罪判决起,在此后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最高法院在一些历史性的判决中,确认了几乎所有权利法案保障的权利都是基本的因而将这些基本权利列入到正当程序条款中去,用详细的宪法限制来约束各州执法官员们的活动,尤其将警察的侦查行为纳入诉讼法制的轨道,从而使正当程序的内容趋向具体。iv] 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是正当程序最基本的立法表述:“各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里,正当程序包括“实体性正当程序”与“程序性正当程序”,前者是对各州立法权的宪法限制,后者则主要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与过程。我们主要关注程序性正当程序并且限于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 关于正当程序的概念,美国学者乔治·F·科尔认为,在美国“正当程序”或“国家法律的正当过程”这一概念的含义是为了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两造对抗性相一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享有一定的受保护的权利,并按照同样程序对他进行侦讯。政府当局只有遵守这些程序从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才可以采取反对被告人的行为。v]这个概念中强调了被告人必须享有一定的受保护的权利。政府当局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笔者认为,正当程序理念蕴含丰富的内容,正确理解正当程序的内涵,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把握: 首先,正当程序最基本的表述是以双重否定的方式来强调:刑事诉讼中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都必须严格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表明,正当程序理念首要表达的是对程序的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联系: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都是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基础的,都是在执行一个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 区别:1、二者的本质区别。(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2、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不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能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直接产生法律后果,而抽象行政行为则不能。4、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一样,都有程序的要求,未经法定程序,其行为无效。但是,在程序的具体内容上,却有重大区别。5、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一样。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为行政许可证、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书等。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为各类规范文件,如法律文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措施等。 6、作用不一样。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调整国家与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抽象行政行为调整国家与普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7、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运用。 8、法律救济途径不一样。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救济。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有错的,只能对依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请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9、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存续期间不同。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的研究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 关键词: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犯罪构成/刑事正义 “刑法是为不处罚人而设立的规” [1](P.33)。既然如此,承载现代法秩序对人的自由的尊重和对人性弱点的宽容这一至高价值理念的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行为定型化的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研究中不可回避也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尽管欧美诸国以及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地位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但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各异、刑法理论迥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正当化行为在刑法中的地位的认识均存在着很大差异。这些差异所体现的,不仅是对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价值体认以及犯罪构成具体设计上的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彰显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犯罪认定的实体意义和程序价值、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不同旨趣和关怀。 一、现行理论考察:中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存改之争 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均将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中的做法所不同的是,(注:在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性-有责性”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以全部阻却事由和部分责任阻却事由的形式,被分别置于犯罪构成的第二层次要件即性和第三层次要件即有责性之中。在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即“犯罪本体要件-责任充足要件”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以“正当理由”的形式,与“可得宽恕”理由共同构成合法辩护事由,置于犯罪构成第二层次要件即责任充足要件之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要素,因而由在行为要素基础上分别发展起来的四大要件所形成的我国传统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注:洁教授将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的结构特征概括为:(1)将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各个构成要件;(2)体系部各要件的相互依存性;(3)综合评价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4)法定化的犯罪构成。参见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这种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

正当行为(违法阻却事由)

构成要件的修正(正当行为) 一、概述 (一)概念: 排除违法性事由(正当化事由)+(排除责任事由) 正当行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正当冒险行为等 (二)排除犯罪事由的要件 超法定事由:超刑法的,或许在民法中自力救济是法律规定的。 执行命令:战争中杀人(纳粹有争议) 被害人承诺:“我有一辆车,请你砸掉”;推定的承诺,受害人昏迷了,但你要给他做手术;但是这个承诺是否有效,或者是说请你把我们整个宿舍的电脑都砸掉,这样的可以吗,很复杂,不讲了。 (三)研究意义: 研究正当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务意义。 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当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例如,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命令,公民实行自救、自损等行为,都是其依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明确这些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和义务的有效履行。医疗、竞技等正当业务行为中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属于人类科技文化发展中付出的正常代价,明确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并予以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例如,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积极手段,公民可以运用正当防卫权有效而及时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是法律肯定的公民在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减少危害程度的一种可能的选择,它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第9章 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又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行为。除此外,其他正当行为主要包括: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等。 第二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二、一般正当防卫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1)对“不法侵害”的理解。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是指由行为人实施的,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2)对无责任能力者(包括精神病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应尽量限制在必要场合。 (3)违反起因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成立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①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常是以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为标志。 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则无法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的,也应认定为已近开始,即虽然没有达到着手的程度,在预备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②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但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③关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还应注意:在持续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即使表面上某段时间停止了不法侵害,但从整体上看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测试题与答案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测试题及答案 不定项选择 1. 下列行政行为中,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是:( ) A: 行政许可 B: 行政指导 C: 行政确认 D: 行政处罚 2. 下列属于行政给付行为的是:( ) A: 税款缴纳 B: 强制收购 C: 救灾扶贫 D: 收缴罚款 3. 下列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B: 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是少数人的权利和义务 C: 具体行政行为既有单方行政行为,也包括双方行政行为

D: 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意义上属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执行 4. 某县邮政局要在某国道段埋设通信光缆,因其认为这是国家建设项目,在未经公路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即开始施工。县公路路政管理所经检查发现该行为属违法行为,遂多次口头、电话通知其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但该局照旧施工,县公路局了解情况后,以电话方式通知邮政局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缴纳罚款3000元。邮政局不服诉至法院。对于公路局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 县公路局的处罚行为是合法的,因为邮政局的行为未经批准 B: 县公路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C: 县公路局的行为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因此是合法的 D: 县公路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邮政局是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 5. 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行为?( ) A: 某县卫生局购买办公用品 B: 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法的行为 C: 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约的建筑公司的行为 D: 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

6. 张某在饭店吃饭时,因不满饭店服务员的服务态度而与老板发生争议,争吵中张某用凳子将老板的头部打伤,气急之下又将柜台中所放的酒悉数打坏。辖区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将张某带回派出所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对其处以80元的罚款,并责令赔偿饭馆的损失300元。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派出所的处罚行为是违法的,因为派出所超越了职权范围 B: 派出所的处罚行为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的,所以是合法的 C: 派出所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实施的处罚行为是合法的 D: 派出所的行为的合法与否取决于张某是否接受 7. 行政征收的实施应以下列哪一项内容为前提?( ) A: 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 B: 公共利益的需要 C: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 D: 行政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

正当化事由

?、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乙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 ?、甲某的邻居乙某患有精神病,某日乘家人看管不严之机,溜出家门。持菜刀追砍甲某年仅7岁的儿子,甲某情急之中,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乙某打倒在地,致乙某重伤。 ?. ?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黄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妇女甲在小路上行走,青年乙见四周无人顿生歹意,先是语言调戏,后又持刀威逼欲与甲发生性行为。甲假意顺从,寻找时机,趁乙脱衣服之际猛将乙撞入小河里,后跑回家中。乙因不会游泳溺死,甲的行为属于什么? ?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 ?A.不法的暴力行凶者已经被制服 ?B.甲冒充乙的丈夫进入乙的房间,与乙发生了性行为以后,乙发现甲不是自己的丈夫?C.丙发现抢劫犯丁正在对被害人王某使用麻醉剂 ?D.罪犯绑架他人,已经控制人质,并将其押送到郊外 ?甲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把前来抓捕犯罪分子的便衣警察当作犯罪分子的同伙,将其刺成重伤,他的行为属于:() ?A.防卫不适时B.防卫过当 ?C.假想防卫D.正当防卫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核心内容: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人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等所作出的行为。那么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它有哪些种类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其中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因为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国家资源使用权和进行行政管理而收取的费用,如、水资源费、排污费、教育附加费。 二、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与行政征收是存在差别的,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 三、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四、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五、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审查与裁决的行为。 1、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 2、土地、矿产、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3、国有资产产权争议 4、拆迁补偿安置争议 5、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争议 六、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二)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五)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七、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使之获得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八、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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