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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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正当行为

第9章 正当行为

(三)主观条件:避险是为了保 护合法权益
主观上有避险意图,是为了 维护国家的、公共的、本人的、 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避险。
(四)对象条件:避险损害的是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1、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是为了 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危险转嫁 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所以,紧急避 险行为指向的对象,不能是危险的来 源,而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2、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指财产 权和住宅不受侵犯权等,不包括健康 权和生命权。
3、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间接故意和过失
4、防卫过当的定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 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毁坏 财物罪。 注意:没有“防卫过当罪”
5、防卫过当的处罚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6、事后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1)时间不同。防卫过当是在不法侵害进行的 时候,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过分损害。事后防 卫是不法侵害结束后,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进 行损害。 (2)性质不同。事后防卫是酌定情节。防卫过 当是法定情节。
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 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 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 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 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三)主观条件:为了保护合法 权益
理解:
1、保护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利益、公 共利益,本人利益、他人利益。
(一)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 危险
1、危险的来源: a、自然灾害; b、动物的侵袭; c、人的不法侵害; d、人的生理疾患。
张某等三人与李某因琐事产生矛盾。 2012年7月16日,张某等三人手持砍刀, 欲寻李某报复。后张某发现李某站在公 路对面,张某大喊一声“给我砍”,三 人随即手持砍刀向李某冲过去,李某见 状拔腿就跑。此时,李某旁边一米多处 站着马某(马某与李某素不相识),马 某听见张某大喊的“给我砍”后,见张 某三人手持砍刀向自己方向冲过来,以 为是要砍自己,亦慌忙逃跑。没跑几步, 路上一小摊位挡住去路,马某推翻摊位 逃命,摊主胡某的手臂被砸成轻伤。

2016浙大远程刑法总论离线作业

2016浙大远程刑法总论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刑法总论》课程作业姓名:学号:年级:学习中心:—————————————————————————————第一章刑法概述填空题1.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__宪法__,实践根据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2.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3.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其基本内容。

4.广义的刑法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5.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

6.刑法从体系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7.刑法的解释,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8.刑法的解释,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可分为文理解释、理论解释。

9.我国现行刑法的实施时间是 1997年10月1日。

10.有权对刑法出作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填空题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中最主要的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概括起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主义有四个派生原则,分别为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除了罪刑法定原则外,还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填空题1.刑法的效力范围可分为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2.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4.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5.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高中政治必修三第9章第3节 严格执法 教学设计

高中政治必修三第9章第3节 严格执法 教学设计

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第九课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第2框严格执法本单元以“全面依法治国”为核心,探究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原则,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

第九课围绕怎样建设法治中国的问题,重在从微观上说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主要探究了人大科学立法的内涵、要求,政府严格执法的内涵、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内涵、要求,公民全民守法的要求。

第二框“严格执法”,阐述了严格执法的内涵和重大意义,系统阐释了推进严格执法的总体要求,与前两框一起构成了法治中国的体系,明确了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党和国家统筹和谋划。

一、教学目标1. 必备知识:理解严格执法的内涵、重大意义;理解严格执法的要求。

2.关键能力:知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通过学习,明确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二、学科核心素养1.政治认同:通过学习,认同严格执法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支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

2.科学精神:理解严格执法的内涵、意义、要求,明白严格执法需要建立长效机制,需要一以贯之。

3. 法治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通过相关资料和所学,对政府持久性严格执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4. 公共参与:以主人翁的姿态监督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

为法治政府建设贡献力量。

1.教学重点:理解严格执法的内涵和重大意义;理解严格执法的要求。

2.教学难点:理解严格执法的内涵和重大意义;理解严格执法的要求。

结合预习导学案预习本课,对教材进行初步了解。

有条件的同学可以观看《法治中国》纪录片之《依法行政》。

【导入新课】视频导入。

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本节课我们学习严格执法的相关知识。

【进行新课】一、科学立法的内涵总议题: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议题情境: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离不开严格的环境保护执法。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该法自2015年施行以来彰显了威力。

罚则处罚管理制度

罚则处罚管理制度

罚则惩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的员工行为,维护医院的秩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要求,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的全体员工,包含医生、护士、行政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罚则惩罚原则1.本制度遵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惩罚。

2.惩罚应当从轻、从速,依据实际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3.同类违规行为同等罚则,并酌情考虑累计违规情况进行惩罚。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惩罚第四条不正当行为1.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信息,予以口头警告或批判教育;情节严重者,予以记过处分或者取消岗位资格。

2.医务人员借助职务之便索取或接受他人贿赂,予以记过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医务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利用职权进行跨部门或跨级别斗争、排挤或打击他人,予以警告处分或者记过处分。

4.医务人员在临床操作过程中敷衍塞责、工作不认真负责,予以口头警告或批判教育;多次违反者,予以记过处分。

5.医务人员拒不执行医院领导或上级部门工作布置,扰乱工作秩序,予以警告处分或者记过处分。

第五条违反纪律行为1.医务人员迟到早退超出规定次数,每次扣除当天工资的10%,连续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予以口头警告或批判教育。

2.医务人员斥责或恐吓医疗纠纷当事人,予以警告处分或者记过处分。

3.医务人员未经批准不参加医院组织的会议、培训或轮岗工作,予以口头警告或批判教育;情节严重者,予以记过处分。

4.医务人员在职业人生态度方面显现懒散消极的现象,与工作热诚不高,工作效果不理想,予以警告处分或者记过处分;多次违反者,予以降级处分。

第六条违反规章制度1.医务人员私自调换工作岗位或外借工作岗位,予以警告处分或者记过处分。

2.医务人员未经批准私自发布医疗广告,予以警告处分或者禁职处理。

3.医务人员私自泄露医院工作秘密,予以警告处分或者记过处分;涉嫌严重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不正当行为处理制度

不正当行为处理制度

不正当行为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内部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订立本不正当行为处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及与本企业有业务合作或公司利益关联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不正当行为是指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或伦理准则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或妨害国家、企业经济利益的行为;2.私自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3.有意损害企业声誉或其他员工的名誉的行为;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违法活动;5.违反工作纪律、违反职业道德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6.虚报、隐瞒紧要信息或供应虚假证据的行为;7.滥用权力,对下属实施打击报仇或羞辱、鄙视等欠妥行为;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不正当行为处理的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理应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2.依法原则: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3.严厉原则:对于涉及严重违纪、犯罪或对企业造成重点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将依法采取严厉处理措施;4.教育引导原则:对于初犯或不严重的不正当行为,可采取教育、引导等方式进行处理;5.公示原则:不正当行为处理过程应及时向涉事人员公示,保障其知情权和申辩权。

第三章不正当行为处理程序第五条不正当行为的发现和报告1.不正当行为的发现可以通过内部举报、监督检查、工作审查等途径;2.对于发现不正当行为的员工,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或企业监察部门进行报告,并供应相关证据和情况说明。

第六条不正当行为处理程序1.涉事人员应享有申辩权,对于其行为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有权据实叙述、申辩;2.企业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职、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刑事责任等;3.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将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并依据执法部门的处理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刑法学(总论)教案

刑法学(总论)教案

教学参考书目
2000 年版。
3.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4. 李立众编:《刑法一本通》,法律出版社,20Βιβλιοθήκη 1 年版。教学 后记7
教学 目的
教材 分析
第 6 章 犯罪客观方面
教学类型
理论教学
课时安排
6
教学方法
提前预习、口头讲解、课件演示、课堂讨论
明确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概念,掌握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形态和刑法因果
难点
定和刑法理论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个一 般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
责任的主观基础。因此,犯罪的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
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1. 概述
第 1 课时 教

2. 犯罪故意



第 2 课时 犯罪过失


第 3 课时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思考题
第 4 课时 认识错误 1. 论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区别与联系。 2. 论犯罪目的在刑法学中的意义。
为的实施者,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是犯罪主
难点
体,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是犯罪主体。犯罪主体 又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基本实现形式是
承受刑罚,因而犯罪主体也是刑罚的对象。因此,研
究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都离不开对犯罪主体的研究。

1. 概述
学 进
本章主要阐述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刑事责任年龄等刑事责任能力诸影响因素,主体特殊
重点
身份的概念、分类与意义;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治安处罚法全文

治安处罚法全文

治安处罚法全文《治安处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以治安处罚为强制措施,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以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活动;(二)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引导公民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不正当行为有权提出投诉或者控告。

第五条治安处罚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包括警告、罚款、治安拘留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第六条公安机关在决定采取治安处罚之前,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认定。

第七条公安机关在采取治安处罚时,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二)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不满意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依法享受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取治安处罚时,应当符合合法、正当、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第九条公安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治安处罚行为及其依据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依照本法法定的违法行为,实施治安处罚。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治安拘留措施:(一)平时遗弃大量垃圾,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二)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妨碍交通秩序的;(三)擅自设置、搭建、摆放、停放雨棚、大棚、货架、摊位等,妨碍市容市貌的;(四)挖坑、开沟、堆放物品等占用道路,影响道路通行的;(五)赤膊、裸露上身或者其他有碍观瞻的行为,损害公序良俗的;(六)其他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在下列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传唤对话、开展批评教育等措施:(一)违反水域安全管理规定,妨碍水上交通秩序的;(二)违反火车、轨道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妨碍铁路或轨道交通秩序的;(三)违反航空运输管理规定,妨碍民航秩序的;(四)违反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管理规定,妨碍金融秩序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 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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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正当行为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正当行为,又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行为。

除此外,其他正当行为主要包括: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等。

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二、一般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1)对“不法侵害”的理解。

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是指由行为人实施的,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2)对无责任能力者(包括精神病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应尽量限制在必要场合。

(3)违反起因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成立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①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常是以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为标志。

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则无法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的,也应认定为已近开始,即虽然没有达到着手的程度,在预备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②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但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③关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还应注意:在持续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即使表面上某段时间停止了不法侵害,但从整体上看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违反时间条件的认定与处理违反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成立“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

事前防卫存在过失的,应认定为过失犯罪;事后防卫构成犯罪的,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1)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而选择实施防卫行为。

(2)对违反主观条件的认定与处理对于欠缺防卫意思的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是指为达到侵害对方目的而故意挑起对方侵害的的行为。

其应成立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是指均具有侵害意图的双方作出的斗殴行为。

其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的情况。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1)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包括共犯中的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

(2)针对不法侵害人所进行的防卫,包括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的防卫,以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的防卫两种类型。

(3)对违反对象条件的认定与处理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防卫的,应成立故意犯罪;误以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按假象防卫处理。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1)对限度条件的理解①”必要限度“,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为基本判断标准。

②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属于防卫过当。

(2)对违反限度条件的认定与处理实施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成立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一般成立过失犯罪,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犯罪的可能性。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防卫过当1.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是指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2.防卫过当的特征(1)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

这是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

(2)防卫过当具有客观危害性与主观罪过性。

这是它同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3.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防卫过当一般为过失所造成,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如在为保护较小法益而使用严重暴力时也会出现故意),但应排除直接故意。

4.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1)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罪过形式及客观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

(2))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只是一个法定的量刑原则。

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特殊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

(一)特殊正当防卫的特殊性的体现1.防卫对象特殊特殊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防卫目的的特殊性特殊正当防卫所保护的只能是人身安全。

3.严重暴力行为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暴力犯罪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二)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在成立条件上的主要区别1.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违法行为。

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第三节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牺牲较小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一)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1.作为避险对象的范围除人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外,也包括大自然的自发力量而导致的危险(如洪灾、地震等),动物袭击而产生的危险,等等。

2.对违反起因条件的认定与处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而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成立假想避险。

对于假想避险,行为人有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1.“危险正在发生”的理解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判断标准是法益是否处在威胁之中。

2.对违反时间条件的认定与处理违反紧急避险时间条件的,成立“避险不适时”(包括事前避险与事后避险)。

事前避险存在过失的,应认定为过失犯罪;事后避险构成犯罪的,则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三)对象条件:一般来说是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是针对不法侵害者,则为正当防卫行为。

(四)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1.行为人必须具有避险意识,包括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避险认识,是指避险人认识到危险正在现实发生,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方较小法益才能保护较大法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保护法益的性质。

避险意志,是指避险人具有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

2.对违反主观条件的认定与处理故意引起危险以后以紧急避险为由侵害他人法益的,成立故意犯罪。

(五)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它法1.只有在不可能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是,才允许紧急避险。

2.违反限制条件的认定与处理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法避险的情况下,避险人采取避险行为的,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和客观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六)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1.对“必要限度”的理解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通常是指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2.违反限度条件的认定与处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成立避险。

对于避险过当,应当根据避险人的主客观情况,分别认定为相应的犯罪。

但是,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避险过当(一)避险过当的概念避险过当,是指避险人实施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应负刑事责任的避险行为。

如果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法益比所保全的法益发生不均衡的现象,而导致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行为就开始从正当行为转化为违法行为。

(二)避险过当的特征1.前提条件:必须符合避险行为的基本主观条件。

2.客观特征:在客观上必须是超过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3.主观特征:在主观上必须对其避险行为所造成的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罪过。

(三)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1.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罪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避险过当行为的具体罪名。

2.我国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一)相同点1.都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都属于对整个社会有益的行为,行为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2.都属于由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紧急行为类型。

3.在主观上都是具有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这一目的的行为,即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为了使某种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排除犯罪性。

4.在客观上都对他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

5.在构成要件上,都存在超过了客观要件的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这一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过当”问题,刑法对两者的过当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措施。

(二)主要区别1.起因条件不同,即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仅限于人为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包括人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自然力的影响。

2.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是不得已而为之;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象条件不同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通常是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限度条件不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或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只要不过于悬殊即可;紧急避险要求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第四节其他正当行为一、法令行为(一)法令行为的含义法令行为,是指依据刑法之外的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将一个行为合法化。

(二)目前中国的法令行为的种类主要有三种情况:1.国家为了财政的目的而规定某些机构可以发行彩票;2.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扭送;3.警察的抓捕行为。

二、正当业务行为(一)正当业务行为的含义正当业务行为,是指从事一定业务的人员正当地执行其业务的行为,即使造成一定损害也不得进行刑法的评价。

(二)典型的正当业务行为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辩护活动三、被害人承诺(一)被害人承诺的含义被害人承诺,是指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要求,损害其某种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被害人承诺成为正当行为的要件1.被害人对愿意遭受损害的权益有处分权。

2.被害人有处分能力。

3.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真实意愿的表示。

4.造成的损害没有超过承诺的范围。

5.经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所许可,或者一般生活规则所认可的行为,符合社会一般善良风俗。

6.承诺的时间必须发生在结果发生前。

即权利人的同意必须是事前或者行为是同意,而非事后的承认。

(三)以下承诺无效根据被害人承诺成立的要件,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以下承诺无效:1.幼儿与精神病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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