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正当行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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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当,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辩护律师: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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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 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 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 第 当 九 行 章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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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又称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形式上与犯罪 行为相似,但因不具有犯罪特有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为法律 所允许或认可的行为。
法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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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1.依照法令的行为
当场电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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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入室盗窃受惊坠楼
2006 年,家住高层住宅 29 楼的赵先生在 自家厨房外窗内侧私装鸣叫式红外感应 报警装置,导致半夜自楼顶悬索而下企 图翻窗入室盗窃的杨某受到强烈惊吓坠 楼身亡。
宣判:窃贼盗窃犯罪在先,但罪不致死, 被告高居29楼,一旦报警器突然鸣叫必 然会导致窗台上的窃贼受激烈惊吓坠楼 身亡,这个严重后果被告完全能够预见, 所以判决被告有过错,需向受害人家属 (原告为窃贼哥哥)支付补偿金、丧葬 费合计 19 万 8 千元,而对原告主张的被 告的刑事责任不予支持。
黑吃黑
甲乙丙丁四人赌博,半个小时甲就输 了 5000 元,向大赢家丙借了 5000 元翻 本,很快又输完了,再向丙借,丙不 同意。甲讲:“你赢的钱都是我的, 还给我!”丙不同意,甲挥拳就打, 抢丙的钱。丙反抗,拿起木棍将甲打 成重伤。
甲:抢劫? 乙:正当防卫/故意伤害? 相互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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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条件
嫌“故意杀人”罪于 5 月 11 日 14
时将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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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5月10日晚8时许,野三关镇政府 招商办主任邓贵大与单位黄德智及另 外一位邓姓工作人员在酒后前往该镇 梦幻城消费时,前去水疗房找修脚女 邓玉娇,提出要她提供“特殊服务”。
在遭到拒绝后,邓贵大从口袋中拿出 一摞钱在邓玉娇面前摆弄,并用钱敲 击邓玉娇的头部,声称自己有钱,让 邓玉娇听从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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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
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 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下午2时8分8秒
法院

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 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 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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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假想防卫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防
卫人经过主观判断将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 在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防卫人针对其所假想的不 法侵害具体实施防卫行为的阶段。假想防卫人在第 一个阶段中没有过错并不能证明其在实施假想防卫 的两个阶段中均无过错。假想防卫人并不能因第一 个阶段中意外事件的存在而可以在第二个阶段中实 施无限度的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者本人
——人身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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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持刀追杀乙,乙逃跑, 路遇甲 5 岁的女儿,遂掐 住其脖子,要甲住手。甲 不听警告,乙将其女掐死。 甲抱女痛哭,乙趁机跑掉。
故意杀人
张三:正当防卫; 乙:故意杀人
张三被甲乙追杀,甲乙对 张三形成合围之势,甲从 背后抱住张三,乙从前面 用匕首刺杀张三。当乙的 匕首此过来时,张三猛一 转身,抓过甲来抵挡匕首, 甲被乙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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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度 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
——公民在防卫时,精神处于紧张与恐慌中,不
能要求其作出准确的判断,只要没有明显超过限 度,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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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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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伤无责
王某家中连续被盗,就准备好防 身用的铁管,接来表弟姜某共同 守护家门。一日夜晚,王某和姜 某藏在沙发后等贼出现。夜里一 点过,谭某翻墙入室,突然发现 沙发后有人,当即操起桌上的炒 勺砸向两人,然后逃跑。王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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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开始时间
进入侵害现场说 着手说 直接面临说 行为实施完毕,结果已经发生 不法侵害自动中止 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不法侵害人已逃离现场
结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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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
事前防卫
张某的次子乙经常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 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
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有过失
过失犯罪
承担刑事责任
无过失
意外事件
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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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地经常发生抢劫,公安机关派便衣警察蹲守。某日晚,王某 得知其母得急病,要回家路过此地。其同事说该路段时常有抢 劫的歹徒,劝其带一把刀防身,王某便携木柄尖刀前往。当行 至该路段时,因夜深天黑,心中恐惧而不时四处张望。蹲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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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 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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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 条件
现实的不法侵害
黄某为一民工,春节怀揣 2万元血汗钱回家 过年,为提防小偷,神色诡秘,被便衣警
察盯上„„
侵害
现实
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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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是指对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 认为存在,而实施防卫造成他人的人身、权益等不
弱女子持刀扎死闯舍者
凌晨两点,三烂仔进入女生宿舍寻仇。 孙金刚殴打小尹并撕扯她的睡衣,吴 金艳见状下床劝阻,孙金刚转身打她, 并一把扯开吴金艳的睡衣。吴金艳顺 手从床头柜上摸起一把水果刀(削苹
果用的,刀刃长14.5厘米),朝孙金
刚乱划,把孙金刚左臂划伤,孙捂着 胳膊退出去。李光辉见状,从桌上拿
起一把铁挂锁(长 11 厘米,宽 6 . 5 厘
姜某紧追,谭某翻身将姜某踢倒
在地,随机发生混战,谭某受重 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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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遭飞车抢夺狂追两公里不慎撞死两歹徒
2007年8月16日下午2时左右,一商务车司机在番禺南村市新 路北段717号李锦记汽车美容中心前洗车时,遭遇两歹徒飞车 抢夺。事主驾车追赶撞上摩托车,双双掉进七星岗公园附近 河沟。两歹徒当场身亡。 下午 2时8分8秒
出身上的水果刀刺向张某。张某逃,乙紧追。张某的长
子甲见状,拿扁担将乙打昏在地。张某回过身来,捡起 地上的石头猛砸乙头,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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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条件
出于防卫意图
——保护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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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一直看同村的范某不顺眼,一直想找机会收拾
收拾范某,但一直没有机会,有一天,甲在路上
看见范某,便上前骂范某,范某没有理会,甲便 骂范某,“孬种、孙子”,范某愤怒之极,便扑上来打 甲,甲大声说,“这次是你先动手的,别怪我不客气”, 然后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范某刺成重伤。 (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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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农私拉电网电死他人
2007 年 7 月2 5 日,重庆市梁平 县一果农为防止他人盗窃果实, 私拉电网并设立警示牌,结果 电死一名男孩。 为了“提醒”别人,汪三富专
门设立了4块警示牌在果园周
围,认为这样自己就没有责任 了,谁偷梨触电就是自作自受。
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13岁的男孩柏某路过汪三富 的果园,想进去摘梨,结果被
假想防卫行为也存在过当的问题, 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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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男,工人。某日晚10时许,李某见何某手持三角刮刀在
公园门口调戏女青年,便上前制止。何某及其同伙四人将李某 围住殴打,并用刮刀刺伤李某。李某在反击中也刺伤何某,后 夺路逃跑。何某等四人在后呼喊追赶。李某在逃跑中,恰逢许 某经过。许某见状,以为李某是流氓,就上前抓住李某。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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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
偶然防卫
黑吃黑
相互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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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挑拨
甲想杀乙,当众辱骂乙,乙气急举 棍打甲,甲拿出早已准备好的菜刀 将乙砍死。
偶然防卫
甲与乙有仇,于是搞了把枪要杀乙。 一日晚,甲携枪窜到乙院外,见一人 背影确认是乙,开枪射击,乙亡。恰 好此时,乙正在强奸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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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自由的邓玉娇走出法庭,与母亲一起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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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正当防卫的其他问题
防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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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私拉电网女孩偷摘柑橘触电身亡
2007 年 10 月 10 日 下 午 , 自贡大安区牛佛镇发生 一起惨剧——11岁的少 女萌萌(化名)在偷摘 他人果树上的柑橘时, 不慎被设在树上的“电 网”击中,当场触电死 亡。11日晚,私拉“电 网”的人——16岁少年 何某(聋哑人)被警方 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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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感受到污辱的邓玉娇意欲离开,结果遭到
邓贵大的拦截,并两次将邓玉娇压于身下的 沙发上。
邓玉娇在情急之下,顺手拿起修脚刀将邓
贵大刺伤,并将上前来的黄德智手臂也划
伤。后来由于邓贵大喉部动脉受伤出血过 多抢救无效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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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公安局:邓玉娇是“故意杀人罪”
巴东检察院:邓玉娇是“故意伤害罪”,属防卫
便衣警察李某见其可疑,大喊站住,准备上前盘问。王某误以
为遇上了歹徒,拔腿就跑,此举更引起李某的怀疑,遂紧追不 舍。王某见距离越来越近,担心被“歹徒”抓住后果严重,遂 拔刀向对方刺去,正巧刺中心脏,该干警当场死亡。 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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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 “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认识 错误,所以,应该按照事实错误进行处理:如果应当预见而 未预见的,按照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依照当时的情 况行为人不可能预见的,依照意外事件处理。
2.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
4.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5.自救行为 6.自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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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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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对象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
王某下班回家,看见邻居黄某(精神病)正在追 砍他的 8岁的儿子,眼看就要追上,他随手操起 一根木棒将黄某打昏在地,并致重伤。
明知:尽量避让 不明知:正常防卫 客观主义倾向
不以有责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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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男, 30 多岁)晚上在自选商场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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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1 年 4月 1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打麻将时 与本县张某 ( 人称“烂崽” ) 发生矛盾,并相互殴打,后经人 劝开,但张某扬言一定找人对刘某进行报复。刘某知道张某 是说到做到之人,为防止报复,即在商店买了一把匕首携带 在身上。同年 4 月 16 日下午,天色昏暗,刘某一个人在街上 遛达,当其走到本县邮电局门口时,突然一个人从后面用一 把马叶刀架在他脖子上说:“看你往哪里走?”刘误以为是 张某找的人前来寻机报复,为了先发制人,抽出随身携带的 匕首朝后一捅,只听见来人“哎哟”一声滚倒在地,刘某转 身一看,发现是自己的邻居杨某,便问杨某是怎么回事,杨 说在路上捡得一把马叶刀,刚好看见刘某,就拿刀想吓唬他 取乐。刘某知道自己伤错了人,当即喊来他人一起将杨某送 往医院治疗,后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商场一保安见其形象猥琐却选购了很多高档货物,产 生怀疑,遂不动声色地靠近他。适逢突然停电,保安 怕其乘机逃走,忙上前拉住李某并喝令:“把东西放 下!”由于李某前几天听人说过商场盗贼较多,有人 拉住自己提着货物和钱包的左手,便把保安误认为盗 贼,一边喊着“放开”、一边提起右拳便打,同时转 身想走。保安被击中头部后,对自己的判断更加深信 不疑,不但不放,反而用另一只手搂住李某,说: “看你往哪儿逃!”李某随手拿起货架上的水果刀, 抓起便刺,致保安心脏被刺破,抢救无效而死亡。
挣脱不开,怕被何某等人追上,便将许某刺伤,得以逃跑。经
查,许某被刺成轻伤,何某被刺成重伤。 问: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米,重550克),举起来要砸吴金艳, 吴金艳持刀刺向李光辉,李光辉左胸 被刺中,并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吴金艳在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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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
2009 年5月10日晚 8时许,湖北省 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 3 名工作人 员在该镇梦幻城消费时,对在该
处做修脚工的邓玉娇进行骚扰,
邓玉娇顺手用修脚刀刺向来人, 其中一人被刺中喉部,经抢救无 效死亡,另一名受伤。邓玉娇投 案后,巴东县公安局以邓玉娇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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