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资源,对维持生态平衡、保障水资源安全、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湖泊的保护与管理,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市内所有的湖泊和相关湿地。
湖泊的划定应根据其水域面积、水质状况、生态功能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和划定。
三、湖泊保护目标1. 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湖泊的生态功能;2. 提高湖泊水质,保障水资源安全;3. 促进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物种多样性;4. 加强湖泊环境管理,提升湖泊景观品质。
四、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1) 制定湖泊水质保护标准,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2) 加强污染源的管控和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3) 推广生态修复技术,改善湖泊水质。
2. 湖泊生态保护(1) 制定湖泊生态保护规划,明确湖泊保护的重点区域和措施;(2) 加强湖泊湿地保护,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3) 加强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珍稀濒危物种。
3. 湖泊环境管理(1) 制定湖泊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2) 加强湖泊岸线管理,控制非法占用和破坏行为;(3) 完善湖泊公共设施建设,提升湖泊景观品质。
五、湖泊保护监督与执法1. 设立湖泊保护监督机构,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2. 加强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3. 推行公众参预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六、湖泊保护宣传与教育1.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2. 开展湖泊保护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环保意识;3. 制作湖泊保护宣传资料,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湖泊保护经费保障1. 设立湖泊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投入;2. 拓宽湖泊保护的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参预湖泊保护。
八、湖泊保护效果评估1. 定期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湖泊保护策略和措施。
对各种破坏湖泊的行径说“不”——《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解读

武汉市 中心城区还有1个劣V 4 类水质湖泊,局部水域黑 臭 现象仍然存在。 去年实现 水质提档 升级 的 l个湖泊 ,因 6 季 节,气候变化水质仍 有波动 ,后续 管理维护 任务重 ,巩 固成果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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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6个湖 泊指定 了 “ 湖长”,建立湖泊 日常维护管理的长效 机制 。湖泊 日常 维护管理实 行 区 街 ( 、镇 、场) 乡 行政 首
性法律规章体 系,全 国罕 见,也彰显 了武汉市保护湖 泊的
决 J。 I \ l 背 景 调 查 :四大 问 题 困扰 武 汉 湖 泊 整治
武汉市湖 泊现状突出地反 映出 当前加快湖 泊治理的急 迫性。据 办 法》规定 ,湖泊整治是 指通过截污 、清淤 、
武汉有 “ 百湖之市”的美誉 ,全 市有 16 6 个湖 泊,全市 2 .% 56 的面积为水域面积。水是武汉市最宝贵 的资源 ,也是 最大 的优 势 。据 了解 ,武 汉 市近 几 年来 加大 投 入, 通过 “ 水入 湖 ”、 “ 湖 一景 ” 、 “ 泊 提档 升级 ” 等工 清 一 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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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 城 区湖 泊保 护亟 待 加 强
武汉市 远城 区湖 泊特 别是近郊湖 泊的保护相对滞后 ,
武汉市水务局湖泊保护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武汉市水务局湖泊保护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湖泊保护,提高湖泊管理执法水平,加大湖泊整治力度,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和《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武汉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严格禁止填湖占湖,严格控制湖泊水体周边建设,严格控制水域面积减少,严禁污水排放入湖”的要求,建立湖泊保护管理工作责任体系、落实管理职责、强化监督执法。
以全面提高我市湖泊保护综合管理的水平,全面维护湖泊的生态可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全面考核”的原则,确保全市湖泊水面不受侵占,水质不受侵害。
二、考核内容湖泊保护综合管理考核重点是考核各区(管委会、风景区)湖泊保护的组织领导与机构建设、湖泊综合整治、湖泊保护日常维护管理、湖泊保护执法等4个方面:(一)组织领导与机构健全。
包括领导重视、科学组织、学习培训、法规宣传、机构人员、制度健全、“湖长制”的深化落实等。
(二)湖泊综合整治。
包括湖泊治理规划编制、湖泊保护治理资金投入、湖泊整治效果、水面水岸线维护、排污口关停等。
(三)湖泊保护日常维护管理及湖泊保护巡查等。
(四)湖泊保护执法。
包括湖泊保护值班、湖泊保护热线受理、湖泊保护接出警规范、湖泊许可监管、湖泊保护信息报告及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的发现率、处理率、整改率等。
三、考核对象全市13个区水务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管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水务局、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规建局、东湖风景区管委会水域管理局。
四、考核方式(一)考核时间: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全年考核检查四次。
(二)考核方法:湖泊保护综合管理考核以百分制进行,市水务局组织考核。
组织领导与机构健全、湖泊保护日维护管理、湖泊保护执法等方面检查考核,占考核分数的50%,湖泊综合整治等方面的检查考核,占考核分数的50%。
各单位的季度考核成绩由两方考核成绩相加。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类型,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工作,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关管理措施和责任。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市内的所有湖泊,其中包括东湖、西湖、南湖等重要湖泊。
湖泊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合理利用区。
三、湖泊保护管理机构1.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2. 委员会下设湖泊保护管理局,具体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四、湖泊保护管理措施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和排放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2. 严禁在湖泊周边进行乱倒垃圾和污水的行为,设立监控设备加强巡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植被和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大对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4. 加强湖泊景观保护,限制湖泊周边的建设规模和高度,保持湖泊的原始风貌和生态特色。
5. 推动湖泊旅游业的发展,鼓励开展生态旅游和湖泊文化活动,提升湖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湖泊保护责任1. 政府部门负责湖泊保护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2. 相关企事业单位要遵守湖泊保护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湖泊保护责任,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工作。
3. 公民应当自觉保护湖泊资源,不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
六、湖泊保护宣传教育1. 加强湖泊保护知识的宣传,通过媒体、互联网、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湖泊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
2. 开展湖泊保护主题活动,如湖泊清洁日、湖泊生态文化节等,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关注度和参预度。
七、湖泊保护经费1. 政府应当拨付专项经费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开展,包括湖泊水质监测、管理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
2. 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设立湖泊保护基金。
武汉东湖治理的措施

武汉东湖治理的措施武汉东湖治理的措施主要包括水质治理、湖泊生态修复、污染源控制和湖区规划四个方面。
近年来,武汉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了对东湖的治理力度,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在水质治理方面,武汉东湖实施了湖泊水质提升工程,包括水质监测、水生态修复、水污染治理等。
通过建立水质监测站和定期监测水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对湖泊周边的污水排放口进行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水质。
此外,开展湖泊水生态修复工程,通过植被种植、水生植物引种等方式,恢复湖泊生态平衡,改善水质。
其次,湖泊生态修复是武汉东湖治理的重要内容。
东湖湿地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通过植被的种植和生态修复,保护湖泊周边的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湖泊生态环境的质量。
湖泊周边的湿地生态系统不仅可以净化水质,还可以提供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
此外,污染源控制也是武汉东湖治理的关键环节。
武汉市政府加强了对湖泊周边工业企业和居民的污染源监管,采取了严格的排污标准和监测措施,确保湖泊水质不受污染。
同时,加大了对湖泊周边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减少污水对湖泊的污染,保护湖泊生态环境。
最后,湖区规划也是武汉东湖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武汉市政府积极制定湖区规划,包括湖泊周边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保障湖泊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湖区规划要充分考虑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规划湖泊周边的建设项目,保持湖泊的生态平衡,实现湖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武汉东湖治理的措施主要包括水质治理、湖泊生态修复、污染源控制和湖区规划四个方面,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湖泊的生态环境,提高水质,保护湖泊生态系统,促进湖泊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未来武汉东湖的治理工作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效,让湖泊的生态环境更加美好。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武汉市作为中国重要的中部城市之一,拥有众多湖泊资源,这些湖泊不仅是城市的绿肺,也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为了更好地保护湖泊资源,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实施了相应的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实施细则。
一、湖泊水质保护1.1 加强水源保护。
制定并完善水源保护区划,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工业废水排放和污染物倾倒。
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1.2 加强水质监测。
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水质异常情况。
对于水质不达标的湖泊,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湖泊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1.3 加强水污染管理。
加大对湖泊周边工业和农业废水排放的监管力度,严禁违法排放。
对于已经造成水污染的湖泊,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恢复湖泊水质。
二、湖泊生态保护2.1 加强湖泊生态修复。
对于湖泊水体富营养化、水生植被退化等问题,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湖泊的生态平衡。
同时,加强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湖泊的生态系统完整性。
2.2 加强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
制定并实施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加强湖泊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非法捕捞和销售湖泊中的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3 加强湖泊湿地保护。
对于湖泊周边的湿地进行保护,禁止非法填湖、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湖泊湿地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湖泊景观保护3.1 加强湖泊岸线保护。
禁止非法占用湖泊岸线,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
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建造和设施,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恢复湖泊的原貌。
3.2 加强湖泊周边绿化。
加大对湖泊周边绿化的投入,增加湖泊的绿色景观。
建设湖泊公园和休闲广场,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场所,丰富市民的生活。
3.3 加强湖泊环境整治。
对于湖泊周边的环境问题,如垃圾乱倒、污水排放等,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改善湖泊周边的环境质量。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武政办[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7〕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水务局拟订的《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办理工作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办理工作方案(市水务局二00七年三月十八日)为认真办理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以下简称 3 号议案),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足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贯彻国家新时期治水方针,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保护湖泊水资源、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以良好的水生态系统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协调发展,实现人水和谐,努力彰显我市滨江滨湖魅力,为加快“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实现我市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根据湖泊保护与治理的一般科学规律,从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要求出发,从湖泊形态控制、截污、清淤、引水、修复、景观建设等工作内容着手,按照湖泊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年度实施,力争通过 5 年时间的努力,全面遏制中心城区湖泊水质恶化趋势,逐步解决中心城区湖泊污染问题,改善湖泊水质及周边人居环境。
(一)制订中心城区湖泊保护与治理详细规划。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7【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防止湖泊水面减少、湖泊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增加投入,保证湖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强对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的目标考核。
湖泊保护工作的目标管理应当包括湖泊执法巡查、检查和湖泊整治、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泊的保护、管理、治理和监督,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等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一)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排污管理,依法查处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排入湖泊的行为;(二)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编制中心城区湖泊绿化规划,负责进行绿化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形成滨湖绿化带,依法查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违法行为;(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渣土、违法建设和湖泊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并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随意倾倒垃圾渣土行为;(四)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并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五)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生产的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行为;(六)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湿地的保护与绿地的管护,重点加强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监管,依法查处破坏湖泊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繁衍生息地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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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第207号《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整治活动。
湖泊整治是指通过截污、清淤、岸线整治、绿化、水生态修复、生态调水、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养殖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的湖泊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活动。
第三条湖泊整治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严防、全程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整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湖泊整治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范围内湖泊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湖泊整治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湖泊整治工作。
跨区湖泊按照岸线和水面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湖泊整治责任主体,江湖连通工程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确定相关部门负责,相关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湖泊整治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湖泊整治工作,并对各区湖泊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湖泊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整治年度计划,并确定有关区、部门和单位年度湖泊整治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三)督促湖泊整治责任主体落实湖泊整治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对其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四)开展湖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等。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环保、城管、农业、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湖泊整治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填占、侵害湖泊。
第八条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30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300米。
湖泊水域和绿化用地除按照规划建设必要的市政公用设施外,禁止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在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内安排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和从事危害湖泊的活动。
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预留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
第九条国土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湖泊保护的要求,科学控制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密度和间距等规划设计条件。
违法审批的,一律无效。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予以整治。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辖区湖泊岸线整治和固定工作,并以湖泊绿化用地为主形成环湖绿化带。
第十二条湖泊周边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设施;在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应当实行污水截流,并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过渡。
第十三条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新设排污口。
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调整湖泊周边的产业结构和布局,禁止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选址,依法关闭、停办、合并、转产湖泊周边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企业;组织搬迁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规模化牲畜养殖场,控制面源污染。
对暂时不能调整的产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在规定期限内不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运行的,该产业项目不得继续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禁止向中心城区湖泊水域投药、投肥进行渔业养殖。
远城区湖泊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确定的功能进行使用,具有养殖功能的,渔业部门应当根据水质监测结果颁发养殖许可证,引导经营者进行生态养殖;对不适合养殖的水质不得颁发养殖许可证。
对现有养殖湖泊,水质恶化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治理,并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水质尚好的,应当制订5年期产业结构调整规划,逐步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城乡一体的原则,通过水资源合理配置等措施,构建江湖连通水网,实现水系连通,改善湖泊水生态系统。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有利于保护湖泊、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编制湖泊整治规划。
中心城区的湖泊整治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所属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远城区湖泊整治规划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区湖泊整治规划由该湖泊整治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湖泊整治规划和保护要求,根据湖泊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年度湖泊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湖泊整治年度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泊整治年度计划包括湖泊整治名录、整治时限、整治内容、整治方式和整治要求。
全市湖泊整治年度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签订湖泊整治责任状,确保湖泊整治工作的落实,区人民政府也应当与区相关部门签订湖泊整治责任状,落实湖泊整治责任。
第十九条市、区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建立湖泊整治专项资金用于湖泊整治工作,并建立稳定的专项资金增长机制。
市级湖泊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区湖泊整治和维护的补助和奖励。
湖泊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投资湖泊整治,探索建立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投融资平台和投融资机制。
第二十一条湖泊整治实行“一湖一策、一湖一景”,遵循有利于湖泊自然修复、有利于建立良性生态系统的原则,制订湖泊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湖泊整治应当达到下列目标:(一)湖泊水质达到湖泊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入湖水质不低于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标准;(二)湖泊自然修复能力恢复或者增强;(三)湖泊岸线固定;(四)湖泊配套建设的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园林小品等市政设施应当与湖泊景观相协调;(五)湖泊周边污染源得到有效防治。
第二十三条湖泊整治实行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湖泊整治项目法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等条件,并具有从事湖泊整治和环境保护工程的经验。
参与投标的单位应当编制湖泊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其方案应当包括截污、清淤、湖泊水生态系统修复、岸线整治、湖泊配套市政设施建设、水土保持和绿化建设等内容。
湖泊整治责任主体应当与依法确定的中标人签订湖泊整治合同,合同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金额及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和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湖泊整治项目法人在施工之前应当将湖泊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专家论证等方式对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根据不同湖泊的具体情况,湖泊整治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清水入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二)生态清淤;(三)生态护坡,固定岸线,建设滨水绿化带;(四)建设人工湿地;(五)建设植物浮床;(六)采取生态养殖,控制藻类生长;(七)其他生态整治措施。
在湖泊整治过程中采取生态调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制订湖泊生态调水调度预案。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二十六条湖泊整治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湖泊整治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施工,保持项目区域内环境整洁、卫生、有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控制废水、固体废弃物对水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整治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湖泊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湖泊整治。
第二十八条湖泊整治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湖泊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依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移交湖泊权属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湖泊权属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正当合理利用湖泊,负责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和湖泊水面的保洁工作,不得破坏绿化带和岸线;湖泊整治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湖泊整治工作,涉及产业结构调整的,还应当配合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对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湖泊日常维护管理的长效机制,巩固和深化湖泊整治成果,确定辖区每个湖泊的维护管理单位,落实日常维护管理经费,切实加强湖泊的日常维护管理。
跨区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湖泊整治责任主体和其他责任单位划定日常维护管理区域。
跨区江湖连通工程应当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湖泊日常维护管理应当建立区、街(乡、镇、场)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沿湖社区(村)、企事业单位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每年和区人民政府主要行政负责人签订湖泊维护管理责任状,区人民政府主要行政负责人每年和辖区沿湖街(乡、镇、场)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沿湖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签订湖泊维护管理责任状。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名单每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公开湖泊整治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鼓励社会公众以志愿者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湖泊整治和湖泊保护活动。
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进行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限期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区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湖泊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分析监测情况,评估整治结果,并每月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情况;发现污染物超标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湖泊保护应急处置方案,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湖泊日常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在湖泊整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督查、目标管理等部门对各区湖泊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湖泊保护问责制,对不制订湖泊整治规划、不实施湖泊整治计划等不履行整治职责行为或者履行整治职责时乱作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改正,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具体问责办法由市监察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