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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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31日教发厅[2004]2号)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一、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

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四、办学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五、此次启用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前,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招生管理的通知-闽教基[2014]45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招生管理的通知-闽教基[2014]45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招生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招生管理的通知(闽教基〔2014〕45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小学:近年来,在全省上下共同努力下,各地中小学入学招生管理总体规范有序,但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招生政策不落实、招生管理不严格和招生违规现象,个别学校甚至出现招生腐败行为。

为认真实施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落实中央第九巡视组对教育问题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义务教育划片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小学招生片区要根据适龄人口数量、学校分布、办学容量、交通状况等因素划定,确定每一所小学招生范围。

由于城区改造发展等因素,学校容量明显不适应招生服务范围的,应适时调整。

小升初实行“单校对口”或“多校对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每一所初中校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对口),各地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要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对口),并采取自主报名与随机派位相结合方式招生。

2.各地调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时,必须启动教育重大决策程序,充分征求社会群众意见,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工作预案,做好社会宣传,并报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学校招生片区确定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和教育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在学校门口张贴公布。

县(市、区)调整属地内省市属学校招生范围时,要充分论证,加强沟通,按学校隶属关系,征求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意见一致后方可实施。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闽价[2006]费154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民办高校: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泉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泉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物价局2013年11月8日抄送: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泉州市政府办公室。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2013年11月8日印发泉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引导和规范管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单独或联合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除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类的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性事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第四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教育需求。

第五条设置民办培训机构应根据各县(市、区)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的需要,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榕教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教规〔2023〕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市属民办学校: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教育局2023年12月11日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党中央、省、市教育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提、评建结合的基本方针,提高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民办中小学校内涵化、特色化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年度检查结论、审计结果、日常检查结果等为评定依据,严密组织实施,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取得实效。

三、目标任务本市内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中小学校均参加达标评星活动,自2023年12月起实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首次评定。

重点围绕民办中小学校管理机构设置、办学行为、教师队伍、财务管理、学校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学先进、找差距、抓整改、促提升。

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创建一批学生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星级学校”,探索建立一套管理科学、公平公正的激励性评价模式和体系,构建团结向上、协调发展的和谐校园,着力打造一批星级品牌民办中小学校,彰显福州民办教育成果。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14]35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14]35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14〕35号)近年来,我省高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汇聚办学资源,增强服务能力,拓宽人才培养途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人才过程中,也存在办学管理不规范、责任主体没有落到实处、办学质量整体不高等情况,个别学校甚至违背校企合作办学初衷,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影响学校声誉,这些问题急需加以解决。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方式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229号)有关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办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的目标任务。

高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要立足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高校要充分利用企业优质资源,改善实践教学条件,提升教师队伍水平,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也要充分发挥高校自身优势,为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和订单式人才培养,为企业产品升级、技术创新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实现校企合作的互利共赢。

高校不得以创收(营利)为目的开展校企合作办学。

二、进一步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的工作重点。

高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要以实践能力培养和科技创新为重点,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择在相应产业领域具有良好资质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合作企业的资源优势,确定合作办学的具体学科专业和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具体环节。

不得在合作企业生产经营主业之外的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0•【字号】闽政办[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教育厅二○一○年一月)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范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是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其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规范办学行为,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必然要求,是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各地根据国家和省里的部署和要求,在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总体上看,目前一些地方的中小学管理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片面追求升学率、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的战略高度,本着对事业负责、对未来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治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突破口,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秩序,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教育的重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福州市民办全日制学校条例

福州市民办全日制学校条例

福州市民办全日制学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9.29•【字号】•【施行日期】1995.09.2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民办全日制学校条例(1995年9月6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和规范民办全日制学校办学活动,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自筹办学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全日制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简称民办学校)。

举办全日制大中专民办学校和境外组织、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学,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民办学校应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第四条民办学校自依法批准之日起,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民办学校依法享有确定办学规模、办学形式、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聘任教师、职工、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设立民办学校,必须具备《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必须有独立的办学人员、资金和场所。

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必须具有与办学类别、办学规模和学校教学要求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民办学校教学场所,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教学标准;租赁校舍的,其租赁关系应当稳定、可靠,租赁时间不低于学制年限。

本条例颁行前举办的民办学校未达到以上要求的,应在一定期限内达到。

具体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第六条设立办学校,举办者必须先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筹办,并提供有关办学条件的证明、资料;经批准筹办并完成筹办工作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给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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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4.09.29
【实施日期】2004.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民办高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附后)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有关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此次发放新证,数量按照2003年教育事业年报的统计数为基数,在此数量上另加10%为机动数。

发放新证前,请各市、县(区)教育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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