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全省
福建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幼儿园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幼儿园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编办•【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闽教人[2010]141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幼儿园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0〕141号)各设区市教育局、编办、人事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全省幼儿园教师补充工作,解决幼教师资短缺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幼儿教师补充工作的重要意义造就一支师德高尚、数量足够、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
做好幼儿教师补充工作是确保《意见》提出的“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落到实处、有效缓解“入园难”的基础,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幼儿教师的补充工作作为贯彻《意见》精神的重点任务,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配齐配足合格幼教师资,不断提高幼教师资整体素质,满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二、认真研究制订幼儿教师需求规划目前,各地正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抓住这一时机,紧密结合“十二五”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三年(2011-2013年)建设规划”的制定,以及省政府正在推进的“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并充分考虑本地幼儿教师自然减员补充需要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后出现的富余教师状况,会同本级编制、人事部门研究制订幼儿园师资需求3年规划。
各地制定需求规划时,要从满足幼儿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考虑公办幼儿园的师资需求,也要考虑民办幼儿园的师资需求;既要考虑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补充,也要考虑合格转岗教师的补充;同时还要统筹现有公办幼儿园和新办幼儿园的师资配置,充分考虑新办幼儿园教师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及转岗人员和新聘用人员的比例等,力争使新办幼儿园教师结构比较合理。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闽价[2006]费154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民办高校: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公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培训办班计划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7]126号
【发布部门】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7.05.03
【实施日期】2017.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公布省直机
关事业单位2017年培训办班计划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126号)
省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申报2017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培训办班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404号)要求,现将审核同意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培训办班计划共78个单位1795个班次(不含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班次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班次)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加强。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闽人社文〔2016〕180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80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根据《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试行办法》(闽人发〔2005〕116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制度,提升工勤人员职业素质,现就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1.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闽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
2.上述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
二、培训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等级(岗位)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应完成岗位继续教育培训42学时;未定级的人员应完成24学时。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工勤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升级考核、评审、聘任、续聘的重要依据。
凡未按规定完成年度岗位继续教育必修学时的人员,不得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职务)升级考核、评审。
三、培训形式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培训采取远程网络教育的形式为主。
各级工考办对于无条件上网或不会上网的工勤人员,可集中组织进行网络在线听课,并指导做好练习。
同时,各级工考办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省工考办报备,采取专题讲座、技能交流讨论等方式做为网络教育的补充。
四、培训内容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注重理论与技能相结合,设有公共知识及各工种专业理论课程。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表彰福建省师德标兵和师德建设先进集体的决定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表彰福建省师德标兵和师德建设先进集体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闽教人[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表彰福建省师德标兵和师德建设先进集体的决定(闽教人〔2008〕119号)各设区市教育工委、教育局、教育工会,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长期以来,我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敬业奉献,充分体现了人民教师学为人师、行为示范的高尚情操,为我省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涌现出了一大批师德高尚的先进个人和师德建设先进集体。
为表彰先进,大力弘扬敬业爱生的高尚师德,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省总工会决定授予胡孝栋等99名同志“福建省师德标兵”荣誉称号,追授曹云露同志“福建省师德标兵”荣誉称号;授予厦门大学化学本科教学团队等40个单位“福建省师德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同志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省师德标兵和师德建设先进集体为榜样,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8·31”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自觉规范职业行为,不断提高师德素养,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附件:2008年福建省师德标兵和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9•【字号】闽政办[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了认真贯彻《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教育改革试点工作,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省教育厅二〇一一年四月)根据《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开展教育改革试点的部署,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重大改革试点,推进教育改革。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遵循教育规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服务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着力点,解放思想,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教育强省和人力资源强省。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从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眼,着力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
加强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综合改革与专项改革相结合,力求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所突破,又有计划、有步骤地平稳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
福建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闽教基〔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教基〔2021〕54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办、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宣传影视部、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要求,省教育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制定了《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中共福建省委编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2月29日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中小学办学主体地位,大力发展素质教育,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和制约中小学办学活力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基础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建设教育强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目标任务。
经过五年左右努力,教育“放管服”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对学校管得太多、干扰太多、激励不够、保障不够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学校依法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办学主体地位得以落实,学校发展动力和活力持续增强,广大校长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基本形成。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闽教基〔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20〕46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有关高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教基〔2019〕14号)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我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强化专业引领,推进育人方式变革,全方位推动全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超越。
(二)工作目标。
用3-5年时间,理顺教研管理体制,创新教研工作机制,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教研队伍,建设开放有活力的教研机构,培育新型教研文化,建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助、高效有序、具有福建特色的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体系。
二、完善教研体系建设(一)加强教研机构建设。
完善与国家衔接的省、市、县、校四级教研体系建设,形成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教研机构为主体、中小学(幼儿园)为基地、相关单位通力协作的教研工作新格局。
省普教室承担省级基础教育教研工作。
设区市教研机构应独立设置,也可与教师发展机构整合资源合并设置,促进研训一体化发展,但应保持教研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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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合格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教人[2016]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3.07
【实施日期】2016.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闽教人〔2016〕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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