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闽教基[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闽教基[2007]4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省级达标高中: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福建省“十一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拓展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普通高中内涵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确保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顺利进行,我厅根据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和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需要,组织课题组在反复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定级验收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定级验收标准(试行)》进行了研究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学习,明确创建和评估达标高中的意义。
新修订的《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创建和评估达标高中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基本原则,对申报资格、创建过程、具体评估标准和评分办法、达标高中的责任和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规定,体现了国家和省对高中办学的全面、规范的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干部和教师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进一步明确创建和评估达标高中的意义,加强宣传,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达标高中创建和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统筹规划,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加大布局结构调整力度,争取政府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扶持农村优质高中发展,扩大农村优质教育资源。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推进综合高中班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推进综合高中班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闽教基〔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推进综合高中班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4〕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部署,促进我省高中阶段教育优质多样发展,经研究,决定推进我省综合高中班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改革,创新办学形式,建立普职合作育人新机制,拓展学生成长路径,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我省高中阶段教育高质量发展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区域统筹。
坚持整体统筹与局部试点相结合,立足地方教育发展资源和学校办学实际,发挥区域内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学规划、稳步推进,明确建设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富有特色的普职融通课程体系、培养模式、实践资源等,积极探索区域内高中特色发展实施途径。
(二)以生为本。
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遵循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突出因材施教理念,加强生涯规划教育,引导学生结合自身兴趣、能力与职业规划等自主选择适宜的发展方向,服务学生的全面发展、终身发展。
(三)示范引领。
高质量开展综合高中班试点工作,先试先行,构建推进综合高中班试点发展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调整、完善机制方案,引领全省高中阶段多样特色建设,提升育人水平。
三、试点任务(一)设置试点班级。
各地应选择具备条件并有意愿的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开展综合高中班试点任务。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闽委教思〔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教思〔2021〕26号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有关厅直属单位,各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材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厅制定了《福建省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2021年11月26日福建省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教材建设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做好教材建设的系统性研究工作,培育建设若干集研究、指导、咨询、服务、传播等功能于一体的福建省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根据教育部《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省教材基地”,是省级教材研究专业机构,服务福建教育发展和教材建设重大战略,推动提高教材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教材建设、管理和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持、智力支撑,发挥筑牢思想防线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省教材基地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立足我省重大需求,以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课程教材研究为主,坚持整体规划和项目带动相结合,汇集优秀专业人才,建立灵活、开放、高效的运行机制,高质量开展课程教材建设研究。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教学辅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教学辅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建教师招考信息网免费提供福建教师考试公告最新资讯、福建教师考试备考资料、福建教招历年真题以及福建教资历年真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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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普通高中: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普通高中: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学辅导等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教、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补课及其乱收费、择校及其乱收费、违规招生转学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教育治理,并作为开学检查重点内容,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巩固治理成果,解决突出问题,坚决遏制乱补课、乱招生、乱收费等现象。
二、针对高中毕业班教学计划偏紧、教学任务较重的实际情况,对确需补课的,学校在坚持学生自愿和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前提下,高三毕业班可安排周六(上学期半天、下学期一天)进行答疑、辅导等形式的教学辅导;对于即将升入高三年级的学生,在暑期可安排不超过两周时间的答疑、辅导。
鼓励高中学校创造条件开展分层次答疑和个性化教学辅导。
除此之外的寒假、国家法定节日(含调休日,下同)和其他休息时间,学校均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补课。
三、高三年级确需在周六和暑期开展教学辅导的,学校须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承诺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并报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
省、市属高中学校迳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为便于监管,暑期教学辅导时间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安排。
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暑期教学辅导时段等工作的统筹指导,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
四、除高中毕业班外,中小学其余年级一律按我厅《关于以试点改革引领中小学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2〕42号)要求,严格执行校历和作息时间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日、双休日以及其他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教学辅导。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24-2025学年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校历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24-2025学年全日制中小
学、幼儿园校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4.06.14
•【字号】榕教综〔2024〕33号
•【施行日期】2024.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
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24-2025学年全日制中小学、幼儿
园校历的通知
榕教综〔2024〕3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福州教育研究院,省、市属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教材〔2022〕2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20〕3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福州市2024-2025学年度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校历,现通知如下:
请各地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特教学校参照小学校历执行。
各学段教学计划另文下发。
福州市教育局
2024年6月14日。
福建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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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
闽教发〔2007〕113号
23
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Ⅱ(试行)》和《福建省完全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Ⅱ(试行)》的通知
闽教基〔2007〕81号
24
关于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通知
闽教监〔2007〕9号
25
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37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委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教发〔2008〕27号
38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医学教育管理的通知》
闽教高〔2008〕23号
39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编教材质量管理的通知
闽教高〔2008〕93号
40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通知
闽教语〔2005〕3号
11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的通知
闽学位〔2005〕29号
12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闽教财〔2006〕125号
13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有关结算事项的通知
闽教人〔2008〕63号
49
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的通知
闽教财〔2009〕152号
50
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教财〔2009〕7号
51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教财〔2009〕8号
52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中学少数民族中学学生助学金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9•【字号】闽政办[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了认真贯彻《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教育改革试点工作,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省教育厅二〇一一年四月)根据《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开展教育改革试点的部署,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重大改革试点,推进教育改革。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遵循教育规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服务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着力点,解放思想,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教育强省和人力资源强省。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从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眼,着力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
加强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综合改革与专项改革相结合,力求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所突破,又有计划、有步骤地平稳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年省级“基础教育精品课”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年省级“基础教育精品课”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闽教基〔2023〕31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年省级“基础教育精品课”名单的通知闽教基〔2023〕31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方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厅《关于开展2023年“基础教育精品课”遴选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基〔2023〕15号),经过各地遴选推荐、省级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等,共评出2023年省级“基础教育精品课”(以下简称“精品课”)835节,包括学科课程“精品课”640节、特殊教育“精品课”20节、实验教学“精品课”175节;并推荐其中790节参评部级“精品课”,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请通知有关学校及获奖教师。
各地各校要进一步贯彻中央“双减”精神,有效发挥“精品课”资源示范引领作用,组织各级“精品课”展示交流活动,开展教学说课评课,示范带动广大教师变革教与学方式。
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发挥教师主导作用,注重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教学,促进学科教学与信息技术、线上线下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加快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适应新时代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获得部优、省优的“精品课”将陆续在国家和我省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进行集中展示。
省级“精品课”获奖教师证书采用电子版(PDF形式)形式,自行打印有效,证书下载地址为:。
附件:福建省2023年省级“基础教育精品课”名单福建省教育厅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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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2020年修订)和我厅印发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闽教基〔2020〕29号)精神,为统筹做好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工作,有序推进高中课程教学改革,规范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育人为本。
全面落实新课程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把科学的质量观落实到教育教学全过程,打牢学生成长的共同基础,满足学生不同学习需要,进一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着力发展学生核心素养,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二)分类指导。
坚持加强省级统筹、强化市县保障、学校具体实施,在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我省实施方案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实际,尊重学生发展需求,指导各地各校找准实施高中课程方案和高考综合改革的有机衔接路径,保障每一所普通高中都能顺利推进改革并取得实效,形成多样化有特色的普通高中办学格局。
(三)加强统筹。
坚持把立德树人融入课程教学全过程,形成必修、选择性必修和选修三类课程体系的整体设计,既关注共同基础课程学习,也关注选择性课程学习,创新课程教学评价机制,推进育人方式改革,确保课程、教材、教法、考试、评价、招生等有机衔接,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四)有序推进。
省市县校四级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系统培训、示范引领、监测督导等工作机制,完善经费投入、师资配置、专业研究、设施配备等保障机制,为有效实施新一轮高中课程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鼓励学校在课程实施、教学组织管理、学生发展指导和选修课程建设等方面积极创新。
二、课程设置
(一)学制与课时
1.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
每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社会实践1周,假期(包括寒暑假、节假日等)11周。
每周35课时(按5天计算,每天7课时),每课时按45分钟计。
校历由各设区市(含平潭)教育行政部门按学年编制下达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高中学校严格执行。
每学年分两学期,每学期是否分学段安排课程,由学校根据本校各学科教学安排自主确定。
2.18课时为1学分,科目教学时间安排一般为18课时的倍数。
日常教学每天下午最后一节课原则上不安排学科类课程教学,鼓励安排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党团社团活动、项目研究等实践操作与体验活动。
3.经设区市(含平潭)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保证科目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需要,调整课堂教学时长,开展长短课时相结合的实践探索。
(二)课程类别
普通高中课程由必修、选择性必修、选修三类课程构成。
其中,必修、选择性必修为国家课程,选修为校本课程。
1.必修课程,由国家根据学生全面发展需要设置,所有学生必须全部修习。
2.选择性必修课程,由国家根据学生个性发展和升学考试需要设置。
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语文、数学、外语和选择性考试科目课程规定范围内修完所有选择性必修课程;同时结合兴趣爱好,在其他科目中选择部分内容修习,以满足毕业学分的要求。
3.选修课程(校本课程),由学校根据学生多样化需求,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学科课程标准的建议以及学校办学特色等开发设置,既包括在必修和选择性必修基础上开设的学科拓展、提高类课程,也包括学校在上一轮高中新课程实验开发的富有特色的校本课程基础上,进行凝炼和提升并经学校课程委员会审定设置的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修习。
(三)科目设置与学分
普通高中开设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劳动等国家课程,以及选修课程(校本课程),具体科目及其学分要求如下: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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