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及定义劳动法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指具体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别立法。
二、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1. 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订后新颁布实施的补充性立法,有效弥补了原有劳动法在一些重要事项上不够明确、详尽的缺陷,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制度。
2. 劳动合同法具有针对性地约束着用人单位和雇员之间直接涉及到工资、工时、假期等重要问题的诸多方面。
并通过界定双方之间在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确保了两个主体之间权益平衡,促进了劳资双方在合作中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1. 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法的一部分,具有整体和完整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动关系中的基本法律,但它对用人单位与劳工之间关系规定较为概括。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则更加细致地规范了双方在签订、履行和终止合同等过程中应遵守的具体要求。
2.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自主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员工自由达成协议。
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了保护员工的基本权益,并没有完全放开用人单位在签订、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时的约束,这就需要用人单位进行操作时留意到相关规定并进行正确实践。
3. 劳动法旨在保护弱势群体——即雇员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工作条件和权益。
而劳动合同法作为对此做进一步明确规定补充。
两者相辅相成,既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更加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四、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运用1.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通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方式,促进了劳资双方之间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应当注重遵守相关规定,并妥善处理各类涉及到员工权益的问题,建立良好的雇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逐渐成为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这两部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对我国劳动管理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以期为劳动关系的管理提供理论支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是我国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依据,它既建立了基本的劳动关系体制,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劳动关系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法律关系,即由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劳动义务,而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劳动者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劳动保护、享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获得正常的劳动报酬等,以及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等。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劳动纪律,履行契约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完成劳动任务,等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劳动关系的进一步规范,其主要内容有: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者特殊身份的保护等。
(1)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更劳动合同的,应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2)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应当双方尊重彼此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共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劳动者未按时、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根据劳动法规以及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冲突吗

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冲突与协调一、引言合同法和劳动法是我国两部重要的法律,分别调整着合同关系和劳动关系。
合同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而劳动法则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合同法和劳动法往往交织在一起,有时会发生冲突。
本文旨在探讨合同法和劳动法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问题。
二、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冲突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然而,在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则有特定的规定。
例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
这与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有所不同。
2. 试用期制度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较为简单,仅要求试用期不得超过合同期限的一半。
而劳动法对试用期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如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等。
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与合同法的规定产生冲突。
3. 劳动争议的解决合同法规定,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而劳动法则规定,劳动争议应当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必要时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这使得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可能需要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劳动法。
三、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协调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在处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问题时,应当遵循劳动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也要兼顾合同法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2. 试用期制度的协调在适用试用期制度时,应当遵循劳动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设立试用期时,应当遵守劳动法关于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也要注意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确保试用期制度不违反合同法的原则。
3. 劳动争议的解决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应当优先考虑劳动法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如协商、调解不成,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劳动争议的解决既符合劳动法的原则,又不妨碍合同法的适用。
合同工不受劳动法保护嘛

合同工不受劳动法保护吗?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合同工和劳动法的概念。
合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他们的权益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体系而制定的法律。
那么,合同工是否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首先,合同工是受到劳动法保护的。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仍然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权益。
其次,合同工在劳动争议解决方面也受到劳动法保护。
如果合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他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快速、经济的方式,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合同工在失业、工伤、养老等方面也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养老保险条例》,合同工享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权益。
如果合同工失业、受伤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他们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养老保险金。
然而,有些人认为合同工不受劳动法保护,这可能是因为他们混淆了合同工和劳务工的概念。
劳务工是指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他们通常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而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务义务并获取报酬。
劳务合同是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而是受《合同法》的保护。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合同工还是劳务工,他们在工作中都应得到合理的待遇和保护。
对于合同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合同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劳务工来说,用人单位也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劳务合同纠纷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5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章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行政区别:
1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集体平等协商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 2 民事法律关系:自由、协商、平等 民事法律关系:自由、协商、 3 行政法律关系:管理性、强制性 行政法律关系:管理性、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
1 提出申请 2 双方协商 3 修订 4 签字认可,(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签字认可,(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注意( 注意(1)变更理由: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合同内容(客观)。 变更理由: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合同内容(客观)。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2)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5.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6.劳动保护 7.劳动纪律 8.变更与解除条款 9.终止与续签条款 10.保密与敬业禁止 11.违约与赔偿 12.争议处理 13.其他 第三部分 双方签字盖章.
①生效日②补充③附件
3
劳动法的内容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
1 发放录用通知 2 向录用人员介绍劳动合同草案 3 双方协商 4 签字认可,并一式三份 签字认可,
2024年4月劳动法自考试题含解析

2024年4月劳动法自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错误的处理程序是______。
A.只能协商、协调处理B.没有基层调解程序C.不适用诉讼程序D.适用劳动仲裁程序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是______。
A.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B.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关系的范围C.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内容范畴,劳动关系属于形式范畴D.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结果3、关于服务期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培训费用不包括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B.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高于培训费用3倍的违约金C.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待遇才可约定服务期D.因劳动者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4、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B.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成就的,劳动合同终止C.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怀孕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D.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外,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5、关于加班,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劳动者自愿工作,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属于加班B.用人单位安排的非本人工作岗位职责的值班,不属于加班C.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定额外被安排工作的认定为加班D.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劳动认定为加班6、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劳动者应当提供担保B.仲裁庭可以执行先予执行裁决C.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D.劳动者无须提供不先予执行严重影响生活的证据7、关于工作时间特征,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A.工作时间最长限度由法律规定B.工作时间是履行劳动义务和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C.工作时间是实际工作时间与有关活动时间的总和D.工作时间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8、我国实行的统筹就业政策中不包括______。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合同范本内容: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具
有各自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在劳动法范畴中,劳动法是指国家对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规定,而劳动
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律。
下
面将从不同角度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
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
劳动法是一部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和劳动
关系调整的综合性法律,是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全面规范的基本法律。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劳动
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等问题的法律。
二、适用范围。
劳动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等问题的法律。
三、规范内容。
劳动法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护、劳动关系的调整、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等多方面内容。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等问题的法律。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具体化,是劳动法的一种具体体现。
因此,在劳动关系中,既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也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劳动者在进⼊⽤⼈单位时,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们的⼀致认可。
那么怎么样的劳动合同才算合法,我国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两个关于劳动的规定,它们有什么不同,有什么区别呢?下⾯,店铺⼩编为你解答。
(⼀)劳动关系的建⽴1、《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
⽤⼈单位应当建⽴职⼯名册备查。
”;“⾃⽤⼯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2、《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劳动关系应当订⽴劳动合同。
”3、分析⽐较:(1)新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时间是“⽤⼯之⽇”;⽽劳动法则是“签订劳动合同之⽇”。
“⽤⼯之⽇”可能与“签订劳动合同之⽇”同⽇,也可能不同⽇。
(2)新法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只要单位⽤⼯,⽆论是签合同或是不签合同,也⽆论签试⽤期合同或是签正式劳动合同,⼀律从⽤⼯之⽇起确定已与⽤⼈单位建⽴了劳动关系。
劳动法及其他法规虽认可“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
(3)新法规定“⾃⽤⼯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试⽤期的规定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
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期。
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的,不得约定试⽤期。
试⽤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期的,试⽤期不成⽴,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期的⼯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资的百分之⼋⼗,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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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一.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那就不应该有冲突。
但是,《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只是学理上的一种说法,当初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的时候,在(草案)条款里确实有这样一句话:“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
”但是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这句话。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呢?在《劳动合同法》正式通过后的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就有记者提出过类似的问题,得到的回答是,《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劳动合同法》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
二.实际操作中的意义
这个说法对《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操作有什么意义呢?虽然从学理上把《劳动合同法》看成是《劳动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出自同一机构、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律冲突,就应该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
所以,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劳动法》没被废止,就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实际上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
《劳动法》与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一般法与专门法的关系,或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法理上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在有冲突时适用《劳动合同法》。
以前只有《劳动法》没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注意不是取代。
新的《劳动合同法》总结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经验和不足,从国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经验,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设计和拟定了有关制度,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第一、针对用人单位不定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第二、针对劳动合同内容中当事人约定条款的特点,对部分约定条款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第三、针对劳动合同期限存在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期限设计本身存在的解雇结果不平衡问题。
第四、针对劳务派遣尚悟法律规范、现实中又存在大量问题的情况,对劳务派遣用工在特别规定中进行了规范。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三.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四.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