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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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基建经费管理规定(3篇)

基建经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建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基建项目的经费管理,包括项目前期、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基建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基建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专款专用原则:基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建项目顺利实施。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基建经费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基建经费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一)编制基建项目经费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三)组织项目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措施。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一)编制、审核基建项目经费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二)按照批准的预算,办理基建项目经费支付手续。

(三)对基建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一)按照批准的预算,合理使用基建经费。

(二)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三)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项目经费支付工作。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经费预算及审批第八条基建项目经费预算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工程量、设备清单、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

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基建项目经费预算,并报送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条财务部门对基建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经审核通过的基建项目经费预算,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基建项目经费预算,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第一篇: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水利部文号:水财经[2005]222号发布日期:2005-6-1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四章决算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财政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水利基建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相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特点,特制定《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

各单位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前期工作经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前期工作经费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前期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各级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前期工作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分解下达,由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前期工作经费支出必须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开支。

第六条前期工作经费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本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项目支出的依据。

项目支出预算应详细说明项目的工作内容、实施时间、开支的主要内容、预计支付时间、项目责任人、主要参加人员等,涉及对外委托部分的,还应提供委托合同等。

财建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财建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pdf

财建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pdf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财建[2006]689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689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铁路工程财务管理

铁路工程财务管理

铁路工程财务管理总则⑴为加强项目财务管理,明确职责,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完整,控制建设成本支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⑵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杜绝资金损失和浪费;加强对建设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财务管理的职责财务管理工作在指挥部负责人领导下由计划财务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包括。

⑴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铁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财务决议。

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牵制制度⑶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铁路局指挥部执行)和《企业会计制度》(铁路公司执行)及其他相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

⑷及时编报建设资金预算,请领、管理和拨付建设资金,科学、合理筹措和使用债务性资金,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

⑸参与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及概算清理等相关工作。

⑹根据合同、验工计价、发票等资料,办理工程资金、征迁补偿及物资设备款的预付、结算和清算。

⑺按合同约定,监督、检查拨付参建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参建单位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⑻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保证资产完整。

⑼按时编报快速月报、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定期进行财务预测和经济活动分析。

⑽加强财会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和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⑾责与银行、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协作。

⑿办理项目后期收尾工程和会计档案等资料的移交。

⒀依法接受审计和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建设资金的管理1. 帐户的开立⑴指挥部开立、撤销或变更银行账户,均应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批。

⑵为便于资金监管和价款支付,应约定施工单位资金帐户与指挥部结算帐户在同一银行系统开设。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2.25•【文号】财基字[1999]30号•【施行日期】199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2月25日财基字[1999]3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针对近年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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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
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
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1.勘察费;
2.设计费;
3.研究试验费;
4.可行性研究费;
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
6.概算审查费;
7.咨询评审费;
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
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前期费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前期费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
2.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费的拨付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前期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对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前期费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已安排的前期费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就地上缴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其他收入”科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

前期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审查,对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后续工作等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分析评价报告。

重大项目的分析评价报告要报送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对经审查未通过的前期工作,要按审查的结论意见,由原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

第十六条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或前期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缴截留、挤占、挪用的前期费,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前期费,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o
第十八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如涉及具体项目前期工作,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工作经费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如不涉及具体项目前期工作,其工作经费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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