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合集下载

商业欺诈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要求

商业欺诈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要求

商业欺诈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要求商业欺诈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规范造成了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预防和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要求。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商业欺诈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要求。

首先,商业欺诈法律要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必须如实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不得进行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要遗漏。

只有通过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投资者才能真实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

其次,商业欺诈法律要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当遵守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规则和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再次,商业欺诈法律要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审计是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和合规性的核查,具有独立性和客观性。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独立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只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才具有一定的可信度,能够有效地降低商业欺诈的风险。

最后,商业欺诈法律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信息的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投资者披露重要的财务、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状况等。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及时披露公司的内幕信息,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到公司的真实情况,保护自身的权益。

综上所述,商业欺诈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上市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的财务报告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上市公司财务诈骗的预警机制研究

上市公司财务诈骗的预警机制研究

上市公司财务诈骗的预警机制研究一、背景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现代化金融体系的构建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引发了各种财务诈骗问题。

财务造假不仅会影响企业自身发展,还会扰乱市场秩序,引起社会不满和负面影响。

为此,研究上市公司财务诈骗的预警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二、财务诈骗的现状及风险财务诈骗是上市公司面临的一项重要风险。

常见的财务诈骗手段包括虚构收入、隐藏负债、资产贬值预计、夸大销售利润等。

这些行为会导致财务报表虚假,误导投资者,影响公司股价,进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预警机制的重要性预警机制是在发生问题前识别可能的问题来源并进行风险评估,以便及时采取行动来预防问题的发生。

预警机制对于预防和控制财务诈骗隐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及时提醒监管机构、投资者、公司管理层等有关各方做出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预警机制的构建1.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财务报告流程,严格审核财务信息,避免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甚至虚假的情况出现。

同时,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加大审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管理和财务方面的问题。

2.完善外部监管监管机构应积极展开监管工作,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财务造假的情况发生。

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发出警示,督促公司进行整改。

同时,完善投资者保护体系,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

3.加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披露财务信息,并做到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刻意隐瞒关键信息、故意误导投资者。

同时,公司应定期发布风险提示,跟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分享财务风险信息,以提升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五、结论预警机制是控制上市公司财务诈骗的关键手段。

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严格的财务报告流程和审计制度;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溯源调查能力;投资者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谨慎投资,防止被欺骗。

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将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财务诈骗的预警机制,使市场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问题的研究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问题的研究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问题的研究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欺诈问题在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财务欺诈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财务欺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原因、影响以及应对之道。

一、财务欺诈的定义与类型财务欺诈是指企业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过程中,故意采取一系列欺骗手段,虚报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误导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

根据其性质和手段的不同,财务欺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虚假陈述:企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包括虚报销售收入、账目造假等。

这种类型的财务欺诈常出现在企业为了满足业绩承诺而进行的市场操纵行为中。

2. 重要信息的隐瞒:企业有意隐瞒对投资者和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如隐藏不良负债、遗漏重要合同等。

3. 会计处理失当:企业通过不当会计处理手段,改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如操纵计提坏账准备、恶意调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

4. 非法交易:企业通过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进行非法转移资产、偷漏税款等行为,实现非法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二、财务欺诈的原因分析财务欺诈背后存在着一系列的原因,包括企业内部控制薄弱、道德风险的存在、监管不足等。

1. 企业内部控制薄弱:企业对内部控制的重视不够,导致管理人员能够轻易篡改财务信息,制造假账,窃取巨额资金。

2. 道德风险存在:有些企业主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以追求个人利益为首要目标,而不顾及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

3. 监管不足: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核和监督力度不够,在发现问题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财务欺诈事件的频繁发生。

三、财务欺诈的影响财务欺诈给企业、投资者以及整个市场造成了严重后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者利益受损:投资者基于虚假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导致投资损失,丧失信心,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2. 资本市场不稳定:财务欺诈的频发使得资本市场信誉受损,投资者观望情绪增加,进而导致资本市场的不稳定。

公司财务欺诈法律风险

公司财务欺诈法律风险

公司财务欺诈法律风险公司财务欺诈是指企业在财务报表、业绩公告或其他财务相关信息中故意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对投资者和市场产生了负面影响,也对企业自身和整个经济秩序构成了巨大威胁。

因此,对于公司财务欺诈行为的法律风险应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公司财务欺诈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加强监管和防范措施。

一、公司财务欺诈的法律风险公司财务欺诈不仅涉及企业内部员工,也涉及公司高层管理者及其他合作伙伴。

其带来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责任: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财务欺诈行为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

从事财务欺诈的人员可能面临重罚款、拘留甚至入狱的风险。

2. 民事责任:财务欺诈行为可能导致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也可能因此遭受损失。

在此情况下,受害方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3. 行政处罚:监管部门有权对财务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并可以对涉事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撤销执照等。

二、加强监管与防范措施为了减少公司财务欺诈的法律风险,各国都在不断加强监管和防范措施。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方法:1.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完善公司法、证券法、财务报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财务欺诈行为的违法性和责任。

2. 独立审计:引入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3. 加强内部控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信息准确、完整,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财务欺诈行为。

4. 加强监管合作:各国监管机构应加强合作,分享信息,建立跨国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国公司财务欺诈行为。

5. 提升投资者保护意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理解能力,从而更好地预防财务欺诈行为。

三、案例分析与启示对于公司财务欺诈的法律风险,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案例来深入分析并得出启示:1. 恶意突击收购案:某公司为了操纵自身股价,恶意向其他公司突击收购,从而吸引投资者追逐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会计欺诈的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会计欺诈的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会计欺诈的法律规制会计欺诈亦称做会计造假、会计舞弊,也有学者从其后果出发将其称为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

它是一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用欺骗性手段故意谎报财务事实的行为。

会计欺诈可以分为上市公司实施的会计欺诈和非上市公司实施的会计欺诈,本文主要探讨上市公司会计欺诈的法律规制问题。

一、会计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一)主体。

明确会计欺诈主体的意义在于确定谁应当为会计欺诈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会计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是我国会计法中所称的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

若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指使、授意甚至是强迫之下,实施会计欺诈。

此时,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会计欺诈行为的主体,也是为会计欺诈行为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

若会计人员为了个人私利在单位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此时,会计人员是欺诈行为的主体,但是单位负责人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二)须有欺诈行为。

史尚宽《民法总论》一书认为:“诈欺谓故意以不真实之事项为真实而表示之行为,虚构、变造和隐蔽事实,在所不问。

不作为尤其沉默,不当然为诈欺,然在法律上、契约上、交易习惯上或依诚信原则有告知事实之义务时之沉默,为事实之隐蔽,得构成诈欺。

”笔者认为,这一解释同样适用于会计欺诈。

具体来说,会计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伪造或变造会计资料;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的结构;无中生有变造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虚假披露会计政策等。

(三)欺诈主体须有主观上的故意。

这是会计欺诈与会计错误的最主要区别。

会计欺诈和会计错误的结果都是提供了失真的会计信息,然而会计错误是会计人员非故意为之,所以与会计欺诈不同。

对会计错误负责的应该是会计人员,因为发生会计错误是会计人员缺乏职业能力的表现。

二、会计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禁止会计欺诈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为什么会计欺诈行为仍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呢?在当前的法制及监管环境下,会计欺诈行为的预期收益巨大而预期成本低廉是毋庸置疑的。

上市公司财务诈骗的研究与防范

上市公司财务诈骗的研究与防范

上市公司财务诈骗的研究与防范金融诈骗一直是社会上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在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财务诈骗的风险也是极高的。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诈骗,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加强防范。

本文将从诈骗的定义、影响、形式、原因、防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财务诈骗的定义财务诈骗指企业或个人在财务报告中误导性地披露或隐藏财务信息,企图欺骗投资者或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财务诈骗通常指的是企业会计和审计严重违规行为,导致企业财务报表产生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财务诈骗涉及的内容有很多,例如虚增收入、虚增资产、隐瞒负债、虚高盈利等。

二、财务诈骗的影响财务诈骗对于投资者、企业和整个金融市场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对于投资者来讲,财务诈骗会导致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出现误判,失去投资机会或遭受损失。

其次,对于企业来讲,财务诈骗会导致企业形象受损、业绩下滑,甚至会引发潜在的法律诉讼和赔偿等问题。

最后,对于整个金融市场来讲,财务诈骗会破坏市场的信任,导致市场对于企业的投资信心下降,抑制经济增长。

三、财务诈骗的形式财务诈骗的形式比较多,有以下几种:1、虚增收入:企业制造虚假交易或者把非收入性的款项计入收入中。

2、虚增资产:企业虚构固定资产等概念,通过提前计提折旧等方式虚增企业资产。

3、隐瞒负债:企业隐瞒真实债务,将负债计入未来年度,以减轻自己负担。

4、虚高盈利:企业在盈利计算中采取虚假透支等手段,让盈利看起来很高。

以上几种形式的财务诈骗都可能导致企业财务报表信息虚假,误导投资者投资决策。

四、财务诈骗的原因1、内部控制不完备: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备,财务信息的披露不够透明,助长了个别管理人员的不良行为。

2、企业文化缺失:企业如果存在“高压文化”、“结果至上”的企业文化,往往会诱发财务诈骗。

3、管理人员个人原因:一些公司管理人员个人有诈骗行为的动机,因为他们有从财务诈骗中获得个人利益的愿望。

五、财务诈骗的防范1、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会计核算和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程序。

公司财务欺诈的法律规制

公司财务欺诈的法律规制

公司财务欺诈的法律规制作者:陈金国罗任旗贺家辉来源:《商情》2016年第37期【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各国财务欺诈时间频发,甚至在号称“全球最发达、最透明、监管体系最为完善”的美国也相继爆出安然公司、通用电气等大公司的财务欺诈丑闻,放眼国内,广夏实业、中瑞财团等公司发生一系列财务欺诈事件,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更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公司财务法律欺诈手段一、公司财务欺诈手段及其危害(一)公司财务欺诈手段(1)虚拟经济交易事项。

国内某些公司,通过构造各种实质上不存在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信息操纵。

包括虚构交易事项和制造经济业务两种类型。

其主要手段有:①销售商品,在所有权尚未转移时确认收入;②直接将库存商品确认收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形成所谓的“白条利润”,从而进一步通过“应收账款”虚增了公司资产。

此类造假不仅违反了相关会计法规,也违反了合同法、税法等重要经济法规。

(2)掩饰重要经济交易事实。

企业通过财务报表项目掩饰交易事实,主要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作为调节器:或在报表附注中未能完全披露交易项目及对该项目披露不及时(3)虚拟企业资产,隐藏企业债务,虚增所有者权益。

企业利用虚增库存,不及时确认、少摊销已发生应付的费用和损失,从而虚增本期利润,少记负债,虚增了所有者权益。

(二)公司财务欺诈的危害(1)损害投资者权益。

公司财务欺诈使得投资者投入资金回收困难,是一种“零和博弈”,公司将自己的利益奖励在投资者的损失上,是一种极其不健康的合作方式,最终将导致投资者对公司失去信心,公司也将因此失去大量的投资。

(2)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使得其财务报表,难以反映公司真实的盈利状况,使得投资者根据不真实的信息对其进行投资。

而公司难以使资金得到有效利用,反而其他盈利能力较好的公司因未能得到充足的投资,发展受到限制,这势必将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马其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张婧关键词: 财务欺诈/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内容提要: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给国家和投资者带来了重大的损失。

本文对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并对如何从法律制度层面规制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进行了探讨。

一、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形式及其危害(一)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表现形式1. 虚拟资产, 隐藏债务, 以虚增所有者权益利用虚拟资产, 不及时确认、少摊销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虚拟资产的主要手段有:虚增库存存货,不良增产长期挂帐。

隐藏债务的手段多种, 最常见的是到期应付费用不予确认。

其结果是虚增了本期利润, 少记负债虚增了所有者权益。

2. 掩饰重大交易或事实掩饰重大交易或事实有两种做法, 一是利用报表项目进行掩饰,在会计报表项目中, 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作为调节器。

二是在表外披露中掩饰, 通常是对重大事项如诉讼、担保事项等隐藏或不及时披露。

3. 虚构交易事项虚构交易事项是最简单也是最常见的一种造假手段, 包括虚构交易事项和制造经济业务两种类型。

其主要手段: 一是签订销售合同, 物权尚未转移时确认收入;二是将库存商品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增加应收款项,使主营业务收入虚增, 形成白条利润,又通过应收款虚增了资产。

这类造假不仅违反了会计法规而且也违反了合同法、税法等重要经济法规。

4. 运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是公司编制财务报告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实务, 不同的会计政策能够产生不同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由于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对公司的财务报告有很大的影响, 从而为管理层操纵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提供了机会。

公司往往借助多种多样的会计政策选择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后果。

5. 利用时间差异主要方式有: 将应由本期补偿的已销产品成本推迟到以后期间结转; 将应由本期负担的已发生费用列作待摊;将应计入本期但以后支付的费用不予计提,以虚增本期利润和资产; 将以后期间的收入提前确认或者虚开发票,次年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冲回; 借助签订“买断”收益权的协议, 提前确认收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马其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 张婧关键词: 财务欺诈/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内容提要: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给国家和投资者带来了重大的损失。

本文对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并对如何从法律制度层面规制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进行了探讨。

一、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形式及其危害(一)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表现形式1. 虚拟资产,隐藏债务,以虚增所有者权益利用虚拟资产,不及时确认、少摊销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虚拟资产的主要手段有:虚增库存存货,不良增产长期挂帐。

隐藏债务的手段多种,最常见的是到期应付费用不予确认。

其结果是虚增了本期利润,少记负债虚增了所有者权益。

2. 掩饰重大交易或事实掩饰重大交易或事实有两种做法,一是利用报表项目进行掩饰,在会计报表项目中,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作为调节器。

二是在表外披露中掩饰,通常是对重大事项如诉讼、担保事项等隐藏或不及时披露。

3. 虚构交易事项虚构交易事项是最简单也是最常见的一种造假手段,包括虚构交易事项和制造经济业务两种类型。

其主要手段:一是签订销售合同,物权尚未转移时确认收入;二是将库存商品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增加应收款项,使主营业务收入虚增,形成白条利润,又通过应收款虚增了资产。

这类造假不仅违反了会计法规而且也违反了合同法、税法等重要经济法规。

4. 运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是公司编制财务报告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实务,不同的会计政策能够产生不同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由于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对公司的财务报告有很大的影响,从而为管理层操纵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提供了机会。

公司往往借助多种多样的会计政策选择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后果。

5. 利用时间差异主要方式有:将应由本期补偿的已销产品成本推迟到以后期间结转;将应由本期负担的已发生费用列作待摊;将应计入本期但以后支付的费用不予计提,以虚增本期利润和资产;将以后期间的收入提前确认或者虚开发票,次年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冲回;借助签订“买断”收益权的协议,提前确认收入。

(二)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危害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手法多种多样,防不胜防,屡禁不止,使境外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打折处理”,投资B股市场的兴趣近年来“有减无增”。

同样是被“假账”所害,国内证券市场上不仅投资者信心受挫,而且巨额流通市值蒸发。

例如,仅银广夏造假曝光后的暴跌,就使其流通市值的损失多达70多亿元。

可见,财务欺诈给我国经济生活造成的损失有多大。

二、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产生的原因(一) 独立董事不能保持真正独立并勤勉尽责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不能有效防范的内部原因。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公司内部控制机构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不少问题,较为突出的有: (1)独立董事“不独立”,现行独立董事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独立董事的任免权掌握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从而造成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象; (2)有些独立董事“不懂事”,很多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过分看中其名望与社会地位,实际上是陷入“名人误区”,而不管该名人是否有时间和精力“光顾”公司; (3)对独立董事没有明确的约束机制,如谁来监督独立董事的工作即不明确。

(二)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有关的部门除了《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外,还包括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在2002年1月7日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设立的机构——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内部本来就有的审计部,共三个部门。

这三个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不够明确,影响了它们功能的发挥,没有起到应有的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效果。

(三)外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如果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进行独立的审计,就能从外部构起一道防止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屏障。

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是很难独立的。

这主要是因为一些上市公司治理机构不完善,公司董事长实际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此,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便丧失了应有的职业道德,与之“共谋”作假。

(四)违法成本低廉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取的不义之财,就会有人怀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干起财务欺诈的勾当。

何况我国目前财务欺诈的违法成本本来就很低廉。

三、法律规制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屡次发生,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它不仅使广大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严重地挫伤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而且也动摇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诚信的要求,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加以规制。

笔者认为,可以从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产生的原因入手,对症下药,主要有以下一些措施:(一)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法律制度1. 确保独立董事真正地独立并勤勉尽责使独立董事真正地独立并勤勉尽责,等于从公司内部构筑起了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第一道防线。

为了构筑起这条防线,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通过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 [1],为了更好地实施该法律,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监控,美国两家最大的证券交易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市场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新规则》,对《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的内容做了细化,两者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了如下要求: (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必须占多数; (2)独立董事不能受雇于其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其家属也不能在该公司管理层任职,独立董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都不能接受该公司超过10万美元的直接酬劳; (3)独立董事也不能担任同其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关系密切的另一家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两者还明确规定,独立董事享有公司治理、公司审计、董事提名和薪酬制定等方面的监督权。

这一新的制度安排使董事会成为公司内部监管及控制最为关键的机构。

董事会不仅仅是重大事务的决策机构,而且必须将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功能摆在首要位置。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约束机制,我国也引进了英美法上的独立董事制度,证监会在2001年8月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指董事独立于控股股东,独立于经理层,独立于公司主要的业务关系。

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在2002年1月联合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薪酬和提名委员会,并规定在这些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责任人。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但我国有关独立董事法律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如作为公司法律制度根本法的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但对如何保证独立董事独立地行使职权(即独立性)未做规定。

又如,扮演一线监管角色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却未能像美国两家最大的证券交易所那样出台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它们能做的仅仅是根据“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立法层次不高,仅限于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而部门规章的规定也只涉及到独立董事本人,未涉及其家属,强调更多的是人格上的独立,经济上的独立强调不够。

为了使我国独立董事在人格上和经济利益上真正地独立并勤勉尽责,有必要借鉴美国的作法,提高立法层次,在《公司法》中增加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具体内容。

此外,扮演一线监管角色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治理方面也应该大有作为。

笔者建议,在将来修改《证券法》时赋予证券交易所权力或者通过证监会授权制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使证券交易所能更好地协助证监会监督上市公司,保证独立董事真正地独立并勤勉尽责,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欺诈。

2. 确保审计委员会独立地行使职权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并赋予其选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对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赋予审计委员会更大的监督权力的同时,又对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出很高的要求,以保证它能独立地行使这些权力。

依据该法的规定,审计委员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至少要有一名财务专家,其中每位委员都必须具有独立性。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择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付费标准,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师只有在事先获得审计委员会的许可后才能给公司提出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

委员会有权监督公司的会计及财务报告过程及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

审计委员会有权在执行任务所需要的范围内聘请独立咨询顾问和其它顾问,审计委员会也有权任用和解雇会计师。

上市公司必须提供审计委员会合适的财务和资金,以保证审计委员会能完成工作。

为了确保审计委员会独立地行使上述职权,该法规定了如下一些内容: (1)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除了职务收入外,不得收受来自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顾问、咨询或者其它报酬; (2)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任何职务; (3)委员会隶属董事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有权独立聘请或解聘审计机构,不受高级管理人员的干预。

如果上市公司不能确保审计委员会独立地行使上述职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命令全国的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证券协会禁止该公司上市。

与美国相比较,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只规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而没有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问题作出规定。

为了确保审计委员会独立地行使财务监督职权,也有必要借鉴美国的作法,在《公司法》中完善相关规定。

另外,还应赋予审计委员会选聘或改聘注册会计师的职权。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4条只规定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还没有赋予它选聘或改聘注册会计师的职权。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选聘或改聘注册会计师的职权赋予股东大会。

这项规定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上市公司而言是一项设立良好的制度。

但事实上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特别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这种现象更加突出,例如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在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及国有股股东在董事会中实质上的缺位,导致公司被内部人控制,证监会有关选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行规定实施的必然结果是,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完全掌握在管理层手中,被审计者变成了审计委托人,这无异于为管理层“购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创造了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