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罪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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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面临的海盗问题和解决方案

国际法上面临的海盗问题和解决方案

国际法上面临的海盗问题和解决方案国际法上面临的海盗问题和解决方案【摘要】海盗作为非传统安全中的一个危险因素已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海盗事件频繁发生给世界贸易和海上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分析现在的国际法上面临的海盗为题和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海盗问题;解决方案一、海盗定义的演进海盗是伴随着人了是社会征服海洋过程中产生发迹的,自从有了海上贸易,就出现了一以此为生的海盗。

对海盗认知及定义,都是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根据海盗对本国利益所造成的实际威胁程度几经重复而确立的。

这些定义迄今仍为各国所沿用。

海盗的出现依据文字记载大概已有30 左右的历史,最早对海盗进行文字描述大概是在古罗马之前。

公园前140年,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奥斯第一个使用海盗一词并对其进行了描述。

公元100左右,古希腊历史学家普鲁塔克首次对海盗做出了清晰的定义,即“海盗为非法对船只和海上城市进行攻击的人。

”另外,据其它相关书记记载,对海盗的描述最早出现在荷马史诗中的《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之中。

此后很多年,对于海盗也就一直没有新的定义或概念出现在历史上,北欧对海盗一直没有准确的定义。

公元9-11世纪时,人们一般称海盗为“丹麦人或斯堪的纳维亚人”或“威金人”。

中世纪时,欧洲对海盗比较贴切的称谓则是英国所程的“海上盗贼”,这是最接近现代意义的海盗的定义。

“海上盗贼”之称是将海盗的行为定义为“非法的凶残的海上进行的甚至连平民等非战斗人士都杀害的行为”。

当时,欧洲一些国家的政府为在对敌战争中取得胜利,甚至授权海盗攻击对方即经过办法私掠许可证件雇佣一些海盗攻击对方的商船队或海军。

这给18-19世纪海盗的猖獗和泛滥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海盗的成因当前全球海盗事件是伴随着东南亚海盗事件的上升而急剧增加的,因此对其成因来说,既具有全球性的因素,也有地区性的因素;既有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又有地理位置等原因。

能够说,当前海盗犯罪猖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重因素的集合体。

对我国构建海盗罪法律制度的设想

对我国构建海盗罪法律制度的设想

对我国构建海盗罪法律制度的设想作者:王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海盗问题是全世界海洋国家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对海盗罪没有规定,导致在打击海盗的实践过程中面临着重重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本文在结合国内和国际的实际情况下,提出了我国构建海盗罪法律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海盗行为海盗罪单行刑法作者简介:王辉,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海洋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040-02一、海盗罪的概述(一)海盗罪的概念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到107条是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

其中第101条给海盗行为的定义,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为了私人目的,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在公海上或无管辖区内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2)自愿参加明知是海盗船舶或飞机事实的任何行为;(3)教唆或故意便利海盗的任何行为。

另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规定了准海盗行为: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及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在公海上或无管辖区内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以海盗罪论。

同时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第101条所规定的海盗行为,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所从事的行为,以海盗罪论。

(二)海盗罪的特征1.海盗罪的犯罪对象海盗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海盗罪的犯罪客体。

海盗罪的犯罪对象是指本船以外的私人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员或财物。

如果是船员或乘客在同一艘船舶或飞行器内实施的的抢劫、掠夺行为,以及暴动、劫持船舶或飞行器的行为,均不构成海盗罪。

2.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要求其具有特殊身份。

包括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上的外国或本国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

作为例外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的规定,如果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上的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在公海上从事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的,也可以构成海盗罪的犯罪主体。

美国有关海盗行为界定和管辖的最新判例及相关国际立法趋势

美国有关海盗行为界定和管辖的最新判例及相关国际立法趋势

④USCA C nt A t .... o s . r.1, § 8 ] 0 ,c.1 .<Foe . .P r o p rC r. ,3 3 F3 4 ,i 4( d Cr2 0 lrsv S e uC p e op> 4 .d 1 0 2 i.0 3). 5
第 3卷 5 第3 期 5 3

罪的界定进行了扩展 ,将大量海上暴力行为纳入追诉 什 兰 ” 号射 击 , “ 阿什 兰 ”号 随 即反 击 并 摧 毁 了 小 艇 ,杀死一名小艇上乘客。 “ 阿什兰”号船员在燃烧
的小 艇 中看 到一架 A 一7 K 4 步枪 ,随后 扣押 了被 告人 。 针对 美 国政 府 的指责 ,被告 人提 出 ,其从 未登 船或试
② 此法条 于1 1 年制定 ,且未具体说 明海盗行为 的具沐构成 。 8 9
③Tte l ...§ 1 5 sae , “wh w vr o h ihsa , cm ist e cie o iaya e ie y te lw o ain ,a d il 8 USC 6 1 tt s []o ee , nt e hg e s o m t h rm fprc sd fnd b h a f nto s n
利于 保护受 害 国及受 害船 舶 的有 关利 益 ,避免无 人处 理有 关犯 罪 的漏 洞 ,但 也极 易 引起有关 管 辖权争 议 。 包括 中 国在 内的有关 国家仍 需对 此审 慎考 虑 。本 文 旨 在针 对 以上 问题 分 析 讨 论 ,为 有 关 立 法 与实 践 提 供 建议。
美国有关海盗行为界定和管辖 的最新 判例及
相关 国际立法趋势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许艺馨
摘要 :旨在结合 国际公 约与 国际组织文件对 美国有 关海盗行为界定和 管辖 的最新 判例 进行分析讨论 ,运 用比较和 案例研 究的方 法,探讨 海盗行 为及 海上暴 力行 为界 定和管辖 的最新趋势 ,为 中国有 关立 法与 实践提供建议 。 关键词 :海盗 罪;海上暴 力行 为 ;管辖 与追诉

浅议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局限与解决docx

浅议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局限与解决docx

浅议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局限与解决.docx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与解决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和航运的不断发展,海盗行为在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

国际社会对于打击海盗犯罪行为给予了高度重视,其中普遍管辖原则被引入海盗罪的惩治中。

虽然普遍管辖机制为打击海盗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挑战。

本文将就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与解决进行探讨。

二、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概述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罪行中,各国依据国际法享有管辖权,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处。

对于海盗罪,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规定,各国均有权对海盗犯罪行为进行管辖,不论其是否发生在公海或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

三、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普遍管辖机制面临着以下局限:1.证据获取困难:由于海盗行为通常发生在海上,远离陆地,且具有高度隐蔽性,因此获取相关证据较为困难。

这可能导致对海盗行为的指控缺乏足够证据支持。

2.管辖权冲突:当多个国家对同一海盗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时,可能引发管辖权冲突。

这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国际关系的紧张。

3.法律适用问题:不同国家对于海盗罪的法律定义和处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为了克服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以下策略与建议值得关注:1.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可以共享情报、证据和资源,共同打击海盗犯罪行为。

例如,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便各国及时了解海盗活动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2.明确法律定义:国际社会应进一步明确海盗罪的法律定义,减少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这可以通过制定更为详细的国际法规则或解释性文件来实现。

3.协调管辖权:为了避免管辖权冲突,各国应通过协商和谈判明确各自在海盗罪案件中的管辖范围。

同时,应尊重他国的主权和司法独立,避免过度干涉他国内政。

4.加强国内法制建设:各国应加强国内法制建设,完善海盗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

近年来,国际海盗罪行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我国政府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后决定派军舰赴索马里海域参与制止海盗行动。

此时从国际法角度对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进行深入系统的梳理,显得尤为必要。

一、海盗罪的概念、特征海盗行为,古已有之。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海盗行为最猖獗。

17世纪中期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对海盗行为的态度由肯定鼓励转变为反对甚至坚决打击。

随着国家实践的发展,在国际法领域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公敌”的主张,形成了有关惩治海盗行为的习惯法规则。

按照国际法,海盗行为使海盗丧失他的国民属性,因而丧失他本国的保护;而且他的船舶,或者飞机,虽然过去可以有权悬挂某一国家的旗帜,也丧失了这种权利。

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海盗被视为一切国家的敌人,他可以被“落入其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加以法办。

根据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为了维护公海的法律秩序,所有国家应采取措施,进行合作,防止和惩罚在公海上贩运奴隶、海盗行为、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关于海盗罪的国际公约,因此,这两个公约中关于制止、惩治海盗行为的规定构成防止和惩治海盗罪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第101条的规定,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或者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可以看出,海盗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

第二,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第三,行为人必须是客观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了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

国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

国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

HEBEINONGJI摘要:近年来亚丁湾乃至整个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对海上航行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海盗行为的受害者是国际航运中过往的商船以及某些家的公民。

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打 击海盗逐渐成为一项国家义务。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组织签订了一系列公约将海盗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

本文概括了海盗罪的起源与发展,结合现代海盗犯罪特征,分析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的原因,并根据规范海盗罪的国际公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规制海盗犯罪的殳法建议。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公约;国际合作;海盗立法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河北经贸大学徐子怡1海盗的起源与发展海盗是指公海上的劫掠者,其通常由不悬挂任何表明其国籍旗帜的船舶组成。

有人曾说过,自从船舶发明以后,海盗就出现了。

海盗行为作为人类最古老的犯罪行为之一,最早记录是在公元前1350年的一块黏土碑文上。

古希腊史学家布鲁达克首次对海盗作出清晰的定义,即海盗为非法对船只和海上城市进行攻击的人叫1.1海盗的兴衰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战乱1.1.1古希腊罗马时期:海盗萌芽期海盗作为一种以烧杀抢掠为主的罪恶职业,最早的袭击对象是往返于地中海各大港口的古希腊商人。

到了古罗马时代,由奴隶主、贵族组成的元老院作为海盗的背后推手,使海盗进化为一股有组织的势力,为奴隶主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

当时的海盗,以地中海地区最为多见。

1.1.2中世纪腾盗兴盛期在公元后的一段时间里,欧洲的海盗还只在地中海区域作乱。

但在进入中世纪以后,来自欧洲北部的维京人开始在英、法等国沿岸出现。

这些“北欧海盗”登陆并洗劫沿岸地区,当时欧洲各国普遍战斗力低下对海盗无力抵抗,纷纷采取缴纳赎金的方式换取一时安稳。

1.1.3大航海时期:海盗黄金时代16世纪的西半球充满着无尽的财富和机遇,随着新大陆、新 航线的开辟,在三角贸易的驱使下,当时主要海域上行驶着满载黄金和货物的商船,而处于这场罪恶贸易中心的加勒比海、地中 海、阿拉伯海和西非海岸,自然成活动了海盗掠夺的天堂。

海盗罪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海盗罪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9期海盗罪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蔡高强胡斌【摘要】作为一种非传统安全威胁,现代海盗具有不同于传统意义上海盗的特点,并对国际社会的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在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犯罪的过程中,尽管有关国际法对海盗犯罪的管辖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依然存在,严重桎梏了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的国际合作。

因此要在不违反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解决管辖权冲突,一方面应该确立管辖权顺位;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建立一个由安理会主导的打击海盗的专门机制;同时,将海盗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也是解决海盗管辖权冲突的一个重要途径。

【关键词】海盗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合作一、问题的提出海盗几乎可以说是航海活动的衍生品,自从人类将自己的活动范围扩展至海洋开始,海盗活动也随之兴起。

海盗的出现依据文字的记载大概已有3000年左右的历史。

据有关学者考证,公元前100年左右,古希腊历史学家普鲁塔克首次对海盗作了定义,即“海盗是非法对船只和海上人员进行攻击的人”。

不同时期的海盗有不同的特点。

古代的海盗主要是指古希腊罗马时期活跃于地中海一带的海盗。

中世纪是海盗的兴盛期,这时的海盗被英国人称为“海上盗贼”,当时欧洲一些国家为了对付敌国,甚至通过颁发私掠许可证的形式授权海盗去攻击敌国的商船或海军,这种私掠许可证的使用一直延续到1856年。

随着17世纪新大陆的发现和航海技术的发展,大航海时代也随之到来,大航海时代是海盗的快速发展阶段。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海军的实力不断壮大,进而加强了对海域的巡逻,加大了对海盗的打击力度,使得海盗在相当长时期内几乎销声匿迹。

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海盗才又开始猖獗起来。

现代海盗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海盗,其具有组织严密,技术装备精良,不再仅仅以劫掠财物为唯一目标,某些海盗组织还同时具有恐怖主义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由于索马里海盗的日益猖獗,一度淡出人们视线的海盗问题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从国际法角度谈索马里海盗问题的由来和解决措施

从国际法角度谈索马里海盗问题的由来和解决措施

从国际法角度谈索马里海盗问题的由来和解决措施索马里位于非洲大陆东部,紧邻亚丁湾,是从印度洋通过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咽喉要塞,号称非洲之角。

亚丁湾位于印度洋与红海之间,一直以来是世界海洋最繁忙的航路之一。

然而,近年来,随着海盗活动在本区域越来越频繁,这条重要的国际航道便成了索马里海盗的生财之道。

国际海事局公布的数字显示,海盗事件2007 年为35宗,2008年上升到111宗,2009 年高达178 宗。

2020 年,索马里海盗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索马里海盗手里有17条船,两艘快艇,300 名船员当人质。

而且,尽管多国海军出征索马里,但似乎还是没有能制服索马里海盗的迹象。

本文对索马里海盗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梳理,从国法的角度分析索马里海盗问题以及针对现有状况,在国际法层次上提出完善建议。

一、产生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原因索马里地理位置很优越,据统计,世界上约14%的海上贸易和约30%的石油运输要过往此地,每年还约有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8 万艘船只经过亚丁湾,这些方便了海盗活动。

海盗的产生原因既有历史遗留下来的,也有现实的刺激。

(一)索马里政局失控和长期无政府状态是海盗猖撅的根本原因索马里海盗问题之所以越来越严重,这与索马里国家长期以来陷入国内混战无政府状态是分不开的。

索马里自19 世纪60 年代独立后,各个部族就拥兵自重,占据一方。

冷战结束后,被曾经掩埋的矛盾出现了,逐渐形成了军阀混战的局面,内战的战火硝烟在整个索马里弥漫。

而在这时,索马里又遭遇了百年不遇的旱灾,内战和天灾彻底摧毁了索马里的经济。

统计数字到1993 年初,30 多万人死于战乱和饥饿,200 多万人挣扎在死亡线上,外逃难民达100 万。

就此联合国决定向索马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且还派驻了联合国维和部队监督索马里内乱停火。

索马里海岸线长达2880 公里,政府国库空虚,严重缺乏海军军备力量,无法监管海岸线。

越来越严重的海盗活动,他们利用抢劫勒索来的钱财购买新式武器,而且海盗成员也在增加,这就使得政府对他们的监管更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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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9期海盗罪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蔡高强胡斌【摘要】作为一种非传统安全威胁,现代海盗具有不同于传统意义上海盗的特点,并对国际社会的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在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犯罪的过程中,尽管有关国际法对海盗犯罪的管辖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依然存在,严重桎梏了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的国际合作。

因此要在不违反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解决管辖权冲突,一方面应该确立管辖权顺位;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建立一个由安理会主导的打击海盗的专门机制;同时,将海盗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也是解决海盗管辖权冲突的一个重要途径。

【关键词】海盗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合作一、问题的提出海盗几乎可以说是航海活动的衍生品,自从人类将自己的活动范围扩展至海洋开始,海盗活动也随之兴起。

海盗的出现依据文字的记载大概已有3000年左右的历史。

据有关学者考证,公元前100年左右,古希腊历史学家普鲁塔克首次对海盗作了定义,即“海盗是非法对船只和海上人员进行攻击的人”。

不同时期的海盗有不同的特点。

古代的海盗主要是指古希腊罗马时期活跃于地中海一带的海盗。

中世纪是海盗的兴盛期,这时的海盗被英国人称为“海上盗贼”,当时欧洲一些国家为了对付敌国,甚至通过颁发私掠许可证的形式授权海盗去攻击敌国的商船或海军,这种私掠许可证的使用一直延续到1856年。

随着17世纪新大陆的发现和航海技术的发展,大航海时代也随之到来,大航海时代是海盗的快速发展阶段。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海军的实力不断壮大,进而加强了对海域的巡逻,加大了对海盗的打击力度,使得海盗在相当长时期内几乎销声匿迹。

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海盗才又开始猖獗起来。

现代海盗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海盗,其具有组织严密,技术装备精良,不再仅仅以劫掠财物为唯一目标,某些海盗组织还同时具有恐怖主义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由于索马里海盗的日益猖獗,一度淡出人们视线的海盗问题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851(2008)号决议,各国纷纷派出本国军舰前往索马里打击海盗并为商船护航。

联合行动虽然为国际社会寄予厚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管辖权冲突等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海盗犯罪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作者简介:蔡高强,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斌,湘潭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9期二、打击海盗国际犯罪中的管辖权冲突严格按照普遍管辖理论来说,各国都享有对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

国际犯罪案件常常会牵连到数个国家,如果相关国家都主张对同一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就会发生积极的管辖冲突。

另一方面,普遍管辖原则本身被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接受并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也需要一个时间过程,有的国家尚未进行相关立法,或者虽有相关立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国司法系统无力对某种国际犯罪进行管辖。

因此相关的国家刚好对同一个国际犯罪都无法进行管辖的情况也可能发生,虽然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但不是没有可能性,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消极的管辖冲突。

虽然国际公约常常规定当有关国家之间不能以谈判方式解决时,其中任何一方可以交付国际组织裁决或者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但有些国家在加入国际公约时对这类条款加以保留,因此刑事管辖冲突的出现是难免的。

这种刑事管辖争端往往导致对罪犯惩处不能实现。

如法国的“阿斯泰兹案”就是如此。

1999年,阿根廷上尉阿尔弗莱德·阿斯泰兹因被控在阿根廷对两名法国修女实施酷刑及强迫消失行为,在缺席情况下阿斯泰兹被审判并被定罪判处终身监禁。

但是,2001年8月,阿根廷政府拒绝将其引渡给法国,同时阿根廷外长写信给意大利及法国驻布宜诺斯艾利斯大使馆,声称阿根廷法院对在阿境内的犯罪拥有唯一的排他的管辖权。

[1]因管辖争端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例子还有“洛克比空难案”,该案在各方僵持十多年后才算是尘埃落定。

[2]在国际刑法公约中,一般来说,“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总是与普遍管辖相并存,也就是说,这种普遍管辖是辅助性或补充性的。

因为如果所有缔约国都对国际犯罪具有管辖权以及管辖义务的话,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和权利对国际犯罪进行管辖(起诉),而不存在“引渡”与“起诉”的相互选择或引渡的优先适用性。

有学者将这两个原则的并存视为管辖权冲突之源[3]。

但是,如果所有国际刑法公约均如1982年《联合国刑法公约》105条所规定的那样,不考虑扣押国与海盗罪的联系而对扣押国进行类型的划分,也不以此要求某些扣押国向其他国家承担引渡的义务,那么是否就可以避免管辖权冲突呢?事实上,如果没有其他与该犯罪有联系的国家的配合和协助,由于在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困难,实际控制国要实现对海盗犯罪的有效惩治几乎是不可能的。

(一)对海盗犯罪的普遍管辖权与其他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刑法领域,普遍管辖原则最早是从有关惩治海盗犯罪的国际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通说认为“海盗是全人类的敌人”,英国国际法学家奥林·詹金斯在谈到海盗问题时说:“所有海盗,从法律观点来看,都是人类的敌人,不是一个国家或某一类人民的敌人。

他们是非法的……每个人都可以接受命令并武装起来反对他们,就像反对叛逆者和卖国贼那样去镇压和剿灭他们。

”[4]较早提出普遍管辖原则的是格老秀斯,在其《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他谈到一个类似于今天我们所说的“或起诉或引渡”(aut dedere aut judicare)原则的观点,即“或引渡或惩罚”(aut dedere aut punire)。

[5]目前,有关海盗犯罪管辖权的国际法主要有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1]于志刚:《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中国法学》,2003第6期。

[2]张永义:《联合国维和机制改革问题析论》,《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3]马进宝:《现代引渡制度及其发展趋势》,《政法论坛》,1993年第2期。

[4]Westlake.international law,part on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04,p177.[5]刘健:《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范围的有限性与扩张性》,《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第6期。

海盗罪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法会议通过的《公海公约》以及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依据《公海公约》第15条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条的规定,所有国家有尽最大可能进行国际合作的义务,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地方的海盗行为。

《公海公约》第19条还规定:“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每一个国家均可以扣押海盗船舶或航空器,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船舶,逮捕船上或航空器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航空器上财物。

扣押国的法院可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判处相应的刑罚,……”[6]从以上两个公约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以上两个公约无一例外地就国家对海盗的普遍管辖进行了地域上的限制,有人因此认为这是两个公约对海盗罪规定的纰漏,因为这样的定义遗漏了在一国管辖范围内的海盗行为,导致其他国家对于发生在他国领海内或其他属于该国管辖范围以内的海盗犯罪行为基于主权原则的束缚而无从打击。

此前在东南亚海域打击海盗犯罪的过程中就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当海盗在公海上遭到一国警察追击的时候,海盗只要逃入另一国领海往往就可以逃避抓捕。

但是,我们认为这并不是上述公约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是立法者在考虑到普遍管辖原则可能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所做的协调。

一方面,国家主权原则有一种天然的要求抵御一切可能的外来干涉的特性,另一方面,普遍管辖原则具有对主权进行限制或者“侵略”的特性。

依照普遍管辖原则,任何国家都可以对海盗等国际犯罪进行管辖,而不论其与该国际犯罪有无实质上的联系。

管辖权在本质上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是主权国家维护其自身生存和发展以及其公民合法权益而享有的一项天然权力,对国际社会无丝毫义务可言。

而普遍管辖权却不同。

尽管普遍管辖权也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但它在体现国家权力的同时,更多的是强调主权国家在同国际犯罪做斗争中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在国际社会这种无政府状态中,要实现完全意义上的普遍管辖是不可能的。

根据权力优先原则,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考虑国家主权下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以及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只能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权力。

因为“根据其他管辖依据所主张管辖权的国家,无论从国内法还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显然其地位应该比根据普遍管辖原则主张管辖的国家要优越一些”。

[7]普遍管辖这种补充性权力的特点也为《罗马规约》所确认,按照规约第17条的规定,只有在有关国家不能自主和有效行使其司法管辖权,即有关案件的国内司法程序已被“穷尽”时,国际刑事法院才予以受理。

然而这种妥协在另一方面也确实造成了对海盗进行有效打击的限制。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当一国军警在公海上打击海盗时,他国主权却往往被狡猾的海盗当成了一个庇护伞。

如何解决这种主权国家固有管辖权与国际法上的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冲突是目前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犯罪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各国普遍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对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少数特定犯罪,无论其发生在哪里,也无论其属于哪国国籍或者无国籍,每一个国家均有权依据国际法对其进行管辖,并予以惩治的管辖原则。

[8]尽管在大部分国际刑事公约中,普遍管辖原则与“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并行的,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引渡所代表的管辖权优越于普遍管辖权。

也就是说,基于“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普遍管辖对其他管辖权具有补充的性质。

但是,作为例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未规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根据该公约第105条的规定,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

它没有按照扣押[6]杨凯:《东南亚海盗的区域治理》,《东南亚纵横》,2005年第7期。

[7]高明暄:《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版,第215页。

[8]邵沙平:《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318页。

《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9期国与海盗罪的联系对扣押国进行分类,并以此要求某些扣押国向其他国家承担引渡义务。

也就是说,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权具有“纯粹”的普遍性质。

因此,各国对海盗犯罪进行管辖,完全无须考虑本国是否与犯罪具有属地、属人或其他联系。

这种立法形式,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避免了管辖权消极冲突,但另一方面,却可能会导致有关国家争夺管辖权。

(三)国家管辖权与联合国管辖权的冲突尽管整个联合国法律体系并未直接对有关海盗等国际犯罪规定其管辖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在任何情况下对国际犯罪没有管辖权。

依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的有关规定,如果某一地区或国家存在危害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或者存在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形,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对这些地区或国家进行相当之干涉,即目前仍颇具争议的人道主义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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