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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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的财政发展

财政法的财政发展

财政法的财政发展财政法是一门法律与经济学相结合的学科,它研究政府财政活动以及税收制度和财政管理制度等一系列与财政相关的法律问题,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学科之一。

在国家发展的进程中,财政法的发展和完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财政法的财政发展展开探讨。

一、财政法的财政功能财政法的财政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公共财政收入的实现和支出的合理化管理,二是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首先,财政法在保障公共财政收入的实现和支出的合理化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政府收入方面,财政法制定了税法、预算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税金的征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确保了公共财政收入的来源和合理性。

同时,在政府支出方面,财政法通过制定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规定,规定了政府财政支出的原则和要求,保障了财政资金的合理化管理和使用,提高了公共财政支出的效益和社会效应。

其次,财政法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宏观经济稳定方面,财政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如稳健的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等,确保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平稳、健康和可持续。

在经济结构优化方面,财政法通过制定税收调节政策、财政支持政策等,引导经济结构向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等方向调整,推动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财政法的现状和问题财政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功能,但在现实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从宏观层面看,我国财政法的制定和实施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

首先,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完善。

尽管我国财政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但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当前的财政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法律立法过程规范化、法律职能协调等问题。

在实施中,废止超生效法规、修改、废止法规等问题还存在,导致法律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

其次,财政公共性和私有性的平衡问题亟待解决。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公共性和私有性的平衡问题尤为重要。

第二章财政法总论

第二章财政法总论
关之间所进行的财政权的分配,其目的是实现财政权的有效分配,建立有效的财政体制; 财政收支行为是在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支出主体与收益主体之间展开的,其目标是实 现财政资金在相关主体之间的收支分配。
第四节 财政主体与财政行为
五、财政行为的有效条件

“财政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具有合法性,对于财政法的有 效调整,对于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非常重要。财政主体的 财政行为只有合法有效,才能对相关主体发生具体的效力, 才能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才能获得相 应的法律保护”
第二章 财政法总论
第一节 财政法的概念与职能 第二节 财政法的地位与体系
第三节 财政法的宗旨和原则
第四节 财政主体和财政行为
第五节 财政权义和财政责任
第一节 财政法的概念与职能
第一节 财政法的概念与职能
一、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 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发生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 财政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被统称为财 政关系,包括:财政收支实体关系 、财政收支程 序关系 、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


依据依据财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财政行为可分为合法的财政行为 和违法的财政行为,或有效的财政行为或无效的财政行为。凡是依法行使
财政权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财政行为,凡是没有法定的依据,或者不当地行使财政权的 财政行为,就是违法财政行为。合法财政行为是有效的,而违法的财政行为则是无效的。

依据行为客体的标准,财政行为可分为财政权分配行为(财政分权行 为)和财政资金收支行为(财政收支行为)。财政分权行为是在相关国家机

最新-正确认识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地位和作用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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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五大在党的历史上是一次有重要意义的大会,也是一次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大会这次大会是在世纪之交召开的。

即将来临的廿一世纪,将是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经济发展将由当前的工业经济转向信息经济,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世界格局将发生巨大变化。

在这个时刻,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面临严峻挑战,同时又有许多有利条件和大好机遇,能否抓住机遇,是国家兴衰成败的关键。

而能否抓住机遇的关键,又在于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战略思想和战略方针,充分利用我们的有利条件来迎接挑战。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是保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

据我理解,《报告》是把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意义深远,而且在党的代表大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了国家财政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说,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才能更好地实现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

因此,财政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都应当深刻领会《报告》的精神实质,正确认识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地位和作用。

仅就这个方面谈谈个人学习十五大报告的体会。

从现实生活看,财税部门是政府的一个综合部门,它的活动是一种政府经济行为。

财税部门的任务,在任何时候都是为实现国家的职能和实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提供财力保证。

但是,应当看到,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财政作用的实现机制是不同的。

过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是决定一切的,直接的指令性计划和物资调拨计划,替代了或淡化了财政的作用。

财政按计划办事,钱跟物走,国家财政充其量充当帐房的作用。

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情况不同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基础性的作用,价格放开了,物跟钱走,货币和货币资金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导向作用。

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才真正显示出财政的地位和作用。

市场经济要求加强财政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要求强化财政职能。

财政法概述(讲义)

财政法概述(讲义)

财政法概述选题理由:1、法学概论或法律基础教材中有涉及财政法的相关内容,比如预算法、税法。

财政法又是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可以作为教学的良好蓝本。

2、经济法教学中,对于财政问题普遍重视不够,与财政法在经济法乃至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不符,而在非法学学科中一般不设财政法课程,因而,有必要对其加以强调。

3、对于非法学乃至非财政法法学学科的教学而言,对于财政法的学习更多是把握观念、体系和常识,选择“财政法概述”比单纯讨论具体制度更有价值。

第一节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第二节财政法的地位和功能第三节财政法的体系和渊源第四节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财政法与财政改革第一节财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财政法的概念1、财政财政一词的起源很早,英文中的财政一词为 public finance。

财政可以是指一种行为,即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

财政可以是指一种制度,即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制和规则体系。

财政还可以指一种社会关系。

2、财政法在一般意义上,财政法就是调整财政关系之法。

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法治和宪政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代财政法的具体内涵:(1)民主、法治和宪政是财政法的制度基础。

(2)财政法的目标在于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发展。

(3)财政法以财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表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以财政关系为最优。

财政职能不同,财政关系的范围也随之变化。

从形式上看,财政关系可以分为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和财政管理关系三类:1、财政收入关系的范围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关系、资产收益关系、国债发行关系、费用征收关系等;2、财政管理关系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关系、国库经理关系和审计监督关系等;3、财政支出关系主要包括财政采购关系、财政贷款关系、财政投资关系、财政拨款关系等。

第二节财政法的地位和功能一、财政法的地位1、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不可能赋予财政法独立的地位。

财政法律法规

财政法律法规

财政法律法规财政法律法规是指在财政管理和财政活动中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财政法律法规的存在和实施对于保障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维护财政秩序以及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将从财政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重要性、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财政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规范财政活动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和其他规定。

财政法律法规是财政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指导和约束财政部门和财政活动的行为准则。

财政法律法规的目的是确保财政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财政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财政法律法规确保了财政活动的合法性。

财政活动涉及到巨额财产和涉及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必须进行法律规范和监督,以防止财政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滥用职权和侵害财产权益。

其次,财政法律法规规范了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和使用。

它明确了财政收入的来源、征收和使用,以及财政支出的程序和用途,保持财政秩序和财政平衡。

此外,财政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财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财政管理的职责和权力界限,确保了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财政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收入和支出管理、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财政审计、国家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财政收入和支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税法、社会保险法、关税法、财政资金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财政收入的征收和使用,以及财政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其次,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战略与政策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财政预算的编制和审核程序,以及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再次,财政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审计法、会计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财政审计的目的、内容和程序,确保财政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最后,国家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有财产法、国债法等。

财政法的作用是什么

财政法的作用是什么

财政法的作用是什么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

由于财政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的焦点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没有强有力的财政法作保障,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因而财政法在振兴国家财政中的重要作用。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1.财政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

税收、预算管理等方面的财政法是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重要准则。

财政法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财政法是调节社会分配、规范财政收支的法律依据。

在国家财政分配过程中,财政法以其确定性、稳定性、规范性为调节社会分配提供法律依据。

国家依法组织财政收支,以确保实现国家职能;其他分配单位和个人,也要求财政分配法治化,以使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处于稳定和规范化的状态。

同时,财政法依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公平税负、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社会分配。

3.财政法是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关系的重要条件。

吸引外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关系,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财政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立法,将我国实际情况与国际惯例相结合,成为促进对外经济交往的可靠法律保证。

在振兴国家财政中的重要作用1.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规范财税管理离不开财政法的确认和引导。

从某种意义上说,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财政法的废、改、立的过程。

2.健全财政职能,理顺分配关系,需要财政法的规范。

财政职能的健全、完善及其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财政法的规范、确认和保障。

3.财政法是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的重要手段。

财政法规定财政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有利于国家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监督,发挥财政监督的重要作用。

财政法还通过其鲜明的导向性和承担责任的确定性来维护财经秩序。

浅谈地区财政支出效益的地位及作用

浅谈地区财政支出效益的地位及作用

浅谈地区财政支出效益的地位及作用[摘要]地方政府要很好地完成其职能,就必须重视其财政收支工作,特别是在安排财政支出时,要积极考虑其核心内容部分,即地区财政支出效益的地位及作用,要把地区财政支出的效益具体放在核心地位。

[关键词]地区财政;支出效益;地位及作用地区财政支出效益,是指某地区财政的资金支出能带来商品和劳务产出的增加,并增强经济宏观调控的能力,以及对社会收入分配状况的改善等。

一般来说,地区财政支出效益分为两大类:一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按地区财政支出效益按其对经济增长贡献的直接性或间接性分出的。

二是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这是根据地区财政支出项目涉及到的效益是微观方面的还是宏观,是个案的还是整体的,产生的效益是局限于支出项目本身还是全局性来划分的。

一、地区财政支出效益的分析方法一般来说,地区财政支出效益分析主要从从宏观角度和从微观角度这两方面来进行。

宏观角度就是从整体的地区财政支出对社会资源配置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从微观角度来分析就是以地区财政支出的某一个项目和方案对社会资源配置所造成的影响来进行分析研究。

1.机会成本分析法所谓的地区财政支出机会成本指的是当一笔资金由中央财政支出转地区财政支出时产生的中央财政支出效益的损失,也指当私人部门支出转变为地区财政支出时所造成的私人部门的效益损失。

所以,如果要从宏观方面来分析判断地区财政支出效益的高低,就可以通过其与中央财政或私人部门支出同一笔资金时所的效益进行比较分析。

如果当地区财政支出效益大于其机会成本,则地区财政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是有效的。

2.成本——效益分析法把地区财政支出预算资金的使用划分成多个项目或方案,并通过分析各个项目或方案的效益和成本对不同的项目或方案进行对比,选择最优项目进行投资的方法就是成本一效益分析法。

时间因素,是运用成本一效益分析法时首先要关注的因素,在分析时,应该把发生在一段时间内的与所分析项目或方案有关的“成本流”与“效益流”换算成现值,而且在计算该项目的成本和效益时,计算的内容包括与该支出项目有直接关系的成本和效益、有形成本和效益,及间接成本和效益、无形成本和效益等。

正确认识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地位和作用

正确认识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地位和作用

正确认识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地位和作用前言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

因此,正确认识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阐述。

国家财政的定义国家财政是指国家进行收支管理和财力调节的一种经济活动。

国家财政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国家的财政状况,反映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和效果,也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地位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调节经济国家财政可以通过财政政策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促进经济的平稳增长。

例如,国家可以通过稳健的财务政策、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合理的金融政策等手段,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维护社会公平国家财政还能够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福利,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财政支出,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救助和帮助。

维护国家安全国家财政还能够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权益,为国家发展提供良好的财政保障。

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军队、维护国防、维持社会秩序等手段,维护国家权益,保护国家安全。

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作用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也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国家发展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可以为国家发展提供资金和资源保障,促进国家的发展。

例如,国家在重大基础建设、科学研究、文化艺术等领域进行财政支出,对国家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支持产业发展国家财政可以通过奖励政策、优惠税收等手段,鼓励和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为产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关注民生福祉国家财政通过加大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提高民生福祉水平,改善中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发展。

结论综上所述,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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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一、财政法的地位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客观需要。

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一、财政法的地位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客观需要。

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张,财政的活动范围也越来越广,财政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景气调整方面的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

由于财政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财政逐渐摆脱对行政的依附,开始具备自己独立的品格,财政的权力性由此凸现。

[1]调整财政关系的财政法的性质和职能上也随之而发生变化,财政法的行政法色彩逐渐淡化,而经济法的色彩逐渐增强。

关于财政法地位的理解,前苏联的情况较为特殊。

由于当时的经济集中程度非常之高,所有的货币资金往来关系基本上都被纳入财政管辖的范围。

除了财政部本身的活动外,经济单位、银行和保险机关之间的经济往来也具有国家财务活动的性质。

针对这种情况,有些学者认为,社会主义财政关系与资本主义时期相比已经发生质的飞跃,财政法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调整统一的资金货币往来关系。

也有的学者认为财政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行政法的一部分”或者“综合部门法”的观点。

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法律体系的结构中是否包括综合部门法等问题上。

从发展过程来看,苏联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五章就是预算法,从那时起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法的研究;1926年,库特利亚列夫斯基教授的《财政法》一书问世,“走出了第一步”;1928年佐格拉科夫教授的《行政财政法》一书出版,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经1938-1940年的大讨论,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布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研究提纲》,指出应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不同法律部门,财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得以确立。

[2]
中国建国之后,财政法学研究未能得到充分发展,有关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以及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尚未得到认真的讨论。

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学者自行编撰的第一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之中,专列了比较详尽的“财政法”词条,并且在体例编排上独立于行政法和经济法,[3] 反映了当时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依然还受着前苏联法学界的影响。

然而,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日益成熟,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财政法都被列为专门的一章;专门的财税法教材也主动将自己归入经济法体系之下;[4]可见,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

其实,不论是将财政法视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前苏联时期,还是将财政法视为经济法体系构成的现代中国,学者们都注意到了财政领域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

如,前苏联学者认为,“苏联财政部系统中所包括的各种财政信贷机关间的关系,如果不直接与这些机关执行其职能——动员和分配货币资金,拨款,贷款,监督各单位遵守专款专用和节约国家资金的制度——相联系,则建立在国家管理的一般原则上,受行政法的调整……如果财政信贷机关作为一种进行财政活动的机关,作为一种受国家委托征集货币资金,对有关权力机关所批准的发展国民经济、教育和保健事业等措施进行拨款和贷款的机关,那么它们的活动以及因其活动而发生的
各种关系,都由财政法调整。

”[5] 这说明,行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方面还是可以发挥一定作用的。

无独有偶,我国学者在论述财政法的属性时也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与行政法的联系。

如,有学者认为,国家的财政活动可以区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次是作为行政范畴的财政活动,其目的在于满足国家机关活动经费的需要;第二层次是作为经济范畴的财政活动,其目的在于调节社会经济。

两者虽然都涉及经济领域,但后者涉及到经济领域的更深层次。

反映到立法上,前者主要是关于国家财政管理机关的设置与职权、财政管理活动的原则、程序和制度,以及财政管理机关与社会组织或公民在一般性收支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而后者所规定的主要是有关国家调节经济的一些财政政策方面的规定。

前者是国家进行一般行政管理的法律,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后者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类法律一般都由国家财政机关负责执行,很难区分哪些规范是经济法性质,哪些规范是行政法性质,也没有必要区分。

[6]
的确,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展,财政法的形式和内容都在发生变化,原先属于行政法的财政法现在开始具有经济法的色彩。

然而这种转变不可能十分彻底,财政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是不可割断的。

我们认为,行政法在财政法中仍然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有关财政职权的分配、财政行为的作出、财政救济的实施等,都必须遵守行政法的一般性规定。

从分类的标准来看,财政法的经济法属性往往不是体现在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而是着眼于其内涵的价值取向和政策意图。

这种宏观的政策目标必须借助现有的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争议处理机制等才能实现其功效。

正因为如此,在财政法领域常常可以发现,有些法律规范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规范,但它在价值取向上又是服务于某种经济政策目的的。

这些财政法律规范既可以称其为经济法律规范,又可以称其为行政法律规范,其“一体两面”的特征十分明显。

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在法律体系中无论将财政法归入经济法或行政法都不是一个妥当的结论。

事实上,财政法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行政法,是经济法和行政法交叉综合的产物。

二、财政法的功能
财政法的功能是指财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外在功效。

从学理上看,因为财政是财政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所以财政法的功能应当区别于财政的职能。

但从实践上看,在现代社会中,由于财政关系总是以财政法律关系的形式而存在,因此,财政职能的实现过程与财政法的实施过程在很多方面会出现重合。

在一定程度上,财政法是财政活动的一种外在形式,因此,财政法应当服务于不同历史条件下财政活动的内在需要。

由此可以推知,在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由于财政活动的历史基础不同,财政法的功能也是不一样的。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获取财政收入,满足以君王为首的统治阶级内部基本的分配需要。

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财政纯粹成为君主专制的工具,很难诞生出民主、法治等现代观念。

由于财政权被定性为源自君权,因此,财政法的功能也就表现为通过强制手段,保障君权在财政领域的顺利实施。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财政的收入支出职能虽然依旧存在,但财政法的功能却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由于政府财政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财政法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防范政府滥用财政权力,损害人民的利益。

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平等主义等,都是人民通过法律对政府财政活动提出的要求。

尽管在资本决定一切的社会中,“人民”的范围实质上不可能扩展到一般的平民阶层,但是这一时期的财政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理念上,对中国的财政法治建设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中国没有经历真正的资本主义时期,在新中国建立之前,财政法也从未发挥过依民主机制规范政府财政权力的作用。

新中国建立之后,虽然在经济上消灭了私有制,奠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但在上层建筑方面,对如何保障人民行使政治经济权利重视不够。

财政法理论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但实际上,由于缺乏正常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保障政府财政权力
的运作仍然是首当其冲的。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深入人心,民主和法治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财政法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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