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支出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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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问题解答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问题解答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问题解答1、什么是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全国总工会创办,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服务、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会员合作制的互助保障形式,是政府支持、企业和职工参与、工会操办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团组织。

当前我市推出的是住院医疗+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综合保障活动。

2、互助会和商业保险公司有什么区别?互助会同商业保险公司一样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商业保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不以营利为目的。

它是为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由工会组织会员开展的经济性社会互助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会员的基本经济利益。

3、哪些职工可以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凡身体健康,在滨州市辖区范围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由单位工会(行政)按规定统一组织,以团体形式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4、职工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吗?不可以。

必须以团体形式参加。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员参加。

5、会员怎样交纳会费?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

单位行政、工会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

会费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6、互助金标准是什么?住院医疗互助金标准:1、基本住院互助金按照统筹基金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同一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2、门诊特病互助金按照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同一保障期内只能累计领取一次门诊特病互助金。

3、大额医疗补助互助金按照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最高不超过5000元,同一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一次大额补助互助金。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一、基本概念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由公司组织和管理的一项员工福利计划,以员工的个人、集体缴费作为基础,通过互助的方式给予员工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补助。

该计划的核心理念是“共同承担风险、相互支持和关爱”,通过员工之间的互助合作,实现风险分担和保障。

二、运作机制1.成立互助组织:公司成立医疗互助组织,由员工自愿加入,并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

2.建立互助基金:员工缴纳的费用将用于建立医疗互助基金,该基金用于提供医疗补助给有需要的员工。

3.确定互助规则:互助组织通过制定互助规则,明确补助的范围、金额和条件等,同时保证互助组织的运作透明和公正。

5.补助发放:经过审核的申请将按照互助规则进行补助发放,由互助组织负责发放补助款项。

三、优势1.互助性质:该计划是员工之间的自愿互助,意味着彼此之间的相互关怀和支持,极大地增强了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2.经济实惠:相对于传统医疗保险,该计划的费用较低,且在员工的需求上提供了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保障。

3.管理简便:互助组织的成立和管理相对简单,员工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注册和申请,减少了繁琐的手续和纸质文件。

4.运作透明:互助组织的运作透明度高,对于费用的使用和补助的金额等都会进行公示和公开,员工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资金的使用情况。

5.多样性选择: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中,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障方案,满足不同员工的个性化需求。

总结起来,通过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公司可以为员工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障,增加员工的福利待遇,有效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同时,员工之间的互助合作也有助于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整个组织的竞争力。

因此,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企业中应该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职工福利费财税处理问题解析

职工福利费财税处理问题解析

职工福利费财税处理问题解析[发布日期]2020.10.21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内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不包括的内容根据财企[2009]242号规定,下列支出不能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page 1 of 6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职工医疗综合互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滕政发〔2017〕101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职工医疗综合互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滕政发〔2017〕101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职工医疗综合互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职工医疗综合互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滕政发〔2017〕10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健全我市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职工互助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使职工因病住院除享受国家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通过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得到相应补助,减轻住院职工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保障水平,根据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群团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深入开展职工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职工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推进全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需要;也是新时期工会不断创新工作品牌、提高服务职工水平的重要举措;更是各级党政和工会组织关注民生、切实为职工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具体体现。

随着近年来职工患重大疾病发病率升高,很多职工因病致贫,通过开展综合互助保障活动,“聚小钱、办大事”,实现“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帮我”,切实解决职工医疗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更好地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开展职工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范围和资金来源我市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要依托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具体业务由市总工会所属的职工保障互助会承办。

凡我市范围内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符合相关参保条件的,均可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参加。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资金从单位福利经费、工会经费、职工个人交费等多渠道筹措,原则上尽可能由行政交费,职工受益,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税务处理(精)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税务处理(精)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税务处理“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是会计人员所熟知的会计常识,但2007年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核算以及税务处理都作了全新的规定,不同制度的规定差异很大,如何全面地理解制度变化及差异,对会计及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区分,并对涉及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事项进行正确调整,是会计人员正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的关键所在。

一、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一)原制度规定1993年7月施行的旧《企业财务通则》及10个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2003年4月,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属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范畴。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二)新制度规定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要求在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施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通则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在规定中没有涉及应付福利费及其提取。

2007年3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在通知中指出,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规定及税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规定及税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规定及税务处理一、引言随着企业发展和员工对福利待遇的要求不断提高,职工福利费逐渐成为企业财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合理规定职工福利费的制度,正确处理相关的税务事项,对于企业的财务健康和员工的福利保障都至关重要。

二、职工福利费的定义与范围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非货币形式的福利及补贴费用。

它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职工食堂费用、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奖金及奖励、健康保险费用、教育培训费用、节日福利费用等。

三、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1. 职工福利费应明确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入相应的核算科目中。

2. 职工福利费的支付应当有相应的凭证支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有具体的福利费发放标准和程序。

3. 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应当遵循相关财务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的内部控制要求进行严格监控和审计。

四、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1. 基本原则职工福利费在税务处理上,应符合税法的规定,遵循税务机关的要求,并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2. 税务认定根据国家税务规定,部分职工福利费项目可能不纳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应根据具体项目的性质和税法规定,正确认定职工福利费的税务性质。

3. 税务申报企业在支付或发放职工福利费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税务申报手续。

根据职工福利费的项目性质,可能需要进行个税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等。

4. 稳妥处理税务风险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及时了解相关税务政策和规定的变化,确保自身的税务合规风险得到控制。

同时,企业应保留好相关的税务凭证和备案材料,以备税务机关的稽查和审计。

五、职工福利费的合规审计为了进一步确保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及外部合规审计。

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企业的管理层和财务部门,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及时的整改和改进。

六、职工福利费的总结职工福利费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对于企业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

资金互助财务制度

资金互助财务制度

资金互助财务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资金互助活动,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资金互助财务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资金互助活动,凡涉及资金的收支、管理等事项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二、资金互助义务1. 参与资金互助的员工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定期缴纳互助金,并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2. 参与资金互助的员工在发起资金互助时应如实告知所需资金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参与资金互助的员工应积极参与互助活动,如有资金周转困难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寻求帮助和支持。

三、资金互助管理1. 公司设立资金互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互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 资金互助管理委员会需定期召开会议,审议资金互助活动的进展和问题,并及时做出处理。

3. 资金互助管理委员会需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资金互助活动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保密和妥善保存。

4. 资金互助管理委员会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向公司领导层汇报资金互助活动的情况和反馈意见。

四、资金互助风险控制1. 资金互助活动应设立专门的资金互助账户,所有资金流向均应通过该账户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和流转透明。

2. 资金互助活动需与公司财务部门充分沟通,制定详细的资金互助计划和执行方案,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3. 资金互助活动需设立风险应对措施,如资金归还保障计划、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等,确保资金互助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资金互助奖惩机制1. 参与资金互助活动的员工如未按时缴纳互助金或未如实告知资金用途,应按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2. 参与资金互助活动的员工如遇到资金周转困难,需提前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

3. 参与资金互助活动的员工如能积极参与互助活动,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支持,应按规定的奖励机制进行激励。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如有需要修订,需经公司领导层讨论决定。

资金互助财务制度的具体实施事项和细则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资金互助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并不断完善。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业务操作流程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业务操作流程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业务操作流程1.计划设立公司或组织需要决定是否设立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并进行相关立项工作。

确定计划的目标和范围,制定计划的规则和条款。

2.公告和解释公司或组织需要向所有员工公告和解释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内容和政策。

解释计划的参与条件、互助金额、申请和理赔流程等。

3.员工申请操作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提交申请加入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个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医疗报告和病历报告等。

4.审核公司或组织需要审核员工的申请材料。

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计划的参与条件。

审核包括核实个人信息和医疗报告的真实性。

5.缴费审核通过的员工需要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参与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费用。

缴费可以采用工资代扣、银行转账等方式。

6.入互助计划缴费确认后,员工正式成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参与者。

计划的互助金额会根据缴费金额确定。

7.医疗费用支付当员工发生符合计划规定的医疗费用时,可以申请计划的互助支付。

员工需要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医疗费用票据、报表等相关材料。

8.理赔审核9.理赔支付审核通过的理赔申请将获得支付。

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票等形式。

一般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支付。

10.数据统计和资料管理公司或组织需要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管理。

包括参与人数、互助金额、申请和理赔数量等。

11.定期评估和调整公司或组织需要定期评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运行情况。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

通过以上的业务操作流程,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在职员工,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障,帮助员工应对意外伤病的医疗费用。

同时,该计划还能促进员工的团队合作和互助精神,增强公司或组织的凝聚力和员工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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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支出财税处理
问:我司是上海的企业,最近收到上海市总工会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上海工会在职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企业确保覆盖率100%,其中主要包含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在职住院保障计划、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从业人员意外伤残保障计划。

并且在文中推荐了各种组合方案,每人每年的价格从220元至695元不等。

请问:
1、这种由非营利性机构组织的无返还的互助保障计划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这种保障计划会计科目应该是职工工资还是福利费?
3、这种保障计划是否会被列为商业性保险在所得税前不能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第一条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第一条规定,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第二条规定,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规范及若干管理问题:
财税〔2015〕56号文件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

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
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第三条规定,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实施的上述保障计划内容符合上述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规定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否则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
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职工互助保障内容应为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除上述规定的保险费用外,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其他类商业保险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
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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