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汽车限购限牌限号细则发布
天津限号规则

天津限号规则天津限号规则是指根据车辆的号牌尾号,将车辆分为不同的限号组,每天限制不同限号组的车辆上路行驶。
限号规则的出台旨在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减少道路拥堵,提高交通效率。
下面将详细介绍天津限号规则,并对其实施进行分析和评价。
天津限号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即小型汽车、摩托车等。
根据车辆的号牌尾号,天津市将车辆分为5个限号组,分别为星期一限号组、星期二限号组、星期三限号组、星期四限号组和星期五限号组。
具体的限号规则如下:星期一限号组:号牌尾号为1和6的车辆限行;星期二限号组:号牌尾号为2和7的车辆限行;星期三限号组:号牌尾号为3和8的车辆限行;星期四限号组:号牌尾号为4和9的车辆限行;星期五限号组:号牌尾号为5和0的车辆限行。
根据以上规则,每个工作日都有两个限号组,其他的限号组不限行。
例如,星期一限号组的车辆不能在星期一上路行驶,而星期二限号组的车辆则可在星期一上路行驶。
这样的限号规则循环出现,每个限号组约有两天不能上路行驶。
天津限号规则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道路交通压力。
由于天津是中国的直辖市之一,人口密度较高,道路资源有限,常常出现拥堵现象。
通过限制部分车辆上路行驶,可以减少交通流量,缓解道路拥堵情况,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此外,限号规则还鼓励市民采用公共交通工具或非高峰时段出行,减少个人车辆上路,从而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然而,天津限号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限号规则只针对小型汽车和摩托车等个人车辆,而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等大型交通工具,这导致交通流量仍然较大,限号的效果有限。
其次,限号规则不适用于特定的紧急情况,如突发事件、道路事故等,限制部分车辆上路行驶可能影响救援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再次,天津限号规则的实施给市民的出行带来了不便,特别是对于有急事需要使用个人车辆的人而言,限号规则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所述,天津限号规则是应对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一种有效措施。
天津市外地车限行规定

天津市外地车限行规定天津市外地车限行规定是指在天津市内,对不属于本市车牌的车辆的限制行驶政策。
这项规定是为了减少城市交通拥堵,改善交通环境,保障市民出行的顺畅,提高交通效率而实行的。
根据天津市交通管理局制定的规定,天津市禁止进入外地车辆的限行范围主要包括核心区、开发区、保税区和机场群。
核心区包括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滨海新区等。
开发区则包括滨海高新区、西青区和东丽区。
同时,保税区和机场群也是禁止外地车辆进入的区域。
外地车辆在禁止进入的区域内通行是需要办理手续的,主要通过车辆通行证来实现。
外地车辆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途径申请车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通行。
车辆通行证的申请条件包括车辆在用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产权证等必要材料,并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
除了车辆通行证外,天津市也对外地车辆实行了限制通行的时间规定。
根据规定,外地车辆在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时段,即早7:00-9:00和晚17:00-19:00之间禁止进入核心区和开发区。
此外,在特定的时间段内也禁止外地车辆进入,如天津市奥体中心举办大型活动时,外地车辆在活动期间禁止进入该地区。
对于违反外地车限行规定的车辆,天津市交通管理局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主要包括罚款和扣留车辆等措施。
根据天津市交通管理局的规定,违规行驶的外地车辆将按照每次200元的罚款标准进行处罚,并会对违规车辆进行扣留。
同时,根据天津市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外地车辆在天津市内连续违规三次以上的,将会被通报至车辆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违规信息也将被记录在车辆违章记录中。
总体来说,天津市外地车限行规定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高交通运行效率而实行的措施。
通过实行车辆通行证制度和限制通行时间规定,有效地控制了外地车辆的进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项规定的实施,对于维护天津市的交通秩序和市民的出行利益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天津市汽车限行规定

天津市汽车限行规定12月19日,天津市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为即将出台的“限购”、“限行”细则建言献策。
下文是关于天津市汽车限行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座谈会上,市人大代表分别就“限购”、“限行”细则的出台提出了建议,并对市民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市人大代表刘智表示,“天津实施‘限购’是治理雾霾,建设美丽天津的重要举措。
‘限购’、‘限行’解决了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
但政策的实施也必须考虑市民的便捷出行,所以,目前最重要的就是优先发展交通,延长公交运行时间、优化公交线路。
同时,要引导市民正确理性消费。
”“限购令”推出以来,就市民反映集中的问题,人大代表彭飞表示,“天津快速实施‘限购’政策,是为避免短时间内出现抢购现象。
对于‘限购’‘限行’细则出台前,仍有个别汽车经销商以‘可以开具15日前购车发票’为由钻空子卖车的现象,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查处。
”座谈会上,10位人大代表积极建言献策。
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表示要充分考虑,共同为本月底“限购”“限行”细则的出台做出努力。
目前,市工商局等部门已开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由于广州限行细则迟迟未出,本地二手车购买需求也随之锐减,导致库存二手车销售低迷,有的市场甚至到目前为止仍有过半库存没能销售出去,业内更传出库存二手车可能放宽销售期限的消息。
与此同时,过户交易手续时间大大延长,也引来经销商与消费者们抱怨连连。
南方都市报1月10日报道偌大的交易市场内,不同品牌不同年份的车辆静静地摆在一起,而销售人员却三五成群地集中在一旁闲聊或是打牌。
元旦一周,各大二手车市场内呈现出与喧闹新年截然不同的萧条。
由于广州限行细则迟迟未出,本地二手车购买需求也随之锐减,导致库存二手车销售低迷,有的市场甚至到目前为止仍有过半库存没能销售出去,业内更传出库存二手车可能放宽销售期限的消息。
与此同时,过户交易手续时间大大延长,也引来经销商与消费者们抱怨连连。
销量之“困”元旦一周成交量同比下跌过半和热闹的元旦相比,二手车交易并没有迎来人们盼望的“开门红”。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今年增投我市小客车个人摇号指标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今年增投我市小客车个人摇号指标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号】津交发〔2022〕104号
•【施行日期】202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今年增投我市小客车个人摇号指标的通知
津交发〔2022〕1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要求,根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8号)规定,为拉动汽车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临时调整我市今年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具体如下:
在2022年原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基础上,增投3.5万个增量指标,原则上平均配置到2022年6月—12月,每月增加配置5000个指标。
增投的指标全部配置用
于个人普通车摇号,由市调控服务机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计划,按月组织实施。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个人普通车摇号指标,纳入次月摇号配置,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特此通知。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2022年5月31日。
天津市大货车限行规定

天津市大货车限行规定天津市是中国的大都市,拥有众多的交通运输需求。
然而,与交通需求的增长相比,道路基础建设的速度往往难以跟上,导致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天津市政府在2019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了大货车限行规定。
根据规定,大货车限行适用于货车总质量超过3.5吨的车辆。
限行时间为白天的7:00至22:00,工作日从周一到周五。
限行范围主要包括天津市区内六环路(包括六环路)以内的区域,以及滨海新区、北辰区、东丽区等部分周边地区。
这些区域是交通拥堵最为突出的地方,限行措施能够有效减少道路交通压力,提高通行效率。
大货车限行规定采用尾号限行的办法。
根据尾号和日期的对应关系,将不同尾号的大货车分为五组,在工作日的五个工作日中,每天只允许两组尾号的大货车上路行驶,其他三组必须停驶。
这样做的好处是平衡了不同尾号大货车的通行压力,减少了路面车流量,提高了交通运输效率。
大货车限行规定的出台,对于缓解天津市交通拥堵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限制大货车的通行,减少了道路上的车辆数目,降低了交通压力,提高了整体交通流畅度。
其次,通过限制工作日的通行时间段,大货车将不再在高峰时段增加交通拥堵,使得交通运输更加有序。
再次,采用尾号限行的方式,避免了同一组大货车同时上路,减少了相互之间的竞争,提高了道路的通行效率。
当然,大货车限行规定也会给一部分人带来不便。
一些运输企业和司机可能因为限行而无法按时送货,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
然而,需要认识到,交通拥堵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市民的出行和交通运输的效率,解决这一问题迫在眉睫。
对于大货车来说,限行仅是暂时的措施,通过改善道路基础设施、优化交通组织,提高交通的科学性和便捷性,才能真正解决交通拥堵问题。
总之,天津市大货车限行规定的实施,是为了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通过限制大货车在特定时间内的通行,减少道路的车辆数目,降低交通压力,提高交通流畅度。
尽管这一规定会给一些人带来不便,但我们应该认识到,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是当务之急,只有通过多种措施的综合应用,才能实现交通运输的良性发展。
天津机动车限行规定

天津机动车限行规定天津市机动车限行规定自2014年4月15日起实施,根据车牌号的最后一位数字和当天的日期进行限行。
以下是天津市机动车限行规定的具体内容。
1. 限行车牌尾号与日期对应关系:- 尾号为1和6的车辆:星期一限行;- 尾号为2和7的车辆:星期二限行;- 尾号为3和8的车辆:星期三限行;- 尾号为4和9的车辆:星期四限行;- 尾号为5和0的车辆:星期五限行;- 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进行限行。
2. 限行时间:- 工作日:早高峰时段为7:00-9:00,晚高峰时段为17:00-19:00;- 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进行限行。
3. 限行范围:- 限行范围包括市区内的主要道路和部分重要的交通干线;- 限行区域包括南开、和平、河东和河西区部分区域以及滨海新区。
4. 免受限行的车辆:- 公安机关、消防、救护、环卫和公共服务等特定部门的执法车辆;- 特定情况下需要紧急出行的车辆,如警用车辆、消防车辆、救护车辆等。
5. 违规处罚:- 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将面临罚款和记分的处罚;- 第一次违规:罚款100元,并扣除6分;- 第二次违规:罚款200元,并扣除12分;- 第三次及以上违规:罚款3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
6. 具体实施细则:- 在限行时间内,限行车辆不得在限行范围内行驶,违反规定将被处罚;- 限行时间段结束后,限行车辆可以自由行驶。
天津市机动车限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尾气排放,提高交通效率和城市环境质量。
通过实行限行措施,减少高峰时段内道路上的车辆数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同时,限行措施也促使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人车辆的使用,从而减少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天津市城市交通状况,提高了城市交通的运行效率。
天津尾号限行规定

天津尾号限行规定
天津市的尾号限行规定是根据车辆的尾号来决定哪些车辆在特定的时间段内不得上路行驶。
这项规定旨在减少交通拥堵,改善道路交通状况,提高市民的出行效率和城市空气质量。
下面是天津尾号限行规定的相关内容。
天津市的尾号限行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的尾号,每周限行5天,分为1、6;2、7;3、8;4、9;5、0共5组。
限行时间段分
为早高峰和晚高峰两个时间段。
在工作日的早高峰时段,也就是早上7点到9点,尾号分别为1、6的车辆限行。
这意味着以1、6结尾的车牌号码的机动车
不得进入限行区域的道路上行驶。
此举是为了减少上班族的车辆流量,避免道路交通拥堵。
在工作日的晚高峰时段,也就是下午5点到7点,尾号分别为2、7的车辆限行。
同样地,以2、7结尾的车牌号码的机动车
不得进入限行区域的道路上行驶。
此举是为了减少下班族的车辆流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周末和法定假日,不实行尾号限行规定。
这意味着所有车辆可以自由行驶,没有限制。
对于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机动车辆,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般情况下,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将被扣留并罚款,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另外,一旦机动车违反限行规定,其车主可能会被扣分,影响到驾驶证的有效性。
总结而言,天津市的尾号限行规定对机动车的尾号有着明确的限制,并且仅在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时限行。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道路交通拥堵,提高交通效率,改善城市的交通状况。
同时,违反限行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引起车主的重视和遵守。
天津货车限行规定

天津货车限行规定
天津市货车限行规定是根据天津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该规定旨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交通事故,并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根据规定,天津市全天24小时限行货车交通运输,限行区域
包括城区主干道、环城高速公路和主要立交桥等重要交通路段。
限行的货车包括所有货车及牵引车,按货车牌照尾号尾号来限行,具体限行尾号每天会有不同的规定,以减少交通拥堵。
具体的限行规定如下:
1. 限行尾号:限制货车的牌照尾号,一般是根据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的尾号来限行。
例如,如果当天限行尾号为5和0,
那么以5和0结尾的货车将受到限行的限制。
2. 限行时间:天津市货车限行时间为全天24小时,即从当日
的凌晨0时开始至次日凌晨0时结束。
货车在这段时间内不得进入限行区域行驶,否则将会受到相关处罚。
3. 限行区域:天津市货车限行区域包括城区主干道、环城高速公路和主要立交桥等重要交通路段。
在这些区域内,货车不能行驶,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4. 除外车辆:规定了一些特定类型的车辆可以不受限行规定限制,包括医院、消防、电力、邮政、环卫及特种作业车辆等。
这些车辆在紧急情况下仍可以进入限行区域行驶。
如果货车违反限行规定,一般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处罚通常包括罚款、扣分等,并会对违规车辆进行登记、通报等相关处理。
天津市货车限行规定的实施,有效减少了城市交通拥堵,缓解了交通压力,提升了交通运行效率。
天津市交通管理部门也在不断完善限行规定,以进一步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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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汽车限购限牌限号细则发布12月20日,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市交管局副局长何建伟介绍,今年以来,本市已新增小客车42万辆,以目前城市的承载能力计算,远远不能满足车辆增长的需求,中心城区高峰时段机动车平均车速远远低于国际拥堵警戒线20公里/小时,长时间、大范围的拥堵经常发生。
目前,本市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的路口和路段达到135处,如不采取措施,交通拥堵状况将更为严重,小客车总量调控势在必行。
何建伟表示,市政府出台限购限行政策是十分慎重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分赴北京、上海、广州进行调研,吸取经验和教训,并征求交通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结合各地经验,调研结果显示,限行、限购政策出台宜早不宜迟,而且限行、限购要同时出台才有效果。
如果限购不限行,会导致市民纷纷赴外地购车,限购效果不佳;如果限行不限购,反而会刺激机动车增长。
以下为《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
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
需要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市调控办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1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申请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工商业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2个申请编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
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1.本市户籍人员;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4.持有效天津市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第十二条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发展改革、公安、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工商、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市调控办。
市调控办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
需要提请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四条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市调控办规定流程提出复核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指标申请,市调控办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其他指标申请,市调控办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保留期满后失效。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在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
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失效。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十六条节能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
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每月1次。
市调控办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
第十九条竞价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二十一条市调控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最高限价。
第二十四条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五条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
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
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市调控办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在买受人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后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节能车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将其调整为普通车增量指标,纳入次月摇号配置。
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车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单位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二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普通车增量指标竞价方式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条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市调控办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应当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个人车辆更新周期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其他指标管理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津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