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相关诉讼制度
公司法律诉讼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诉讼管理,规范公司诉讼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降低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法律诉讼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受理、调查、答辩、调解、仲裁、诉讼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法律诉讼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诉讼活动;(二)公正公平: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性,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三)高效快捷:提高诉讼工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四)保密原则: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和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诉讼的统一管理。
法律事务部由公司总经理领导,具体职责如下:(一)审查、制定公司诉讼策略,协调各部门共同应对诉讼案件;(二)对公司诉讼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答辩、调解、仲裁、诉讼等环节的统一管理;(三)对公司诉讼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四)对公司诉讼案件进行总结,形成法律事务报告;(五)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第五条公司其他部门在法律事务部的指导下,负责以下职责:(一)配合法律事务部进行诉讼案件的相关调查工作;(二)按照法律事务部的要求提供诉讼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三)协助法律事务部进行诉讼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等工作。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第六条公司诉讼案件的受理:(一)法律事务部接到诉讼案件通知后,应立即审查案件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公司管辖范围;(二)对属于公司管辖范围的诉讼案件,法律事务部应向总经理汇报,经批准后立案。
第七条诉讼案件的调查:(一)法律事务部负责对诉讼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二)调查过程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和隐私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第八条诉讼案件的答辩、调解、仲裁、诉讼等环节:(一)法律事务部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答辩、调解、仲裁、诉讼等策略;(二)法律事务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答辩、调解、仲裁、诉讼等工作;(三)对诉讼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
公司相关方管理制度模板(5篇)

公司相关方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与相关方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司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运营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以下统称为“本公司”),以及与本公司有股权、合同、经营或其他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以下统称为“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1. 相关方:指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2. 控制关系:指本公司拥有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的合并决策权或其他能够主导该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经营、财务及管理决策的权利。
3. 重大关联交易:指与公司相关方之间的交易,以及其他本制度规定的可能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经营者原财务状况、急脆佳果、市场价格等产生影响的交易。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符合法律法规公司与相关方之间的全部关系与一切交易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保护公司利益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谋取或接受利用公司或与公司有业务关联的公司对其个人或利益关系人不合理的利益。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公司与相关方之间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故意向相关方隐瞒与之交易有关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相关方的识别第七条相关方的分类根据与公司的关系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将相关方分为以下三类: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 关联方;3. 监管机构、客户、供应商、合同方、其他合作方等。
第八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识别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关方的股权结构调查,了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第九条关联方的识别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清单,按照法律法规的定义确定关联方,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其他相关方的识别公司应当建立相关方清单,记录与公司有业务关联的监管机构、客户、供应商、合同方、其他合作方等,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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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公司法颁发之后,立法机关也根据我国司法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在这些司法解释之中,都规定了提取民事诉讼的条件以及注意事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最新颁发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代表诉讼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之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51条、152条对股东代表诉讼作出了规定,是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信责任的法律机制,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
本次《解释四》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胜诉利益的归属、诉讼费用的负担等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公司直接诉讼的情形及公司的原告诉讼地位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可以请求监事、董事对违法失职的董监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容易让人误以为是监事、董事作为原告起诉。
但实际上,此时公司应当是原告,《解释四》第23条对此进行了明确。
与董监高违法失职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相关诉讼有公司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三种。
公司受到董监高的损害,公司起诉董监高,即为公司直接诉讼。
股东受到董监高的损害,股东起诉董监高,即为股东直接诉讼。
但是当公司受到了。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摘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均加以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在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特殊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确立a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这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关键词]实体权利;派生诉讼;直接诉讼一、公司法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规定《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增加和细化了股东的一些具体权利,不仅加强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且为派生诉讼制度的运行提供了保障。
从学理上分析,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法律规定薄弱时,即使提起派生诉讼也还面临判决依据欠缺的问题。
可见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规定不仅是派生诉讼所依赖的根本,也是股东直接诉讼的基石。
在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中,规定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和小股东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是最重要的,罗列股东的各种权利总不能穷尽,凡是侵犯公司利益并间接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肯定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勤勉义务的规定。
另外,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派生诉讼,法律应当规定董事会和控股股东负有尽一切可能维护公司利益的责任,同时赋予监事在公司遭受损失而董事会又不愿采用诉讼方式挽回损失的情况下代表公司进行必要的诉讼的职责和权力。
从《公司法》规定看,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私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不得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佣金、不得与公司开展业务竞争等具体义务。
这些规定不仅使小股东的派生诉讼有了实体权利的支持,而且为大股东和董事树立了道德和法律的规则指引,促使他们在行权时能够自我约束,以足够的勤勉和谨慎开展工作,公平对待小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解析我国公司法对直接诉讼着墨较多,对派生诉讼规定不全。
笔者拟就公司法规定的派生诉讼的诉讼主体、提起条件加以分析。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律规定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律规定
我们经常听说的股东起诉,意思就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的名义起诉。
下⾯⽂章中就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律规定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百五⼗⼀条规定,董事、⾼级管理⼈员有本法第⼀百四⼗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百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董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起三⼗⽇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的名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中的诉讼制度

公司法中的诉讼制度一、公司法诉讼制度的背景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公司遇到麻烦,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发生争执,或者公司和外部人发生了纠纷,大家该怎么解决呢?这个问题其实就涉及到公司法中的诉讼制度。
说白了,就是公司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有人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公司做了一些违法的事情,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讨公道”呢?这可不简单。
公司法诉讼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公司在法律框架下“公正”运作,避免“谁强谁说了算”的情况。
毕竟,公司可不是一个人单打独斗的事,它是一个庞大的集合体,里面有股东、有管理层、也有外部的供应商、客户等,所以,大家的利益要怎么平衡,就得通过法律手段来厘清责任和权利。
二、股东诉讼权想象一下,如果你是一个公司的小股东,出钱出了力,却发现公司管理层做了一些不利于公司、甚至违反公司章程的事情,你能忍吗?当然不能!这时候,你就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诉讼权,就是指股东在公司遭遇管理层失职或不当行为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或纠正不当行为。
可能有人会觉得,“我只是个小股东,能有什么力量?”但是,放心,法律给你撑腰。
尤其是像董事会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决定时,你作为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来挑战,要求恢复公司的正常秩序。
所以,股东的诉讼权不仅仅是一个口号,它真的是公司法中的一个“护身符”。
说到这里,大家可以放心了,作为股东,你不是公司大老板面前的“弱者”,你有一条明确的法律通道,可以通过诉讼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想想是不是感觉很有底气?三、董事与高管的责任董事和公司高层在公司出现问题时该怎么负责呢?哦,别以为董事和管理层可以高高在上、无所畏惧,做了错事就能“躲过一劫”。
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和高管在公司经营中的职责是“不能偷懒的”,一旦他们做出决策或者操作不当,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股东就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追责。
这就是所谓的董事和高管责任。
如果他们有违法行为,或者失职、渎职,比如把公司的钱当成自己口袋里的钱,那就不是“做错了事”,而是“犯了错”,这时候股东就可以“告”他们了。
公司诉讼案件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规范诉讼行为,降低诉讼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诉讼案件内控体系,明确诉讼案件管理的职责分工,确保诉讼案件处理高效、规范、合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诉讼案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指导各部门依法开展诉讼案件管理工作;2. 审查、批准重大诉讼案件;3. 指导、监督各部门依法处理诉讼案件;4. 组织开展诉讼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收集、整理诉讼案件相关资料;2. 审查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提出处理建议;3. 协助各部门开展诉讼案件调解、和解工作;4. 跟踪诉讼案件进展,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5. 建立诉讼案件档案,确保案件资料完整、规范。
第三章诉讼案件处理程序第六条诉讼案件发现与报告1. 各部门发现可能引发诉讼的事项,应立即报告法律事务部;2. 法律事务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属于诉讼案件;3.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诉讼案件立案与审查1. 法律事务部根据公司领导意见,决定是否立案;2. 立案后,法律事务部应组织力量,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法律依据、证据材料、诉讼策略等;3. 审查完毕,法律事务部应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八条诉讼案件调解与和解1. 对于可能通过调解、和解解决的诉讼案件,法律事务部应积极与对方协商,寻求解决方案;2. 调解、和解协议应经公司领导审批。
第九条诉讼案件诉讼1. 对于无法通过调解、和解解决的诉讼案件,法律事务部应按照公司领导审批的诉讼策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诉讼过程中,法律事务部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公司关于诉讼的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事务的管理,规范诉讼行为,降低诉讼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涉及诉讼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应诉、仲裁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诉讼责任,加强诉讼事务的流程管理,确保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诉讼事务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对公司诉讼事务的总体规划和协调;2. 对涉及诉讼的合同、协议等进行法律审核;3. 收集、整理、分析诉讼案件相关信息,提出应对策略;4. 指导、监督各部门诉讼事务的执行;5. 定期对诉讼内控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三章诉讼事务流程第六条诉讼事务的发起:1. 各部门在发现或预见可能涉及诉讼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法律事务部;2. 法律事务部对报告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诉讼事务的审核与决策:1. 法律事务部对诉讼事务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依据、诉讼策略、预期损失等;2. 经审核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由法律事务部起草起诉状或答辩状,并提交公司领导层审批。
第八条诉讼事务的执行:1. 经批准的诉讼事务,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实施;2.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律事务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3. 法律事务部应密切关注诉讼进展,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汇报。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诉讼风险评估机制,对诉讼案件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应定期对诉讼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诉讼案件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2. 诉讼案件的胜诉可能性;3. 诉讼案件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诉讼内控监督小组,负责对诉讼内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诉讼内控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1. 对诉讼事务的流程进行监督,确保流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 对诉讼内控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3. 定期对诉讼内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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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相关诉讼制度一、无效、撤销决议之诉(22)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则作出如下解释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由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实质均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本质上属于契约,因此,应当适用上述规定。
即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且该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指违反“法律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二)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的股东会决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实质上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属于契约,应当适用上述规定。
由于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条的合同无效,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犯了未通知股东的合法权益,则应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无效的股东会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1)上述合法权益包括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益;(2)仅当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害未通知或反对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优先认购权、财产权等)时,股东会决议无效。
(3)股东会决议的程序侵犯了股东的合法程序性权益(如表决权等)时,由于该股东是否参与表决不影响决议的做出(影响决议通过的,属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因此,该股东会决议属于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60日的除斥期间内提出撤销之诉。
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该条规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主要指股东会的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侵害了其他股东的程序性权益,但并不包括侵害其他股东的实体权益的情形,侵害其他股东实体权益的,属于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中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并非指表决通过的表决权比例,而是指记名、不记名、口头、书面等表决的形式,违反表决通过的表决权比例,应当认定股东会没有做出决议,即股东会决议意思表示不真实,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二)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该条规定“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主要指股东会的内容与公司章程相违背,但并不包括侵害未收到通知的股东或投反对票的股东依据章程享有的合法实体权益的情形。
后者属于无效的股东会决议。
二、人格否认之诉(20)《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利用对公司的控制管理,将公司资产转移,这都会造成公司资产的不足。
判断公司资产是否充足不仅取决于公司资产的绝对数量,还要结合公司所营事业的性质,判断公司资产是否能够负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债务。
2、人格混同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
此种情形下,股东已经实质违反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的原则,不再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
3、过度控制过度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意志和利益,规避法律义务、合同义务、侵权债务等,成为股东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
4、公司的形骸化公司人格的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
具体表现形式为:(1)业务混同公司控制股东的具体行为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使相对人无法判断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
(2)组织机构、人员混同公司管理机制不完善,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所谓“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公司也因此丧失了独立的意思表示。
三、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之诉(21)《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相关词语的释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新公司法第217条),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之诉(33)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之诉(74、142)《公司法》在第七十五条与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者略有不同:对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法律采取的是直接规定的模式,即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列举了可以要求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形;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则采取了蕴涵规定的模式,即在列举公司可以收购自己股份的几种情形中涉及了异议股东可能提起回购请求的情形。
为了更清楚地揭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制度构成,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其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这是整个制度的核心内容。
对于该问题的分析,应包含以下几个层面:1.主体条件。
从法律的制度设计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均可以成为请求权主体,法律并未作特别限定。
2.法定事由。
根据大陆法系各国的普遍做法,考虑到允许股东随意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可能会对公司的资本确定构成威胁,并最终影响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二,行使请求权后公司收购股份后对股份的处理。
根据公司法原理,法律一般不允许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
因而在收购股份后,应当及时地处理所收购的股份。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六个月内注销或者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六、股东代表诉讼(151)《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被告表述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虽然此处对公司内部人员仅列举了三种,但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亦应解释为属于适格被告的范围,这些人均可包含在“他人”之中。
因此,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被告不仅包括公司的内部人员,也包括公司之外的任意第三人,即凡是对公司实施了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人,在公司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情形下,都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