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住权〔2024〕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而颁布的。
下面将对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共计1200字以上。
缴存章节对职工应缴存公积金的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市职工月薪和缴存基数,按照3%到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本市最高工资标准的300%。
对于在职期间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职工,应及时重新申报缴存基数,并从下个月起调整缴存比例。
提取章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限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职工购买住房提取、住房改造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非购房模式提取等。
对于购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对于租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贷款章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额度和利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市职工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并且不能超过住房总价值的7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利率则按照市场利率浮动,最低执行1.1倍基准利率。
以上是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通过细则的贯彻执行,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概括,具体的内容还需要详细阅读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1998.05.21•【文号】中银信管[1998]214号•【施行日期】1998.05.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7日)废止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998年5月21日中银信管〔199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正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005年7月18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的考核工作,并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的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考核内容:(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八)接受监督情况;(九)信息化管理情况;(十)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第七条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计分。
管理中心考核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可以被评为先进。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标准贷款操作,制定了《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送大家阅读。
(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三)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十二个月以上。
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一)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二)房龄不超过29年;(三)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四)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借款人购置自住住房的,应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抵押物需要评估的,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由借款人到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办理,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当。
借款人购置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29年。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变化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折)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新的还款账户自办完变更手续时生效。
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以便中心及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联系。
《方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规定数额是指人民币五万元。
借款人办理局部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一)在还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一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三)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六)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七)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公共福利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
为了更好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了本《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二、缴存对象1. 所有在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城镇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等。
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三、缴存比例1. 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的20%作为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的月平均工资。
2. 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7%。
四、缴存方式1. 个人缴存:职工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个人缴存部分,缴存至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 单位缴存:用人单位每月将缴存比例的金额缴存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提取条件1.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职工在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2. 还房贷: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住房的贷款。
3. 大病医疗: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大病医疗费用。
4. 退休:职工退休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养老金。
六、提取办理流程1. 提取申请:职工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
2. 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获得批准。
3. 资金划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批准的提取金额划拨至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账户管理1.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立和管理。
2. 职工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和管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3. 职工离职后,可以选择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或个人缴存账户。
八、违规处理1. 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将被取消提取资格,并追缴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2.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补缴未缴纳的金额。
九、监督与投诉1.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辽宁省朝阳市公积金贷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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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3.12.31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改进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具体管理措施,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与公平性,使更多的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到制度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结合贷款成数、还款能力、缴存时间、配偶缴存情况,以及存贷比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仍执行原规定。
二、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职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交易系统中的购房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含)以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按本通知规定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31日注:职工有意向使用个人贷款购房的,购房前可到受委托银行个人贷款经办柜台咨询个人贷款具体额度,但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最终确定须由资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正式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才能作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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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消费贷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贷款资格条件的确定。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购买住房一年以内,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配偶在12个月内无购房支取记录。
(二)信用良好。
申请人及配偶需满足:1、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连续逾期不超过90天,累计逾期不超过10次;2、第一次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不超过3个月,累计逾期不超过6个月;3、没有骗支骗贷公积金行为。
(三)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各类债务余额与申请贷款额度合计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债务额度以信用报告记录为准。
月还款额不超过稳定收入的50%,有稳定收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或子女可作为子女或父母贷款时的共同还款人(如信用不良,不具备共同还款人资格)。
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的收入认定标准,缴存公积金者,以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收入;未缴存公积金者,所在单位为其缴存养老保险的认定收入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所在单位未为其缴存养老保险的认定收入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月最低工资;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拨付的实际工资认定收入。
(四)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一次(含)以下,并且与结清前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不低于6个月。
(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六)缴存人的父母或子女(未缴公积金)购买住房,可用缴存人的现有住房做为抵押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比例参照二手房执行。
(七)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户籍地(朝阳)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贷款额度的确定。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80万元。
具体确定方法如下:(一)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现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最高贷款额度为所购房屋总价的80%;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以下,最高贷款额度=90×每平方米价格×80%+(实际面积-90)×每平方米价格×70%;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最高贷款额度=90×每平方米价格×80%+54×每平方米价格×70%+(实际面积-144)×每平方米价格×60%。
(二)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最高贷款额度为所购房屋总价的70%;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以下,最高贷款额度=90×每平方米价格×70%+(实际面积-90)×每平方米价格×60%;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最高贷款额度=90×每平方米价格×70%+54×每平方米价格×60%+(实际面积-144)×每平方米价格×50%。
(三)借款人缴存年限不足两年,最高可贷30万元。
(四)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比例降低10%,取消申请人第三次(含)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五)借款人夫妻双方信用(不含住房贷款)连续逾期超90天,或各类信用累计逾期超过10次的,贷款比例降低10%。
第三条贷款期限的确定。
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借款人男可计算到65岁,女可计算到60岁。
第四条贷款利率的确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执行。
目前执行利率为:贷款年限在5年以内的(含5年),按年利率2.75%执行;贷款年限在5年以上的,按年利率3.25%执行。
第五条还款方式的确定。
采取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在申请贷款时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贷款合同生效后直至贷款结清不得变更还款方式。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逐月冲抵当月贷款本息。
贷款一年后,可选择用现金或公积金账户余额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部分结清贷款,每年受理一次,必须是万元的整数倍。
第六条贷款资料的确定。
贷款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个人资料和购房资料两部分。
(一)申请期房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2、户口簿原件;3、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原件;4、结婚证原件;单身的借款人提供:(1)未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个人未婚承诺书;(2)离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及以下资料:①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原件;②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原件;(3)丧偶单身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提供配偶死亡证明;5、申请人配偶无公积金但单位为其正常缴存养老保险,提供养老保险缴存流水,申请人配偶已退休,提供退休证及银行三个月工资流水;6、夫妻双方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简版)原件;7、如需父母或子女做为共同还款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以及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夫妻双方信用报告。
8、如申请异地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流水。
9、最低20%以上的购房付款收据原件;10、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1、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书原件(二)申请现房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2、户口簿原件;3、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原件;4、结婚证原件;单身的借款人提供:(1)未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个人未婚承诺书;(2)离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及以下资料:①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原件;②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原件;(3)丧偶单身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提供配偶死亡证明;5、申请人配偶无公积金但单位为其正常缴存养老保险,提供养老保险缴存流水,申请人配偶已退休,提供退休证及银行三个月工资流水;6、夫妻双方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简版)原件;7、如需父母或子女做为共同还款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以及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夫妻双方信用报告。
8、如申请异地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流水。
9、全额购房付款发票原件;10、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三)申请已过户的二手房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2、户口簿原件;3、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原件;4、结婚证原件;单身的借款人提供:(1)未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个人未婚承诺书;(2)离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及以下资料:①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原件;②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原件;(3)丧偶单身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提供配偶死亡证明;5、申请人配偶无公积金但单位为其正常缴存养老保险,提供养老保险缴存流水,申请人配偶已退休,提供退休证及银行三个月工资流水;6、夫妻双方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简版)原件;7、如需父母或子女做为共同还款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以及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夫妻双方信用报告。
8、如申请异地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流水。
9、如为父母或子女购房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及所购房屋资料的原件;10、购房契税发票原件;11、过户后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报告1份。
(四)申请未过户的二手房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房屋买卖双方的夫妻身份证原件;2、房屋买卖双方户口簿原件;3、申请人、卖房人银行卡原件;4、房屋买卖双方结婚证原件;单身的借款人提供:(1)未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个人未婚承诺书;(2)离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及以下资料:①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原件;②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原件;(3)丧偶单身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提供配偶死亡证明;5、申请人配偶无公积金但单位为其正常缴存养老保险,提供养老保险缴存流水,申请人配偶已退休,提供退休证及银行三个月工资流水;6、夫妻双方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简版)原件;7、如需父母或子女做为共同还款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以及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夫妻双方信用报告。
8、如申请异地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流水。
9、未过户至借款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0、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预评估报告1份;11、二手房买卖契约1份;(过户后提供);12、朝阳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书;(过户后提供)13、购房契税发票原件(过户后提供);14、过户后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过户后提供);1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正式评估报告1份(过户后提供)。
第七条贷款程序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为:①咨询→②受理→③审批→④签订合同→⑤房产抵押→⑥银行放款→⑦按月还款→⑧结清贷款→⑨房产解押。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交前款所列的相应资料。
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批准,然后通知借款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最后由管理中心划拨贷款。
第八条服务承诺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贷款申请到通知借款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抵押回件后3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中心划拨资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行业管理制度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留存15%的银行支付准备金。
如果准备金比例不足15%时,将减缓放款进度,如果准备金比例不足10%时,将停止放款,直到备用金比例达到10%以上时再陆续放款。
第九条本《细则》自2018年 8 月1 日起施行,由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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