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为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本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2)以投资者投入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4)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一、本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本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及债权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核算,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下、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等。
二、以投资者投入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本准则第四条(三)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应当确认对第三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该项出资形成的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投资者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明显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入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参照市场价格取得其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一定的估价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一)企业对子公司投资,日常会计实务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
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初始计量第五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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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 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确定。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 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应 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 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同时满 足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 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⑤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 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 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 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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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借:长期股权投资(占被合并方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贷:相关资产(或股本) 或: 借:长期股权投资(占被合并方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贷:相关资产(或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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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兴华股份公司除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320、累计折旧180,贷 记固定资产500外,其投资的会计处理为:
⑴ 合并成本=付出资产公允价值+直接的相关税费=280+3= 283万元; ⑵ 商誉=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的份额=283-300×70%=73万元; ⑶ 资产转让损益=280-(500-180)=-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商誉 贷:固定资产清理 银行存款 210 73 320 3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核算的适用范围: 权益法核算的适用范围: 一 权益法核算的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 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 权益法核算。一般来说, 权益法核算。一般来说,企业对其他 单位的投资占该公司有表决权资本总 额的20%或20%以上但低于 以上但低于50%,或 额的 或 以上但低于 , 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时,应 但有重大影响时, 虽投资不足 但有重大影响时 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例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 买日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买日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 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 合并成本主要是指购买方在购买日付出的资 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 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 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该公 允价值与其付出的资产、 允价值与其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 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 1、借:固产资产清理 、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 固定资产 2、借:长期股权投资 、 商誉 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银行存款
3,200,000 1,600,000 200,000 5,000,000 2,100,000 730,000 400,000 3,200,000 30,000
(二)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1.准则(第九条):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占被投资单 准则(第九条):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占被投资单 准则 ): 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处理。 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处理。 条件1 初始投资成本2 条件1:初始投资成本2000﹥享有份额 ﹥享有份额1800 ——不调整投资成本 不调整投资成本 投资成本大:商誉, 投资成本大:商誉,不调整投资成本 条件2 初始投资成本2 条件2:初始投资成本2000﹤享有份额 ﹤享有份额2100 ——调整投资成本100万 调整投资成本100 调整投资成本100万 投资成本小: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投资成本小: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 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 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订。 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订。投资企业能 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 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 为其联营企业。 为其联营企业。
第二章 初始计量(2条):主要是介绍各种方式 初始计量( 条):主要是介绍 主要是介绍各种方式
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方法。 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方法。 初始成本的确定方法
第三章 后续计量(12条):主要是介绍权益投资 ( 条):主要是介绍权益投资
后续计量中的成本法与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后续计量中的成本法与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五)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条件 根据新准则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 根据新准则规定,
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 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 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 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 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初始投资成本确定方法发生了变化 1、新准则增加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 合 、新准则增加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
并方取得被合并方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方 法。
2、明确了发行权益性证券计量属性 、 新准则规定,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 新准则规定,
权投资, 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旧准则未对此做出要求。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旧准则未对此做出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以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 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基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
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
以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 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 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 为初始投资成本,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 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以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 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注意: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 销机构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 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在权益性证券的溢 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不 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以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 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课堂练习3
本题中,A公司是通过分步购买最终达到对
B公司控制,因A公司与C公司不存在任何关
联方关系,故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购买日,A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75 00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5 000 000
银行存款
250 000 000
课堂练习3
假定,A公司于20×8年3月以12 000万元取 得B公司20%的股权,并能对B公司施加重大 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股权投资,当年 度确认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450万元。20×9 年4月,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 得B公司另外30%的股权。A公司按净利润的 10%提取盈余公积。在购买日,A公司应进行 以下账务处理:
课堂练习3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50 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一、本准则规范的范围(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本准则第四条(三)所称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一)投资损益的处理1.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
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
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1)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3.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内容:规范范围与特征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成本法、权益法核算衔接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内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是权益性投资。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主要核算内容包括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持有期间的后续计量及处置损益的结转等。
长期股权投资所涉的内容与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政策变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准则均可结合。
本准则规范的范围(一)对子公司的投资(二)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三)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四)重大影响以下、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对子公司的投资: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对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
有如下特点:1、任何合营方都不能单独控制2、涉及合营企业的基本经营活动需要各方一致同意3、各方可能通过合同的形式任命其中一方进行日常管理,但必须在约定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中有代表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3、与被投资单位发生重要交易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非重大影响以下、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这种情况是指因为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将该种投资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的特征1、投资目的一般是为了控制或影响被投资单位;2、长期股权投资是一种交换行为;3、投资收益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
长期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一)子公司:按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处理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子公司)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处理(子公司)(二)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及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4、通过非货币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范围(一)权益法:仅适用于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1.对联营企业投资--重大影响重大影响的确定:考虑潜在表决权(比如通过协议、合同)2.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二)成本法:适用于对子公司投资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一般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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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
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初始计量第五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后续计量第七条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九条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第十二条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三条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第十四条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
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章衔接规定第十九条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