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有制的思想起源和“公权、私权”辨析
第2课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1.(2014· 河南新乡许昌平顶山一模· 26)宋代,典卖土地、 房屋的现象十分普遍,所谓“典卖”,是指将土地、房屋 等不动产出典给他人,收取一定的典价,在约定期限内原 价赎回。典卖者大多数是贫困农民。据宋代朱晦庵等人编 的《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当时“豪民图谋小民田 产”,出典人要求回赎典物时,“则迁延月日,百端推 脱”,辗转数月,已经到了赎典截止的期限,使得出典人 终无赎回之日。而宋律规定只有典契证验显然者,才允许 业主收赎。这说明( ) A.豪强利用典卖规则漏洞抢夺农民利权 B.典卖实际上是把财产的所有权实行转让 C.典卖是当时豪强掠夺农民的主要方式 D.通过典卖,强化了农民与地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
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时 推行。募役法规定,政府向应服役而不 愿服役的人户,按贫富等级收取免役钱, 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 钱。这就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 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规定,政府重 新丈量土地,核实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 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 地主不得例外。这就增加了封建国家的 田赋收入。
【重点提示】赋税制度的发展呈现出的主要趋 势:①由向国王的纳贡到国家征收土地税;②由 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到以土地财产为主的征 税标准,直至取消人头税的变化;③由赋役分 征到赋役合征,名目和手续的简化;④由实物、 劳役地租到货币地租的变化。 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和进步,封建 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用银两收税则是 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 生的相应反映。
答案:B
5. (2014· 山东日照一模· 14)《水浒传》第2回这样 描写史家庄:“前通官道,后靠溪冈。一周遭杨 柳绿阴浓,四下里乔松青似梁。草堂高起,尽按 五运山庄,亭馆低轩,直造倚山临水。转屋角牛 羊满地,打麦场鹅甲成群。田园广野,负佣庄客 有千人。家眷轩昂,女使儿童难计数。正是:家 有余粮鸡犬饱,户多书籍子孙贤”庄园的情景说 明A.自耕农阶层生活富足安康 B.土地兼并导致财富高度集中 C.农村经济呈现出封闭状态 D.农业与养殖业开始密切结合
历史上土地私有和公有的辨析

资源·环境-7-历史上土地私有和公有的辨析刘苏敬(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摘要]土地公有和私有是土地产权的所属方式。
通过分析代表性国家的土地所有制,明晰土地公有和私有的优劣势。
通过分析中国土地所有制的合理性,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典范。
[关键词]土地所有制;私有;公有[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土地私有与公有可以是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或同一国家的同一时期、同一地域,在一定范围内所实行的土地所有制。
本文主要基于同一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展开分析。
土地公有和私有是土地所有制的两种类型。
土地私有和公有一直有很多的讨论。
土地所有制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贯反对土地私有化,他们认为土地私有是荒谬性的、不合理的,因而主张土地公有。
丁俊华(2014)指出,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从社会历史形态发展的角度阐述了土地私有制的荒谬性;从产业资本和小农的角度阐述了土地私有的不合理性。
我国应以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所有制理论为指导,继续坚持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反对部分学者提出的土地私有化主张;以新型农民合作社为载体继续发展壮大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
文贯中(2008)认为我国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盲目学习新加坡模式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强迫性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正对中国的农业生产、农民的相对收入、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劳动的比较优势的长期保持和长期均衡汇率的确定等等,发生着越来越不利的影响。
贺汉魂(2012)认为社会生产效率与生产方式有很大关系,土地私有化不能保障耕者有其田,通过私有化保障耕地私有,违背了土地所有制的正义要求,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从根本上阻碍了粮食生产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恢复小农土地私有制更不利于农业技术的发展和运用。
根据马克思的土地所有制耕地公有制才是土地的根本制度保障,才能发挥耕地生产最大效益,切实加强耕地的生产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
202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1、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 (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 2、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井田制。 ①公田:贵族所有。 ②私田:劳动者的份田,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③实质: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 制
材料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诗经》
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经有司批准后方可买卖。这一规定 A.表明土地兼并愈演愈烈 B.推动租佃关系日益规范 C.反映了土地转让制度化 D.限制了土地买卖的进行
3.(2016·洛阳一模·1)商周时期,土地归国家所有,贵族组
织奴隶、平民进行农业生产;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逐渐
形成了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这两种耕作方式
A.都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问: 承德避暑山庄属于哪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君主私有土地
3、封建社会: ⑴土地私有制: 形式: 君主私有土地 :宫廷掌握的土地 地主私有土地:占有公田,立军功,土地兼并(主要形式)。 自耕农私有土地:自己耕种的土地。
⑵土地国有制----均田制 时间:始于北魏,盛于隋唐。 目的:限制土地兼并,保护自耕农经济 影响:增加了国家收入,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稳定了社会,但不能彻底解决土地兼并问题。
4、社会主义社会:土地公有制
形式:土地国有制,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三权:所 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二、土地兼并: (1)根源: 封建土地私有制度的存在和土地买卖的合法性 (2)危害: ①国家赋税收入减少 ②引起社会动荡不安 (3)抑制兼并的措施: 均田令,均田制 (4)表现 ①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 ②明清:货币经济繁荣,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
⑴概念:P9第二段大字。
⑵发展历程: ①产生:开始于战国时期,到了汉代比较普遍。 ②发展:宋代,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形 式,地租以实物为主,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 ③进一步发展:明清时期。
土地制度改革中的“公有”思想原则

是它的基本特性。所以在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 , 将成为我们研究的出发点。
公有
思想
于土地产权 制度 改革
地所有权关系 进行渐 进式 的制 度改良 成为 了讨 论 的重 点。制 度变化理论指出 , 制度的变 化包含 了三个 基本要 素 : 财产权、
[ 1] 国家和意识形态。 其中 , 国家作为一 种组织 , 它 具有暴力 上
财产权 , 是解决农村 土地 问 题的 根本。 他认 为 , 中 共 十七 届 三中全会将对农民 土地使 用权 的 长久 稳定 不变 作出具 体 永包 制 。
[ 3]
规定 , 给予农民完整地 权 , 用 他个 人的 表述 就是 并且声称 , 实行 永包制
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公开 要求国 家应 该对土 地集 体所 有权 做出 明确的规定 , 但 是中央 政府 对此并 没有 付诸 实践 : 不 仅 宪
[ 5] 的可行性也是难以 回避 的一 个关键 问题。 实行 土地 私有 制 ,
义公有制 ,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 动群 众集体 所有 制 ;
的全民所有制 采取社 会主 义国 家所有 的形 式 , 国 家代 表全 体 劳动人民占有属于 全 民的 土 地 , 行使 占 有、使 用、收 益和 处 分的权利 ; ( 3) 土地 的社 会主义 劳动 群众集 体所 有制 , 采 取
土地首先定义为 社会 保障 资料 , 是 农民 生存 保障 的基 础。在 发展中国家城乡 二元社 会结 构的基 本体 制 下 , 多数 发展 中国 家政府不向农村人 口 提供 社会 保障。中 国有 9 亿 多农 民 , 至 少在今后相当长 的时间 内 , 不可 能对 这么 庞大 的人 口提 供基 本的社会保障 , 天 然的就 把农 村、农 民的 社会 保障 寄托 在土 地上。农村中大量的 隐蔽 性失业 之所 以没 有造 成大 的社 会动 荡 , 土地对这些失 业人口 的吸 纳能 力起 到了 重要 的作 用。目 前的农 地 制 度 至 少 在 一 个 方 面 对 失 业 保 险 具 有 结 构 性 的
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私有产权的演进历程

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私有产权的演进历程传统中国的土地制度从共有、国有和大土地所有并存到私有制的产生、扩散并巩固。
而单纯从土地制度系统来看,中央政府、大地所有者和普通农户三者之间的进化博弈是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推动力。
如果视野放宽,那么自然环境、制度结构和人的认知水平之间的共生演化才是传统中国土地变迁的源动力。
本文运用演化经济学、进化博弈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对传统中国长达3000年的土地制度进行了初步梳理,研究的焦点集中于土地私有产权演进和确立及其动力机制。
一、先秦时期的土地公有制——井田制中国古代实行过井田式的土地公有制,先秦古代文献中多有记载,春秋以前的文献《周礼》有此记载,战国时期的作品如《孟子》、《司马法》等都有有关井田制的记载。
《周易·井卦》上记载“改邑不改井”,有人解释为水井的井,其实应该是井田的意思,即《周礼·小司徒》所说的“四井为邑”的井。
从字源字义方面来看,也是如此,甲骨文中有些田字写成“井”字形,表明殷商时期的确有这种制度。
战国时期思想家孟子对土地制度颇有研究,在《孟子·腾文公》中有关井田的记载有如下几处: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
死徒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借什一也。
彻者,彻也;助者,藉也。
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这表明,孟子希望糅合助法、彻法,再加上圭田的规定,及对余夫的处理,形成一个新的土地公有授田制度。
虽然因为史料的原因,论述比较简单,但是这个时期时间跨度较大,孟子在论述土地制度时特别强调了“演变”这个观念。
孟子提出曾发生演变的第一点就是公有土地授田额是随着农民耕作能力的提高而逐渐提高的。
50亩、70亩、100亩就是这种演变的过程。
“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

“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政治学原理〗重点辅导一、“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1、“公权”与“私权”的定义及其性质“公权”即指公共权力,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力。
政治权力是“政治主体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
公共权力指的是公共行为主体对公共性为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
“私权”即指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公民权利的外延大于政治权利的外延,指的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
其中,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是公民权利的首要内容。
利益的存在形成了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的根本理由,利益的内在矛盾特性决定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特性,形成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存在的基础。
(1)公共权力具有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公民权利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
公共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和最高权威性,公共权力部门(个人或机构)得到公众授权,代表公众行使公共权力,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
公民人人生而平等,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信念。
因此,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完全一致的时候,二者可以并行不悖,个人利益和权利将得到保护。
但是,一旦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相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公民权利就会受到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权力部门和个人的威胁和侵害。
此外,社会成员出于个人私利,也可能会违背公共权力意志,增加公共权力运行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公权”与“私权”之间就存在着严重的界限不清的问题。
如果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的界限进行清晰的划分,从法律上对“公权”和“私权”的界限进行明晰的规定,就能保证公共权力有效行使,并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2)公共权力表现为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公民权利表现为公民在私人领域的自主和自由。
公共权力因为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得到法律的授权,因此,公共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浅谈公私有制

公有制与私有制关于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本质问题,一般认为,私有制是为所有者的私人利益服务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可以给所有者带来不劳而获的经济收益。
公有制为联合劳动者的共同利益服务,它排除了单纯根据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劳而获地取得经济收益的权利。
“生产资料是否与劳动结合”,也即是否排斥资产收益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本区别。
1 公有制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所有制历史起始于公有制。
“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是公社所有制即土地等财产公有制。
在生产力极其落后、生存条件极端恶劣的情况下,人们只能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结成一种共同体,各成员之间维持一种平等、自由、相互依存的关系。
权力不代表任何人,任何人不代表权力。
与原始公有制相对应和适应的是权力的公属共享原则和秩序。
公有制既可以与先进的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也可以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时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公有制以社会成员的共同占有为基础和原则,强调和体现的是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根本利益。
这就决定了公有制国家政权必然是以代表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保护每个成员享有财产的平等权利为己任。
2 私有制私有制的观念应该是从一系列具体的私有制抽象出来的概念。
具体的私有制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即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
私有制的概念应该是这三种私有制的抽象。
脱离了这三种私有制,它就成了不真实的抽象。
私有制的本质是由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三种社会形态所决定的,它的核心是建立在压迫和剥削基础上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这才是私有制的本质所在。
如果没有了剥削和压迫,私有制就会改变自己的社会性质。
在私有制社会中,造成这种压迫与剥削一方面有政治的原因。
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有经济的原因,是社会财富高度集中的属性所决定的:即财富越是集中、它就越容易积累。
在资本主义社会则是由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或一般积累的规律所决定的。
人们在各种私有制的社会形态中总是处于政治的和经济的必然性、盲目性之中。
干货分享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历史概念解析

干货分享|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历史概念解析he y~欢迎收听熊猫电台戴上耳机,享受今天的音频吧~中国古代经济制度1.小农经济:家庭为单位的经营形式。
2.自然经济:生产不以交换为目的、相对商品经济而言。
3.土地所有制: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制度。
4.土地国有制:土地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5.土地公有制:土地公有制意思是土地由部分或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土地所有制。
集体的,国有制∈公有制6.土地私有制:土地归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土地分配模式。
例如:原始社会时期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土地公有制井田制——土地国有制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确立7.井田制:中国殷周时期的土地制度,土地划分“井“字形,土地为国家所有,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
8.均田制: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无主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
(不包括地主私有土地)9.屯田制:三国时期的集体劳作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强,赋税重。
10.租庸调制:唐初,征收赋税以人丁为依据,征收实物。
11.两税法:向当地人户统一征收金钱,一年征两次税。
中国古代经济现象1.土地兼并:土地越来越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农民越来越丧失土地,甚至没有土地。
2.自耕农:在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以小块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从事个体劳动的农民。
只承担封建土地国家赋役,无地租,有较大独立性。
数量、地位>佃农3.佃农:封建土地地主制下租种地主土地的农民,是封建土地剥削的主要承担者,剥削频繁。
4.人身依附关系:上级决定下级的前程命运。
5.庄园经济:以佃佣为主要经济基础,依附农民无偿耕作,其收获全归庄园主,是劳役地租的表现形式。
6.水排:我国古代一种冶铁用的水力鼓风装置7.草市:乡村定期集市。
大都位于水陆交通要道。
到唐宋,其中一部分发展成为居民点和新的商业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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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有制的思想起源和"公权、私权"辨析邵挺:1982年《宪法》一条规定:城镇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成了土地市场运行的铁律,从此政府征地、卖地,农民被拆迁、抗争,此起彼伏,热闹非凡。
但可能有许多人并不十分清楚为何我国的土地要实行公有制,并且还是两类公有制并存的局面。
尤其搞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或熟知国外土地制度的学者,总是认为目前这套土地公有私用制度既跟中国几千年土地私有制的历史传统不合,也得不到国际上绝大多数经济体实行的土地私有制的经验支撑。
一直以来,土地所有制和使用关系都是土地问题的两个核心命题。
那么,中国共产党为何要建立这样一套土地公有私用的制度,所有权是公权、使用权等是私权,这种“公权和私权的剥离”是怎么产生的?仔细梳理中共成立以来的土地政策演变过程,才能清楚明白现行制度的思想和实践来源。
先从1928年12月颁布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说起。
这部法出台前一年,正值国共第一次分裂,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转向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又称“土地革命”时期),在国内严重恐怖形势下,中共六大被迫在莫斯科召开,在《中共六大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提出“革命完全胜利后,在全国或在重要省份中已经建立了坚固的苏维埃政权之后,中国共产党将进而帮助革命的农民去消灭土地私有权,把一切土地变成社会的公有财产。
”并认为“土地国有,是消灭国内最后的封建遗迹的最彻底的方法”。
按照“六大”精神制定出来的《井冈山土地法》,第一、二条就是“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再细分一下,《井冈山土地法》有三个核心内容:第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是对当时农村土地占有关系的“彻底洗牌”。
第二,土地所有权归政府而不是农民。
第三,禁止土地买卖,抑制“土地兼并”以求“公平”之效。
今天回过头来看,革命时期的中共能够生存壮大,正确解决土地问题是关乎政党生死存亡的大事。
后来革命斗争的实践证明,1928年《井冈山土地法》的第一、二条都出现原则性错误。
可惜的是,这些错误在1930年3月的《兴国苏维埃政府土地法》(下称《兴国土地法》)中也没有得到根本纠正。
《兴国土地法》第一、二条仍规定“没收一切豪绅地主阶级及祠堂、庙宇、会社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归苏维埃所有”和“自耕农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除自食自用外,尚有多余经当地多数农民要求没收者,没收其多余的部分并分配之”。
跟《井冈山土地法》相比,《兴国土地法》的进步之处在于承认不能没收一切土地而只是豪绅地主的土地,分田也“不得采用绝对平均主义重新瓜分”(第十条)。
其后两个月不到,1930年5月颁布的《土地暂行法》跟《兴国土地法》大同小异,核心仍在于坚持“所有土地国有化”和“禁止一切土地的买卖、租佃、典押”(第四条)。
10年磨一剑。
1921-1930年这10年间,中共的土地政策逐渐形成“全部土地国有化”的土地政纲,其思想来源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土地问题的经典解释,考茨基在《土地问题》上讲“在租佃制占支配地位的地方可以用土地国有制或公有制消灭土地的私有制;而在抵押制占支配地位的地方可以用抵押权的国有化来完成”。
1931年11月出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为考茨基的这一理论论断提供了中国经验的脚注,该法第十二条中写道:“在苏维埃政权下,土地与水利的国有,是彻底消灭农村中的一切封建关系,而事实上就是使农村经济达到高度的、迅速发展的必经步骤。
不过实行这个办法,必须在中国重要区域土地革命胜利与基本农民群众拥护国有条件之下,才有可能。
”类似的提法在当时许多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中都有体现。
1932年初的《土地问题》中也讲到“土地及水利宣布为国有,这便是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问题政纲,这是最革命的最彻底的土地政纲”。
土地问题是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这一认识不仅共产党有,国民党和其它党派也都高度重视。
上世纪30年代,中国各党派都有各自的土地政纲,比如国民党的土地政策就是孙中山民生主义中的“平均地权”,就是要地主按照他所有的土地价格,缴纳政府一笔土地税作为公费用,政府估价收买地主的土地作为国家公地。
除了“平均地权”,国民党还提出“二五减租”等口号,调和佃农和地主之间的矛盾。
代表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社会民主党也提出过“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二五减租”等主张,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没收、怎么没收”等内容。
跟共产党“全部土地国有化”的政策主张相比,不论是国民党还是其它党派的土地政策还不彻底,执行力也远不如共产党。
谈到“土地国有化”问题,许多研读中共土地革命史的学者始终有一个疑问,就是为什么没收了一切地主的土地,平分给雇农贫农中农后,又要把一切土地归为国有呢?直接把土地所有权给农民,不是更能发挥农民参与革命、拥护共产党的作用吗?要回答这个问题,还是要回到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经典论述。
这个时期中共在制定包括土地政策在内的各项政纲时,受共产国际的影响很大。
在1932年初,中共苏区中央局宣传部编的《土地问题》中专门集中论述了“土地国有问题”,这段明显出于共产国际授意的话,解释了土地国有化的必要性和实施路径,“平分土地不能彻底解决土地问题,因为土地平分了变成各人私有的,在提高农业技术,增加生产力的立场上,是有妨碍的”,而要消除这种阻碍,就“只有把土地收为国有。
土地国有以后,政府可以统一的改良农业的技术……所有这些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在土地私有制度下,是不能够实现”,土地国有的另外一个优点是“可以免除土地分配的不平等……每一个农民劳苦群众都可以向政府领得一样多的田去耕种”。
因而,“便于实施大规模的社会改良运动以提高农业生产率”和“促进土地分配的平等性”是当时中共决定将“一切土地国有化”的理论基础,尽管这种理论只是来自共产国际的指示。
另外,当时苏联农业的社会主义化过程中,土地国有被共产国际认为是一个强有力的基础。
在共产国际眼中,土地国有也被认为是“中国农村经济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主要先决条件”。
当然,理想和现实毕竟有很大距离。
中共“没收一切土地推行全盘国有化”的主张,是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推演出来的重要命题。
中共承认国有化是土地革命最终的奋斗目标、是走向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
但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村阶级分化严重,粗略就可分为军阀、豪绅、地主、富农、中农、雇农、贫农等各主要阶层,简单地从理论和理想出发,采取“没收一切土地并充公”的办法,实践表明这一做法不利于发动农村最广大群众(尤其是富农和中农)参加革命。
从1933年开始,中共土地政策开始不断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最终明确了“土地革命的意义,不但是给占全国人民百分之八十的农民群众解除封建的剥削,而且同时就是推动这百分之八十的人民积极参加民族解放,强大民族革命力量”(《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1936年7月22日)。
期间调整的主要政策有:一是调整对富农的策略。
1935年12月6日颁布的《中央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指出“反对富农的策略,是在把富农推到反革命的怀抱中去,是在加强反革命同我们斗争的力量。
因而,这种策略现在已经不适当了。
”1935年12月25日《中央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中也提到“改变对富农的政策。
富农的财产不没收……当农村中实行平分一切土地时,富农有与贫农、中农分得同等土地之权。
”二是调整对大农业主和商人兼大地主的政策,并允许土地出租和商业借贷。
《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1936年7月22日)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指出“对于大农业主(主要不依靠地租剥削而依靠大量雇农经营土地畜牧的业主)的土地,因其生产方式带有进步的色彩,应按照对待富农的政策办理”、“商人兼大地主时,其土地部分照一般地主办理,但不得侵犯他的商业部分”,另外还规定“宣布取消高利贷,但商业借贷和劳动人民相互间的借贷,不在取消之列”、“苏区内允许土地出租”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调整还只停留在“没收范围、没收方式以及补偿方式”等细节方面,并没有改变中共关于土地国有化的基本方向和奋斗目标,不触及中共土地政策的核心。
后者只有到了1937年全面爆发抗日战争、组建全民族统一战线时,才有条件进行重大调整。
当然,这个调整也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在1937-1945年的八年抗日战争时期内,经过三个阶段才暂时告别“土地国有化”的奋斗口号,逐步确立“土地私有制度”。
第一阶段是“停止没收地主的土地”,相当于承认地主既有的土地所有权。
1937年5月3日《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中指出,为建立抗日的民族统一战线,中共在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保证了四项内容,其中包括“停止没收地主的土地”。
原因是“日本灭亡中国的危机放在全国人民的前面。
中国的土地是属于日本还是属于中国的问题,超过了是属于地主还是属于农民的问题。
因而为团结全国人民抵抗日本的侵略,挽救亡国的危机,宣布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这是完全必要的。
”第二阶段是明确以土地私有制为主的土地所有权体系。
最早在1937年9月2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条例》第二条规定除下列土地(即可通运之水道;天然之湖泽而为公共需用者;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盐地;公共需用之天然水源地;其他属于公共性质之土地)不得为私有外,其它土地都归私人所有,由边区政府颁发所有权证。
并在第十条允许土地所有权的分割、转移和出卖。
《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1939年4月4日)第二章专门论述“土地所有权”,第三条明确指出“确定土地私有制,人民经分配所得之土地,即为其私人所有。
土地改革以前之旧有土地关系,一律作废。
”进一步指出“取得土地所有权者,有完全使用与支配其土地之权”(第六条)、“属于私有之土地及其定着物,在合法手续下,得将其所有权转移于他人(如出卖等)。
”。
这些规定,赋予了私人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转让权等其它权利。
这些权利在同期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1939年4月)中得到进一步确认,“取得私有地权之业主,对于其土地,有买卖、处分、收益、使用之全权”(第二章第三条)。
第三阶段是加大“保障土地私有制”的力度。
针对某些地区仍延续“没收地主土地”、“打土豪分田地”的旧有做法、不注重保护既有的土地私有制度,中共又出台了若干法令和条文,坚持土地私有制,以更好地保障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强调“除了对于死心塌地的大汉奸的土地根据法令给以没收外,是不能取消任何人的土地私有权的。
像‘地主离开其土地所在地满三年者,继续五年以上的承租人得征收其土地’的规定,也是不对的。
”。
1942年中共正式确立了“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纲,探索出一条在肯定土地私有制前提下保障农民正当权益的道路。
1944年1月23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第三条再次明确了“依保障人民土地私有制的原则,凡合法土地所有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其所有土地有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买卖、典当、抵押、赠与、继承等)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