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和私权
【精】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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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宣言》
一、权利及权利观念的变迁
政治权力:强调的是权力的政治特征,是权力现象在政治生活中的应用和体现。
❖ 需求和利益: 需求:马斯洛及其“需要层次理论”
三是不同性质的社会政治力量在社会中有同的利益。 政治权力:强调的是权力的政治特征,是权力现象在政治生活中的应用和体现。
❖ 需求:马斯洛及其“需要层次理论” 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3、民主权:主要体现在公民的参政权上。
果。 所谓权利:是指某人或某一群体所享有的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正当性。
多元主义世界是多元的,不是一元的。
(三)多元精英模式 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
三、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机制
政治是掌握在多元利益集团的精英手中。 “社会经济关系是政治权力来源的基础”
❖ 政治权力:强调的是权力的政治特征,是权力现象在政治生活中的应用和体现。
❖ 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
❖ 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
❖ 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 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 二、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界限的界定
❖ “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公
权”和“私权”的关系,其本源是对“公共 第一节 公利共权力益与公民”权利和的关系“个人利益”的界定。
四、政治权力的分配模式
(一)精英主义模式
第 左三右❖节的“政社精 分治会权平利英为等的”意主 政之义争及义 治保障 认 精为 英整 和个 行社政会精权英力。掌握在精英手中,精英
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二)多元主义模式 一、“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
1 “公权”与“私权”的定义
多元主义世界是多元的,不是一元的。国家只是一 所谓权利:是指某人或某一群体所享有的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正当性。
公权和私权作文

公权和私权作文
《公权与私权那些事儿》
咱就说啊,公权和私权这俩家伙,就像生活里的两个家伙,总是会在各种场景里蹦出来。
前一阵儿我遇到这么一件事儿。
我家小区旁边要建一个公园,消息一出来,大家那叫一个高兴啊,都盼着能有个休闲的好去处。
可这时候呢,问题来了。
建公园就得占点地吧,有几户人家的小院子就被划进去了一部分。
这几家就不乐意了,觉得自己的私权被侵犯了呀,那是自己的地嘛。
可是从大家的角度来看呢,公园是公共的呀,如果因为这几家不乐意就建不成公园,那大家享受公园的公权不也就没了。
这事儿啊,闹得沸沸扬扬的。
有的人就说应该尊重那几户人家的意见,毕竟那是他们的私产;可也有人说不能因为几家就影响了大家的公共利益。
后来呢,经过多次协商调解,总算是找到了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办法,公园也能建了,那几户人家的权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你看,这就是公权和私权的一次交锋啊。
在生活里,这样的事儿还真不少呢。
有时候公权得让路给私权,有时候私权也得为了公权让让步。
它们就像两个小伙伴,得相互协调、相互平衡,咱的生活才能安稳和谐不是。
所以啊,咱得好好对待这公权和私权,让它们好好相处,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更美好呀!。
九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五单元公权与私权单元整体备课

九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五单元公权与私权单元整体备课教学目标1. 了解公权与私权的概念和区别。
2. 掌握公权与私权的基本内容。
3. 理解公权与私权的重要性和相互关系。
4. 培养学生正确行使公权和私权的意识和能力。
教学重点1. 公权与私权的概念和区别。
2. 公权与私权的基本内容。
教学难点1. 如何培养学生正确行使公权和私权的意识和能力。
教学准备1. 教材《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
2. 多媒体教学设备。
3. 教学课件。
教学过程导入(5分钟)1. 利用多媒体设备播放相关视频,引起学生对公权与私权的兴趣。
2. 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公权和私权?它们有什么区别?概念解释(10分钟)1. 通过讲解和讨论,明确公权与私权的概念和区别。
2. 使用具体案例,让学生理解公权与私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公权与私权的基本内容(20分钟)1. 分别介绍公权和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权利的性质、来源、限制等。
2. 引导学生分析公权与私权的特点和作用。
公权与私权的重要性和相互关系(15分钟)1. 引导学生思考:公权与私权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和相互关系。
2. 讨论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培养学生正确行使公权和私权的意识和能力(25分钟)1. 分组讨论:学生分组探讨如何正确行使公权和私权,并形成小结。
2. 学生小结汇报和班级共同讨论。
总结与反思(5分钟)1. 总结今天的学习内容,强调公权与私权的重要性。
2. 学生进行自我反思,思考如何在日常生活中正确行使公权和私权。
课堂作业1. 收集相关新闻报道或案例,分析其中涉及的公权与私权问题。
2. 完成课后习题,巩固所学知识。
教学反思本节课通过多种教学方法,使学生对公权与私权的概念和内容有了初步了解。
通过讨论和案例分析,激发了学生的思考和学习兴趣。
在培养学生正确行使公权和私权的意识和能力方面,采用了小组讨论和班级共同讨论的方式,使学生能够互相学习和借鉴。
整体而言,本节课达到了预期的教学目标。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9

一、公权与私权的一般性释义及其研究价值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赋予和认同的能够给公众带来权益和幸福的集体性权力。
公共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的最重要表现。
现代公共权力取自于民众的授予、法律的确认。
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同时,民众托付给国家的这些公共权力又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这才使公共权力在公共性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
私权,相对于公权力,由非公权机关介入的私人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
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因其私人性质被称为私权利或私人权利。
私人权利的内容包括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财产权利及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权利等。
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
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
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
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
今天我们来讲讲权力中公权与私权的区别

今天我们来讲讲权力中公权与私权的区别权力,权为衡器,权力,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
权力有三个属性:公权(政府)、私权(市场)和共权(社会)。
相互之间相互制衡。
以正向运作。
公权就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
笼统的讲就是国家管理权。
在民主国家,这些权力都是分开的,立法权属于国会、司法权属于司法机关、行政权归政府、军事权由国家,这些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而专制国家则不同,政府包揽了这些所有的权力。
(以上出自百科)百科所只给我们解释了,公权分为四种:立法权(制定法律,我国唯一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就是人大代表逐级选举至最高机构实现立法)、司法权(监督并以强制手段维护法律得以实现,我国广义上的司法机关是法院(对违反法律者按照现行法律采取强制措施)和检察院(监督法院、公安机关,确保这两个机关依法行事),有一点要注意,公安机关并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权(政府部门颁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权不等同于法律,政务部门包括政府及下辖的各个职能部门如税务、城建、教育等等机关,他们的行政命令就是行政权)、军事权(这点很好理解)。
那么私权又是什么呢?私权,也叫私权利,与公权相对应。
是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权利。
在公权和私权之中,有一句非常核心的话:对于公权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私权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
这句话的来源是一句法谚,源于17、18世纪的西方。
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相关表述与延伸。
所谓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
法不禁止即自由,指公民的行为无法律禁止皆不违法。
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这一句话,就是如果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这个事情该怎么做?能不能做?对于公权来说,那就是不准做,除非立法,里面讲清楚了该如何做,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样子去做,不可越界;对于私权来说,同样的一件事情,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这个事情不能做,那就是可以做,除非法律规定这个事情不能做,才不能做。
论公权与私权的和谐以及私权优先原则

论公权与私权的和谐以及私权优先原则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在本文是指由公共权力部门行使的一种权能及其衍生出及直接托管的利益;私权则是指以私人名义享有的各种权利。
公权是人们为保障和促进私权而设立的,是保障和促进私权的工具,这是现代公权存在唯一合法的理由。
因此,二者本应当是自然和谐的关系。
但自从公权行使职业化之日起,公权就异化为凌驾于私权之上的一个魔杖,为实际掌握它的人服务。
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和谐从此就成为几千年来最令人头痛的一个难题。
即使是现代公权,也未完全摆脱历史的惯性。
本文试图分析我国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在我国建立和保持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公权绝对优先,是中国古代社会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原则研究中国古代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先要弄清中國古代公权和私权的权利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准则发生的机理。
从氏族社会脱胎出来的中国古代国家政权是以宗法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
在商周时期,公权与私权的划分首先是国家、诸侯国及以下大小宗族之间权利的划分,是大公和小公之间的权利划分。
即相对于国家,诸侯国是私,相对于大宗族,小宗族是私。
①家庭作为私法上的权利主体应该是要晚一些。
《诗经》中所说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中的“我”是不是指以单个家庭为单位,尚不得知。
可以肯定的是,自春秋战国以后,在国家层面,公权的主体是皇帝及其家族,官吏作为帝王家奴也有准主体的地位;而私权的基本主体是家庭和家族,个人作为私法上的权利主体,是依附于家庭和家族的。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国与家的关系。
在家庭层面,个人相对于家庭和家族是私,家庭和家族为公,家长(族长)是公权的主体。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表现为个人与家长(族长)为代表的家庭和家族的关系。
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从根据宗法制度中绝对的尊卑关系产生的。
国与家都是以宗法作维系的,家与国又由宗法而统一,所以只能根据宗法原则确立并维护既定的阶级关系和社会关系。
私权公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私权与公权是两种基本的权利形态,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界定和规定。
私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自己财产、人身、名誉等权益的支配权;公权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
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私权公权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这两种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二、私权法律规定1. 私权的概念与特征私权,又称私人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自己财产、人身、名誉等权益的支配权。
私权的特征主要包括:(1)主体特定:私权的主体为个人或组织,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权利内容多样:私权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内容丰富。
(3)权利范围有限:私权的行使受法律、道德、社会公德等因素的制约。
(4)权利义务相对应:私权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2. 私权法律规定(1)宪法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等。
(2)民法规定: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并对这些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3)刑法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侵犯他人私权的行为,如盗窃、抢劫、诈骗、侵占等,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公权法律规定1. 公权的概念与特征公权,又称国家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
公权的特征主要包括:(1)主体特定:公权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权力内容多样:公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内容丰富。
(3)权力范围广泛:公权的行使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
(4)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公权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权与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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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与私权的矛盾统一的关系
要了解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关键了解公权和私权的来源和概念。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
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
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观点,一个合法的,深植于民心的政权,其权力的来源于人民的权利。
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并不具有私属性)。
这也就是说,行使国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权。
权力是一种与公职息息相关的能力或者潜力,如若无公职,则无权力。
其二,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享有的最实际的表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项具体权利的行使。
那么,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该过程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让渡。
由于利益得失上的这种本质区别,必然要求这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过程,必须依赖于另外一种力量国家公权力的
作用力。
从这一点看权力与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
同时也因这两者的关系,权力与权利又相互矛盾。
权力是一种支配性力量。
权力作用的发挥,只能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实现。
权力的行使者与行使对象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缺少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力可言。
权力的支配性是权力的本质特征,没有支配性,就没有权力。
公权力行使,无论是以组织形式,还是个人形式,背后都以国家的强制手段为支撑,拒绝公权力支配,意味着势必受到制裁或惩罚。
公权力的这种特殊支配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组织社会活动,进行社会建设必不可少,但是公权力握有者也完全可以利用这种特殊支配性,背离公权力的本质要求,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利。
具体形式,可以是避开公众注意力隐蔽进行,也可以是明目张胆地为所欲为。
也正因为如此,当公权力极度膨胀,不受制约时,公权力对私权利造成侵犯,从而产生滋生腐败,公权力滥用,公权力为某些个人(主要是把持权力的官员)的私利服务,从而将本应为大众的私权利保护的公权力变质成对大众私权利损害的毒刃,进而对社会公平,和谐产生消极影响。
而当私权利膨胀,也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也就是无政府主义和自由泛滥的恶果,正如以前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所说,“不顾一切追求自由的后果,破坏了民主社会的基础,导致了极权政治的需要,极端的自由结果就会导致极端的奴役。
”
也正是为了平衡这两对矛盾,建立新型民主,自由,文明的
新国家。
在法国启蒙运动的时代,伟大的启蒙思想家都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孟德斯鸠在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于公权力,他说,一个拥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真理,所以他说,要防止权力被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但同时他对于自由,也就是私权利的看法,他说,作为权利,他是自由的,而作为行为,未必是自由的。
行为自由可能产生不好的后果,特别是当自由不受限制地被滥用时,也就是前面提到的自由泛滥时,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也就是对应有的公权力的侵犯。
所以他说,在法治社会,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做他该做的事,而不是做他不该做的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不少问题,30多年经济快速增长,政治生态环境却不容乐观,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极大侵犯,对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造成冲击。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治生态得到改善。
关于理清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对政治生态向着健康的方向进行有重大意义。
一方面公权力要制约,通过完善法制,对权力制约落到实处,帮助广大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将权力关进上了高压电的笼子里,保证公权公用。
另一方面,在确保公权力的基本效果的前提下,简政放权,减少权力支配性带来的副作用。
而在维护私权利的方面,推进民主政治的改革。
说到民主,也许很多人很感兴趣,对于这个民主,要避免两个误区。
其一,一些“激进派”认为民主就是西式民主。
认为中
国应照套从而实现私权不被侵犯。
但结果是西式民主过于强调自由,正如孟老先生所说自由不被限制就会产生灾难。
其二,少部分自诩“左派”的人已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由,防止西方民主的渗透,将我国一些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主形式流于形式,没有落实。
并排斥西方启蒙思想中的优秀成果和精神。
实行一言堂,罔顾民意,排斥监督,其最终的目的是为其个人私利做辩护。
所以我们要提倡一种“有秩序的好民主”,如权力公开透明机制等一些东西运用。
同时提高民众的监督意识和权利意识。
从而实现孟德斯鸠所预言的良性民主的良政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