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与私权问题-“私权优先”原则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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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分析

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分析

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分析在现代社会中,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作为个人,我们享有很多基本的人权,比如自由言论、自由行动等等,这些权利让我们拥有了很多自主决策和行动的空间。

然而,公共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来探讨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分析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牺牲私人权利来维护公共利益,并讨论在这个平衡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问题。

私人权利的重要性首先,我们来看私人权利的重要性。

私人权利是指个人拥有的、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私人权利被视为一种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这是因为它们关系到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个体的私人权利不仅仅是个体固有的权利,更是保障整个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条件。

例如,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和私人财产权等都是私人权利的核心内容,可以说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

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然而,一个社会要繁荣发展,必须同时考虑到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中所有人共同享有的利益,这样的利益不仅关系到个体,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公共利益的范畴很广,它包括教育、医疗、环保、公共安全等等,这些都是必须保障的公共权利。

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是现代社会在解决许多问题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必不可少的。

一个社会不能只满足个体权利的要求,也不能只追求公共利益的目标。

这两者必须相互取得平衡,相互促进,才能够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情况并不是那么简单,当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究竟是维护私人权利还是公共利益呢?对此,在不同的背景下,有不同的答案,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公共安全为例,一般情况下,在公共安全和个人自由之间发生了冲突,保障公共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公共安全是保障社会稳定的基本要素。

在采取具体行动的时候,就需要利用相关法律规定和适度的手段,达成确保公共安全的目的,同时尽可能不侵犯个体的隐私权和人权。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 的关 系
唐 卫
( 四川大 学法 学院
【 摘 要】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到底是 怎样的?从公权产生的方式和 目 的上 来看 , 权 力本身是 为 了保 护私 权而存 在的 。但 是 , 公 在公权 的 实 际
运作 中可 能会 出现一 些偏差 , 其偏 离原 本的 宗 旨, 使 即公 权 的范 围可能 会 被 缩 小或 是会 扩张 。 出现前 述 两种 情形 中的任 何一 种都是 不利 于社 会 的 稳定和 整体 社会福 利的 增加 的。 因此 , 此也 提 出 了一 些 如何 正 在
二 、 权 力产 生 的 目的 公
图 一
根据洛克在《 政府 论下篇 》 中的观 点政府 的权利 来 自于全 体 人 民的一致 同意 。人 民达成契 约 , 同意让渡一 部分 自己的 自然权 利给政府 , 以组成一个政治社会 ( 图一 ) 如 。因为在 自然状态 下, 个 人力量是很 微小 的, 但这样 的个 人力量既要保 护 自己不受 自然 环 境的威胁还要同时维护 自己的权利不被 同样拥有一切 自然权利 的 他人侵害是很困难的 。即便 这 并不 是关 于政 府是 如何 建 立 的事 实, 它也阐明了是什 么使得政府 的建立合 法化 的。就像 亚里士 多 德所认为 的那样 , 人是 天生 的政 治动物 , 一种倾 向于群居 的动 物。 于是人们便开始探索“ 要寻找 出一种结合 的形式 , 使它能 以全部共 同的力 量来保护 和保 障每个结合者 的人身和财 富, 并且 由于这 一 结合而使 每个与全体 相结合 的人 又只不过是在服从 自己本人 , 并 且仍然像 以往一样的 自由。 ”为了 自己的利益 , 人们决定转让 自己 的一部分 自由。然而既然在政治社会产生之前 的 自然社会 中人 人 都享有相 同的、 绝对 的 自由 ,任何 人对 于 自己的同类 都没有任 何 “ 天然 的权威 , 既然强力并 不能产生任何权利 , 于是便 只剩下来 约定 才可 以成为人 间一切合法 的基础 。 ” 这种约定在社会 中就表现为法律 。正如我们在 萨拉莫 尼奥那 里所见 , 事实上 , 社会契约本 身就是 一个政治 问题 , 它是 关于法 律 的协议 , 社会正是通过法律来 治理 的。法律是 由公众 选举和委 派 的立法机关 , 根据社 会 同意 而制定 的。公权 力 的范 围 由法律加 以 划定 。只有法律 明文规定属于公共权力的那部分权利 才能 由政府

今天我们来讲讲权力中公权与私权的区别

今天我们来讲讲权力中公权与私权的区别

今天我们来讲讲权力中公权与私权的区别权力,权为衡器,权力,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

权力有三个属性:公权(政府)、私权(市场)和共权(社会)。

相互之间相互制衡。

以正向运作。

公权就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

笼统的讲就是国家管理权。

在民主国家,这些权力都是分开的,立法权属于国会、司法权属于司法机关、行政权归政府、军事权由国家,这些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而专制国家则不同,政府包揽了这些所有的权力。

(以上出自百科)百科所只给我们解释了,公权分为四种:立法权(制定法律,我国唯一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就是人大代表逐级选举至最高机构实现立法)、司法权(监督并以强制手段维护法律得以实现,我国广义上的司法机关是法院(对违反法律者按照现行法律采取强制措施)和检察院(监督法院、公安机关,确保这两个机关依法行事),有一点要注意,公安机关并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权(政府部门颁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权不等同于法律,政务部门包括政府及下辖的各个职能部门如税务、城建、教育等等机关,他们的行政命令就是行政权)、军事权(这点很好理解)。

那么私权又是什么呢?私权,也叫私权利,与公权相对应。

是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权利。

在公权和私权之中,有一句非常核心的话:对于公权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私权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

这句话的来源是一句法谚,源于17、18世纪的西方。

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相关表述与延伸。

所谓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

法不禁止即自由,指公民的行为无法律禁止皆不违法。

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这一句话,就是如果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这个事情该怎么做?能不能做?对于公权来说,那就是不准做,除非立法,里面讲清楚了该如何做,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样子去做,不可越界;对于私权来说,同样的一件事情,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这个事情不能做,那就是可以做,除非法律规定这个事情不能做,才不能做。

浅析法治社会中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浅析法治社会中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一 、 法 治 视 野 下公 权 与私 权 的辩 证 关 系 马克 思 主义 唯物辩 证 法 的对立 统一 规 律指 出 ,一 切存 在 的事物 都 由既 相互 对立 、又 相互 统一 的一对 矛 盾组 合 而成 。公 权 与私权 之 间也存 在 既相 互 区别 又相 互 联 系 、既相 互 制 约又 相互 依 存 的对 立 统 一关 系 。正 确 认 识公 权 与私权 的关 系 ,并将 之 统一 于社 会 治理 实 践 ,是解 决 法 治 社 会进 程 中的 各 类矛 盾 .推 动社 会 向 前 进 步 ,实现 法 治社会 的必要 前提 。 (一 )公 权 与 私 权 的 区 别 1.行使 主体 与行 为 属性 之不 同 。公权 的行 使 主体
在 推进依 法 治 国 ,建设 法 治 国家 的进程 中 ,“权 大 于法 ”、信访 不信 法 、以权 谋私 等现 象 时有发 生 。要 解 决这 些 问题 ,必 须 深 刻认 识 公 权 与 私权 的辩 证 关 系 , 注重 和把 握 好公 权 与私 权 这 两个 法 治 建 设 的重 要 轴 心 .使其共 同服从和服务 于市场经济 和法治中国建设 。
3.形 态 之联 系 。公 权 与私 权 是共 生 、相 互转 化 的
人们 发 现 只有让 渡部 分利 益 .接受 一个 凌 驾于 个人 利 关 系 。公权 产 生于 私权并 以私权 为配 置 和作用 对 象 ,
益 之上 的强力 安 排 ,才 能 保 障 人 人享 有 利 益 ,于是 产 离 开 了私 权 ,公 权 犹 如无 本 之 木 ,也 没 有 了存 在 的意
(二 )公 权 与 私 权 的 联 系
1.起 源 之联 系 。私 权是 公 权 的 源泉 。公 权 又通 过 法 律 的形 式 确 认 私权 。从 公 权 与私 权 的 历 史演 进 来

论公权与私权的和谐以及私权优先原则

论公权与私权的和谐以及私权优先原则

论公权与私权的和谐以及私权优先原则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在本文是指由公共权力部门行使的一种权能及其衍生出及直接托管的利益;私权则是指以私人名义享有的各种权利。

公权是人们为保障和促进私权而设立的,是保障和促进私权的工具,这是现代公权存在唯一合法的理由。

因此,二者本应当是自然和谐的关系。

但自从公权行使职业化之日起,公权就异化为凌驾于私权之上的一个魔杖,为实际掌握它的人服务。

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和谐从此就成为几千年来最令人头痛的一个难题。

即使是现代公权,也未完全摆脱历史的惯性。

本文试图分析我国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在我国建立和保持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公权绝对优先,是中国古代社会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原则研究中国古代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先要弄清中國古代公权和私权的权利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准则发生的机理。

从氏族社会脱胎出来的中国古代国家政权是以宗法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

在商周时期,公权与私权的划分首先是国家、诸侯国及以下大小宗族之间权利的划分,是大公和小公之间的权利划分。

即相对于国家,诸侯国是私,相对于大宗族,小宗族是私。

①家庭作为私法上的权利主体应该是要晚一些。

《诗经》中所说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中的“我”是不是指以单个家庭为单位,尚不得知。

可以肯定的是,自春秋战国以后,在国家层面,公权的主体是皇帝及其家族,官吏作为帝王家奴也有准主体的地位;而私权的基本主体是家庭和家族,个人作为私法上的权利主体,是依附于家庭和家族的。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国与家的关系。

在家庭层面,个人相对于家庭和家族是私,家庭和家族为公,家长(族长)是公权的主体。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表现为个人与家长(族长)为代表的家庭和家族的关系。

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从根据宗法制度中绝对的尊卑关系产生的。

国与家都是以宗法作维系的,家与国又由宗法而统一,所以只能根据宗法原则确立并维护既定的阶级关系和社会关系。

公权与私权

公权与私权
本利益而行使的权力,其行使需遵循法定原则,并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私权则是私人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奉行私法自治的理念,法不明文禁止则为允许。两者在行使时难免存在相互冲突,私权之间的冲突可通过当事人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而公权与私权发生冲突时,则需要对政府机关公权力的运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并设置相关的程序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在实际应用中,如执法部门在高速路上安装探头,虽为维护道路畅通和制止违章行为所必需,但将拍摄的照片上传到网络上则超出了行政管理的责任范围,属于公权力的滥用,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合理划分并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是构建法治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从限权的角度来看公权与私权的博弈

从限权的角度来看公权与私权的博弈

从限权的角度来看公权与私权的博弈[摘要]在对公权和私权进行法理学分析后,得出对“限制公权以保障私权”的正确认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公权具有强烈的扩张冲动,这种扩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满足社会需求都具有重大的作用。

但同时公权扩张会引发一系列不良社会后果,如侵害公共利益、侵犯私权和导致社会不合谐等,进而损害社会的公正。

而理性认识公权和私权的问题后,文章得出了限制公权的最好方式是限制公权和保障私权并举。

文章的最后就如何限制公权和保障私权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权;扩张;限制我们常说“限制公权以保障私权”。

在现代世界中,各国的政治精英无不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强调对公权的限制、对私权的保护。

而国家的公权是如此的强大,个体的权利却微不足道,争取更大的自由和权利的信念依然激励着各国民众为权利而斗争,从而推动法治的发展。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公私两种权利的抗衡中,为私权的相对扩张而斗争是推动人类社会走向法治与文明的力量源泉。

一、公权与私权关系的法理学分析启蒙运动时期,卢梭在秉承传统的权利与平等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契约论”成为西方近代公权与私权关系确立的基础。

从目的论上看,公权是私权的产物,应以私权为目的,二者是衍生与本源、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但是公权不但有十分强烈的独立性,而且会有一种自我膨胀的本能,对私权构成相当的威胁。

人性的幽暗意识让我们对公权需要警惕,正如汉密尔顿、麦迪逊等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所描述的那样:“人人若都是天使, 就不需要任何政府。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间,就不需要对政府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1]故必须对公权进行控制,明确公权行使的规则成为一种共识。

二、公权扩张的冲动以及负面效应(一)公权力扩张的冲动马克思认为公共权力是一种“从社会上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

”也即是说,公共权力具有变质和异化的潜在危险。

在现代社会,国家就理论而言其宗旨应是为了推动社会合作并实现平等与自由的理念。

评“什么样的公共利益才是合法的?——三论私权优先原则”

评“什么样的公共利益才是合法的?——三论私权优先原则”

关于公共利益,确实没有特别严格的界定。

刘曙光先生三论私权优先原则一文指出,一切没有边界的存在都是不合法的存在。

公共利益的合法性边界取决于三个条件规定:内容的公共性、范围的确定性、程序的正当性。

公共利益相对于私权优先,是可以,不是必须。

事实上,该文不仅没有解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制造了一个新的问题。

所以说没有解决问题,那就是曙光先生提出所谓“内容的公共性”概念。

事实上,公共利益的核心就在于内容的公共性,如果能够“知道”什么是具有“公共性”的“公共利益”的话,就没必要来确定公共利益的边界了。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公共性。

所以说制造了一个新问题,那就是说,曙光先生指出公共利益相对于私权,是可以,不是必须的问题。

公共利益相对于私权不是必须吗?曙光先生如何能证明这一论题?曙光先生认为,“但自从维护公共利益成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之后,也就是国家机器产生之后,统治者为了说明其统治的合法性,为了说明其特权的合法性,将本来源自个人利益、服务于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无限拔高,直到被描述成为个人利益的源泉和目的(正好颠倒过来了)。

”,且不论这句话本身的毛病(先说公共利益成为职业,后有说为了说明统治合法性),统治集团之所以成为必要,本身就是以公共利益作为基础的。

如果没有公共利益,统治集团和国家机器没有存在的必要,也不会发生。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统治者为了说明起统治的合法性(合法性是变动不居的意识形态),问题的关键是统治集团一旦独立于社会,就会产生其特殊利益。

而这个特殊利益一方面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例如维系统治所必须的资源,另一方面,这个特殊利益往往超出所“必须”的限度。

这个超出“必要”部分的限度才是应该受到限制的所谓的“公共利益”。

讨论公共利益首先要建立在现代社会、或者说具体到中国现代社会的“政治正当性”意识形的基础上。

任何超出这个意识形态而对“公共利益”的讨论都是不切实际的空谈。

基于以上的讨论,也说明了在现代社会,所谓“公共”是无所不在的,这也是为什么公共利益难以界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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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优先”原则浅析
——“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演变”专题讲座心得体会
2005年5月28日,金山区区长郝铁川教授在交大包兆龙图书馆三楼演讲厅,为我们做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演变”的公共管理专题讲座。

郝铁川区长曾经做过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具有学者风范,又有政府工作的经历。

在他的演讲中,详细分析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

下面就本次讲座,围绕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浅谈心得体会。

国家公权力英文翻译为“power”,公民私权利英文翻译为“right”。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power”与“right”之间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私权优先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权与私权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也适用于没有发生冲突的时候。

要使行使公权的人永远牢记自己的使命,就是努力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

凡任何公权行为都不应当损害私人的合法利益,即使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

私权优先也还要区分私权的类型,充分理解私权的含义和范围。

私权可以大致分为生命健康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基本权利四大类。

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优先,而且无价。

在公权与私权关系当中,人的生命及健康权应当至高无上。

古语云:“人命关天”。

对这一点可能争议不大。

二、私人的财产权。

个人的财产权利对个人的重要性,怎么讲都不过分。

不保障私人财产权,任何法律都显得多余。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几乎就是它最主要的责任。

”公权保护私人财产权,
最常见的错误就是简单比大小,要看一看花费的公共财产和被保护的私人财产哪个多、哪个少。

保护人财产权,如果非政府出面不可,花费多少不能简单比大小。

例如有人被盗1000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就不能简单计算被盗1000元和办案费用的大小。

三、民主权利。

人的尊严就在于他是否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

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是人作为完整的人的基本权利。

因此,人民群众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表达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

许多公权机关比较注重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权利,但漠视人民的民主权利,有意无意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

这是当前影响公权与私权和谐的最突出但最不受重视的一个问题。

私权优先,就是要求尽最大努力创造条件让人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而将可能产生的高昂费用和效率问题放到第二位。

要坚决反对以费用和效率为名侵害人民的民主权利。

四、其他基本权利。

人民的私权内容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

除了上述基本私权之外,劳动权、受教育权和人身自由,也是人民私权的基本内容。

我国政府在保障这些基本权利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努力,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问题也还不少。

私权优先原则要求公权机关将保障人民的这些基本权利放到比增加财政收入、改善公权机关办公条件等问题更加重要的位置给予关注,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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