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家暴法出发看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的建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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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家庭和谐

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家庭和谐

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家庭和谐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家庭和谐的重要立法措施。

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暴力的发生成为了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个人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旨在为家庭提供安全保障,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家庭暴力的定义、反家庭暴力法的内涵以及其在保护家庭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一种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暴力行为。

它表现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虐待、辱骂、控制、恐吓等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权和尊严。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常常是妻子、孩子或老人,但也存在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个人造成伤害,还破坏了家庭和谐的氛围和稳定的关系。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内涵为了有效地保护家庭和谐,各国都纷纷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定义和范围: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以确保对各类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全面的制裁和打击。

2. 预防与救助机制: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和机制,包括家庭暴力防控中心、热线电话等,提供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的支持和服务。

3. 制止和制裁措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制止和制裁的措施,包括警告、限制令、保护令等,以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4. 应急处置措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快速、高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家庭暴力事件,确保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三、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家庭和谐的重要作用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和谐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它发挥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作用:1. 保护受害者权益:反家庭暴力法为受害者提供了合法的保护措施,使他们能够摆脱暴力的困扰,获得身心的安宁和健康的发展。

2. 预防家庭矛盾升级: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加强家庭暴力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并化解家庭矛盾,避免矛盾升级为暴力冲突,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3. 倡导和促进家庭价值观念: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宣传教育和社会倡导,努力培养和弘扬尊重、关爱、平等的家庭价值观念,推动了家庭和谐的形成。

以反对家庭暴力为突破口推动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以反对家庭暴力为突破口推动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以反对家庭暴力为突破口推动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薛杨静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安宁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家庭”的建设。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作为破坏家庭和谐的一颗毒瘤,不但侵蚀着家庭的幸福,而且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面,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82人,占<<623,高中以上28 人,占44693;从职业分布上看,农民、工人比例较大,分别占2/643和45693,其他的依次是个体户、干部职工、无业人员和军人。

;8例,占家庭暴力案件的/96<3。

/6对施暴者和被施暴者本身都造成巨大的伤害,有时甚至是不可弥补的损失。

在/000年至4552 年发生受害妇女因反抗家庭暴力的<4 起刑事犯罪案件中,大多是妻子在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反抗无力,求助不成,离婚未果,在精神极度崩溃的情况下,为了使自己和家人免遭更加持久和残暴的危害而选择的杀死施暴者的“自救”方式。

结果是施暴者和被施暴者双双毁灭。

如震惊全省乃至全国的鹿泉市董俊会、保定市李守瑞、宁晋县刘拴霞杀夫案等。

这些凶杀命案各有不同,然而,桩桩件件无一不饱含着生活的辛酸、身体的磨难、心灵的无助。

46对家庭造成严重伤害。

这些家庭大多上有父母、公婆,下有儿女。

家庭暴力不仅影响婚姻关系,甚至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而且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往往彻底改变一个家庭的命运。

;、破坏社会安定。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扰家庭的安宁,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还直接引发受害/6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导致的家庭暴力。

有些人视妻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无视妻子的尊严与意愿,为所欲为。

在450 起家庭暴力案件中,这类案件有9< 件,占;46/3。

46“婚外情”导致的家庭暴力。

这类案件有84 例,占42603。

;6婚姻基础不牢、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的家庭暴力。

公权与私权的和谐构建

公权与私权的和谐构建

浅谈公权与私权的和谐构建【摘要】本文在分析公权与私权发生冲突的原因基础上,提出了公权与私权的和谐构建途径。

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另一方面,要完善私权的保障制度。

最终达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构建。

【关键词】公权;私权;和谐构建公权,也称公权力、公共权力。

是指公共组织根据公共意志,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与个人的力量(社会影响力),或者说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

这个公共组织往往表现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一些准公共组织。

私权,也叫私权利。

私权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在我国公权相对强大,私权相对弱小。

但私权并非是“小”的、“私”的,而恰恰是“多”的、“广”的、“本”的。

它是正常地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和企业、社会组织的各种“生活”权利,它们是自主、自由、平等的,正常状况下不需要公权介入。

只有出现了私权的被侵害、违法和冲突时,才由公权来帮助保护、裁决、制裁。

但是,公权对私权的这种保护、裁决、制裁的度很难把握,容易造成对私权的侵犯,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的频发。

因此,加强公权与私权的和谐构建意义重大。

一、公权与私权冲突的原因公权与私权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权滥用(1)公权具有自利、扩张的本性。

私权利是本体,公权力是私权利的代理,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私权自利是直接的,而公权自利必须是间接的。

因此,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同质的。

私权利自利是不证自明的。

自利是主观意识,利他是客观效果。

主观上利他的意识是自利能量达到一定临界值时的外溢。

因此公权力天生就有自利的要求。

公权力还具有扩张性,因为公权力意味着权力持有者对物、对人、对政治等各种资源的支配权,公权力越大其可支配的资源就越多。

(2)公权力运行规则不严密、不规范。

一些公权力配置不合理,使得一些部门和单位权力过大、过分集中,乃至形成公权力垄断。

有的权力主体明确,而责任主体并不明确,擅自决策、违规操作等权力失范行为难以惩戒。

最高法院对反家庭暴力法深度解读

最高法院对反家庭暴力法深度解读

最高法院对反家庭暴力法深度解读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意识的提高,反家庭暴力法已经逐渐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该法律的实施,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推进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也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了深度的解读,为我们提供了更为精准的认识和理解。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概述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于2016年12月27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目前,该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规,对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家庭和谐、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反家暴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畴。

(2)明确了受害人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3)建立了家庭暴力防治机制。

(4)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5)明确了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总体而言,该法律通过明确定义、规范规定、强化保护等方式,全面提高了我国家庭暴力防治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该法规也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夫妻关系,也适用于其他具有家庭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二、最高法院对反家暴法的深度解读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反家暴法》,促进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健康发展,最高法院对该法进行了深度解读。

该解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1、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危害最高法院指出,家庭暴力在本质上是由亲密关系导致的一种暴力行为。

由于对施暴者和受害者来说,这种关系的亲密性,会导致施暴者容易控制受害者,让受害者难以自救。

此外,该法规还指出,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大,不仅会对受害者和家庭造成长期的身心伤害,更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家庭暴力的范畴《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畴,通常包括身体暴力、心理暴力、性暴力、经济暴力以及其他暴力。

最高法院在解读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范畴的具体内容,以便于各级法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更为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实质。

解析中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的家暴防治机制

解析中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的家暴防治机制

解析中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的家暴防治机制引言家庭本应是温馨的港湾,然而,家庭暴力却像一把隐藏在暗处的利刃,随时可能割裂这份安宁。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人们对人权意识的觉醒,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聚焦于该法的核心内容及其实际应用案例,探讨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受害者权益,并促进和谐家庭关系的建立。

法律依据与政策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制定的法律,它确立了“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程序以及执行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部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流程作出了规范。

家庭暴力的定义及类型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1.身体暴力:如拳打脚踢、使用工具造成伤害等;2.言语侮辱/精神虐待:持续性的贬低、嘲笑、威胁或冷落对方,使其产生心理压力甚至抑郁情绪;3.经济控制:通过剥夺另一方的经济来源或支配权来达到控制目的;4.性侵犯:强迫进行非自愿的性行为或其他亲密接触。

【案例】张女士长期遭受丈夫李某某的语言侮辱和偶尔的身体暴力,在得知《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后,她勇敢地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过调查核实,法院迅速作出裁定,禁止李某某继续骚扰张女士,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这起案例表明,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受害者摆脱困境,重获新生。

保护令制度及其作用一、申请条件受害者若认为自己正面临或者即将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时,可以向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法院会在收到申请后的72小时内作出是否发出保护令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反家庭暴力法应加大公权力干预.doc

反家庭暴力法应加大公权力干预.doc

反家庭暴力法应加大公权力干预
2020年4月
反家庭暴力法应加大公权力干预本文关键词:公权力,家庭暴力,干预,加大
反家庭暴力法应加大公权力干预本文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史上的里程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创新性立法实践。

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正当性,回应了社会公众的热切期盼,体现了我国对
反家庭暴力法应加大公权力干预本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史上的里程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创新性立法实践。

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正当性,回应了社会公众的热切期盼,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征求意见稿有诸多值得肯定之处:明确了反家庭暴力法的根本目的是在于保护家庭、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提供法律保障;坚持了
1。

当代中国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的建构

当代中国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的建构

3 . 权力行使的力度不够 。权力设立的 目的在于
公 共利 益 , 权 力不作 为必 然使 公共利 益受损 , 有 违权 力 设立 的初 衷 。 一 些官 员对人 民 的利 益 置— 1 2 — 3 0
作者简介 : 于建东 , 男, 河南新 密人 ,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 院博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为伦理学原理 ;

要: 随着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 的发展 , 人们越 来越 重视 自己的权利 , 不可避免地 引起 与加 深 了私权 与公
权的冲突 , 如何协调二 者的矛盾与冲突, 建构和谐 的公权与私权的关 系, 成为当前我 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当代 中国建
构 公 权 与 私权 的和 谐 关 系首 先要 确 立 私 权 的 正 当性 , 然 后从 权 力 制 约权 力 、 法律 制 约 权 力 、 权 利 制 约权 力 、 社会 制 约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 “ 源 自于一个 国家或社会共 同体 内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 l j 。公共 权力 , 简称公权或公权力 , 是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 目
的的 , 以组 织 形式 出现 的机 构 与制 度及 其 代表 的权 力 。本 文所指 的公权 仅指 国家 权力 。与公 共权力 相 对, 私 人 权利 也 称私 权利 、 私权 , 是 指 作 为社会 主体
彭志君 , 男, 湖南怀化人 , 湖南 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 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西方哲学 。
2 0 1 3年第 2 期
于建东
彭志君
当代 中国公权与私权 和谐关系 的建构
1 0 3
待 自己的工 作敷 衍 了事 , 人浮于事 , 消极 怠 慢 , 玩 忽
职守 , 出现权力滥用现象。一些政府部 门更是对涉 及自 身利益 的事项 , 采取消极怠工的方式 。 4 . 权力 行使 的 目的错 误 。设 立公 权 的根 本 目的 是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 , 权力行使者在公共权力行 使的过程中将公权“ 异化” 为 自己谋取私利 的工具 , 利用手 中的权力对他人 的人格进行侮辱诽谤 和打 击报复。这类权力滥用者 , 大多怀有不 良企图, 其行 为 大多 已经 属 于违 法 行 为 , 这是 较 为严 重 的权 力 滥 用现 象 。 公权腐败 , 侵害私权 。所谓腐败, 就是国家公职

从反家暴法出发看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的建构 (2)

从反家暴法出发看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的建构 (2)

从《反家庭暴力法》出发看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之建构【摘要】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广大公民大多对此抱以较高的评价,但是也有一些人担心,国家公权力介入到家庭暴力的防止之中,可能会造成公权对私权的过度干预,从而侵犯私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反家庭暴力法》出发,发表国家法律体系中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建构的看法。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公权私权和谐关系一、公权含义与特征(一)含义:所谓公权力是指公共组织根据公共意志,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与个人的力量,或者说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

这个公共组织往往表现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一些准公共组织等。

公权力是国家的主要象征,也是国家一切职能活动的根本前提。

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社会,把公共的权力变成支配公共的权力。

(二)特征:(1)从主体上看,公权力属于公众而非某个个人。

也就是说,公共性是公权力的核心内涵。

所谓公共性指的是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

(2)从客体上看,公权力应该指向的是公共事务。

纯粹私域的事务不应该动用公权力去干涉,否则,就是侵犯了私权。

(3)从功能上看,公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是公共利益。

公权力是承担着公共责任并且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否则,公权力就很有可能变成私化和私有。

二、私权的含义所谓私权,也叫私权利,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这种个人权利在当前主要表现为公众的政治参与、经济收入、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环境质量以及基本生活资料的获取与保障等方面的权利。

私权的主体一般包括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三、公权与私权的联系(一)公权和私权是法治社会的两大基本权利范畴。

一般认为,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是法治的最根本的要素,也是构建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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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家庭暴力法》出发看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之建构【摘要】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广大公民大多对此抱以较高的评价,但是也有一些人担心,国家公权力介入到家庭暴力的防止之中,可能会造成公权对私权的过度干预,从而侵犯私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反家庭暴力法》出发,发表国家法律体系中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建构的看法。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公权私权和谐关系一、公权含义与特征(一)含义:所谓公权力是指公共组织根据公共意志,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与个人的力量,或者说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

这个公共组织往往表现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一些准公共组织等。

公权力是国家的主要象征,也是国家一切职能活动的根本前提。

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社会,把公共的权力变成支配公共的权力。

(二)特征:(1)从主体上看,公权力属于公众而非某个个人。

也就是说,公共性是公权力的核心内涵。

所谓公共性指的是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

(2)从客体上看,公权力应该指向的是公共事务。

纯粹私域的事务不应该动用公权力去干涉,否则,就是侵犯了私权。

(3)从功能上看,公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是公共利益。

公权力是承担着公共责任并且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否则,公权力就很有可能变成私化和私有。

二、私权的含义所谓私权,也叫私权利,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这种个人权利在当前主要表现为公众的政治参与、经济收入、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环境质量以及基本生活资料的获取与保障等方面的权利。

私权的主体一般包括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三、公权与私权的联系(一)公权和私权是法治社会的两大基本权利范畴。

一般认为,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是法治的最根本的要素,也是构建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任务。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公权和私权都是基于民主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产生和行使,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私权是私人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但公权的行使也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两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冲突。

(二)公权和私权有着紧密的联系,二者互相协调方可构成法治的基石。

一方面,私权有赖于公权的保护。

私权主要涉及到个人利益,但是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然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比如言论自由权属于公民私权,但是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随意地、不考虑社会影响地发表一些伤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谣言。

并且,在相当多的情况下,私权要通过公权的行使才能得到保障,比如某人作为债权人将恶意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告上法庭,法院通过强制力使得债务人归还账款,这就是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私权。

现代社会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就是强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保护私权方面的职能。

公权的正当行使创造和维护了社会秩序,最终有利于私权的正当行使。

公权行使的重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秩序。

如果公权过于疲软和不作为,不能在创建秩序方面发挥作用的话,私权也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另一方面,公权和私权也是平等合作的关系。

比如在社会治理中,单靠政府的力量往往很难将社会治理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处理好,政府可以适当选择放权,充分尊重政府以外的其他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此时的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是引导与发展的关系,公权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私权自主有序健康发展,通过公权与私权的合作来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

四、公权与私权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权利,难以避免地引起和加深了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公权侵害私权。

公权的产生是由于公共生活的需要,其目标是为了实现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基本秩序的稳定。

但是在实际的权力运作过程中,公权行使者由于有意或无意地操作不当,从而侵犯私权。

公权滥用是指公共权力掌握者在权力行使过程中,超越权力界限造成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利益受损以满足自身越权目的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公权滥用主要表现为权力行使的范围过大,权力行使的手段不当,权力行使的力度不够,权力行使的目的错误等。

(1)权力行使的范围过大。

任何权力都有其边界,公权掌握者必须在其范围内行使,而许多公权掌握者由于私欲膨胀,加之监督机制的不完善难以对于形成威慑和制约,可能会超出法律规定的方向、范围、强度,背离了公共权力行使的公共利益目标,侵害了私人权利。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公权掌握者往往会对现有的权力范围不满意,力求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越出自身的权力范围,追逐自身的利益增殖,致使私权受到损害。

(2)权力行使的手段不当。

公权行使不仅应在法定的范围内,还应该通过法定的程序行使。

如果权力掌控者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行使权力,或是由于对权力行使的错误认识而不能正确行使权力,也会造成公权的滥用。

社会上不乏有警察暴力执法、城管暴力执法等新闻,这是公权行使者行权手段不当造成的后果。

(3)权力行使的力度不够。

公权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权力不作为也会使得公共利益受损,有违权力设立的初衷。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腐败问题的大力整治,使相当一部分官员由‚乱作为‛变成了‚不作为‛。

因为‚有作为‛在反腐高压之下是没有‚油水‛可捞的,并且可能一不小心就涉及腐败问题而丢了官位。

一些官员为了保住乌纱帽,干脆选择‚不作为‛,不作为就不会犯大的错误,从而可以苟延残喘。

但是官员对人民的利益臵若罔闻,对待自己的工作敷衍了事,玩忽职守也是变相地侵害私权。

如果企业需要手续的审批才能开业经营,而相关部门就是压着不处理,这就导致企业迟迟难以开张,甚至错过市场机遇。

公权的不作为不仅导致私权受损,也会最终损害到公权本身。

(4)权力行使的目的错误。

设立公权的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权力行使者在公共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将公权异化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

所谓腐败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非法获得私人利益的行为。

简明的说就是公共权力的私有化。

腐败的实质是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是权力与金钱的交易。

(二)私权滥用,侵害公权及其合法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西方思想的大量涌入,使得人们的权利意识无限扩大,私权急剧膨胀,由私权淡漠转变为私权狂热,但是我国长期以来缺乏私权的传统,导致私权缺乏理性的支撑,引发私权滥用。

权利不是绝对的,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这种限制是为了保证对其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应有的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明确了对于私权的保护,但是也明确表示私权的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权。

私权滥用,会干扰公权的行使,影响国家国家公职人员与政府的办事效率。

同时私权滥用侵害了人们对于公权服从的价值和心理基础,引发他人效仿,使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影响公权的合法性。

五、家庭暴力成为“私事”的原因(一)家庭暴力的历史渊源。

在我国几千年的中华法系的法律传统中,最早可以追溯至春秋时期,孔子以恢复周礼为政治理想,提出‚为国以礼‛和‚为政以德‛,力图建立以‚礼治‛为核心社会秩序。

古代司法实践中,早期的秦朝对于以卑犯尊比以尊犯卑处罚更重,同时规定了不孝之罪,强化了家长权威。

西汉以来,以礼统法,出礼入刑,出现了以礼为主导的儒法合流的法律文化。

礼的核心强调君臣父子夫妇的主从关系,即三纲。

家长除了对子女具有婚姻决定权和财产支配权之外,也表现为家长对子女的惩罚权,在封建统治着看来,家有怒笞和国有刑罚是等同的。

封建时代的法律是禁止丈夫殴打妻子的,但是夫妻之间发生人身伤害则对妻子的处刑较重。

也说明了家庭层面,夫妻的地位远不是平等的。

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夫权思想、男尊女卑以及‚三从四德‛观念仍然或轻或重地植入在当今许多人的脑海中。

一些男性认为自己一旦娶妻,就对妻子拥有所有权,妻子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处臵,当然包括打骂责罚。

(二)家暴牵扯感情因素。

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牵扯到双方的感情因素,因而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执法机关公权力的不当介入有时甚至会恶化事态。

相当一部分人秉持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事务的观念,并且国家公权力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积极的介入但实际上家庭暴力并非私事,公权力应该对其进行干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应受到公权力干预在曾经的中华法系时期,家暴确实是古代意义的私事,毕竟宗法制度下的每一个家族家庭都有族长家长,族长家长对于族人家人都拥有除了杀害以外的惩罚权力。

家暴在中国古代家庭中是父权制的具体表现。

在曾经的罗马法中,家暴也是古代意义的私事,家长权是罗马市民法赋予每一个男性家长(市民)的权力,家庭成员只是家长的附属人格。

家暴在古罗马也是家长权的具体表现。

然而,随着法律的现代化,无论是家庭内部、还是社会内部的森严等级统统被打破,基本人权(人身、名誉、身份)得到现代国家强制力的支持。

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私事,已经限缩到物权、债权两方面,人权已经由民法、刑法、行政法乃至宪法齐抓共管,已然不再是单纯的私事。

(一)家暴侵犯基本人权。

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这是侵犯了基本人权,违反了个人意愿,更违反了相关的法律。

家庭暴力不能因为有“家庭”二字就可以无视或淡化。

婚姻从个人意愿是私事,双方完全自愿、并且男女平等,他人无权干涉。

从法律角度上,婚姻是公民个体的社会行为,婚姻关系必须合法,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但是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就产生了一种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一种不平等关系,也就是说,婚姻关系的基础受到了威胁,而这时公权力的正当介入可以促进正常婚姻关系的维系,保障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将公权力介入到家庭暴力中是构建和谐家庭和和谐社会的需要。

家庭暴力后果严重,除受害者身心备受摧残之外,也是引起离婚和受暴妇女‚以暴制暴‛产生杀父行为的重要原因。

家庭暴力更为深远的后果是目睹儿童身心遭受严重伤害,并可能成为潜在施暴者,使暴力手段代际传递。

因此,以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是有必要的,有利于有效规制家庭暴力,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七、反家庭暴力法简介(一)《反家庭暴力法》颁布的背景(1)家暴的普遍性。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大约30%都发生过家庭暴力,在家庭暴力中受到伤害的大多数是妇女和儿童,他们是家庭关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往往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反复受害的境况。

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恶劣影响是巨大的,使受害人承受了身体和心灵的双重打击,对未成年人更是影响其形成正常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家庭和睦的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对家庭暴力施以法律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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